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威慑的运动式执法
来自: 团结团结团结!(讲故事述真情,卫视名嘴王老师。)
胡伟强在提到运动式执法问题时,或许设想的主要还是线下环境中的违规问题,比如引文部分举例的“严打”、“扫黄打非”,那么当问题从线下转向线上时,又该如何看待呢?我们自然是可以沿用法经济学的视角去看待这样一个问题,同时也可以借鉴一下其他的分析视角。
首先,如果回到法经济学的视角,当针对线上问题的运动式执法停止后,比如人们所热衷关注的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是否会再度爆发出这些糟糕的问题?结合对互联网业态的粗浅理解,我将尝试着给出自己的判断,即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运动式执法是可靠有效的。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运动式执法对于非法商品/服务交易市场的影响分析是与胡伟强所分析一致的,不同处在于胡伟强关注到了执法后的余音,但分析重心没有放在这块儿,只是提到了执法力度消散后的再犯可能性。但李娜在《作为“影子”存在的执法》一文中提到的主张则很有力地表明了这种再犯可能性或许未必一直很大:当执法资源、执法能力有限时,让被规范的主体能够产生一种客观感知的威慑感,建立一套关键的执法启动机制,也能很大程度上使得守法成为可能,至少会主动做到面子上的合规。以互联网反垄断领域为例,我们目前所熟知的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绝大多数都是在2020年后才发生,在国内业已发展了20多年的互联网行业几乎从未面临过反垄断的执法处罚,其原因无非是国家对于“非法兴起”的宽容态度,但也正因为这一态度,导致平台企业在形成自然垄断之后开始放飞自我,有未经申报便经营者集中的、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很显然,在“3Q大战”落幕后,大家都认为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是不会被启动的,且一审、二审的判决说理都被法学界多有议论,因此,似乎无法形成执法的威慑感。但在2020年后就情况大变,单就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问题就被处罚了几十起。而连大家一致认为处理起来技术含量较高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也先后出现了四起执法,分别是“食派士案”、“美团案”、“阿里巴巴案”与“知网案”,处罚的金额比例都在3%-5%之间,最少的食派士被处以117万罚金,最多的阿里巴巴被处以182.28亿元罚金。根据经典的威慑理论,当执法的强度与处罚的力度复合作用后,如果其不利后果可以大于违规行为收益,那么行为人自然会选择停止违规行为。运动式执法必然是无法不断提高执法的强度,只能提高处罚的力度,从上述四个案件的处罚金额来看,虽然金额并不占其营利收入的绝大部分,但份额也足以敲响警钟,而更重要的是,四份处罚书中具体认定的说理细节并不是完全相同,而是各有说服力,恰证明了只要如有需求,那么这个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制是可以有效开启的,谁也不能怀有侥幸的心理。因此,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而言,哪怕是运动式执法,平台也会根据先前的案例的执法情况进而调整自己的合规方案,至少,不会在反垄断法规制的领域继续犯错。当然,这仅仅是从一种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运动式执法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无论是当年的“严打”还是“扫黄打非”,除了是对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落实之外,这些执法活动也有其要稳定社会一方的政治性功能。从有反垄断执法以来,这整个领域本身就具有政治色彩,《反垄断法》总则的立法目的中就表明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互联网反垄断执法自是不能将自己摘出去。2020年,官方对阿里巴巴进行调查时的基本定调便是要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这显然已经是超脱来纯粹的法律问题,考虑到资本无序扩张后会对更大社会环境下的各类主体产生的不良影响,政法的功能又再次结合在了一起。既然政治显然是所有执法行为的底线考量,那么当互联网行业的不当垄断被纳入了有关资本无序扩张的执法范围内时,平台企业们是否还能轻松地看待这样子的处罚,哪怕是惩罚只是集中性的、运动式的,不一定具有持久的连贯性。有效的执法启动机制已通过目前已有四个案件建立并公之于众,那么谁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反复地去在这条底线周围横跳?因此,运动式执法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是可以成功地切断人们假想的长尾负面问题,并不需要时时刻刻地通过具体的执法去敲打相关经营主体,必须承认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确实是费时费力的。
当然,本文并不是想说胡伟强一文分析的内容存在逻辑上的偏差,只是认为胡文所分析的内容是有侧重点的,而在他没有过多注意的地方,还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影响因素会帮助运动式执法完成其历史使命,比如上文分析的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领域。运动式执法需要一个更加全面的分析视野,方能够有助于执法者对其在合适场景下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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