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女巫
罗四鴒
1485年10月29日上午,在因斯布鲁克市政厅会议室举行了一场宗教审判会,接受审判的是因斯布鲁克市居民伦娜·舒柏琳,涉嫌的罪名是“行巫术”。参与审判的人除教会法专家和教区主教戈瑟尔的特别代表等数人外,还有一位是罗马教皇任命的上德意志地区的宗教总裁判官海因里希·克雷默。
在当时,巫术是普遍相信存在的东西,因此,此次巫术审判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总裁判官克雷默的审讯让在场的人大跌眼镜,因为他对嫌犯涉及的罪行几乎只字不提,却不断讯问她的贞操与性生活问题。因为这位55岁的总裁判官认定,女巫自小耽于淫乐与人通奸,只要嫌犯生活有问题,便是女巫。这样的审讯当然遭到其他人的反对,主教代表最后忍无可忍下令休庭。等再次开庭的时候,主教方多了一名代表约翰·墨维斯。这位法学专家兼医学博士墨维斯对总裁判官克雷默先入为主的审判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指责其误导被告并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最后,法庭采纳了墨维斯的意见,被告无罪释放。
14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颁布圣谕《至诚的希冀》,坚决打击女巫与巫术。也正是在此次训令中,教皇英诺森八世任命克雷默为上德意志地区的宗教总裁判官。新官上任的克雷默原本想好好表现一把,却不料栽了一个大跟头,于是恼羞成怒,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写了一本长达几百页的手册《女巫之锤》。在手册中,克雷默首先证明了巫术的存在,以及魔鬼和女巫行巫的要素。接着论述了一些施巫术和破解巫术的方法。最后则详细论述了如何用司法手段铲除女巫,对女巫判刑。该书出版之后,被当时的神学家和宗教裁判官视为权威,成为此后猎巫运动的指南手册。
在《女巫之锤》出版之前,欧洲历史上已有巫术审判,但直到教皇英诺森八世颁布训令和《女巫之锤》之后,这种审判才演变为大规模的迫害运动,据统计,在这三百年间,数以万计,甚至有可能几百万人为此丧命,其影响甚至跨越大西洋,来到了北美洲的新英格兰地区。这便是1692年发生在离波士顿不远的萨勒姆镇的女巫审判案,在此次审判中,先后有20多人死于这起冤案,另有200多人被逮捕或监禁。
为什么起初因斯布鲁克法庭能有效阻止这样的审判,而此后的法庭却无法做到呢?原因很简单,其审判程序出了问题。按照当时女巫审判程序,首先是要有人向法庭“告密”,告密者只需要表示怀疑即可,其身份不仅保密,而且法庭调查费用也由受审者承担。更可怕的是这种怀疑本身就可以成为证据。其次,“由于巫术的隐秘性和不可明证的特性”,许多不着边际的证据也可提交法庭,如萨勒姆女巫案中的“幽灵证据”,即证人声称看到幽灵或是巫术行径也被当作有效证据。此外,一般罪行有证据和证人成立便可定罪,但这对巫术案基本无效。女巫的罪行需要嫌犯的自供,这种自供取得的途径便是酷刑,而遭受酷刑的嫌犯的痛苦表情也会成为一种证据。最为可怕的是,只要有人对审判表示怀疑或是对女巫表示同情,那么这个人也会受到同样的怀疑和同样的审判,“因为没有人会对女巫说好话的,除非他也是魔鬼的同盟。”而这样的怀疑同时又是有效证据。在小说家雪莉·杰克逊看来,这正是那些理性的人无法阻止女巫案蔓延的原因。这些程序错误也正是专断的总裁判官克雷默在因斯布鲁克市巫术审判时所犯下的错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认定被告是女巫了。要保证司法公正也很简单,只需如因斯布鲁克女巫案法庭所做,严格按程序审判不屈从权威即可。如萨勒姆女巫案中,将幽灵证据取消,案情便水落石出。
女巫审判早在18世纪便已绝迹,类似的巫术与巫术审判是否就消失了呢?权威干预与神圣暴力是否就消失了呢?或许每一个人都需要从猎巫运动中汲取教训。
