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相关——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法律答问
秦律相关——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法律答问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田律
————
下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末耕种田地顷数。禾稼生长期下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原文:
雨为 〈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 〈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 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 (螽) 、 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田律。
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牛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要打死。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原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 (卵)鷇,毋□□□□□□毒鱼鳖,置 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 (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每顷田地应缴的刍(喂牲畜的草——录者注)稾(谷类植物的茎杆——录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刍三石,稾二石,干叶和乱草够束以上均收,缴纳时,可以运来称量。
原文:
入顷刍 ,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 二石。刍自黄 及 束以上皆受之。入刍 ,相输度,可 (也)。 田律。
谷物、刍稾撤下来的木头的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用来垫盖粮草。
原文:
禾、刍 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田律。
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发送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帐目的,按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原文: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田律。
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原文: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田律。
效律
————
题记:《效律》详细规定了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的一系列制度,下面与《秦律十八种》重复的部分不再译出。
制定都官和县核验物资财产的法律: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每种物品均应估价,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论罪。
原文:
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值)之,以其贾(价)多者罪之,勿羸(累)。
官府的啬夫和众吏应都共同赔偿不足数的财货,而上缴多余的财货。
原文:
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
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一甲;不满十六两而在八两以上,罚一盾。桶不准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甲;不满二升而一升以上,罚一盾。
原文: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斗不准确,误差在半升以上,罚一甲;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罚一盾。半石不准确,误差在八两以上;钧不准确,误差在四两以上,斤不准确,误差在三铢以上;半斗不准确,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参不准确,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均罚一盾。
原文: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清点物品数目而有超过或不足数情形,价值在一百一十钱以上到二百二十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甲;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二甲。
原文: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二甲。
称量物资而不足数的,都要记明称量出的数量。
原文:
县料而不备者,钦书其县料 (也)之数。
称量物资而不足现应有数五分之一以上,加以估价,其罚金或斥责的处理和清点物品的规定一样。不足数在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满五分之一,价值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一甲。不足数在百分之一以上而不满十分之一,价值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的,罚啬夫一盾。
原文:
县料而不备其见(现)数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贾(价),其赀、谇如数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谇官啬夫;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谇官啬夫;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
在同一官府任职而所掌管方面不同,分别承担所管方面的罪责。官府的啬夫免职,如县令已派人核验该官府的物资,则该官府啬夫因核验中问题被罚时,大啬夫(县令)和丞相免罪。县令免职,新任啬夫(县令)自行核验,原任啬夫(县令)和丞都不能免罪。
原文:
同官而各有主 (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 (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自此以下至“公器不久刻者”多与《《秦律十八种》重复》)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仓 (漏) (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 (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 (食) (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 ( )之。
度禾、刍 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以上,先 (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堤(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
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禾、刍 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 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 )赏(偿),皆与 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
入禾及发 (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刍 如禾。
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石一积。
效公器赢、不备,以齎律论及赏(偿),毋齎者乃直(值)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甲的旅札(指古时的甲和甲叶——录者注)数超过或不足簿籍登记数的,多余的应上缴,不足的责令补赔。
原文:
甲旅札赢其籍及不备者,入其赢旅衣札,而责其不备旅衣札。
官府收藏皮革,应常曝晒风吹。有被咬坏的,罚该官府的啬一甲。
原文:
官府臧(藏)皮革,数穆风之。有蠹突者,赀官啬夫一甲。
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的,如为大的器物,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小的器物则可免罪。
原文:
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
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了次第,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
原文:
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
殳、战和弯、涂黑色和涂红色的调换了,不要认为是超过或不足数的问题,应按标错次第的法律论处。
原文:
殳、弩, 相易 (也),勿以为赢、不备,以职(识)耳不当之律论之。
工匠到别的县领漆,运抵官府,加以测试,饮水,水减在二百斗以上,罚工匠及率领他们的吏各二甲;不满二百斗而在一百斗以上,罚各一甲;不满一百斗而在十斗以上,罚各一盾;不满十斗以及从该倒领漆时亏欠的,应补赔使足原数。
原文:
工禀 它县,到官试之,饮水,水 二百斗以上,赀工及吏将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赀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赀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禀 县中而负者,负之如故。
朝廷如征发运输的劳役,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的,应依法论处。
原文:
上节(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
会计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按核验实物时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法律罚金,但不令赔偿。
原文:
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偿)。
官府的啬夫罚二甲,则令、丞应罚一甲;官府的啬夫则一甲,则令、丞罚一盾。主管该事的吏与该官府啬夫同样罚金或斥责。其他群吏、令史掾参预会计的,以及都仓、库、田、亭啬夫承担下面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都和令、丞同例。
原文: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於乡者,如令、丞。
县尉的会计以及县尉官府中的吏如犯有罪行,该县令、丞应承担罪责。和其它官府一样。
原文:
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司马令史掾管理苑囿的会计,如会计有罪,司马令史应承担罪责,和令史承担官府会计的罪责一样。
原文:
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
会计经过核对发现差误,错算数目在二百二十钱以下,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二千二百钱,罚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一甲。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罚一盾;两户或两头以上,罚一甲。
原文:
计校相缪(谬) (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
会计帐目不足或多过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和不应销帐而销了帐,估计其价值,不满二十二钱,可免罪;二十二钱到六百六十钱,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超过六百六十钱以上,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甲,并仍责令赔偿所销帐的东西。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如系自行查觉错误,可减罪一等。
原文:
计脱实及出实多於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 (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 (也), 罪一等。
置吏律
————
题记:置吏律是关于作用官吏的法律
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原文: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 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置吏律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
原文: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工律
————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原文: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必等。 工律。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原文:
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工律。
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原文:
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羸〉(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 (假)试即正。 工律。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原文:
邦中之 (徭)及公事官(馆)舍,其 (假)公, (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 (假),如从兴戍然。 工律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录者注)责令赔偿。
原文: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 书之。其 (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 (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 工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原文: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 久之。其或 (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 其久。官辄告 (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 (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 (假),弗亟收者有罪。?其 (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 (假)公器,者(诸)擅 (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
金布律
————
官府收入银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缄。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令,丞验视,然后启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
原文: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
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流通。
原文: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十一钱折合一布。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原文: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金布。
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原文: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金布。
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签 。
原文:
有买(卖)及买 (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金布。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帐内,双方帐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帐。
原文: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金布律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机构的啬夫,每人分配做饭的一人,他们的佐、史、他们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数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各自与的官长共用做饭的和牛车。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 ,不满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啬夫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予赶车的牛车。牛产仔困难,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
原文: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别 以 (假)之。 金布律。
欠官府债和被判处赀、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
原文:
有责(债)於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 金布律。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时间足够收回,而未加收回,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隶臣妾有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丢失数多,算起来隶臣妾整年衣食还不够全部赔偿,应令隶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原文:
百姓 (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 ( )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 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 ( )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 金布
县、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经判处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给其官长和 吏,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内(掖庭主管府藏的官——录者注)缴纳,少内凭券收取。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以便上缴。欠债不得超过当年,如超过当年仍不缴纳,以及不按法令规定缴纳的,均依法论处。
原文: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金布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原文: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 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居;其免 (也),令以律居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负赏(偿),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责(债),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 金布
各县、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铜器和 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仍应使用 ;无用的,始得烧毁。
原文: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 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求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为薪及盖 〈蘙〉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金布。
传车或大车的车输,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坏了可以互相修补。已经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处理。
原文:
传车、大车轮,葆缮参邪,可 (也)。韦革、红器相补缮。取不可葆缮者,乃粪之。 金布。
发放衣服的,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为左“巾”右“冢”)布一条,用粗麻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
原文: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 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 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 金布
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属于小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春,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春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
原文:
禀衣,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 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 四钱;其小者冬 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 金布
法律答问
————
题记:《法律答问》当为秦律主体刑法,由于商鞅所定秦法以李悝《法经》为蓝本,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律答问》的解释范围与这六篇大体相符;「」中的文字当为秦律原文。
求盗盗窃,应刑为城旦,问是否应像害盗那样加罪?应当。
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甲 牛, 牛高六尺, ()一,丈,高六尺七寸,甲可(何)?完城旦。
有人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不到一钱,如何论处?罚服徭役三十天。
原文:
或 采人桑,臧( )不盈一,可(何)? (徭)三旬。
司寇盗窃一百一十钱,先已自首,如何论处?应耐为隶臣,一说应赀二甲。
原文:
司寇 百一十,先自告,可(何)?耐臣,或曰二甲。
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原文:
甲 ,臧( )直(值)千,乙智(知)其 ,受分臧( )不盈一,乙可(何)?同。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
原文:
甲 不盈一,行乙室,乙弗,乙可(何) (也)?毋。其智(知)之而弗捕,一盾。
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原文:
甲 以,寄乙,乙受,弗智(知) ,乙可(何) (也)?毋。
甲乙素不相识,甲去丙处盗窃,刚到,乙也去丙处盗窃,与甲交谈,于是分别偷盗,其赃物各值四百钱,在离开丙处后同时拿获。如有预谋,应将两人赃数合并一起论处,没有预谋,各依所盗赃数论罪。
原文: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 丙,()到,乙亦往 丙,甲言,即各 ,其臧( )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并臧( )以;不,各坐臧( )。
工匠偷出来东西,赃不满一钱,其同班工匠应否答打?不应答打。
原文:
工 以出,臧( )不盈一,其曹人治(笞)不?不治(笞)。
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三百,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而藏钱,应按盗窃三百论处;不知道,作为收藏。
原文:
夫 千,妻所匿三百,可(何)以妻?妻智(知)夫 而匿之,以三百 ;不智(知),收。
丈夫盗窃三百钱,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妻应如何论处?没有预谋,应作为收藏;如系预谋,与其夫同罪。丈夫盗窃二百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不知道,作为守赃。
原文:
夫 三百,告妻,妻共食之,可(何)以妻?非前 (也),收;其前,同罪。夫 二百,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妻?妻智(知)夫 ,以百一十 ;弗智(知),守臧( )。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 。
原文:
削(宵) ,臧( )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食肉,同罪。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五十钱,盗犯将此事告甲,甲和甲的妻、子知情后,与盗犯一起用赃钱买肉吃,甲的妻、子和甲都应同样论罪。
甲主谋派乙去盗窃,一天,乙去行盗,还没有走到,就被拿获,甲乙都应判处赎黥。
原文:
甲遣乙 ,一日,乙且往 ,未到,得,皆黥。
原文:
人臣甲遣人妾乙 主牛,(),把偕邦亡,出徼,得,各可(何) (也)?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主谋教唆乙偷牛,买钱,还偷偷逃离原住所,(甲乙为男女奴隶)。问怎样处理?
