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悦悦,我们说

鲁闽 鲁闽 2011-10-24 15:14:04 已编辑 广东
枯墨子
枯墨子(一期一會,雨天決行。)

上学期学民法课的时候老师说他和江苏省高院的人吃饭时那边的人告诉他,那个老太太确实是彭宇撞到的。其实现场时有监控的,只不过那个监控不是公安部的而是XX部得,不能调去录像否则会暴露摄像头位置,所以才这么判的。

☣妙☠
☣妙☠(鄙视自我,然后再回归我自我~~)

……我觉得小悦悦在天堂如果能看看视频回放的话一定也会好奇一件事……妈妈去抱起她的时候表情怎么会那么平静……

海之岚
海之岚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3044237//    关于小悦悦事件,今天终于有人说出了我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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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注销](别打扰……)

最后,我要来说说彭宇案。有人说,因为彭宇案法官错判在先,所以全国有了这,有了那,如今又有了小悦悦。这条逻辑很美,但要成立,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彭宇真的没有撞倒那个老太,也就是说,彭宇案的法官真的错判了;第二,后来诸多事件之所以会是这样,是因为这些冷漠的人们都清楚知道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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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得看到一个事实,这个法官的判决之所以让人不服,不在于他判“彭宇败诉”,而在于他“根据情理,彭宇应该如何如何,彭宇这样做法根本不合常规,正常人不可能会做”,来判彭宇败诉。

误判、错判、或审判有问题,这是正常现象,法制再全的国家也有,而且,它不能成为人不做好事的借口。

可是,“情理判决书”,真的是一个很大很大的问题,它不是“彭宇做好事却败诉”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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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注销](别打扰……)

2011-10-24 15:25:09: 大舌丸 (一期一會,雨天決行。)  上学期学民法课的时候老师说他和江苏省高院的人吃饭时那边的人告诉他,那个老太太确实是彭宇撞到的。其实现场时有监控的,只不过那个监控不是公安部的而是XX部得,不能调去录像否则会暴露摄像头位置,所以才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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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彭宇撞到的,都不影响“情理判决书”的混蛋性质

枯墨子
枯墨子(一期一會,雨天決行。)

其实我也想过,彭宇案的判决就能对社会风气能产生多大影响呢?还有,假如事实真的像我们老师说的那样,怎样判决才最合理呢?

Mongo
Mongo(wayfaring stran...)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问题吧?

夏目乱猫
夏目乱猫(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消费社会,什么都可以当做是个噱头,都是可以产生效益的。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 :因为你这句话,我在“这其实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后面又加了一句——好些人言必称欧美,那么,正在学侵权法的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普通法的判决里充满了common sense和normal people。情理是很正常的东西。不是什么混蛋。

@大舌丸:说影响了当年的一些南京人,我信,说影响了社会风气,我是不信的,我一个学法的,都不见得那么在意彭宇案,一般人不太可能比我更在意。如果事实真的是那样,我认为这样判从结果上看就是完全没有问题。法官判案,本来就是可以用情理的。之所以看起来不合理,是因为不合理的报道妖魔化了。我引的这两段,我认为法官的说理很充分了,彭宇的做法的确不是一个常人思路。

海之岚
海之岚

别说是个大活人被活生生碾过去了,就算只是遇到路上两车相撞的情景,路人都会纷纷侧目的,如果有一滩血的啊什么的围观的人就更多了……以我的经验,偶尔路上看到死猫和死老鼠真的都会受惊吓并且绕路走的,视频上的人淡定得都不正常了!难道大家的心理素质都这么强大?虽说道德水平是在下降,但是遇到这种事情还这么淡定的人,不符合正常的人**?而且也不符合中国人爱凑热闹爱围观的国民**? 小女孩妈妈的反应也不大正常。 事件透着诡异啊……想想有点白毛汗的感觉。 不知道为什么,真的很反感这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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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仔细看了那个视频,车子碾过去之后,小悦悦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几个路人竟然就直接走过去了,遇到这种意外,他们一点都不惊讶,换我肯定不能自控的大叫大嚷了,太不正常了吧,普通老百姓又不是FBI,一辈子能遇到几次这种流血事件?竟然如此淡然,平时在路上走,看到个死耗子被车碾出血来,还得恶心一阵呢,那些路人的表情仿佛小女孩是袋垃圾。。。有没有人有同感????


有人认为此事牵扯灵异,说确实有人真的没看见。

枯墨子
枯墨子(一期一會,雨天決行。)

确实可以用情理,但是自由心证也是有度的。而且法官的论证也不是那么充分,比如第一点推断:“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就不能说服我,如果被撞倒的是个老人,我觉得救人应该是第一位的。而且判决全部是基于这一系列不合常理的行为做出的,但这一系列行为是否有证据能力呢?