1485年10月29日上午,在因斯布鲁克市政厅会议室举行了一场宗教审判会,接受审判的是因斯布鲁克市居民伦娜·舒柏琳,涉嫌的罪名是“行巫术”。参与审判的人除教会法专家和教区主教戈瑟尔的特别代表等数人外,还有一位是罗马教皇任命的上德意志地区的宗教总裁判官海因里希·克雷默。
在当时,巫术是普遍相信存在的东西,因此,此次巫术审判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总裁判官克雷默的审讯让在场的人大跌眼镜,因为他对嫌犯涉及的罪行几乎只字不提,却不断讯问她的贞操与性生活问题。因为这位55岁的总裁判官认定,女巫自小耽于淫乐与人通奸,只要嫌犯生活有问题,便是女巫。这样的审讯当然遭到其他人的反对,主教代表最后忍无可忍下令休庭。等再次开庭的时候,主教方多了一名代表约翰·墨维斯。这位法学专家兼医学博士墨维斯对总裁判官克雷默先入为主的审判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指责其误导被告并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最后,法庭采纳了墨维斯的意见,被告无罪释放。
14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颁布圣谕《至诚的希冀》,坚决打击女巫与巫术。也正是在此次训令中,教皇英诺森八世任命克雷默为上德意志地区的宗教总裁判官。新官上任的克雷默原本想好好表现一把,却不料栽了一个大跟头,于是恼羞成怒,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写了一本长达几百页的手册《女巫之锤》。在手册中,克雷默首先证明了巫术的存在,以及魔鬼和女巫行巫的要素。接着论述了一些施巫术和破解巫术的方法。最后则详细论述了如何用司法手段铲除女巫,对女巫判刑。该书出版之后,被当时的神学家和宗教裁判官视为权威,成为此后猎巫运动的指南手册。
在《女巫之锤》出版之前,欧洲历史上已有巫术审判,但直到教皇英诺森八世颁布训令和《女巫之锤》之后,这种审判才演变为大规模的迫害运动,据统计,在这三百年间,数以万计,甚至有可能几百万人为此丧命,其影响甚至跨越大西洋,来到了北美洲的新英格兰地区。这便是1692年发生在离波士顿不远的萨勒姆镇的女巫审判案,在此次审判中,先后有20多人死于这起冤案,另有200多人被逮捕或监禁。
为什么起初因斯布鲁克法庭能有效阻止这样的审判,而此后的法庭却无法做到呢?原因很简单,其审判程序出了问题。按照当时女巫审判程序,首先是要有人向法庭“告密”,告密者只需要表示怀疑即可,其身份不仅保密,而且法庭调查费用也由受审者承担。更可怕的是这种怀疑本身就可以成为证据。其次,“由于巫术的隐秘性和不可明证的特性”,许多不着边际的证据也可提交法庭,如萨勒姆女巫案中的“幽灵证据”,即证人声称看到幽灵或是巫术行径也被当作有效证据。此外,一般罪行有证据和证人成立便可定罪,但这对巫术案基本无效。女巫的罪行需要嫌犯的自供,这种自供取得的途径便是酷刑,而遭受酷刑的嫌犯的痛苦表情也会成为一种证据。最为可怕的是,只要有人对审判表示怀疑或是对女巫表示同情,那么这个人也会受到同样的怀疑和同样的审判,“因为没有人会对女巫说好话的,除非他也是魔鬼的同盟。”而这样的怀疑同时又是有效证据。在小说家雪莉·杰克逊看来,这正是那些理性的人无法阻止女巫案蔓延的原因。这些程序错误也正是专断的总裁判官克雷默在因斯布鲁克市巫术审判时所犯下的错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认定被告是女巫了。要保证司法公正也很简单,只需如因斯布鲁克女巫案法庭所做,严格按程序审判不屈从权威即可。如萨勒姆女巫案中,将幽灵证据取消,案情便水落石出。
女巫审判早在18世纪便已绝迹,类似的巫术与巫术审判是否就消失了呢?权威干预与神圣暴力是否就消失了呢?或许每一个人都需要从猎巫运动中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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