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鼎
来自: 經禮堂
關於刑鼎 左傳有二,趙鞅著范宣子刑書,一也,夫子諷之。子產刑書,二也,叔向譏之。後人混為一談,非也。趙鞅之事,聖人之言,左氏無異議。叔向之言,左氏美其辭而錄之,又作子產答曰救世,是執兩可之辭也。且聖人向慕子產,亦未聞譏子產之刑書。且夫子刺趙鞅有三。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後有文公為被廬之法。趙鞅以大夫棄其國法,而為刑鼎,一刺也。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杜注曰:一蒐而三易中軍帥,賈季、箕鄭之徒遂作亂,故曰亂制。此二刺也。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此三刺也。竊謂壞唐叔、文公之法,其罪大,亂制次之,民不知尊貴,又次之。後人多以尊貴論之,非也。案文六年宣子作法,傳曰:晋蒐于夷,舍二軍。案:所謂亂制者,蓋如魯之舍中軍也,故有賈箕之亂。則宣子之法,未必非持平之制,而趙盾之專,不能無嫌也。不然,則雖宣子所制,行於晉國,謂之常法,何不可比於文公之被廬?其可縣於象魏,傳於木鐸,何不可鑄為鐵器?至於民在鼎者,以宣子之事考之,亦未見妨貴也。則夫子憂其尊貴者,或刑書非後世律令之謂,蓋《大誥》之體,以其暴露大夫之罪,使民無所仰望,亦如《大誥》之苛,不能有格也。至於叔向謂子產曰: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案:子夏弟子李悝、吳起,再傳商鞅,并制法者,謂民無恥可也,謂之不忌於上,則未見也。叔向又曰: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案:夫子刪書,《呂刑》存焉,知夫子不以為叔世不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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