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词典 解构 Déconstruction
解构
一个合成词。这一术语中所包含的矛盾性的一面是其本就期望的:解构既是一种破坏,也是一种建构。这听起来似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熟悉的事物中也不乏同时进行 "破坏-建设 "的例子。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分割,或重新分割。当一个选区被 "分割 "以重新确定其边界时,当一块布被切割成两块时,旧布的破坏和新布的建造是同时完成的。因此,"解构 "首先可以被定义为将这种 "对建构的分割 "的逻辑应用于对哲学和文学文本的阅读和解释(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我们当然也可以也可以将解构运用于法律、政治、行政等等文本中)。这是一个简单而自然的想法,即一个文本的意义总是来自于一种干预。这是一个简单而自然的想法,即一个文本的意义始终是干预的结果。阅读就是一种分割。书写就是展示新的分割。因此,解构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通过缝合性的切口来进行阅读(进而进行写作)的实践(德里达在《La Pharmacie de Platon》的导言中明确解释了这一点)。在这方面,"解构 "类似于一种非常古典的姿态,也许是哲学中以及哲学史上最古老的姿态,因为正如柏拉图所说,做哲学的正确方式就是根据事物的天然的衔接进行 "切割"。如果德里达式的 "解构 "可以显得如此新奇(德里达很重视这一点,并相当激烈地批评那些从他那里借用这个术语以便在不提及作者的情况下进行翻译(如海德格尔、马克思或弗洛伊德)的人——《La carte postale》,第285-286页),如此神秘,有时(甚至)如此暴力,这是往往是因为,他对传统文本(柏拉图、卢梭、康德、黑格尔,胡塞尔等等)所进行的 "切割"拒绝遵循作者本人所暗示的褶皱,即拒绝接受一定数量的等级秩序或区分,这些等级秩序或区分构成这些作者所采取的哲学姿态的基础,而这也正是德里达试图挑战的 "概念 "与没有概念性价值的 "语词 "之间的等级秩序, "论证 "与 "例子 "之间的等级秩序, "文本 "和 "注释 "之间的等级秩序,在 "序言 "和 "作品 "本身之间的等级秩序,以及最重要的——言说和书写之间的等级秩序。 因此,"解构 "颠覆性的一面解释了它所引起的拒斥与热情,这种颠覆性的面孔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解构并不包括对给定的哲学概念的分解-重组(哲学史上的一个经典姿态),而是对其边缘(或余白处,边界处)的分解-重组。换言之(既然没有定义就没有同一性,也没有边界)通过坚持关注其书面文本的地位以模糊哲学本身的轮廓——哲学与苏格拉底一同建立在对写作的否定上。解构 "常常被赞赏(或批评)为在哲学史上引入了一种快乐的(或邪恶的)混乱,或作为一种对事物的真相漠不关心、对国家问题与需求漠不关心的唯美式态度:总之,作为一种不够肯定性与 "建设性 "的态度。相反,德里达不断努力表明,"解构 "的哲学是一种典型的对社会和政治的关注,对责任的关注,对正义的关注,对我所遭遇的机构与他人的关注。此处的悖论同样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逻辑是非常真实的。对哲学的 "解构 "实际上包括了对 "边缘地带 "的关注,或者,用一个典型的德里达式术语来说,对哲学或任何其他领域的 "界限 "(cadres)感兴趣。考虑到这一点,解构式的态度必然包含对文本生产的整个制度方面的关注:例如,就哲学而言,解构思考了如下的"界限",即学校、教学大纲(课程安排)、学校和大学的结构、招聘、选择和分类的过程、出版权等等:从另一种哲学概念的角度来看,所有这些可能被认为是 "边缘的"、"外部的 "或 "次要的",而主要活动只是包括思考和写作。就哲学而言,解构意味着考虑到学校的 "框架"、课程、学校和大学的结构、招聘、选拔和分类过程、版权等等:所有这些,从另一种哲学概念的角度来看,无疑会被认为是 "边缘的",或 "外部的",或 "次要的",与他们相对的主要的哲学活动则仅仅包括思考和写作(La Vérité en Peinture,第23页)。从这一视角出发,德里达对哲学教学问题进行了非常丰富的分析,并领导建立了国际哲学院,这个机构无疑是非典型的,但仍然是一个机构。唯美主义或冷漠的责难也是德里达耐心、细致且有逻辑地进行反驳的对象。尽管是以一种自相矛盾的方式,他确实会认为,"解构 "远不是一种退缩的态度,而是一种关注他者的运动,"差异 "并不导致冷漠,相反,它立刻地导向正义本身。《Force de Loi》所主张的论点是 "解构就是正义"(第35页)——这句话乍一看的确很模糊,因为 "解构 "和 "正义 "这两个词似乎位于不同的平面。论证的原则在于指出被正确理解的 "正义 "和 "解构 "中存在相同的悖论,疑难或矛盾的结构。正义的'决定'(以一种矛盾的方式)同时以规则的施行和规则的中止为前提:因为如果只有与共同规则有关的正义,那么机械地(由一种机器)施行的规则本身就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既没有考虑到诉讼当事人的独异性,也没有考虑到法官的自由。在正义被宣告的那一刻,在法律被施行的那一刻,这种中止和施行就这样(悖论地)相结合了(《Force de Loi》,第51页)。因此,"正义 "恰恰具有破坏-建构的悖论结构,即对法律的 "解构"。最后,解构主义并没有脱离政治,相反:"没有M主就没有解构,没有解构就没有M主"(Voyous,第130页),也就是说,没有对 "所有的条件性"所进行的"无条件的"的持续性批评(同上,第197页)。解构既谈论M主与自身的矛盾(批判)性关系,也谈论德里达对政治问题的介入类型(谨慎的、独异的、总是有背景的、从不想当然)。
通过对 "正义 "的认同,"解构 "因此显示出它是一种对国家法规解释的警惕性实践。一个 "权利 "从来都不是自我奠基的,总是被建构的,可建构的,因此是 "可解构的";而 "正义 "本身,作为决定的时刻,决定种的 "疯癫"(德里达在Force de Loi中引用克尔凯郭尔的话,第58页;在La Fausse Monnaie中再次提到这个主题,即对独异性,事件,绝对他者的关注,它们是无建构的,因此是 "不可解构的"。于是有了这样一个艰难的表述:"解构发生在正义的不可解构性和法律的可解构性之间"(《Force de Loi,》,第35页)。这一表述的复杂性不应妨碍我们把握一个相当简单的想法:无论我们是在阅读文本或哲学、文学、法律、甚至行政或政治性的 "档案",解构指的是结构的生命过程本身,即它们在自身的连续性中通过这种连续性所进行的自我更新,尽管连续性本身似乎是对更新的一种阻碍。从这个角度看,"解构 "远不是对事物本身的无偿暴力,而是要书写一切形式的实在之最一般性的、悖论的和差异性的结构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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