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与普通法
普通法之所以能够在英格兰诸法庭系统中胜出,除了耳熟能详的巡回制和陪审制以外,使其真正从习惯法意义上的“Common Law”变成普通法意义上的“The Common Law”,我认为还有一点应该强调,那就是,普通法法庭要比一般的习惯法法庭更普世,或者说更公平。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是一个习惯法法庭的法官,如果有人来你的法庭打官司,你的判决标准是什么呢?当然是你的判决要符合你们地方的传统和风俗,这也就是习惯法的基础。打个比方说,如果你们地方的习惯法倾向于在法律诉讼中,一般性地支持有产者,那么,作为习惯法法官,你自然也会在判决上倾向支持有产者。
但是,如果是在普通法法庭上,普通法法官名义上是国王的法官,在这个意义上,普通法法官要比习惯法法官公正得多,他不必考虑地方性的利益,不受习惯法——其实是习惯法背后的地方性利益——的制约,普通法法官行使的是“国王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普通法法官是不会偏向任何群体的,如果你是普通法法官,对于到你法庭上来打官司的人,无论是地主、租地人,还是贵族或僧侣(虽然后两者一般不去普通法法庭),你都要一视同仁,就像我们今天所认为的那样,法律应该具有一种普遍适用性,而不应该向任何群体偏斜。
如果你是一个想要打官司的人,如果你所在的习惯法法庭对你可能不利,比如,你是一个佃农,而你要和地主打官司,而你们本地的习惯法倾向于维护地主的利益,那么,你更有可能是去普通法法庭打官司。
从习惯法和普通法的博弈可以看出,前者是特殊主义的、地方主义的;而后者则代表了普遍主义的、政府层面的。而两者的差别也都有政治向度的价值,前者是英格兰自耕农的良风美俗,孕育了亚瑟王的传奇故事;后者则是大不列颠的宪制种子,终将成为日不落帝国的法律基石。
对于政治而言,最简单也是最困难的部分,就是审慎的德性,就习惯法而言,英格兰的习惯法并不比世界其他地区更独特,而普通法在普世的向度上是绝然无法望罗马法项背的。或者说,普通法并不比习惯法有更多革命性的改变,它们都是基于经验主义这一立场和原则出发,对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有着天然的怀疑和敌意,在当时这绝对是普通法愚昧、顽固、落后的铁证,在几个世纪后,倒成了普通法横绝七海的优势。
在这个意义上,自发演化秩序远远超过了个体的智力天花板,对于传统的敬畏和虔诚,不一定带来想象的繁荣,但是,“奋其私智而不师古”,则更为迅速地走向毁灭。
-
wuranara.Jin 赞了这篇日记 2019-11-18 17:45:54
-
拒绝混吃等死 赞了这篇日记 2019-07-16 11:14:32
-
韩乾 赞了这篇日记 2019-07-04 19: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