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分别交还主人。
原文:
削(宵) ,臧( )直(值)百五十,告甲,甲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甲同罪。
「父亲盗窃儿子的东西,不作为盗窃」。如义父(义父为养父的意思录者注)盗窃义子的东西,应如何论处?应作为盗窃
原文:
「父 子,不 。」 今 (假)父 (假)子,可(何) 。
律文说“与盗同法”,又说“与同罪”,这两类犯罪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都应连坐。律文说“与同罪”,但又说“反其罪”的,犯罪者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不应连坐。
私家奴婢盗窃主人父母的东西,作为盗主,还是不作为盗主?主人的父母是与主人同居,就作为盗主;不同居,不作为盗主。
原文:
律曰「 同法」,有(又)曰「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坐之。云「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坐。 人奴妾 其主之父母, 主,且不?同居者 主,不同居不 主。
“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连坐”。什么叫“同居”?同户就是“同居”,但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
原文:
「 及者()它罪,同居所坐。」可(何)「同居」?「同居」,坐,不坐 (也)。
盗窃犯行窃后,将所窃出卖,另买他物,均应退给还原主。如盗窃犯偷得甲的衣服,把衣服买掉,换买了布,然后被拿获,是否应把衣服和布给甲?应把布和其他所买东西给甲,衣服不应给还。
原文:
「 人,()所 ,以它物,皆畀其主。」今 甲衣,(),以布衣而得,以衣及布畀不?以布及其它所畀甲,衣不。
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将供品盗去,即使是应赀罚以下的罪,均应耐为隶臣。如有人盗窃,盗取了一个肾,肾作为赃物不值一钱,应如何论处?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盗窃了它也应耐为隶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按一般法律论处。
原文:
「公祠未 , 其具,以下耐臣。」今或益〈 〉一,益〈 〉一臧〈 〉不盈一,可(何)?祠固用心及它支(肢)物,皆各一具,一具之臧( )不盈一, 之耐。或直(值)廿,而 之,不一具,及 不直(置)者,以律。
什么叫“祠未(此字为门内加“羔”) ”?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没有撤下,就是 (此字为门内加“羔”) 。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东西不算具,一定要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
原文:
可(何)「祠未 」?置豆俎鬼前未乃「未 」。未置及不直(置)者不「具」,必已置乃「具」。
什么叫盗掘祭祀的(此字为广内加“圭”) ?王室祭祀,埋其祭品,叫做 (此字为广内加“圭”)。
原文:
可(何)「 」?王室祠,()其具,是「 」。
士伍甲盗窃一只羊,羊头上有绳,绳值一钱,问应如何论处?甲所要偷的是羊,绳是拴羊的,甲就把羊牵走了,不应以超过盗羊议罪。
原文:
士五(伍)甲 一羊,羊有索,索直(值)一,可(何)?甲意所 羊 (也),而索羊,甲即羊去,不羊。
抉,应赎黥。什么叫抉?撬门键的人已经撬开才算撬,还是没撬开也算撬?撬而未能撬开就走了,当天被拿获,以上各种情形都就如何论处?撬门键目的在于盗窃的,未能撬开就走,或未撬开而被拿获,都应赎黥。撬门键目的不在盗窃的,已开才算作撬,未开应罚二甲。
原文:
「抉(),黥。」可(何)「抉()」?抉()者已抉之乃抉,且未亦抉?抉之弗能即去,一日而得,皆可(何) (也)?抉之且欲有 ,弗能即去,若未而得,黥。抉之非欲 (也),已乃抉,未二甲。
府中的公家金钱,私自借用,与盗窃同样论罪。什么叫府中?只有县少内算作府中,其他不算。
原文:
「府中公金私用之, 同法。」?可(何)「府中」??唯少「府中」,其它不。
士伍甲盗窃,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应超过六百六十钱,但吏当时没有估价,到审讯时才估,赃值一百一十钱,因而判处耐刑,问甲和吏如何论处?甲应黥为城旦;吏以用刑不当论罪,如系故意这样做的,以不公论罪。
原文:
士五(伍)甲 ,以得直(值)臧( ),臧( )直(值)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鞫乃直(值)臧( ),臧( )直(值)百一十,以耐,甲及吏可(何)?甲黥城旦;吏失刑罪,或端,不直。
士伍甲盗窃,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应为一百一十钱,但吏当时没有估价,到
审讯时才估,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因而把甲黥为城旦,问甲和吏如何论处?吏知道他的罪而故意从重或从轻判刑,应如何论处?以不公论处。
原文:
士五(伍)甲 ,以得直(值)臧( ),臧( )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鞫乃直(值)臧( ),臧( )直(值)六百六十,黥甲城旦,甲及吏可(何)?甲耐臣,吏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之,可(何) (也)?不直。
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一千钱,赦令颁布后将钱全部花费而被拿获,应如何论处?以不公论处。
原文:
或以赦前盗千,赦后用之而得,可(何) (也) 毋。
控告他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审问结果是盗窃一百钱,控告者应如何论处?应罚二甲。盗窃一百钱,控告者故意私加十钱,问控告者应如何论处?应罚一盾。罚一盾符合法律,但成例以控告不实论处,罚二甲。
原文:
告人盗百一十,盗百,告者可(何)?二甲。盗百,即端盗(加)十,告者可(何)?一盾。一盾律,然,廷行事以不,二甲。
控告他人盗窃一千钱,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控告者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这是因为盗六百七十钱和盗千钱处罚相同,帮控告者无须论罪,上条盗窃一百钱和盗一百一十钱处罚不同,故私加十钱应论罪录者注)
原文:
告人盗千,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 毋。
诬告他人盗窃一千钱,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诬告者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原文:
人 千, 六百七十,者可(何)?毋。
甲控告乙盗窃值……钱的东西,审问结果是盗窃三十钱,甲诬加乙五十钱,又有三十钱不实,问甲应否论处?成例应罚二甲。
原文:
甲告乙 直(值)□□,乙 卅,甲(加)乙五十,其卅不,甲不?廷行事二甲。
甲控告乙方盗牛或杀伤人,现在乙没有盗牛、没有伤人,问甲应如何论处?如系故意,作为诬告他人;不?u>qiang室猓魑馗娌皇怠?br />
原文:
甲告乙 牛若人,今乙不 牛、不人,甲可(何)?端,人;不端,告不。
甲控告乙盗牛,现在乙是杀伤人,不是盗牛,问甲应否论处?不应盗牛,问甲应否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奖赏;一说应作为控告不实。
原文:
甲告乙盗牛,今乙人,非盗牛 (也),甲不?不,亦不;或曰告不。
甲盗羊,乙方知道,而故意控告说甲盗牛,问乙应作为诬告人,还是作为控告不实?应作为控告盗窃而增多脏数。
原文: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乙人,且告不?告 (加)臧( )。
甲盗羊,乙知道是盗羊,而不知道所盗羊数,就向吏控告说甲盗窃了三只羊,问乙方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盗窃而增多赃数。
原文: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即告吏曰 三羊,乙可(何)?告 (加)臧( )。
甲控告乙方盗牛,现在乙是盗羊,不是盗牛,问甲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不实。官吏判处犯人罚盾不公,应如何论处?应罚盾。
原文: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可(何)?告不。■盾不直,可(何)?盾。
应罚盾,而没钱五千,判处不当,如何论处?应申斥。控告他人说逃出国境,实际没有私出边界,所控告不实,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应判黥城旦的罪而不实。
原文:
盾,五千而失之,可(何)?。■告人曰邦亡,未出徼亡,告不,可(何) (也)?告黥城旦不。
诬告他人盗窃值二十钱的东西,尚未判罪,本人又另犯盗窃罪,赃值一百钱,然后被察觉,应将两项赃值合并论处,还是判处实际盗窃的罪,再按诬告他人论处?应罚二甲一盾。
原文:
人 直(值)廿,未,有(又)有它 ,直(值)百,乃后,并臧( )以,且行真罪、有(又)以人?二甲一盾。
上造甲盗了一只羊,案子尚未判决,又诬告他人盗窃了一只猪,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上造甲 一羊,未,人曰 一 ,可(何) (也)?完城旦。
赞扬敌人而动摇军心的人,应戮。什么叫戮?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斩首。
原文:
「()以恐心者,(戮)。」「(戮)者可(何)如?生(戮),(戮)之已乃之之 (也)。」
能振作士气使将军知道他的名声的人,应予赏赐。由将军酌量赏给钱或黄金,没有固定数目。
原文:
「心,左右者,。」材以若金,毋()恒。
“有投匿名信的,不得拆看,见后应即烧毁;能把投信人捕获的,奖给男女奴隶二人,将投信人囚禁,审讯定罪。”律文的意思是,看到匿名信而没有拿获投信人,应将信烧毁,不得开看;已拿获投信人,信不要烧毁,将投信者审讯定罪。
原文:
「有投,勿,燔之;能捕者臣妾二人, ()投者鞫 之。」所者,而投者不得,燔,勿;投者得,不燔,鞫 之之 (也)。
什么叫矫丞令?例如低级官吏伪造丞的官印,冒充大啬夫。
原文:
「()丞令」可(何) (也)?有秩其印大夫。
假冒啬夫封印应如何论处?成例按伪造官印论罪。
原文:
盗封夫可(何)?廷行事以印。
“拆开伪造的文书,未能察觉,罚二甲。”如咸阳开看伪造的通行证,没有察觉,就重加封印传给其他的县,其他县也传给其次的县,一直到开口才被拿获,应该是只有咸阳受罚,还是其他县都应受罚?咸阳和其他开看而未能察觉的县都应受罚。
原文:
「,弗智(知),二甲。」今咸,弗智(知),即封它,它亦其次,到而得,今咸坐以,且它?咸及它弗智(知)者皆。
成例,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的,依判决执行,同时要撤职永不叙用。
原文:
廷行事吏,盾以上,行其,有(又)之。
成例,有罪应加流放,已经判决,尚未执行而死去或逃亡,当去的家属仍前往流放地点。
原文:
廷行事有罪 (),已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 ()所。
啬夫不以官职为事,而专干坏事,应如何论处?应流放。被流放者的妻应否随往流放地点?不应随往。
原文
夫不以官事,以jian事,可(何) (也)? ()。 ()者妻包不?不包。
应当流放的人,其妻事先自首,仍应随往流放地点。
原文:
(),其妻先自告,包。
押送在乡里作恶的人而将放走,应如何论处?应当象他所放走的罪犯那样拘禁劳作,直到罪犯被捕获为止;如果是有爵的人,可在官府服役。
原文:
上不仁邑里者而之,可(何)? ()作如其所,以其得;有爵,作官府。
“私自移封,应赎耐。”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百亩田的田界是算做封,如私加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算做封,判处并不算重。
原文:
「 徙封,耐。」可(何)如「封」?「封」即田千佰。半(畔)「封」 (也),且非是?而 徙之,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容使坏人入内,应赎耐。”如容人入内,人们没有让他的jian谋得逞,就把他捕获了,应如何论处?免罪。
原文:
「()jian,耐。」今()人,人未jian而得,可(何)?除。
「臣妾牧杀主。」?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
有人自杀,其同居的人没有向官吏报告,就把死者埋葬了,经讯问知道死者有妻、子,本应收尸 ,只是未经报告即行埋葬,应罚一甲。
原文:
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狸(薶)之,问死者有妻、子当收,弗言而葬,当赀一甲。
“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
原文: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打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原文:
妻悍,夫殴治之,夬( )其耳,若折支(肢)指、胅 (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律文说:“斗殴撕裂他人耳朵,应处耐刑。“如撕裂的耳朵本来没有穿过戴珥的部位,应如何论处?律文的意思,并没有说的只有挂珥的部位才算撕裂、撕裂男子或妇女的耳朵,都 应处以耐刑。
原文:
律曰:「 夬( )人耳,耐。」今夬( )耳故不穿,所夬( )非珥所入 (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 ),夬( )裂男若女耳,皆当耐。
有人与他人斗殴 ,将他人捆绑起来,拔光其胡须眉毛,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或与人 ,缚而尽拔其须麋(眉),论可(何) (也)?当完城旦。
拔落他人头发,拔多少称为“提”?被拔者有所感觉上称为“提”。
原文:
拔人发,大可(何)如为「提」?智(知)以上为「提」。
有人斗殴,咬断他人鼻子,或耳朵,或手指,或嘴唇,各应如何论处?都应以耐刑论处。
原文:
或 ,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 (也)?议皆当耐。
士伍甲斗殴,拔出剑来砍,砍断他人的发髻,应如何论处?应完为城旦。
原文:
士五(伍)甲 ,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
铍、战、矛有鞘的,拔出来相斗,没有伤人,应与拔剑相斗同样论处。
原文:
铍、戟、矛有室者,拔以 ,未有伤 (也),论比剑。
用针、鉥、锥相斗,或用针、鉥、锥伤人,各应如何论处?用以相斗,应罚二甲;伤害人,应黥为城旦。
原文:
斗以箴(针)、鉥、锥,若箴(针)、鉥、锥伤人,各可(何)论? ,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
有人与他人斗殴,撕破他人嘴唇,应如何论处?与打人造成青肿或破伤同样论处。
原文:
或与人 ,夬( )人唇,论可(何) (也)?比疻痏。
有人斗殴,咬伤他人头部或颜面,伤口的大小是方一寸,深半寸,应如何论处?与打人造成青肿或破伤同样论处。
原文:
或 ,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论?比疻痏。
斗殴,被人殴打,没有青肿破伤,打人的人反而折断了牙齿,应如何论处?应各自依有 关法律论处。
原文:
斗,为人殴 (也),毋(无)疻痏,殴者顾折齿,可(何)论?各以其律论之。
邦客和秦人相斗,邦客用兵刃、棍棒、拳头伤了人,应(此字左“扌”右上“民”下“日”)以布。什么叫(此字左“扌”右上“民”下“日”)?将作为抚慰的布缴官,也就是和罚布一样,依法缴钱。
原文:
「邦客与主人 ,以兵刃、投(殳)梃、拳指伤人, 以布。」可(何)谓「 」? 布入公,如赀布,入齎钱如律。
“用梃伤人。”什么叫梃?可以用来打人的木棍称为梃。
原文:
「以梃贼伤人。」?可(何)谓「梃」?木可以伐者为「梃」。
小牲畜进入他人家中,家里的人用棍棒将牲畜打死,所打死的牲畜值二百五十钱,应如何论处?应罚二甲。
原文: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可(何)论?当赀二甲。
判案怎样称为“不直”?怎样称为“纵囚”?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称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判罪标准,于是判他无罪,称为“纵囚”。
原文:
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 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
判处犯人赎罪不公正,史没有和啬夫合谋,问史应如何论处?应罚一盾。
原文:
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何)论?当赀一盾。
“诉讼者向廷诉讼。”如郡守算不算廷?算廷。“诉讼者不先向官长、啬夫诉讼。”什么叫官长?什么叫啬夫?称都官的主管官员为长,县的主管官员为“啬夫”。
原文:
「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 (也)。■「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可(何)谓「官长」?可(何)谓「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
“同伍的人相控告,加以罪名,不确实,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控告者。”律文又说:“不能确定罪人,而对他人进行控告,称为所告不实。”如甲控告说同伍的乙杀害了人,因而将乙拘捕,经审讯乙并未杀人,甲所言不实,应以告不实论处,还是以所加的罪名论处?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
原文: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为告不审。」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辟?以所辟论当 (也)。
有贼进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其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问应否论处?四邻确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不在家,仍应论罪。
原文: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什么叫“四邻”?四邻就是同伍的人。
原文:
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 (也)。
什么叫州告?所谓州告,就是控告罪人,所控告的已属不实,又以其他事控告。不应受理,而以所告不实论罪。
原文:
可(何)谓「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勿听,而论其不审。
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应罚二甲。
原文:
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 (野),当赀二甲。
老人控告不孝,要求判以死刊,应否经过三次原宥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
