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积木和盖房子
约翰·密尔说,什么时候法律能够规范人的行为?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当人的行为对社会上其他的人造成危害的时候。也就是说,在密尔看来,道德不能成为法律惩戒一个人的理由。 到底能不能呢?这是一个太大的问题。之前阅读“法律和社会”关于H. L. A. 哈特与英国德夫林勋爵论战的材料时,他俩争论的是这个大问题的一个子问题:法律应该规范性道德么?比如是否应该规定不准同性恋结婚、不准变性人结婚、不准一夫多妻、不准登广告卖淫…… 德夫林认为应该规范,理由主要有—— 第一,社会存续的前提是共识。关于这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理想的解决方式是交由随机选出的陪审团成员,进而形成了有效的法律判决。也就是说,道德问题应该转化为事实问题,如果判决支持,那自然成为新的社会共识,如果判决不支持,那就说明社会还没准备好。第二,没有人能够掌握绝对真理以进行终极性的对错判断,因此,社会需要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引和规范。 哈特认为不应该规范,理由主要有—— 第一,如果社会本身就是坏的,比如纳粹、比如奴隶制,这样的社会瓦解了是好事。第二,即使不对社会进行道德判断,社会的存续的确也需要共识,但历史上没有哪个社会是因为法律没有对性道德进行规范和约束而走向毁灭的。第三,性道德与不准杀人、盗窃等方面的道德约束不同还表现在,性关乎于本能,是一种日常需要。第四,性,是双方的事情,是小范围的事情,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同居可以,但不准登记,是说不通的。 人的天性大抵是向往自由的,而且知识分子能够包容的事物貌似总是很多,所以,当老师讲解完两人的观点,让全班人举手表决的时候,只有我是赞同德夫林的。但我也有所保留。因为德夫林的判断是一刀切的,不对就是不对,和公开还是私密无关。但我更倾向于“不告不理”,比德夫林软和一点。我“和稀泥”的界限在哪呢?就在哈特认为说不通的地方,“同居可以,但不准登记”,理由则是德夫林的那个——社会还没有准备好。 可哈特的质问是:没准备好又怎么样呢?对性道德不进行约束不是洪水猛兽啊!哈特认为,不应该把关于性的道德约束和关于杀人、盗窃等方面的道德约束捆绑在一起,看成一张无缝的网(a single seamless web),在性方面,完全可以有所突破——网本就应该有缝! 如何回答哈特的问题?我想到了另外一个比喻——由积木搭成的房子。每一块积木分别代表了我们对社会某一方面的共识,这些积木有机结合,整栋房子便代表了总体的社会共识。社会进化是什么?不是拆房子,而是盖房子。有些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意思。“作”的是随着认识的不断发展变化,不断打造新积木;“息”的是生活在旧有的社会总体共识里。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也就逐渐发现老房子的格局不适——不只是哪一块具体的积木不对,因为所有的积木其实都有了新形状。 而哈特所做的工作很像我们小时候常玩的,不断抽掉积木,却要保持房子不倒——不是盖房子,而是拆房子。事实很可能如哈特所说,虽然拆了这块积木,但房子并没倒,但问题是,就算房子格局不适,我们也不想住进破房子。更何况必须承认人有局限性,不可能获得全面的认识,积木挨着积木,哪里那么好拆?拆上了瘾,拆了这块,再拆哪块?再往上推,其实就是哈特讨论的出发点,密尔的那个美好想法——只有当人的行为对社会上其他的人造成危害的时候,法律才应该介入。 真是这样么?“语言和文字是不负责任的,它们可把一切都推至高潮”,那么,顺着哈特的逻辑,来面对一下现实的高潮吧。快要下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看了条关于德国食人魔吃人的新闻。在那些赞同哈特的同学们对此纷纷表示不可思议时,老师适时地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同学们,你们现在改变自己先前看法了么?” 什么看法?当然不是关于同性恋的看法,而是关于哈特论证的看法。在我看来,哈特的论证之所以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是因为那既可以用来证明同性恋合理,也可以证明食人魔合理,拆哪块积木都可以用。于是,论证本身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你能接受什么。你能接受同性恋,就接受这个论证。你不能接受食人魔,就拒绝这个论证。那还是论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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