伞保护协会
伞保护协会(百年はもう来ていたんだな)

我做一下笔记。。lz关于彭宇案的大概意思是

  1. 彭宇案这个个案并不太支持“见义勇为有很大风险”的判断(这是就其判决理由而言。我觉得事实上是不是错判似乎不是最重要的)
  2. 即使是考虑大家无视判决书构造出来的彭宇案,其影响力也很有限,至少不能直接联系到十八路人。

我印象里见义勇为有风险这个观念是老早就有的,帮人反被讹被打的故事也早有流传。也许大家的这个观念是不断被各种各样的案例和故事加强,而每个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可能都有不同的来源。彭宇案只是因为出名所以这次才被舆论引用。要做直接因果联系确实可能没什么根据,但是宽容一点理解的话,类似于(至少是我们想象的那个)彭宇案的事情是导致大家不敢见义勇为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我觉得这个说法还是过得去的(尽管如果你是对的,彭宇案就是个错误的例子)

Li Quanyi
Li Quanyi

人们之所以这样冷漠,是因为国家法律对公民没有保护的屏障,大家没有安全感,所以每个人只有借助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这是动物的起码本能,我看中国人也就具备这点意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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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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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可见」

air
air(可惜不是你)

那个视频里面的人就好像FBI训练出来的心理素质一样。

罗马路
罗马路(他在那里混江湖,还是江山?)

你的文章太长了,三两句说明白的问题,你非要搞一篇子

WALL•E
WALL•E(EVA~摊着电板等你回来)

第一,如果是见义勇为,为什么没有呼吁周围的人抓坏人?第二,即使是见义勇为,至于送佛送到西么? 就是看到这个第二使得我现在能够很坚定的一次一次从一个个跌倒的人面前走过去,果断地坚定的走过去。我认为如果对方是一个老人,摔倒之后在子女没有到之前如果他有身体问题我送到医院很正常,但是现在被认为不正常了,那我索性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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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可见」

NoTor
NoTor(On ne sera jama...)

@一只大熊猫 说得在情在理。lz似乎因为急着抢占道德高地,自己也落入批判的那一类“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的人中去了。 彭宇案是有符号象征意义的,正因为民间广泛存在利用别人的同情心来行骗,讹诈甚至恩将仇报的情况,才让“彭宇案”成为这一类事件的代表,以更有力的方式传播开来。最普通的人民群众本来也就“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那一类人。这样一来,彭宇是不是有罪,反倒不重要了,这成了社会冷漠合符理性的官方注解。 如果一定要说媒体对“彭宇案”、“许云鹤案”甚至“十八路人案”有什么情绪化的误导,这完全是媒体的自由。作为国家法律的诠释者和执行者,法律机关与媒体的互动却完全缺失,失去了让民众了解故事的另一面(如果存在的话)的机会,这绝不是媒体的责任。

NotNPC
NotNPC(嘿,愉快的人啊)

1.小悦悦事件,我不相信国人有如此冷漠的心,我想当时光线可能比较黑暗,如果这个猜想成立,那么路人的表现基本可以解释。 2.楼主的一些观点很不能让我这个非学法律的人信服,比如说你认为见义勇为首先应该阻止肇事者,比如你觉得彭案与人们对助人有风险这样一种意识有因果关系,我不知道学法律的究竟逻辑能力如何。还有楼主的常理跟我的常理还真不是一个常理。

不管基于1还是2,都得不到楼主要论证的观点,而且楼主蛮矫情,至少这篇文章看到的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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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一只大熊猫:判决的后文还有这样一段——“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如果你多了解一下民法和侵权法的有关知识,就知道你说“这判决就是不合理”是武断的,而不是法官武断。

“一句‘彭自称未与老太相撞,但徐某撞到了彭宇,’语义矛盾,缺乏合理性,出处不明,缺乏细节说明”这话就有些上纲上线了。如果你仔细读一读判决和相关报道,就知道这话出处很明确(彭宇质疑的只是非原件),语义也不矛盾,也不是不合理的。比如,如果你想认定彭宇无罪,大可以这么理解——他下车时并没有撞到老太,而是老太自己或许因为赶车走路没站稳、身子歪到彭宇身上然后倒在地上了。

过错责任制度你了解得也不够细,谁主张谁举证是大原则,但在一些特殊环境下,是有所突破的,并非一成不变。推理本身不等于主观臆断,而是要分析的。

对于媒体的报道,我的确不满意,其实好些法律人也和我观点不同,而和媒体相似,抨击太夸张了,我没有那个能耐,批评一下,行使一下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总是可以的吧?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notorious :“可许多报道根本就不管不顾判决书,只是锁定了一句“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啊”(有的说是彭宇说的,有的说是彭宇的证人陈先生说的),做足了噱头,却再也刹不住车,一路开到了小悦悦事件,写出了一连串看似深刻、其实矫情的报道来,自high得很。”——这就是我眼里不负责任的表现,媒体不看判决书,不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就开始胡抄胡写,不是第一次了。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wall`E:“摔倒之后在子女没有到之前如果他有身体问题我送到医院很正常,但是现在被认为不正常了”——我截取的判决书只有两段,你误会了,彭宇是在家人到了之后,还去了医院和派出所,然后到了医院也没有走掉的。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Point&Pointer :那是我没有表达清楚,不是说见义勇为应该先抓住肇事者,你可以重新读一读判决里的这一段——