原文: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什么叫公室告?什么叫非公室告?杀伤或盗窃他人,是公室告;子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子及奴婢,不是“公室告”。
原文:
「公室告」何 (也)?「非公室告」可(何) (也)?贼杀伤、 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什么叫“非公室告”?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这叫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经处罪,又有别人接替控告,也不受理。
原文: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对家属的论处,如系父在世时的家罪,父死后才有人控告,不予受理。”什么叫家罪?家罪即父杀伤了人以及奴婢,在父死后才有人控告,不予处理。
原文: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 (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葆子以上有罪未经审判而死或已埋葬,才有人控告,不加拘捕,都和家罪同例。
原文:
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
什么叫“家罪”?父子居住在一起,子杀伤及盗窃父亲的奴婢、牲畜,父死后,有人控告,不予受理,这叫“家罪”。“葆子”……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其罪当刑城旦,应耐以为鬼薪并且鋈足。意即断去葆子的足部。
原文: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 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鋈足。」藉葆子之谓 (也)。
“葆子案件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其罪当刑为隶臣,不要施加肉刑,应加以耐刑,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什么叫当刑为隶臣?被收捕应处耐刑而尚未判决,以刑为隶臣的罪名诬告他人,这叫“当刑为隶臣”。
原文: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 (系)城旦六岁。」 可(何)谓「当刑为隶臣」? 「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藉葆子之谓 (也)。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葆子案件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其罪当刑为鬼薪,不要施加肉刑,应加以耐刑,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什么叫“当刑为鬼薪”?应耐为鬼薪而尚未判决。以刑为隶臣和完城旦的罪名诬告他人,这叫当刑为鬼薪。
原文: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 (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
怎样是“赎鬼薪鋈足(鋈足应为在足部施加刑械——录者注)”?怎样是“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相当于上造以上的爵位,有罪应准赎免,如为群盗,判为赎鬼薪鋈足;如有应处宫刑的罪,判为赎宫。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也照此处理。
原文:
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 ,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 者亦如此。
已要求重审及为他人要求重审的,是在案件判决以后受理,还是在没有判决以前就受理?在案件判决以后再受理。判处鋈足不当,应如何论处?按失刑论罪。
原文:
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 (也)?狱断乃听之。失鋈足,论可(何) (也)?如失刑罪。
“隶臣监领城旦,城旦逃亡,应将隶臣完为城旦,并没收其在外面的妻、子。如其子年小,不能分离,可命从母为收。”什么叫“从母为收”?意思是人肯定要卖,但其子年小,不能分离,不要单卖孩子的母亲。
原文: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 (也)。
应判处耐为司寇的人,以应耐为隶臣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耐为隶臣。应判处耐为候的人,以应……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耐为司寇。
原文:
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
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
原文: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 (系)城旦六岁。
应判处完城旦的人,以应黥城旦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处以黥刑。甲杀伤人,吏以斗殴伤人论处,吏应否论罪?应申斥。
原文:
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甲贼伤人,吏论以为 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
应判处黥城旦的人,以完城旦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处以黥劓。
原文: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 (劓)。
“麻风病人犯罪,应定杀。”“定杀”是怎样的?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有的认为是活埋,活埋与律意不合。
原文:
「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 (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 (也)。
甲犯有应处完城旦的罪,尚未判决,现甲患麻风病,问甲应如何论处?应迁往麻风隔离区居住;有的认为应造往麻风隔离区淹死。
原文:
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 (迁)疠所处之;或曰当 (迁) (迁)所定杀。
城旦、鬼薪患麻风病,如何论处?应迁往麻风隔区。
原文:
城旦、鬼薪疠,可(何)论?当 (迁)疠 (迁)所。
捉拿应判处赀罪的犯人,便故意用剑以及兵刃把他刺杀了,如何论处?杀死犯人的,应完为城旦;杀伤犯人的,应耐为隶臣。
原文:
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已受肉刑的处隐官。”什么罪可“处隐官”? 群盗已被赦免为庶人,带领判处肉刑以上罪的戴着刑械的囚徒,将囚徒失去,以过去犯的罪论处,断去左足为城旦,后来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获,这样应处隐官。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照此处理。
原文: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官。」 可(何)罪得「处隐官」? 赦为庶人,将 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 它罪比 者皆如此。
大夫甲鞭打鬼薪,鬼薪逃亡,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甲服役而逃亡,一月后被拿获,如何论处?应罚一盾,仍旧服役。如再服役而又逃亡,满一年后被拿获,如何论处?应处耐刑。
原文:
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问甲可(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 今甲从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有(又)亡,卒岁得,可(何)论?当耐。
在运送食物时,鬼薪在外逃亡一人以上,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原文:
馈遗亡鬼薪於外,一以上,论可(何) (也)?毋论。
“捕拿逃亡,逃亡的人携带有钱,捕拿者可以取为已有。”所捕的人在耐刑的罪以上可以取钱。
原文:
「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携带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被捕获以及自首,应否作为盗窃?自首,以逃亡论罪。如系捕获,按赃数作为盗窃;如以盗窃处罪轻于以逃亡处罪,则仍以逃亡论罪。
原文:
把其 (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 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 )为 ; 罪轻於亡,以亡论。
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逃亡、已经出走,尚未论处而自首,应答打五十,仍拘系直至满期。
原文:
隶臣妾 (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笞)五十,备 (系)日。
看守官府的废疾者,逃亡而被捕获,可否与因公废疾的人同样处理?可以同样处理。
原文:
罢 (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 (癃)不得?得比焉。
甲控告乙杀伤人,经讯问乙是杀死了人,并非杀伤,甲应受奖,奖赏多少?应奖赏黄金二两。
原文:
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 (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奖赏多少?应奖赏黄金二两。
原文:
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夫、妻、子五人共同行盗,均应刑为城旦,现由把他们全部捕获告官,问甲应奖赏多少?每捕获一人奖赏黄金二两。
原文: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人购二两。
夫、妻子十人共同行盗,应刑为城旦,已逃亡,现甲捕获其中八人,问甲应奖赏多少?每捕获一人应奖赏黄金二两。
原文:
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可(何)?当购人二两。
甲捕获乙,控告乙偷盗县丞官印而逃亡,经讯问乙逃亡的日期不合,其它与甲所控告相符,已判处乙耐刑,问甲应否受奖?不应受奖。
原文:
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
有秩名捕获逃亡出关的人,把犯人交给乙,叫乙送交官府,约定同分奖金,问吏和乙应如何论处?应各罚二甲,不予奖赏。
原文:
有秩吏捕阑亡者,以畀乙,令诣,约分购,问吏及乙论可(何) (也)?当赀各二甲,勿购。
“将珠玉偷运出境以及卖给邦客的,应将珠玉上交内吏,内吏酌量给予奖赏。”应怎样奖赏?如被捕犯人应处耐罪以上,与捕获其他罪犯同样奖赏;如应处罚款,不予奖赏。
原文:
「盗朱(珠)玉邦关及买(卖)於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 可(何)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
私家私婢盗窃一百一十钱,有人捕获告官,问应由主人给予奖赏还是由官府给予奖赏?由官府给予奖赏。
原文:
或捕告人奴妾 百一十钱,问主购之且公购?公购之之。
怎样是“犯令”,“废令”?律文的意思是,规定不要做的事,做了,称为犯令;规定要做的事,不去做,称为废令。成例均以犯令论处。
原文:
可(何)如为「犯令」、「法(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 (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
废令,犯令的罪,对已经免职或调任的应否追究?应予追究。
原文:
法(废)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
郡县所任用的佐,在其它郡县做事而不到任管理职务的,如何论处?按轻微的犯令论处。
原文:
郡县除佐,事它郡县而不视其事者,可(何)论?以小犯令论。
保举他人为丞,丞已免职,事后本人为令,如原来保举过的那个人有罪,令应否免职?不应免职。
原文:
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
丢失了记书、符券、官印、衙器的权,已受论处,后来自己找到所丢失的东西,应否免除所论的罪?不应免除。
原文:
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
甲迁居,请求吏迁移户籍,吏加以拒绝,不为他更改户籍,如甲有处耐刑,罚款的罪,问吏应如何论处?甲罪有耐刑以上,吏应罚二甲。
原文:
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百姓间有债务,不准擅自强行索取人质,擅自强行索取人质以及双方同意质押的,均罚二甲。”成例,向他人强行索取人质的人应论罪,把人质给人的人不论罪;双方同意抵押的,把人质给人的人也要论罪。
原文: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予)者不论;和受质者,鼠(予)者□论。
仓房门闩不紧密的,可以容下手指或用以撬动的器具,成例应罚一甲。
原文:
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
仓房门扇不紧密,谷物能从里面漏出,成例应罚一甲。
原文:
实官户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
空仓里有草垫,垫下有粮食一石以上,成例应罚一甲,并罚负责监管的令史一盾。
原文:
空仓中有荐,荐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赀一甲,令史监者一盾。
仓里有多少鼠洞就应论处及申斥?成例,有鼠洞三个以上应罚一盾,两个以下应申斥。鼷鼠洞三个算一个鼠洞。
原文:
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
发给豆、麦,应发的没有发,而发谷子来顶替豆、麦,豆、麦价贱而谷子价贵,应如何论处?应罚一甲。由于遇到赦令而没有论罪,又逃亡,赦令限定日期已过六个月才被捕获,应处以耐刑。
原文:
有禀叔(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叔(菽)、麦,叔(菽)、麦贾(价)贱禾贵,其论可(何) (也)?当赀一甲。会赦未论,有(又)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
官吏因故应停止杀给口粮,不加停止而仍全部发给,应如何论处?应以其多发的作为盗窃处罪。
原文:
吏有故当止食,弗止,尽禀出之,论可(何) (也)?当坐所赢出为 。
官吏在官府服役,应否因其同伍的人有罪而连坐?不应当。
原文:
吏从事於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
大夫数小,应否与其他人合编为伍,不应当。
原文:
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部佐隐匿百姓的田,百姓不知道,应否论罪?部佐应以匿田论处,还是作为什么别的罪?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不上报,就是匿田;未收田赋,不予匿田论处。
原文: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甲年小,身高不满六尺,有马一匹,自己放牧,现马被人惊吓 ,吃了别人的禾稼,问应否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禾稼。
原文: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在官家馆舍居住,失火房屋被烧,其中虽有官有器物,不令赔偿。如在官家馆舍居住,失火将所借用车马焚毁,应否赔偿?应予报销。
原文:
「舍公官(馆),旞火燔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旞火燔其 (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
失火连带烧毁里门,应罚一盾;如烧毁城门,应罚一甲。
原文:
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
“擅自兴造奇祠,罚二甲。”怎样算作奇祠?王室规定应加祭祀的已经有了,此外擅自设立神位,就是奇祠,其他的不是。
原文:
「擅兴奇祠,赀二甲。」可(何)如为「奇」?王室所当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 (也),为「奇」,它不为。
“不准穿锦履。”“穿锦履”的样子是怎样的?律文所说,用不同色彩的丝织鞋,鞋上有花纹,才算锦履,用锦做鞋帮,不算锦履,然而成例同样论处。
原文:
「毋敢履锦履。」「履锦履」之状可(何)如?律所谓者,以丝杂织履,履有文,乃为「锦履」,以锦缦履不为,然而行事比焉。
“不报到,应答打,未满一年被捕获,因游荡罪应再答打。”如士伍甲不报到,应答打五十,未满一年被捕获,应否加打?应当。
原文:
「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会,治(笞)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当。
什么叫逋事和乏徭?律文的意思是,在徭役的时候,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称为逋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服徭役地点,然后逃亡,都作为乏徭。
原文:
可(何)谓「逋事」及「乏 (徭)」?律所谓者,当 (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 (徭)所乃亡,皆为「乏 (徭)」。
什么叫“匿户”和“敖童弗傅”?就是隐藏人户,不征发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缴纳户赋。
原文: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 (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 (也)。
女子甲为人之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原文: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女子甲离夫私逃,男子乙也无通行凭证而逃亡,结为夫妻,甲没有把私逃的事实告诉乙,过了两年,生了孩子,才知告实情,乙便没有休弃甲,然后被捕获,应如何论处?应黥为城旦、舂。
原文: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 (也)?当黥城旦舂。
甲娶他人私逃的妻为妻,不知道私逃的事,已有了孩子,被捕获,问其子应如何处置?应给还。有的认为应没收归官。没收归官与律意不合。
原文:
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
休妻而不登记,罚二甲。所休的妻应否也加论处?应罚二甲。
