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扭曲为代价的统一」
按照帕菲特在OWM第一章的说法,「理由」是最基础的规范性概念,其他所有的规范性概念都可被还原为某种特定的理由。这些非基础的规范性概念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内涵,而只是作为「标记」发挥作用,标记出那些能够给出理由的事实。进而,理由是由外部对象的某些客观属性或特征所给予的。帕菲特的例子是,「蛇会主动攻击快速移动的动物」这个生物学属性,给予了我们「遇见蛇之后应该缓步后撤,而不要快速逃走」的理由。对理性行动者来说,对理由的回应几乎不是自愿的,就如遇见蛇之后应该缓步后撤,这不取决于个人喜不喜欢、愿不愿意,我们就只能如此回应才是正确的。在这幅图像中,这个世界的某些特征使得其具有了规范性属性,而我们就是回应外部世界所具有的这种规范性属性来行动。
这个观点让我想起来维特根斯坦曾经提到的一件小事:
有一件轶事说明了这一点,这件事维特根斯坦对马尔科姆和冯·赖特都说过,此后广为流传。那是一次谈话;维特根斯坦坚持命题及其描述的东西必须有同样的“逻辑形式”(或“语法”,视故事的版本而定)。面对这一想法,斯拉法做了个那不勒斯人的手势——用指尖扫过下巴,问:“这个的逻辑形式是什么?”照这故事的说法,维特根斯坦因此不再坚持《逻辑哲学论》的这一思想:命题必须是其描述的现实的“图像”。
正面来说,我意识到上述规范性图像与人们日常具体的规范性活动之间巨大的张力。这种张力在法律实践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毫无疑问,法律对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事关重大。在法律中我们会拥有相当丰富的规范性概念,权利、义务、责任等等。在民法中,一个人做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那就会导致相应的规范性效果。完全可以想象,在某些特定的社群中,可能就是做出了某种「那不勒斯人的手势」,就会被视为表达了某种意思表示,也就会产生相应的效果。这时我们要问,这种手势或者民事习惯背后是什么逻辑形式或外在世界的固有特征,答案很显然是「没有」。
让我感到不适的就是,帕菲特会主张只有他所说的「理由」具有强劲的规范性,而法律之类的规范性实践则只具有「形式」的规范性。为什么呢?为什么我们要拒绝法律或者权利话语中使用规范性词汇所产生的实践影响同样是真实和强劲的呢?推而广之,我觉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见到的,是大量丰富多样的规范性概念,友谊、爱情、亲情、法律,体会到不同的情感和态度,温暖的、感动的、愤恨的、失望的。如果我们非要主张,在这些如此丰富的规范性概念背后,有某种统一性,都表征了这个外部世界的某些属性或特质,并只能以这种方式或「图像」获得理解,那我认为这只是一厢情愿。
规范性概念不是用来表征外部世界任何特征的。规范性概念是用来表达我们自己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身份和自我意识的。这种表达不同于情感表达,也就是说这种身份和自我意识不能被还原为私人的情感和态度,这种表达具有公共性的一面。同时,这种表达总是具体的。在特定的社群中,我们做出一些承诺,并以此为前提做出一些主张,这些主张是其他人同样可以理解并归属于我们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会具体地被社群成员视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例如,在某种刻板印象理解下的东方文化中,我承诺家族的重要性,承诺亲情、承诺血缘关系等事实的重要性,并以这些为前提来行动,那么在相应的具体社群中,我就会被社群成员视为「一个合乎情理的人」。但是在某种刻板印象理解下西方文化中,承诺这些东西或许并不足以使得我有资格主张自己是「一个合乎情理的人」,我还必须要承诺宗教的价值。
总的来说,我现在不认为强劲/非强劲规范性的划分是某种形而上学问题。这本身是一个实质的推论问题,需要在具体的脉络中做出判断。或许在一些推论脉络中被认为强劲规范性的典范,在另一些脉络中则不这样认为。这其实也就是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要扮演一个「合乎情理的人」,那就要维护自己做出的那些承诺,自己的那些身份和标签,按照一个合格的学生、教师、职员、老板、公民等等的方式行动,在一个给予-索取理由的复杂脉络中,显示自己有资格作为一个合乎情理的人。这并不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无论是在任何一个形而上学空间之中,我们都无法找到成为一个好人的任何有用指南。
这会是一种虚无主义吗?至少我认为没有理由直接认为它必然导向虚无主义。参与到任何一种具体形式的给予-索取理由的活动之中,需要有一些前提性的条件。这些条件确保行动者能「看」到能充当「理由」向前一步的那些具体事实,并因此构成了理性行动者的基本视角。这些条件是普遍的,也就构成了拒绝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基石。我们要参与到这些活动之中,就必须首先以这种方式看待彼此,看待这个世界,这是在概念上所谓「合乎情理的人」的必要条件,构成了所谓理性能动性的核心。拒绝这种能动性,那么人就和动物,甚至和自动机没什么区别了。一旦确立起人的概念条件,这就会对经验中的人构成根本的规范性约束。经验中的人是混杂的,既包含了人的能动性,也包含了某些动物性的欲望和倾向。一个经验中的人要「活得像个人样」,他就应当/必须以能动性的条件为自己根本的规范性约束条件来行动。建立在这个条件下,他才可能参与到具体的规范性活动中,将自己作为合乎情理的行动者的形象具体表达出来。
更可取的规范性理论就不能是以某种严重的扭曲为代价寻求统一性的理论。相反,应该旨在阐明具体的规范性活动中人们进行推论的相互结构和规范,这些结构和规范确保了在具体的活动中,人们的视角能够相互传递和共享,从而相互获得某种公共的承认和资格。并进一步将这些结构和规范和更根本的结构和规范相互协调,从而谋求一幅在不扭曲具体丰富的规范性活动的前提下的统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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