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的“归纳法”
杨振宁说:
“芝加哥大学物理系的教学方法跟昆明的完全不一样。费米和泰勒教授他们的注意点不是最高的原则,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懂最高原则。这些都(是)已经过去的成就,不是他们眼中注意的东西。他们的眼光随时注意的东西常常是现实的一些新的现象。而他们的教学方法是先抓住这些现象,然后从这些现象中抽出其中的精神,进行求证探索,用过去的基本的最深的原则来验证。我把这取名叫做归纳法。使用这种方法没有现成平坦的道路可走,常常要走弯路。因为你是在探索,但人们并不害怕将自己完全不懂的,甚至是错的东西讲出来。这一点给了我很深的印象。因为这种方法跟我在昆明学的,跟从前我在北京小学、中学里学的是相反的。”
……
“通过这点我也学到了很重要的东西,就是像费米、泰勒这样的大物理学家,他们对物理学的价值观念是什么,在这方面我得到了很大的好处。”
(《杨振宁谈读书与治学》,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5版,37-39页)
在我看来,杨振宁先生最后的总结提到了他所谓归纳法最核心的部分,就是通过这种学习你能把握到物理学的价值观念是什么,这是最重要的。相反,通过他所谓演绎法学出来的学生,往往会将具体的结论公式,视为最重要的部分。固然,具体的结论公式并非不重要,但这并非是最根本最核心的部分。我们为什么需要这些公式,这些公式所描述的宇宙究竟比另一些,甚至比日常观点究竟好在哪里,还是需要诉诸于物理学的基本价值观念来解决。即对物理学而言,什么是最重要的。
因此,读一位大师的著作,最重要地就是要学会他的判断和眼光。他怎么判断出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这是最核心的部分。但实际上这也是最难把握的东西,常常我们将之归结为“灵感”。但事实上这绝非是非理性的东西,而是来自于这项事业本身基本的价值观念,即反思“为什么我们需要物理学”或者“为什么我们需要法哲学”。这个客观的价值就是基本判断力的根据。当你发现一个现象对推进上述的问题可能有根本的影响,就会把它抓住,拿过来分析。真正的最深刻的公式或者观点,无非就是从这些关键性的现象中总结和反思出来的,它们实际上是扔掉了具体现象外衣的,导致这些现象之所以如此之关键的内在原因。如果反而将这些公式视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东西,显然有些本末倒置。
前一段时间终于抽空把夏皮罗和莱特之间关于哈特德沃金之争的一个对话听完,说实话我认为莱特的判断力非常成问题。他对理论争议的反驳无非是,这个东西不重要,我们分享了很多共识,法律实证主义对这些共识有很好的说明,这就足矣,甚至主张哈特实际上是真正的获胜者。事实上之后的法学家几乎无人觉得哈特提出的框架是完美的,才有包容性和排他性实证主义的进一步争论。撇开很多技术性的争论,从根本上说还是在于哈特的框架并没有把法律现象很好的解释出来。夏皮罗把法律实证主义视为一种“描述的形而上学”也差点把我给忽悠了,不过好在此处无伤《合法性》的大雅,从最佳的理解出发这本书依然很有价值。
“芝加哥大学物理系的教学方法跟昆明的完全不一样。费米和泰勒教授他们的注意点不是最高的原则,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懂最高原则。这些都(是)已经过去的成就,不是他们眼中注意的东西。他们的眼光随时注意的东西常常是现实的一些新的现象。而他们的教学方法是先抓住这些现象,然后从这些现象中抽出其中的精神,进行求证探索,用过去的基本的最深的原则来验证。我把这取名叫做归纳法。使用这种方法没有现成平坦的道路可走,常常要走弯路。因为你是在探索,但人们并不害怕将自己完全不懂的,甚至是错的东西讲出来。这一点给了我很深的印象。因为这种方法跟我在昆明学的,跟从前我在北京小学、中学里学的是相反的。”
……
“通过这点我也学到了很重要的东西,就是像费米、泰勒这样的大物理学家,他们对物理学的价值观念是什么,在这方面我得到了很大的好处。”
(《杨振宁谈读书与治学》,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5版,37-39页)
在我看来,杨振宁先生最后的总结提到了他所谓归纳法最核心的部分,就是通过这种学习你能把握到物理学的价值观念是什么,这是最重要的。相反,通过他所谓演绎法学出来的学生,往往会将具体的结论公式,视为最重要的部分。固然,具体的结论公式并非不重要,但这并非是最根本最核心的部分。我们为什么需要这些公式,这些公式所描述的宇宙究竟比另一些,甚至比日常观点究竟好在哪里,还是需要诉诸于物理学的基本价值观念来解决。即对物理学而言,什么是最重要的。
因此,读一位大师的著作,最重要地就是要学会他的判断和眼光。他怎么判断出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这是最核心的部分。但实际上这也是最难把握的东西,常常我们将之归结为“灵感”。但事实上这绝非是非理性的东西,而是来自于这项事业本身基本的价值观念,即反思“为什么我们需要物理学”或者“为什么我们需要法哲学”。这个客观的价值就是基本判断力的根据。当你发现一个现象对推进上述的问题可能有根本的影响,就会把它抓住,拿过来分析。真正的最深刻的公式或者观点,无非就是从这些关键性的现象中总结和反思出来的,它们实际上是扔掉了具体现象外衣的,导致这些现象之所以如此之关键的内在原因。如果反而将这些公式视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东西,显然有些本末倒置。
前一段时间终于抽空把夏皮罗和莱特之间关于哈特德沃金之争的一个对话听完,说实话我认为莱特的判断力非常成问题。他对理论争议的反驳无非是,这个东西不重要,我们分享了很多共识,法律实证主义对这些共识有很好的说明,这就足矣,甚至主张哈特实际上是真正的获胜者。事实上之后的法学家几乎无人觉得哈特提出的框架是完美的,才有包容性和排他性实证主义的进一步争论。撇开很多技术性的争论,从根本上说还是在于哈特的框架并没有把法律现象很好的解释出来。夏皮罗把法律实证主义视为一种“描述的形而上学”也差点把我给忽悠了,不过好在此处无伤《合法性》的大雅,从最佳的理解出发这本书依然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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