原文:
「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
“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不应没收。
原文: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妻有罪被收,妻陪嫁的奴婢,还是给其丈夫?给其丈夫。
原文: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
同母不同父的人通奸,如何论处?应弃市。
原文:
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布。
甲、乙都和女子丙通奸,甲、乙因此互相刺伤,丙不知情,丙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原文:
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 (也)?毋论。
女子为隶臣之妻,有子,现隶臣已死,女子将其子从家中分出,作为不是隶臣之子,问妇子应如何论处?有的认为应在额上和颈部刺墨,有的认为应处以完刑,处完刑是妥当的。
原文: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 (也),问女子论可(何) (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 (也)。
用其乘车载妇子,如何论处?应罚二甲。用驾乘车的马驾私人的车而载女子,则不予论处。
原文:
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赀二甲。以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
“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的人,对其主长不满而想去夏的,不予准许。”什么叫“去夏”?想离开秦的属境,称为去夏。
原文: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应判处耐刑以上,可使赎罪。”什么叫“真”?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放的父母生子,以及出生在其他国的,称为真。什么叫“夏子”?父为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母亲是秦人,其子称为夏子。
原文: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 (也)。
“诸侯国有来客,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为什么要用火熏?倘如诸侯国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寄生虫都附着在车的衡轭和驾马的皮带上,所以要用火熏。什么叫“丢失契券而造成危害,”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券,为造成危害。
原文: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厄(轭)鞅 辕 ,是以炎之。?可(何)谓「亡券而害」??亡校券右为害。
“出使到诸侯国,臣服于秦的属国,随同出使的邦徒和伪使不归来,使臣不连坐。”什么叫“邦徒”、“伪使”?与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国随从和吏,不是使臣自己的舍人的,称为邦徒、伪使。
原文:
「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
逃亡出境的人向国内行贿,数目超过万钱,已得到宽免,后来回国,又因盗窃被捕获,应如何论处?以行贿罪论处。
原文:
邦亡来通钱过万,已复,后来 而得,可(何)以论之?以通钱。
知道他人行贿而代为收藏钱财,钱的主人已将钱取走,事后才有人控告藏钱的人,藏钱的应否论罪?应论罪。
原文:
智(知)人通钱而为臧(藏),其主已取钱,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论不论?不论论。
甲诬告乙行贿一钱而有应处黥城旦的罪,问甲的同居、里典、伍老应否论罪?不应当。
原文:
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
“邦客的未布吏,就和他交易,罚一甲。”什么叫“布吏”?把通行凭证送交官吏,称为布吏。
原文:
「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可(何)谓「布吏」??诣符传於吏是谓「布吏」。
没有爵位的宗室子孙应判处赎刑的,可否与公士同样减处赎耐?可以同样判处。
原文:
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
越过里与其他里之间的界墙,该墙是不是“院”?两巷相对,其间的墙是院;两屋相对,其间的墙不是院。
原文: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
什么叫宫均人?是官中主管巡查的人。
原文:
可(何)谓「宫均人」??宫中主循者 (也)。
什么叫宫更人?宫内奴隶曾受肉刑的,称为官更人。
原文:
可(何)谓「宫更人」,?宫隶有刑,是谓「宫更人」。
什么叫官狡士,外狡士?都是管理秦王的狗的人。
原文:
可(何)谓「宫狡士」、「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 (也)。
什么叫甸人?甸人是看守孝公、献公墓的人。
原文:
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 (献)公冢者 (也)。
什么叫“宦者显大夫”?做官达到为王所知,以及俸禄在六百石以上的,都是“显大夫”。
原文:
可谓「宦者显大夫?」 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
什么叫 “爨人”?是古代管烧 ( ) 的人。
原文:
◎◎◎◎◎◎◎◎◎◎◎?可(何)谓「爨人」?古主爨 者 (也)。
什么叫集人?是古时管采集薪柴的人。
原文:
可(何)谓「集人」?古主取薪者 (也)。
什么叫“耐卜隶“、“耐史隶”?应处耐刑的卜、史都加耐刑而作为卜、史隶。后来已修改律文,与其他人同样处理。
原文:
可(何)谓「耐卜隶」、「耐史隶」?卜、史当耐者皆耐以为卜、史隶。后更其律如它。
什么叫“人貉”?所谓人貉,其子要去奉养主人,不去奉养主人,即应没收归官,虽然不奉养主人,但向主人缴纳粮食的,不予没收,给予主人。
原文:
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
什么叫“署人”、“更人”?假设牢狱有六处看守岗位,囚犯经过一处岗位的地段出入,经由出入的岗位名为署人,其他都是更人,一说看守囚犯的就是更人,进行督察的是署人。
原文:
可(何)谓「署人」、「更人」?藉(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 (也),原者「署人」 (也)。
什么叫“窦署”?窦署就是去署,还是不是去署,如果是,应如何论处,就是去署。
原文:
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 (也),且非是?是,其论可(何) (也)?即去署 (也)。
什么叫“率敖”?率敖就是充当里典。
原文:
可(何)谓「 (率)敖」?「 (率)敖」当里典谓 (也)。
什么叫“逵卒”?有大徭而聚众打群架,称为逵卒。
原文:
可(何)谓「逵卒」? 有大 (徭)而曹 相趣,是谓「逵卒」。
什么叫旅人?寄居和外来作客的人,称为旅人。
原文:
可(何)谓「旅人」??寄及客,是谓「旅人」。
什么叫“室人”?什么叫“同居”?“同居”就是同人户中同母的人。室人就是一家,都应罪人而连坐。
原文:
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 (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 (也)。
什么叫“琼”?“琼” 就是玉上的检,如果丢失了玉或都被人替换了,看检可以知道玉的大小,据以论处,并决定用多少钱赔偿。
原文:
可(何)谓「琼」?「琼」者,玉检 (也)。节(即)亡玉若人贸 (易)之,视检智(知)小大以论及以齎负之。
什么叫熏玉?就是诸侯国的客人出使来秦,应以玉赠送给王。
原文:
可(何)谓「 玉」?「 玉」,者(诸)候(侯)客节(即)来使入秦,当以玉问王之谓 (也)。
什么叫“(此字“匚”里“夹”字)面”?“(此字“匚”里“夹”字)面”就是假使秦人出使,有他国能干的官吏和队伍陪行,称他国官吏为(此字“匚”里“夹”字),队伍为面。
原文:
可(何)谓「 面」?「 面」藉(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与偕者,命客吏曰「 」,行旞曰「面」。
什么叫“赃人”?赃人,如甲将自己的衣物钱财藏到乙家,于是报告说东西丢了,想使乙成为盗窍,而实际乙并不盗窃。
原文:
可(何)谓「臧( )人」?「臧( )人」者,甲把其衣钱匿臧(藏)乙室,即告亡,欲令乙为 之,而实弗 之谓 (也)。
“贷人赢律及介人”,什么叫“介人”?不应借给钱的,借给了,称为介人。
原文:
「貣(贷)人赢律及介人。」?可(何)谓「介人」?不当貣(贷),貣(贷)之,是谓「介人」。
“气(饩)人赢律及介人。”什么叫“介人”?不应发给粮食的,错发了,称为介人。
原文:
「气(饩)人赢律及介人。」?可(何)谓「介人」?不当气(饩)而误气(饩)之,是谓「介人」。
怎样是“大痍”?“大痍”就是肢体可能还没有断,但需要将长叫两个人扶回来,称为大痍。
原文:
可(何)如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为「大痍」。
怎样是“大误”?错算人户,牛马以及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的财货,就是大误,其他为小。
原文:
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
什么叫“羊驱”?羊躯是一种可以吃的草籽。
原文:
可(何)谓「羊 」?「羊 」,草实可食 (也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田律
————
下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末耕种田地顷数。禾稼生长期下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原文:
雨为 〈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 〈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 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 (螽) 、 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田律。
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牛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要打死。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原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 (卵)鷇,毋□□□□□□毒鱼鳖,置 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 (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每顷田地应缴的刍(喂牲畜的草——录者注)稾(谷类植物的茎杆——录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刍三石,稾二石,干叶和乱草够束以上均收,缴纳时,可以运来称量。
原文:
入顷刍 ,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 二石。刍自黄 及 束以上皆受之。入刍 ,相输度,可 (也)。 田律。
谷物、刍稾撤下来的木头的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用来垫盖粮草。
原文:
禾、刍 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田律。
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发送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帐目的,按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原文: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田律。
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原文: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田律。
效律
————
题记:《效律》详细规定了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的一系列制度,下面与《秦律十八种》重复的部分不再译出。
制定都官和县核验物资财产的法律: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每种物品均应估价,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论罪。
原文:
为都官及县效律:其有赢、不备,物直(值)之,以其贾(价)多者罪之,勿羸(累)。
官府的啬夫和众吏应都共同赔偿不足数的财货,而上缴多余的财货。
原文:
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
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一甲;不满十六两而在八两以上,罚一盾。桶不准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甲;不满二升而一升以上,罚一盾。
原文: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斗不准确,误差在半升以上,罚一甲;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罚一盾。半石不准确,误差在八两以上;钧不准确,误差在四两以上,斤不准确,误差在三铢以上;半斗不准确,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参不准确,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均罚一盾。
原文:
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清点物品数目而有超过或不足数情形,价值在一百一十钱以上到二百二十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甲;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二甲。
原文: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二甲。
称量物资而不足数的,都要记明称量出的数量。
原文:
县料而不备者,钦书其县料 (也)之数。
称量物资而不足现应有数五分之一以上,加以估价,其罚金或斥责的处理和清点物品的规定一样。不足数在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满五分之一,价值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罚啬夫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啬夫一甲。不足数在百分之一以上而不满十分之一,价值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的,罚啬夫一盾。
原文:
县料而不备其见(现)数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贾(价),其赀、谇如数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谇官啬夫;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谇官啬夫;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
在同一官府任职而所掌管方面不同,分别承担所管方面的罪责。官府的啬夫免职,如县令已派人核验该官府的物资,则该官府啬夫因核验中问题被罚时,大啬夫(县令)和丞相免罪。县令免职,新任啬夫(县令)自行核验,原任啬夫(县令)和丞都不能免罪。
原文:
同官而各有主 (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 (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自此以下至“公器不久刻者”多与《《秦律十八种》重复》)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仓 (漏) (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 (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 (食) (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数论 ( )之。
度禾、刍 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以上,先 (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堤(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
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禾、刍 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 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 )赏(偿),皆与 同法。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
入禾及发 (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刍 如禾。
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石一积。
效公器赢、不备,以齎律论及赏(偿),毋齎者乃直(值)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甲的旅札(指古时的甲和甲叶——录者注)数超过或不足簿籍登记数的,多余的应上缴,不足的责令补赔。
原文:
甲旅札赢其籍及不备者,入其赢旅衣札,而责其不备旅衣札。
官府收藏皮革,应常曝晒风吹。有被咬坏的,罚该官府的啬一甲。
原文:
官府臧(藏)皮革,数穆风之。有蠹突者,赀官啬夫一甲。
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的,如为大的器物,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小的器物则可免罪。
原文:
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
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了次第,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
原文:
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
殳、战和弯、涂黑色和涂红色的调换了,不要认为是超过或不足数的问题,应按标错次第的法律论处。
