腾讯诉世界新辉案一二审整理
来自: 团结团结团结!(讲故事述真情,卫视名嘴王老师。)
一审
原告:腾讯(马化腾)
被告:世界新辉科技(周鸿祎)
案由:不正当竞争-广告屏蔽
原告诉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480万
事实理由:腾讯合法经营,世界之窗浏览器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有效屏蔽了腾讯公司播放影片时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妨碍了腾讯就广告获取收益的可能性。世界之窗的这种做法是通过提升用户使用体验来提升商业价值,是损人利己的行为。
被告辩称:公证的电脑中有金山等软件,可能是这些软件所为。(周鸿祎打压友军确实有一手),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竞争关系,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用户没有观看广告的义务,广告拦截不予商业利益直接挂钩,应当是正常竞争带来的损失。广告技术研发之后,并非直接针对腾讯,具体屏蔽行为都是用户所为。
法院认定事实:
1腾讯视频的经营范围视频在线观看服务。
2购买版权,免费+广告、会员制获得市场竞争力。
3点击“添加规则”字样,页面跳转至“世界之窗论坛”,显示标题为“如何自定义世界之窗的广告过滤规则”帖子,该贴子显示由“开发团队”于2013年7月25日发布,并对“如何使用过滤规则、如何编写过滤规则、如何发布及更新过滤规则”进行了说明。不过,在浏览器页面并没有过滤功能的显示提示。
4腾讯认可世界之窗对于弹窗广告的拦截。
5QQ浏览器也有广告屏蔽功能。
法院认为:
1.二者经营范围不同,但是经营目的利益与用户之间存在交叉,应当被认定为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
2.腾讯主张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保护权利。但是市场竞争本身就是有损人利己特性的。损害本身不单独构成违反正当性的倾向性要件。{1.广告过滤不是明显显示的,是在菜单栏内才能看到,是刻意寻找才能获取;2.设置了诸多选项,不过滤任何广告是第一选择;3.默认选项是仅拦截弹出窗口}
3.屏蔽难度是“强力拦截”,更显得其并非主观针对性。
4.过滤没有损害视频内容,不构成对根本利益的损害。
综上认定,广告屏蔽不具有直接针对性特定性损害。应当是正当竞争。
腾讯自家浏览器也有广告屏蔽功能,说明这个是行业惯例。
从广大网络用户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这些屏蔽技术是科技的进步,应当从商业模式改进的角度出发,看待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原理和趋势。
试想,非会员在观看到广告时离位不观看与使用有过滤、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除形式上的区别外,对于不观看广告没有实质的区别。【问题是广告收费的模式,屏不屏蔽,用户都不看这个确实没问题,但是腾讯会不会因为屏蔽没播放就直接损失了广告费。】
二审
原告上诉
事实认定的错误:
广告屏蔽,同时过滤了同时出现的vip付费按钮,导致用户无法便捷成为会员。
行业惯例的判断不能做太狭窄的参考。被诉行为不属于互联网行业普遍遵行的作法。
广告过滤功能实际上需要应对不同网站做出不同的设置。【技术的问题不太了解】
如果无法广告收费,必然转向全员收费。
广告过滤虽然在菜单中,但是是以及子菜单,很明显。
法律适用的错误:
(一)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腾讯视频的正常经营活动
反法第二条
互联网广告惯例暂行办法16.1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被诉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一审法院将对损害的要求扩大为“根本性影响”,该要求属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错误适用。如果到了根本性才保护,那么会纵容,无法保护秩序。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不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只针对腾讯视频的广告,是属于误拦。
广告过滤是为了让用户对信息能有控制力。被诉行为有正当性。
市场竞争本就损人利己,不会产生重大利益损害。
广告过滤技术的运用有助于广告技术的创新,增加社会总福利。
二审法院认为:
争点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
适用1993年反法
争点二:被诉行为是否违反第二条
被诉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道德?被诉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总福利?
16.1已说明了法律对此认定为违反商业道德。版权费高,视频平台没有免费提供的义务。商业道德是没有线上线下之分的。
仅将消费者利益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是错误的。而且从长远看如果一直屏蔽,则会导致用户可能最后不得不分担成本费,连免费的机会都没有。
综上可知,被诉行为不仅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且此类行为如长期存在亦会对社会总福利具有明显损害,因此,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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