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刑诉法草案73条是秘密逮捕么
最近刑诉法草案73条莫名其妙地红了,最耸动的说法,这是秘密逮捕,是对公民的迫害。此说确实很能吸引眼球,但事实是这样的么?
首先,秘密逮捕是一个不好的词,容易带来不必要的联想,影响对问题本身的理解。其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逮捕”和“监视居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草案第73条是对“监视居住”所作的规定,把这称为“逮捕”,明显属于概念上的混淆。
第73条最为人诟病之处在于,公安机关可以把嫌疑人控制起来,又不通知家属。这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嫌疑人权利的规定,但把它和迫害联系起来,进而说成是一种倒退,则是很不负责任的。因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嫌疑人,按照现行的刑诉法,完全是可以实施逮捕的,而且也可以不通知家人。换言之,如果把73条和秘密逮捕扯在一起,修正案至少不比过去更糟。另一方面,有些人指出对于监视居住缺乏详细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可能很恶劣。这当然有道理的,但是通常理解,监视居住的条件会比逮捕好(在我国的刑诉法体系下,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是程度依次递进的强制措施)。而且说得难听点,若是真要整人,直接逮捕就可以了,哪里还需要监视居住?从这个角度看,这次73条受到如此大的关注其实并无必要。
这里插一段,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而不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写在法律里是否合理呢?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个是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定。其实并不简单如此,最近刑诉法总是会和迫害等政治敏感的概念联系起来,但是刑诉法需要处理的情况远远多于此,在某些时候刑诉法会需要处理一些比较极端和紧迫的情况,比如恐怖主义或者极端暴力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在刑诉法中保留一些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利于应对一些更突发的情况。有些人提出因为严苛的规定会被滥用,所以就要把所有的规定都定的比较人畜无害,这当然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但就我个人的观点这更多的是拿不同的风险加以权衡的过程,是极端犯罪带来的损失更大,还是失控的公权力危害更大,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显然的答案。至于怎么平衡,我们现在能够把这个问题摊开来讨论,在微博上互动,人大会上的讨论被关注,确实都是进步,也是找到平衡的办法。
说完最坏的情况,接下来说点正面的,这次刑诉法修改之后,实际上大为限制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本来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并列的,现在只有在可以逮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实际上,这算是对逮捕的一种缓和。而且本来监视居住是不必通知家属,现在则严格限定了不通知家属的情形,这个同样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其实如果仔细看看73条上下文就会发现,这一部分的变动主要的侧重点在于监视居住规定从原来和取保候审并列的一个不痛不痒的制度,成了一个看上去有实践意义的东西,特别是在其他场所监视居住使双规终于被合法的纳入刑诉法的体系中来了。双规本来是一个上刑法和刑诉课必然被吐槽的东西,现在能有个合法的身份也是不错的。
最后无责任吐槽两点,其一,公知这次的表现实在太差了,在和公权力对话的时候不仅露出一副得陇望蜀的嘴脸,却又偏偏在搞不大清楚状况的胡说,才搞出了秘密逮捕这种大词,我只能说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不想要这样的队友。其二就是我一直没搞懂为什么73条成了众矢之的,73条摆明了就是说双规的,批评73条如果我愿意玩阴谋论的话,完全就是有官员在后面作祟么。
首先,秘密逮捕是一个不好的词,容易带来不必要的联想,影响对问题本身的理解。其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逮捕”和“监视居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草案第73条是对“监视居住”所作的规定,把这称为“逮捕”,明显属于概念上的混淆。
第73条最为人诟病之处在于,公安机关可以把嫌疑人控制起来,又不通知家属。这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嫌疑人权利的规定,但把它和迫害联系起来,进而说成是一种倒退,则是很不负责任的。因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嫌疑人,按照现行的刑诉法,完全是可以实施逮捕的,而且也可以不通知家人。换言之,如果把73条和秘密逮捕扯在一起,修正案至少不比过去更糟。另一方面,有些人指出对于监视居住缺乏详细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可能很恶劣。这当然有道理的,但是通常理解,监视居住的条件会比逮捕好(在我国的刑诉法体系下,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是程度依次递进的强制措施)。而且说得难听点,若是真要整人,直接逮捕就可以了,哪里还需要监视居住?从这个角度看,这次73条受到如此大的关注其实并无必要。
这里插一段,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而不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写在法律里是否合理呢?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个是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定。其实并不简单如此,最近刑诉法总是会和迫害等政治敏感的概念联系起来,但是刑诉法需要处理的情况远远多于此,在某些时候刑诉法会需要处理一些比较极端和紧迫的情况,比如恐怖主义或者极端暴力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在刑诉法中保留一些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利于应对一些更突发的情况。有些人提出因为严苛的规定会被滥用,所以就要把所有的规定都定的比较人畜无害,这当然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但就我个人的观点这更多的是拿不同的风险加以权衡的过程,是极端犯罪带来的损失更大,还是失控的公权力危害更大,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显然的答案。至于怎么平衡,我们现在能够把这个问题摊开来讨论,在微博上互动,人大会上的讨论被关注,确实都是进步,也是找到平衡的办法。
说完最坏的情况,接下来说点正面的,这次刑诉法修改之后,实际上大为限制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本来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并列的,现在只有在可以逮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实际上,这算是对逮捕的一种缓和。而且本来监视居住是不必通知家属,现在则严格限定了不通知家属的情形,这个同样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其实如果仔细看看73条上下文就会发现,这一部分的变动主要的侧重点在于监视居住规定从原来和取保候审并列的一个不痛不痒的制度,成了一个看上去有实践意义的东西,特别是在其他场所监视居住使双规终于被合法的纳入刑诉法的体系中来了。双规本来是一个上刑法和刑诉课必然被吐槽的东西,现在能有个合法的身份也是不错的。
最后无责任吐槽两点,其一,公知这次的表现实在太差了,在和公权力对话的时候不仅露出一副得陇望蜀的嘴脸,却又偏偏在搞不大清楚状况的胡说,才搞出了秘密逮捕这种大词,我只能说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不想要这样的队友。其二就是我一直没搞懂为什么73条成了众矢之的,73条摆明了就是说双规的,批评73条如果我愿意玩阴谋论的话,完全就是有官员在后面作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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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贵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12-03-16 00: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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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12-03-14 13: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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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浪游者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12-03-14 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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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护士毒舌猫-虞兮虞兮奈若何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12-03-14 0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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