原文:
殳、弩, 相易 (也),勿以为赢、不备,以职(识)耳不当之律论之。
工匠到别的县领漆,运抵官府,加以测试,饮水,水减在二百斗以上,罚工匠及率领他们的吏各二甲;不满二百斗而在一百斗以上,罚各一甲;不满一百斗而在十斗以上,罚各一盾;不满十斗以及从该倒领漆时亏欠的,应补赔使足原数。
原文:
工禀 它县,到官试之,饮水,水 二百斗以上,赀工及吏将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赀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赀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禀 县中而负者,负之如故。
朝廷如征发运输的劳役,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的,应依法论处。
原文:
上节(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
会计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按核验实物时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法律罚金,但不令赔偿。
原文:
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偿)。
官府的啬夫罚二甲,则令、丞应罚一甲;官府的啬夫则一甲,则令、丞罚一盾。主管该事的吏与该官府啬夫同样罚金或斥责。其他群吏、令史掾参预会计的,以及都仓、库、田、亭啬夫承担下面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都和令、丞同例。
原文: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於乡者,如令、丞。
县尉的会计以及县尉官府中的吏如犯有罪行,该县令、丞应承担罪责。和其它官府一样。
原文:
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司马令史掾管理苑囿的会计,如会计有罪,司马令史应承担罪责,和令史承担官府会计的罪责一样。
原文:
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
会计经过核对发现差误,错算数目在二百二十钱以下,斥责该官府的啬夫;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二千二百钱,罚一盾;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罚一甲。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罚一盾;两户或两头以上,罚一甲。
原文:
计校相缪(谬) (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
会计帐目不足或多过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和不应销帐而销了帐,估计其价值,不满二十二钱,可免罪;二十二钱到六百六十钱,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超过六百六十钱以上,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甲,并仍责令赔偿所销帐的东西。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如系自行查觉错误,可减罪一等。
原文:
计脱实及出实多於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 (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 (也), 罪一等。
置吏律
————
题记:置吏律是关于作用官吏的法律
县、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原文:
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 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 置吏律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
原文: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工律
————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原文: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夹(狭)必等。 工律。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
原文:
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工律。
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原文:
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羸〉(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 (假)试即正。 工律。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
原文:
邦中之 (徭)及公事官(馆)舍,其 (假)公, (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 (假),如从兴戍然。 工律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用丹或漆书写。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录者注)责令赔偿。
原文: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 书之。其 (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 (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 工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不能刻记的,用漆书标记。有借用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应磨去上面的标记。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借用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原文: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 久之。其或 (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 其久。官辄告 (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 (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 (假),弗亟收者有罪。?其 (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毋擅 (假)公器,者(诸)擅 (假)公器者有罪,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
金布律
————
官府收入银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缄。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令,丞验视,然后启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
原文: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
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流通。
原文: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十一钱折合一布。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原文: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金布。
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原文: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金布。
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签 。
原文:
有买(卖)及买 (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金布。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帐内,双方帐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帐。
原文: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金布律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机构的啬夫,每人分配做饭的一人,他们的佐、史、他们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数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各自与的官长共用做饭的和牛车。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 ,不满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啬夫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予赶车的牛车。牛产仔困难,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
原文: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别 以 (假)之。 金布律。
欠官府债和被判处赀、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
原文:
有责(债)於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 金布律。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时间足够收回,而未加收回,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隶臣妾有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丢失数多,算起来隶臣妾整年衣食还不够全部赔偿,应令隶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原文:
百姓 (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 ( )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 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 ( )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 金布
县、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经判处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给其官长和 吏,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内(掖庭主管府藏的官——录者注)缴纳,少内凭券收取。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以便上缴。欠债不得超过当年,如超过当年仍不缴纳,以及不按法令规定缴纳的,均依法论处。
原文: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金布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原文: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 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居;其免 (也),令以律居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负赏(偿),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责(债),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 金布
各县、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铜器和 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仍应使用 ;无用的,始得烧毁。
原文: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 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求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为薪及盖 〈蘙〉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金布。
传车或大车的车输,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坏了可以互相修补。已经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处理。
原文:
传车、大车轮,葆缮参邪,可 (也)。韦革、红器相补缮。取不可葆缮者,乃粪之。 金布。
发放衣服的,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为左“巾”右“冢”)布一条,用粗麻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
原文: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 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 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 金布
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属于小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春,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春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
原文:
禀衣,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 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 四钱;其小者冬 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 金布
法律答问
————
题记:《法律答问》当为秦律主体刑法,由于商鞅所定秦法以李悝《法经》为蓝本,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律答问》的解释范围与这六篇大体相符;「」中的文字当为秦律原文。
求盗盗窃,应刑为城旦,问是否应像害盗那样加罪?应当。
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甲 牛, 牛高六尺, ()一,丈,高六尺七寸,甲可(何)?完城旦。
有人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不到一钱,如何论处?罚服徭役三十天。
原文:
或 采人桑,臧( )不盈一,可(何)? (徭)三旬。
司寇盗窃一百一十钱,先已自首,如何论处?应耐为隶臣,一说应赀二甲。
原文:
司寇 百一十,先自告,可(何)?耐臣,或曰二甲。
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原文:
甲 ,臧( )直(值)千,乙智(知)其 ,受分臧( )不盈一,乙可(何)?同。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
原文:
甲 不盈一,行乙室,乙弗,乙可(何) (也)?毋。其智(知)之而弗捕,一盾。
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原文:
甲 以,寄乙,乙受,弗智(知) ,乙可(何) (也)?毋。
甲乙素不相识,甲去丙处盗窃,刚到,乙也去丙处盗窃,与甲交谈,于是分别偷盗,其赃物各值四百钱,在离开丙处后同时拿获。如有预谋,应将两人赃数合并一起论处,没有预谋,各依所盗赃数论罪。
原文: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 丙,()到,乙亦往 丙,甲言,即各 ,其臧( )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并臧( )以;不,各坐臧( )。
工匠偷出来东西,赃不满一钱,其同班工匠应否答打?不应答打。
原文:
工 以出,臧( )不盈一,其曹人治(笞)不?不治(笞)。
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三百,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而藏钱,应按盗窃三百论处;不知道,作为收藏。
原文:
夫 千,妻所匿三百,可(何)以妻?妻智(知)夫 而匿之,以三百 ;不智(知),收。
丈夫盗窃三百钱,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妻应如何论处?没有预谋,应作为收藏;如系预谋,与其夫同罪。丈夫盗窃二百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不知道,作为守赃。
原文:
夫 三百,告妻,妻共食之,可(何)以妻?非前 (也),收;其前,同罪。夫 二百,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妻?妻智(知)夫 ,以百一十 ;弗智(知),守臧( )。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 。
原文:
削(宵) ,臧( )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食肉,同罪。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五十钱,盗犯将此事告甲,甲和甲的妻、子知情后,与盗犯一起用赃钱买肉吃,甲的妻、子和甲都应同样论罪。
甲主谋派乙去盗窃,一天,乙去行盗,还没有走到,就被拿获,甲乙都应判处赎黥。
原文:
甲遣乙 ,一日,乙且往 ,未到,得,皆黥。
原文:
人臣甲遣人妾乙 主牛,(),把偕邦亡,出徼,得,各可(何) (也)?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主谋教唆乙偷牛,买钱,还偷偷逃离原住所,(甲乙为男女奴隶)。问怎样处理?
