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法盲者道德大棒下的牺牲品
前端时间谷歌遭遇“低俗门”,一个自称是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网站点名谴责谷歌违法,CCTV也进行了所谓曝光,一时间沸沸扬扬。
我经过了一点简单的了解查证,发现这件事有两大疑问:
第一是该举报中心无权认定谷歌违法,该认定无效,甚至涉嫌侮辱商业信誉;
第二是道德大棒被滥用,谷歌无辜。
首先,据该所谓举报中心网页声称:“...经核查,“谷歌”...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这句话已经非常明确的宣布了谷歌“违法”。但是,我们有点法律常识的朋友都知道,在中国的法制社会,有权宣布违法的,只有法院。事实上,我们没有看到法院对谷歌的判决,该所谓举报中心的认定是毫无依据的。
那么,我们再看看该举报中心是什么角色。据其网站上的描述,该举报中心属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架设的网站。该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在民政部备案的行业社团组织。”。再往上追溯,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样看来,该所谓举报中心其实是一个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下属单位的一个网站。其角色基本上类似于前段时间被执法部门端掉的“全国牙防组”。很显然,这样的一家民间私人网站,是毫无权力宣称某人违法的。不仅如此,这种做法还涉嫌侮辱商业信誉罪。
第二,指责谷歌“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众利益。”,这种做法属于肆意挥舞道德大棒,充当道德警察,不仅涉嫌违法,而且更加的不道德。
首先是“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没有事实根据。技术上说,传播是一个主动行为,而谷歌没有制造淫秽信息,只是客观上收集了涉嫌淫秽的网站,更没有主动给用户提供这些网站。如果说任何刊载涉嫌淫秽内容的网站就都是在“传播”,那么这个尺度就因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界定作用。我们看到该举报中心也提供了谷歌的网址,那该中心是否也在“传播”谷歌这个淫秽色情网站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其次,该中心认定谷歌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公众利益。这个说法不仅标准模糊,而且尺度无限宽泛,更把该中心自己至于社会之上,代替社会和公众来做评价。这种做法就是所谓的挥舞道德大棒吧?
社会公德这个话题讨论起来太复杂,我想还是把角度缩小一点。仅仅从价值角度讨论一下所谓低俗内容吧。低俗这个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词语,至今我国还没有权威机构来认定什么是低俗什么是不低俗。当前我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党和政府都希望提升人民的道德水平,更好的宣传社会主义优秀文化。这一点我是非常认同的。但是社会需求是复杂的、多层次的,不同的需求就要有不同的内容来满足,否则就会产生不和谐。那么,人民大众的一些不太高雅的需求,是否能够简单的定性为“低俗”呢?我看不太合适。俗话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样一尊维纳斯像,有人认为是艺术,有人只看见裸体,我们难道能凭自己的立场来批评别人吗?
简而言之,社会道德没有法律标准,没有统一尺度,不应当进行人为否定。群众是有权选择自己的信息的,在某人看来一无是处的作品,对其他人却可能具有永恒的价值。那些充满着谎言、欺骗和虚构的童话故事,我们能说他们对儿童来说是低俗的吗?我们不允许孩子撒谎,却允许狐狸跟乌鸦用人的语言沟通并且骗下乌鸦嘴里的肉,我们有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有没有损害公众利益呢?
所以,不论谷歌事实上有没有传播所谓淫秽和低俗信息,我们都无权给它扣上违背公德的帽子。因为这顶帽子实在是太大了,大到能够扣下我们的地球。
我经过了一点简单的了解查证,发现这件事有两大疑问:
第一是该举报中心无权认定谷歌违法,该认定无效,甚至涉嫌侮辱商业信誉;
第二是道德大棒被滥用,谷歌无辜。
首先,据该所谓举报中心网页声称:“...经核查,“谷歌”...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这句话已经非常明确的宣布了谷歌“违法”。但是,我们有点法律常识的朋友都知道,在中国的法制社会,有权宣布违法的,只有法院。事实上,我们没有看到法院对谷歌的判决,该所谓举报中心的认定是毫无依据的。
那么,我们再看看该举报中心是什么角色。据其网站上的描述,该举报中心属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架设的网站。该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在民政部备案的行业社团组织。”。再往上追溯,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样看来,该所谓举报中心其实是一个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下属单位的一个网站。其角色基本上类似于前段时间被执法部门端掉的“全国牙防组”。很显然,这样的一家民间私人网站,是毫无权力宣称某人违法的。不仅如此,这种做法还涉嫌侮辱商业信誉罪。
第二,指责谷歌“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众利益。”,这种做法属于肆意挥舞道德大棒,充当道德警察,不仅涉嫌违法,而且更加的不道德。
首先是“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没有事实根据。技术上说,传播是一个主动行为,而谷歌没有制造淫秽信息,只是客观上收集了涉嫌淫秽的网站,更没有主动给用户提供这些网站。如果说任何刊载涉嫌淫秽内容的网站就都是在“传播”,那么这个尺度就因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界定作用。我们看到该举报中心也提供了谷歌的网址,那该中心是否也在“传播”谷歌这个淫秽色情网站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其次,该中心认定谷歌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公众利益。这个说法不仅标准模糊,而且尺度无限宽泛,更把该中心自己至于社会之上,代替社会和公众来做评价。这种做法就是所谓的挥舞道德大棒吧?
社会公德这个话题讨论起来太复杂,我想还是把角度缩小一点。仅仅从价值角度讨论一下所谓低俗内容吧。低俗这个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词语,至今我国还没有权威机构来认定什么是低俗什么是不低俗。当前我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党和政府都希望提升人民的道德水平,更好的宣传社会主义优秀文化。这一点我是非常认同的。但是社会需求是复杂的、多层次的,不同的需求就要有不同的内容来满足,否则就会产生不和谐。那么,人民大众的一些不太高雅的需求,是否能够简单的定性为“低俗”呢?我看不太合适。俗话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样一尊维纳斯像,有人认为是艺术,有人只看见裸体,我们难道能凭自己的立场来批评别人吗?
简而言之,社会道德没有法律标准,没有统一尺度,不应当进行人为否定。群众是有权选择自己的信息的,在某人看来一无是处的作品,对其他人却可能具有永恒的价值。那些充满着谎言、欺骗和虚构的童话故事,我们能说他们对儿童来说是低俗的吗?我们不允许孩子撒谎,却允许狐狸跟乌鸦用人的语言沟通并且骗下乌鸦嘴里的肉,我们有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有没有损害公众利益呢?
所以,不论谷歌事实上有没有传播所谓淫秽和低俗信息,我们都无权给它扣上违背公德的帽子。因为这顶帽子实在是太大了,大到能够扣下我们的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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