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分别交还主人。
原文:
削(宵) ,臧( )直(值)百五十,告甲,甲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甲同罪。
「父亲盗窃儿子的东西,不作为盗窃」。如义父(义父为养父的意思录者注)盗窃义子的东西,应如何论处?应作为盗窃
原文:
「父 子,不 。」 今 (假)父 (假)子,可(何) 。
律文说“与盗同法”,又说“与同罪”,这两类犯罪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都应连坐。律文说“与同罪”,但又说“反其罪”的,犯罪者的同居、里典和同伍的人不应连坐。
私家奴婢盗窃主人父母的东西,作为盗主,还是不作为盗主?主人的父母是与主人同居,就作为盗主;不同居,不作为盗主。
原文:
律曰「 同法」,有(又)曰「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坐之。云「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坐。 人奴妾 其主之父母, 主,且不?同居者 主,不同居不 主。
“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连坐”。什么叫“同居”?同户就是“同居”,但奴隶犯罪,主人应连坐,主人犯罪,奴隶则不连坐。
原文:
「 及者()它罪,同居所坐。」可(何)「同居」?「同居」,坐,不坐 (也)。
盗窃犯行窃后,将所窃出卖,另买他物,均应退给还原主。如盗窃犯偷得甲的衣服,把衣服买掉,换买了布,然后被拿获,是否应把衣服和布给甲?应把布和其他所买东西给甲,衣服不应给还。
原文:
「 人,()所 ,以它物,皆畀其主。」今 甲衣,(),以布衣而得,以衣及布畀不?以布及其它所畀甲,衣不。
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将供品盗去,即使是应赀罚以下的罪,均应耐为隶臣。如有人盗窃,盗取了一个肾,肾作为赃物不值一钱,应如何论处?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盗窃了它也应耐为隶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按一般法律论处。
原文:
「公祠未 , 其具,以下耐臣。」今或益〈 〉一,益〈 〉一臧〈 〉不盈一,可(何)?祠固用心及它支(肢)物,皆各一具,一具之臧( )不盈一, 之耐。或直(值)廿,而 之,不一具,及 不直(置)者,以律。
什么叫“祠未(此字为门内加“羔”) ”?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没有撤下,就是 (此字为门内加“羔”) 。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东西不算具,一定要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
原文:
可(何)「祠未 」?置豆俎鬼前未乃「未 」。未置及不直(置)者不「具」,必已置乃「具」。
什么叫盗掘祭祀的(此字为广内加“圭”) ?王室祭祀,埋其祭品,叫做 (此字为广内加“圭”)。
原文:
可(何)「 」?王室祠,()其具,是「 」。
士伍甲盗窃一只羊,羊头上有绳,绳值一钱,问应如何论处?甲所要偷的是羊,绳是拴羊的,甲就把羊牵走了,不应以超过盗羊议罪。
原文:
士五(伍)甲 一羊,羊有索,索直(值)一,可(何)?甲意所 羊 (也),而索羊,甲即羊去,不羊。
抉,应赎黥。什么叫抉?撬门键的人已经撬开才算撬,还是没撬开也算撬?撬而未能撬开就走了,当天被拿获,以上各种情形都就如何论处?撬门键目的在于盗窃的,未能撬开就走,或未撬开而被拿获,都应赎黥。撬门键目的不在盗窃的,已开才算作撬,未开应罚二甲。
原文:
「抉(),黥。」可(何)「抉()」?抉()者已抉之乃抉,且未亦抉?抉之弗能即去,一日而得,皆可(何) (也)?抉之且欲有 ,弗能即去,若未而得,黥。抉之非欲 (也),已乃抉,未二甲。
府中的公家金钱,私自借用,与盗窃同样论罪。什么叫府中?只有县少内算作府中,其他不算。
原文:
「府中公金私用之, 同法。」?可(何)「府中」??唯少「府中」,其它不。
士伍甲盗窃,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应超过六百六十钱,但吏当时没有估价,到审讯时才估,赃值一百一十钱,因而判处耐刑,问甲和吏如何论处?甲应黥为城旦;吏以用刑不当论罪,如系故意这样做的,以不公论罪。
原文:
士五(伍)甲 ,以得直(值)臧( ),臧( )直(值)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鞫乃直(值)臧( ),臧( )直(值)百一十,以耐,甲及吏可(何)?甲黥城旦;吏失刑罪,或端,不直。
士伍甲盗窃,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所值应为一百一十钱,但吏当时没有估价,到
审讯时才估,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因而把甲黥为城旦,问甲和吏如何论处?吏知道他的罪而故意从重或从轻判刑,应如何论处?以不公论处。
原文:
士五(伍)甲 ,以得直(值)臧( ),臧( )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鞫乃直(值)臧( ),臧( )直(值)六百六十,黥甲城旦,甲及吏可(何)?甲耐臣,吏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之,可(何) (也)?不直。
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一千钱,赦令颁布后将钱全部花费而被拿获,应如何论处?以不公论处。
原文:
或以赦前盗千,赦后用之而得,可(何) (也) 毋。
控告他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审问结果是盗窃一百钱,控告者应如何论处?应罚二甲。盗窃一百钱,控告者故意私加十钱,问控告者应如何论处?应罚一盾。罚一盾符合法律,但成例以控告不实论处,罚二甲。
原文:
告人盗百一十,盗百,告者可(何)?二甲。盗百,即端盗(加)十,告者可(何)?一盾。一盾律,然,廷行事以不,二甲。
控告他人盗窃一千钱,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控告者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这是因为盗六百七十钱和盗千钱处罚相同,帮控告者无须论罪,上条盗窃一百钱和盗一百一十钱处罚不同,故私加十钱应论罪录者注)
原文:
告人盗千,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 毋。
诬告他人盗窃一千钱,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诬告者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原文:
人 千, 六百七十,者可(何)?毋。
甲控告乙盗窃值……钱的东西,审问结果是盗窃三十钱,甲诬加乙五十钱,又有三十钱不实,问甲应否论处?成例应罚二甲。
原文:
甲告乙 直(值)□□,乙 卅,甲(加)乙五十,其卅不,甲不?廷行事二甲。
甲控告乙方盗牛或杀伤人,现在乙没有盗牛、没有伤人,问甲应如何论处?如系故意,作为诬告他人;不?u>qiang室猓魑馗娌皇怠?br />
原文:
甲告乙 牛若人,今乙不 牛、不人,甲可(何)?端,人;不端,告不。
甲控告乙盗牛,现在乙是杀伤人,不是盗牛,问甲应否论处?不应盗牛,问甲应否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奖赏;一说应作为控告不实。
原文:
甲告乙盗牛,今乙人,非盗牛 (也),甲不?不,亦不;或曰告不。
甲盗羊,乙方知道,而故意控告说甲盗牛,问乙应作为诬告人,还是作为控告不实?应作为控告盗窃而增多脏数。
原文: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乙人,且告不?告 (加)臧( )。
甲盗羊,乙知道是盗羊,而不知道所盗羊数,就向吏控告说甲盗窃了三只羊,问乙方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盗窃而增多赃数。
原文: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即告吏曰 三羊,乙可(何)?告 (加)臧( )。
甲控告乙方盗牛,现在乙是盗羊,不是盗牛,问甲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不实。官吏判处犯人罚盾不公,应如何论处?应罚盾。
原文: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可(何)?告不。■盾不直,可(何)?盾。
应罚盾,而没钱五千,判处不当,如何论处?应申斥。控告他人说逃出国境,实际没有私出边界,所控告不实,应如何论处?作为控告应判黥城旦的罪而不实。
原文:
盾,五千而失之,可(何)?。■告人曰邦亡,未出徼亡,告不,可(何) (也)?告黥城旦不。
诬告他人盗窃值二十钱的东西,尚未判罪,本人又另犯盗窃罪,赃值一百钱,然后被察觉,应将两项赃值合并论处,还是判处实际盗窃的罪,再按诬告他人论处?应罚二甲一盾。
原文:
人 直(值)廿,未,有(又)有它 ,直(值)百,乃后,并臧( )以,且行真罪、有(又)以人?二甲一盾。
上造甲盗了一只羊,案子尚未判决,又诬告他人盗窃了一只猪,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上造甲 一羊,未,人曰 一 ,可(何) (也)?完城旦。
赞扬敌人而动摇军心的人,应戮。什么叫戮?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斩首。
原文:
「()以恐心者,(戮)。」「(戮)者可(何)如?生(戮),(戮)之已乃之之 (也)。」
能振作士气使将军知道他的名声的人,应予赏赐。由将军酌量赏给钱或黄金,没有固定数目。
原文:
「心,左右者,。」材以若金,毋()恒。
“有投匿名信的,不得拆看,见后应即烧毁;能把投信人捕获的,奖给男女奴隶二人,将投信人囚禁,审讯定罪。”律文的意思是,看到匿名信而没有拿获投信人,应将信烧毁,不得开看;已拿获投信人,信不要烧毁,将投信者审讯定罪。
原文:
「有投,勿,燔之;能捕者臣妾二人, ()投者鞫 之。」所者,而投者不得,燔,勿;投者得,不燔,鞫 之之 (也)。
什么叫矫丞令?例如低级官吏伪造丞的官印,冒充大啬夫。
原文:
「()丞令」可(何) (也)?有秩其印大夫。
假冒啬夫封印应如何论处?成例按伪造官印论罪。
原文:
盗封夫可(何)?廷行事以印。
“拆开伪造的文书,未能察觉,罚二甲。”如咸阳开看伪造的通行证,没有察觉,就重加封印传给其他的县,其他县也传给其次的县,一直到开口才被拿获,应该是只有咸阳受罚,还是其他县都应受罚?咸阳和其他开看而未能察觉的县都应受罚。
原文:
「,弗智(知),二甲。」今咸,弗智(知),即封它,它亦其次,到而得,今咸坐以,且它?咸及它弗智(知)者皆。
成例,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的,依判决执行,同时要撤职永不叙用。
原文:
廷行事吏,盾以上,行其,有(又)之。
成例,有罪应加流放,已经判决,尚未执行而死去或逃亡,当去的家属仍前往流放地点。
原文:
廷行事有罪 (),已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 ()所。
啬夫不以官职为事,而专干坏事,应如何论处?应流放。被流放者的妻应否随往流放地点?不应随往。
原文
夫不以官事,以jian事,可(何) (也)? ()。 ()者妻包不?不包。
应当流放的人,其妻事先自首,仍应随往流放地点。
原文:
(),其妻先自告,包。
押送在乡里作恶的人而将放走,应如何论处?应当象他所放走的罪犯那样拘禁劳作,直到罪犯被捕获为止;如果是有爵的人,可在官府服役。
原文:
上不仁邑里者而之,可(何)? ()作如其所,以其得;有爵,作官府。
“私自移封,应赎耐。”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百亩田的田界是算做封,如私加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算做封,判处并不算重。
原文:
「 徙封,耐。」可(何)如「封」?「封」即田千佰。半(畔)「封」 (也),且非是?而 徙之,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容使坏人入内,应赎耐。”如容人入内,人们没有让他的jian谋得逞,就把他捕获了,应如何论处?免罪。
原文:
「()jian,耐。」今()人,人未jian而得,可(何)?除。
「臣妾牧杀主。」?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
有人自杀,其同居的人没有向官吏报告,就把死者埋葬了,经讯问知道死者有妻、子,本应收尸 ,只是未经报告即行埋葬,应罚一甲。
原文:
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狸(薶)之,问死者有妻、子当收,弗言而葬,当赀一甲。
“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
原文: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打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原文:
妻悍,夫殴治之,夬( )其耳,若折支(肢)指、胅 (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律文说:“斗殴撕裂他人耳朵,应处耐刑。“如撕裂的耳朵本来没有穿过戴珥的部位,应如何论处?律文的意思,并没有说的只有挂珥的部位才算撕裂、撕裂男子或妇女的耳朵,都 应处以耐刑。
原文:
律曰:「 夬( )人耳,耐。」今夬( )耳故不穿,所夬( )非珥所入 (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 ),夬( )裂男若女耳,皆当耐。
有人与他人斗殴 ,将他人捆绑起来,拔光其胡须眉毛,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原文:
或与人 ,缚而尽拔其须麋(眉),论可(何) (也)?当完城旦。
拔落他人头发,拔多少称为“提”?被拔者有所感觉上称为“提”。
原文:
拔人发,大可(何)如为「提」?智(知)以上为「提」。
有人斗殴,咬断他人鼻子,或耳朵,或手指,或嘴唇,各应如何论处?都应以耐刑论处。
原文:
或 ,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 (也)?议皆当耐。
士伍甲斗殴,拔出剑来砍,砍断他人的发髻,应如何论处?应完为城旦。
原文:
士五(伍)甲 ,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
铍、战、矛有鞘的,拔出来相斗,没有伤人,应与拔剑相斗同样论处。
原文:
铍、戟、矛有室者,拔以 ,未有伤 (也),论比剑。
用针、鉥、锥相斗,或用针、鉥、锥伤人,各应如何论处?用以相斗,应罚二甲;伤害人,应黥为城旦。
原文:
斗以箴(针)、鉥、锥,若箴(针)、鉥、锥伤人,各可(何)论? ,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
有人与他人斗殴,撕破他人嘴唇,应如何论处?与打人造成青肿或破伤同样论处。
原文:
或与人 ,夬( )人唇,论可(何) (也)?比疻痏。
有人斗殴,咬伤他人头部或颜面,伤口的大小是方一寸,深半寸,应如何论处?与打人造成青肿或破伤同样论处。
原文:
或 ,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论?比疻痏。
斗殴,被人殴打,没有青肿破伤,打人的人反而折断了牙齿,应如何论处?应各自依有 关法律论处。
原文:
斗,为人殴 (也),毋(无)疻痏,殴者顾折齿,可(何)论?各以其律论之。
邦客和秦人相斗,邦客用兵刃、棍棒、拳头伤了人,应(此字左“扌”右上“民”下“日”)以布。什么叫(此字左“扌”右上“民”下“日”)?将作为抚慰的布缴官,也就是和罚布一样,依法缴钱。
原文:
「邦客与主人 ,以兵刃、投(殳)梃、拳指伤人, 以布。」可(何)谓「 」? 布入公,如赀布,入齎钱如律。
“用梃伤人。”什么叫梃?可以用来打人的木棍称为梃。
原文:
「以梃贼伤人。」?可(何)谓「梃」?木可以伐者为「梃」。
小牲畜进入他人家中,家里的人用棍棒将牲畜打死,所打死的牲畜值二百五十钱,应如何论处?应罚二甲。
原文: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可(何)论?当赀二甲。
判案怎样称为“不直”?怎样称为“纵囚”?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称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判罪标准,于是判他无罪,称为“纵囚”。
原文:
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 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
判处犯人赎罪不公正,史没有和啬夫合谋,问史应如何论处?应罚一盾。
原文:
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何)论?当赀一盾。
“诉讼者向廷诉讼。”如郡守算不算廷?算廷。“诉讼者不先向官长、啬夫诉讼。”什么叫官长?什么叫啬夫?称都官的主管官员为长,县的主管官员为“啬夫”。
原文:
「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 (也)。■「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可(何)谓「官长」?可(何)谓「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
“同伍的人相控告,加以罪名,不确实,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控告者。”律文又说:“不能确定罪人,而对他人进行控告,称为所告不实。”如甲控告说同伍的乙杀害了人,因而将乙拘捕,经审讯乙并未杀人,甲所言不实,应以告不实论处,还是以所加的罪名论处?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
原文: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为告不审。」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且以所辟?以所辟论当 (也)。
有贼进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其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问应否论处?四邻确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不在家,仍应论罪。
原文: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什么叫“四邻”?四邻就是同伍的人。
原文:
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 (也)。
什么叫州告?所谓州告,就是控告罪人,所控告的已属不实,又以其他事控告。不应受理,而以所告不实论罪。
原文:
可(何)谓「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勿听,而论其不审。
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应罚二甲。
原文:
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 (野),当赀二甲。
老人控告不孝,要求判以死刊,应否经过三次原宥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
原文: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什么叫公室告?什么叫非公室告?杀伤或盗窃他人,是公室告;子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子及奴婢,不是“公室告”。
原文:
「公室告」何 (也)?「非公室告」可(何) (也)?贼杀伤、 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什么叫“非公室告”?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这叫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经处罪,又有别人接替控告,也不受理。
原文: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对家属的论处,如系父在世时的家罪,父死后才有人控告,不予受理。”什么叫家罪?家罪即父杀伤了人以及奴婢,在父死后才有人控告,不予处理。
原文: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 (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葆子以上有罪未经审判而死或已埋葬,才有人控告,不加拘捕,都和家罪同例。
原文:
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
什么叫“家罪”?父子居住在一起,子杀伤及盗窃父亲的奴婢、牲畜,父死后,有人控告,不予受理,这叫“家罪”。“葆子”……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其罪当刑城旦,应耐以为鬼薪并且鋈足。意即断去葆子的足部。
原文: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 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鋈足。」藉葆子之谓 (也)。
“葆子案件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其罪当刑为隶臣,不要施加肉刑,应加以耐刑,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什么叫当刑为隶臣?被收捕应处耐刑而尚未判决,以刑为隶臣的罪名诬告他人,这叫“当刑为隶臣”。
原文: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 (系)城旦六岁。」 可(何)谓「当刑为隶臣」? 「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藉葆子之谓 (也)。有收当耐未断,以当刑隶臣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
“葆子案件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其罪当刑为鬼薪,不要施加肉刑,应加以耐刑,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什么叫“当刑为鬼薪”?应耐为鬼薪而尚未判决。以刑为隶臣和完城旦的罪名诬告他人,这叫当刑为鬼薪。
原文: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 (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及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
怎样是“赎鬼薪鋈足(鋈足应为在足部施加刑械——录者注)”?怎样是“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相当于上造以上的爵位,有罪应准赎免,如为群盗,判为赎鬼薪鋈足;如有应处宫刑的罪,判为赎宫。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也照此处理。
原文:
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 ,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 者亦如此。
已要求重审及为他人要求重审的,是在案件判决以后受理,还是在没有判决以前就受理?在案件判决以后再受理。判处鋈足不当,应如何论处?按失刑论罪。
原文:
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 (也)?狱断乃听之。失鋈足,论可(何) (也)?如失刑罪。
“隶臣监领城旦,城旦逃亡,应将隶臣完为城旦,并没收其在外面的妻、子。如其子年小,不能分离,可命从母为收。”什么叫“从母为收”?意思是人肯定要卖,但其子年小,不能分离,不要单卖孩子的母亲。
原文: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 (也)。
应判处耐为司寇的人,以应耐为隶臣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耐为隶臣。应判处耐为候的人,以应……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耐为司寇。
原文:
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
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
原文: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 (系)城旦六岁。
应判处完城旦的人,以应黥城旦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处以黥刑。甲杀伤人,吏以斗殴伤人论处,吏应否论罪?应申斥。
原文:
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甲贼伤人,吏论以为 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
应判处黥城旦的人,以完城旦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处以黥劓。
原文: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 (劓)。
“麻风病人犯罪,应定杀。”“定杀”是怎样的?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有的认为是活埋,活埋与律意不合。
原文:
「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 (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 (也)。
甲犯有应处完城旦的罪,尚未判决,现甲患麻风病,问甲应如何论处?应迁往麻风隔离区居住;有的认为应造往麻风隔离区淹死。
原文:
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 (迁)疠所处之;或曰当 (迁) (迁)所定杀。
城旦、鬼薪患麻风病,如何论处?应迁往麻风隔区。
原文:
城旦、鬼薪疠,可(何)论?当 (迁)疠 (迁)所。
捉拿应判处赀罪的犯人,便故意用剑以及兵刃把他刺杀了,如何论处?杀死犯人的,应完为城旦;杀伤犯人的,应耐为隶臣。
原文:
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已受肉刑的处隐官。”什么罪可“处隐官”? 群盗已被赦免为庶人,带领判处肉刑以上罪的戴着刑械的囚徒,将囚徒失去,以过去犯的罪论处,断去左足为城旦,后来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获,这样应处隐官。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照此处理。
原文: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官。」 可(何)罪得「处隐官」? 赦为庶人,将 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 它罪比 者皆如此。
大夫甲鞭打鬼薪,鬼薪逃亡,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甲服役而逃亡,一月后被拿获,如何论处?应罚一盾,仍旧服役。如再服役而又逃亡,满一年后被拿获,如何论处?应处耐刑。
原文:
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问甲可(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 今甲从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有(又)亡,卒岁得,可(何)论?当耐。
在运送食物时,鬼薪在外逃亡一人以上,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原文:
馈遗亡鬼薪於外,一以上,论可(何) (也)?毋论。
“捕拿逃亡,逃亡的人携带有钱,捕拿者可以取为已有。”所捕的人在耐刑的罪以上可以取钱。
原文:
「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携带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被捕获以及自首,应否作为盗窃?自首,以逃亡论罪。如系捕获,按赃数作为盗窃;如以盗窃处罪轻于以逃亡处罪,则仍以逃亡论罪。
原文:
把其 (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 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 )为 ; 罪轻於亡,以亡论。
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逃亡、已经出走,尚未论处而自首,应答打五十,仍拘系直至满期。
原文:
隶臣妾 (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笞)五十,备 (系)日。
看守官府的废疾者,逃亡而被捕获,可否与因公废疾的人同样处理?可以同样处理。
原文:
罢 (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 (癃)不得?得比焉。
甲控告乙杀伤人,经讯问乙是杀死了人,并非杀伤,甲应受奖,奖赏多少?应奖赏黄金二两。
原文:
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 (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奖赏多少?应奖赏黄金二两。
原文:
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夫、妻、子五人共同行盗,均应刑为城旦,现由把他们全部捕获告官,问甲应奖赏多少?每捕获一人奖赏黄金二两。
原文: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人购二两。
夫、妻子十人共同行盗,应刑为城旦,已逃亡,现甲捕获其中八人,问甲应奖赏多少?每捕获一人应奖赏黄金二两。
原文:
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可(何)?当购人二两。
甲捕获乙,控告乙偷盗县丞官印而逃亡,经讯问乙逃亡的日期不合,其它与甲所控告相符,已判处乙耐刑,问甲应否受奖?不应受奖。
原文:
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
有秩名捕获逃亡出关的人,把犯人交给乙,叫乙送交官府,约定同分奖金,问吏和乙应如何论处?应各罚二甲,不予奖赏。
原文:
有秩吏捕阑亡者,以畀乙,令诣,约分购,问吏及乙论可(何) (也)?当赀各二甲,勿购。
“将珠玉偷运出境以及卖给邦客的,应将珠玉上交内吏,内吏酌量给予奖赏。”应怎样奖赏?如被捕犯人应处耐罪以上,与捕获其他罪犯同样奖赏;如应处罚款,不予奖赏。
原文:
「盗朱(珠)玉邦关及买(卖)於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 可(何)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
私家私婢盗窃一百一十钱,有人捕获告官,问应由主人给予奖赏还是由官府给予奖赏?由官府给予奖赏。
原文:
或捕告人奴妾 百一十钱,问主购之且公购?公购之之。
怎样是“犯令”,“废令”?律文的意思是,规定不要做的事,做了,称为犯令;规定要做的事,不去做,称为废令。成例均以犯令论处。
原文:
可(何)如为「犯令」、「法(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 (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
废令,犯令的罪,对已经免职或调任的应否追究?应予追究。
原文:
法(废)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
郡县所任用的佐,在其它郡县做事而不到任管理职务的,如何论处?按轻微的犯令论处。
原文:
郡县除佐,事它郡县而不视其事者,可(何)论?以小犯令论。
保举他人为丞,丞已免职,事后本人为令,如原来保举过的那个人有罪,令应否免职?不应免职。
原文:
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
丢失了记书、符券、官印、衙器的权,已受论处,后来自己找到所丢失的东西,应否免除所论的罪?不应免除。
原文:
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
甲迁居,请求吏迁移户籍,吏加以拒绝,不为他更改户籍,如甲有处耐刑,罚款的罪,问吏应如何论处?甲罪有耐刑以上,吏应罚二甲。
原文:
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百姓间有债务,不准擅自强行索取人质,擅自强行索取人质以及双方同意质押的,均罚二甲。”成例,向他人强行索取人质的人应论罪,把人质给人的人不论罪;双方同意抵押的,把人质给人的人也要论罪。
原文: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予)者不论;和受质者,鼠(予)者□论。
仓房门闩不紧密的,可以容下手指或用以撬动的器具,成例应罚一甲。
原文:
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
仓房门扇不紧密,谷物能从里面漏出,成例应罚一甲。
原文:
实官户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
空仓里有草垫,垫下有粮食一石以上,成例应罚一甲,并罚负责监管的令史一盾。
原文:
空仓中有荐,荐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赀一甲,令史监者一盾。
仓里有多少鼠洞就应论处及申斥?成例,有鼠洞三个以上应罚一盾,两个以下应申斥。鼷鼠洞三个算一个鼠洞。
原文:
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
发给豆、麦,应发的没有发,而发谷子来顶替豆、麦,豆、麦价贱而谷子价贵,应如何论处?应罚一甲。由于遇到赦令而没有论罪,又逃亡,赦令限定日期已过六个月才被捕获,应处以耐刑。
原文:
有禀叔(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叔(菽)、麦,叔(菽)、麦贾(价)贱禾贵,其论可(何) (也)?当赀一甲。会赦未论,有(又)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
官吏因故应停止杀给口粮,不加停止而仍全部发给,应如何论处?应以其多发的作为盗窃处罪。
原文:
吏有故当止食,弗止,尽禀出之,论可(何) (也)?当坐所赢出为 。
官吏在官府服役,应否因其同伍的人有罪而连坐?不应当。
原文:
吏从事於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
大夫数小,应否与其他人合编为伍,不应当。
原文:
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部佐隐匿百姓的田,百姓不知道,应否论罪?部佐应以匿田论处,还是作为什么别的罪?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不上报,就是匿田;未收田赋,不予匿田论处。
原文: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甲年小,身高不满六尺,有马一匹,自己放牧,现马被人惊吓 ,吃了别人的禾稼,问应否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禾稼。
原文: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在官家馆舍居住,失火房屋被烧,其中虽有官有器物,不令赔偿。如在官家馆舍居住,失火将所借用车马焚毁,应否赔偿?应予报销。
原文:
「舍公官(馆),旞火燔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旞火燔其 (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
失火连带烧毁里门,应罚一盾;如烧毁城门,应罚一甲。
原文:
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
“擅自兴造奇祠,罚二甲。”怎样算作奇祠?王室规定应加祭祀的已经有了,此外擅自设立神位,就是奇祠,其他的不是。
原文:
「擅兴奇祠,赀二甲。」可(何)如为「奇」?王室所当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 (也),为「奇」,它不为。
“不准穿锦履。”“穿锦履”的样子是怎样的?律文所说,用不同色彩的丝织鞋,鞋上有花纹,才算锦履,用锦做鞋帮,不算锦履,然而成例同样论处。
原文:
「毋敢履锦履。」「履锦履」之状可(何)如?律所谓者,以丝杂织履,履有文,乃为「锦履」,以锦缦履不为,然而行事比焉。
“不报到,应答打,未满一年被捕获,因游荡罪应再答打。”如士伍甲不报到,应答打五十,未满一年被捕获,应否加打?应当。
原文:
「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会,治(笞)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当。
什么叫逋事和乏徭?律文的意思是,在徭役的时候,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称为逋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服徭役地点,然后逃亡,都作为乏徭。
原文:
可(何)谓「逋事」及「乏 (徭)」?律所谓者,当 (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 (徭)所乃亡,皆为「乏 (徭)」。
什么叫“匿户”和“敖童弗傅”?就是隐藏人户,不征发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缴纳户赋。
原文: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 (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 (也)。
女子甲为人之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原文: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女子甲离夫私逃,男子乙也无通行凭证而逃亡,结为夫妻,甲没有把私逃的事实告诉乙,过了两年,生了孩子,才知告实情,乙便没有休弃甲,然后被捕获,应如何论处?应黥为城旦、舂。
原文: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 (也)?当黥城旦舂。
甲娶他人私逃的妻为妻,不知道私逃的事,已有了孩子,被捕获,问其子应如何处置?应给还。有的认为应没收归官。没收归官与律意不合。
原文:
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
休妻而不登记,罚二甲。所休的妻应否也加论处?应罚二甲。
原文:
「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
“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不应没收。
原文: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妻有罪被收,妻陪嫁的奴婢,还是给其丈夫?给其丈夫。
原文: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
同母不同父的人通奸,如何论处?应弃市。
原文:
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布。
甲、乙都和女子丙通奸,甲、乙因此互相刺伤,丙不知情,丙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
原文:
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 (也)?毋论。
女子为隶臣之妻,有子,现隶臣已死,女子将其子从家中分出,作为不是隶臣之子,问妇子应如何论处?有的认为应在额上和颈部刺墨,有的认为应处以完刑,处完刑是妥当的。
原文: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 (也),问女子论可(何) (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 (也)。
用其乘车载妇子,如何论处?应罚二甲。用驾乘车的马驾私人的车而载女子,则不予论处。
原文:
以其乘车载女子,可(何)论?赀二甲。以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
“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的人,对其主长不满而想去夏的,不予准许。”什么叫“去夏”?想离开秦的属境,称为去夏。
原文: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应判处耐刑以上,可使赎罪。”什么叫“真”?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放的父母生子,以及出生在其他国的,称为真。什么叫“夏子”?父为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母亲是秦人,其子称为夏子。
原文: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 (也)。
“诸侯国有来客,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为什么要用火熏?倘如诸侯国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寄生虫都附着在车的衡轭和驾马的皮带上,所以要用火熏。什么叫“丢失契券而造成危害,”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券,为造成危害。
原文: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皆丽衡厄(轭)鞅 辕 ,是以炎之。?可(何)谓「亡券而害」??亡校券右为害。
“出使到诸侯国,臣服于秦的属国,随同出使的邦徒和伪使不归来,使臣不连坐。”什么叫“邦徒”、“伪使”?与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国随从和吏,不是使臣自己的舍人的,称为邦徒、伪使。
原文:
「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
逃亡出境的人向国内行贿,数目超过万钱,已得到宽免,后来回国,又因盗窃被捕获,应如何论处?以行贿罪论处。
原文:
邦亡来通钱过万,已复,后来 而得,可(何)以论之?以通钱。
知道他人行贿而代为收藏钱财,钱的主人已将钱取走,事后才有人控告藏钱的人,藏钱的应否论罪?应论罪。
原文:
智(知)人通钱而为臧(藏),其主已取钱,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论不论?不论论。
甲诬告乙行贿一钱而有应处黥城旦的罪,问甲的同居、里典、伍老应否论罪?不应当。
原文:
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
“邦客的未布吏,就和他交易,罚一甲。”什么叫“布吏”?把通行凭证送交官吏,称为布吏。
原文:
「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可(何)谓「布吏」??诣符传於吏是谓「布吏」。
没有爵位的宗室子孙应判处赎刑的,可否与公士同样减处赎耐?可以同样判处。
原文:
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
越过里与其他里之间的界墙,该墙是不是“院”?两巷相对,其间的墙是院;两屋相对,其间的墙不是院。
原文:
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院)」不为?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
什么叫宫均人?是官中主管巡查的人。
原文:
可(何)谓「宫均人」??宫中主循者 (也)。
什么叫宫更人?宫内奴隶曾受肉刑的,称为官更人。
原文:
可(何)谓「宫更人」,?宫隶有刑,是谓「宫更人」。
什么叫官狡士,外狡士?都是管理秦王的狗的人。
原文:
可(何)谓「宫狡士」、「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 (也)。
什么叫甸人?甸人是看守孝公、献公墓的人。
原文:
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 (献)公冢者 (也)。
什么叫“宦者显大夫”?做官达到为王所知,以及俸禄在六百石以上的,都是“显大夫”。
原文:
可谓「宦者显大夫?」 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
什么叫 “爨人”?是古代管烧 ( ) 的人。
原文:
◎◎◎◎◎◎◎◎◎◎◎?可(何)谓「爨人」?古主爨 者 (也)。
什么叫集人?是古时管采集薪柴的人。
原文:
可(何)谓「集人」?古主取薪者 (也)。
什么叫“耐卜隶“、“耐史隶”?应处耐刑的卜、史都加耐刑而作为卜、史隶。后来已修改律文,与其他人同样处理。
原文:
可(何)谓「耐卜隶」、「耐史隶」?卜、史当耐者皆耐以为卜、史隶。后更其律如它。
什么叫“人貉”?所谓人貉,其子要去奉养主人,不去奉养主人,即应没收归官,虽然不奉养主人,但向主人缴纳粮食的,不予没收,给予主人。
原文:
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
什么叫“署人”、“更人”?假设牢狱有六处看守岗位,囚犯经过一处岗位的地段出入,经由出入的岗位名为署人,其他都是更人,一说看守囚犯的就是更人,进行督察的是署人。
原文:
可(何)谓「署人」、「更人」?藉(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 (也),原者「署人」 (也)。
什么叫“窦署”?窦署就是去署,还是不是去署,如果是,应如何论处,就是去署。
原文:
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 (也),且非是?是,其论可(何) (也)?即去署 (也)。
什么叫“率敖”?率敖就是充当里典。
原文:
可(何)谓「 (率)敖」?「 (率)敖」当里典谓 (也)。
什么叫“逵卒”?有大徭而聚众打群架,称为逵卒。
原文:
可(何)谓「逵卒」? 有大 (徭)而曹 相趣,是谓「逵卒」。
什么叫旅人?寄居和外来作客的人,称为旅人。
原文:
可(何)谓「旅人」??寄及客,是谓「旅人」。
什么叫“室人”?什么叫“同居”?“同居”就是同人户中同母的人。室人就是一家,都应罪人而连坐。
原文:
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 (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 (也)。
什么叫“琼”?“琼” 就是玉上的检,如果丢失了玉或都被人替换了,看检可以知道玉的大小,据以论处,并决定用多少钱赔偿。
原文:
可(何)谓「琼」?「琼」者,玉检 (也)。节(即)亡玉若人贸 (易)之,视检智(知)小大以论及以齎负之。
什么叫熏玉?就是诸侯国的客人出使来秦,应以玉赠送给王。
原文:
可(何)谓「 玉」?「 玉」,者(诸)候(侯)客节(即)来使入秦,当以玉问王之谓 (也)。
什么叫“(此字“匚”里“夹”字)面”?“(此字“匚”里“夹”字)面”就是假使秦人出使,有他国能干的官吏和队伍陪行,称他国官吏为(此字“匚”里“夹”字),队伍为面。
原文:
可(何)谓「 面」?「 面」藉(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与偕者,命客吏曰「 」,行旞曰「面」。
什么叫“赃人”?赃人,如甲将自己的衣物钱财藏到乙家,于是报告说东西丢了,想使乙成为盗窍,而实际乙并不盗窃。
原文:
可(何)谓「臧( )人」?「臧( )人」者,甲把其衣钱匿臧(藏)乙室,即告亡,欲令乙为 之,而实弗 之谓 (也)。
“贷人赢律及介人”,什么叫“介人”?不应借给钱的,借给了,称为介人。
原文:
「貣(贷)人赢律及介人。」?可(何)谓「介人」?不当貣(贷),貣(贷)之,是谓「介人」。
“气(饩)人赢律及介人。”什么叫“介人”?不应发给粮食的,错发了,称为介人。
原文:
「气(饩)人赢律及介人。」?可(何)谓「介人」?不当气(饩)而误气(饩)之,是谓「介人」。
怎样是“大痍”?“大痍”就是肢体可能还没有断,但需要将长叫两个人扶回来,称为大痍。
原文:
可(何)如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为「大痍」。
怎样是“大误”?错算人户,牛马以及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的财货,就是大误,其他为小。
原文:
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
什么叫“羊驱”?羊躯是一种可以吃的草籽。
原文:
可(何)谓「羊 」?「羊 」,草实可食 (也
热门话题 · · · · · · ( 去话题广场 )
- 纪念袁隆平 968.7万次浏览
- 纪念艾丽丝·门罗 1.9万次浏览
- 金庸群侠武功排名 13.2万次浏览
- 你参加过什么奇怪团建活动? 27.5万次浏览
- 你在豆瓣音乐创建条目的故事 2.3万次浏览
- 你最喜爱的武侠小说 17.3万次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