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是别的人撞的,法官认为,很难跑掉,但没有人任何人看到还有别的人,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没有别的人有机会、有可能和老太接触,那么,因此法官认为,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小悦悦事件,网上有视频,我没有看,你有兴趣可以去看一看,我只听说当时在下雨。

另外,矫情我不回应,因为这是个人体验,各不相同。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已注销]:因为我没有看视频,不能对他们的具体行为做评价,但我不想用道德低下来形容,网上有一篇中大博士写的那个五金广场的调查报告,可以一看。

除此之外,我能说的已经在这篇文章里说了——那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些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心理学有解释,好像叫社会冷漠,社会学也有解释,那就是费孝通先生那个有名的熟人社会相对的陌生人社会了。认识与不认识,是很要害的差别。打个比方,一个厨子,他不见得会做一碗变质的菜mai给隔壁老王,但他的确可以把这碗菜mai给高速路上偶尔经过的司机。爱有差等,这是人之常情,也是熟人社会能够延续的道理所在。但如今,熟人社会瓦解,陌生人社会逐渐形成,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道德问题。

总而言之,不少人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但我认为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当然,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我认为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海之岚:如果说道德真的在下降,我觉得你拿来的这篇,倒是可以作为一个注脚。小悦悦的妈妈反应不正常么?我觉得很正常,我把以前一篇文章里的一段复制过来,你可以看一看——

第三个不是电影,但有电影的味道,是演员李勤勤在接受采访时说的亲身经历。有天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是她的日本前夫在中国出差时出车祸死了,在这前夫身上搜到了她的联系方式便打了来,让她赶紧去现场帮忙处理后事。一天下来,人都是懵的。直到晚上回到家,木木地端起饭碗,她想起前夫再也吃不上这餐晚饭了,大哭起来。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何妙妙☠ :回复海之岚的话也可以回复给你看。

小悦悦的妈妈反应不正常么?我觉得很正常,我把以前一篇文章里的一段复制过来,你可以看一看——      第三个不是电影,但有电影的味道,是演员李勤勤在接受采访时说的亲身经历。有天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说是她的日本前夫在中国出差时出车祸死了,在这前夫身上搜到了她的联系方式便打了来,让她赶紧去现场帮忙处理后事。一天下来,人都是懵的。直到晚上回到家,木木地端起饭碗,她想起前夫再也吃不上这餐晚饭了,大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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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一只大熊猫:这要展开就太麻烦了。你慢慢学着,就知道了。

我说出处明确,意思是知道这份东西哪里来,不是随便拿出来的一件东西,是这个意思。

我前两天看了个案子,香港的。原告在路边,被一辆突然拐过来的摩托车撞伤了。原告说自己在等车,然后这辆车突然就撞了过来。被告说自己是为了避让另外一辆突然改道的小汽车,所以才紧急转弯的。原告说没有看到有什么小汽车。

法官说,根据常识,原告一是在等车,二是不会开车,因此,她根本就不太可能注意到当时的路面车况。而被告在问询中,被原告律师逮到一个破绽,被告在第一时间的笔录中声称自己时速多少,估计那个紧急改道的小汽车时速又是多少,后来的供词又出现变化,事实上,即使变了,如果测算一下,也不太可能造成他所说的必须避让的状况。对此,被告承认自己之前是随口说的。而法官的说法让我大跌眼镜——法官说,如果被告真心撒谎,照常理就会死咬到底,但被告没有,主动承认错误,表现良好。法官又说,有开车经验的人都知道,被告所说的左边后视镜很难看到超车改道的情况是属实的。因此,法官认定,被告的确是避让别的车才不小心撞到原告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这是一个有效的判决,那么,你觉得这个说理如何呢?

荒谬的似水年华
荒谬的似水年华(It's destiny)

看了全文,给我的感觉是:1,、LZ举证责任没学好;2、LZ不懂得常情推论觉得不能够建立在无证据基础之上;3、LZ认为判决书中的“合乎情理”来解释彭宇行为的不合乎情理,那么彭宇有必要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情理吗?他有这个义务吗?没有。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断其他人行为的不合常理,本身就是个伪法学者,所以说----主审法官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思维。

WALL•E
WALL•E(EVA~摊着电板等你回来)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 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 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 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 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 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 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 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 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 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 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 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 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 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 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 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 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 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 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 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 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 ,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 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 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 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 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 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 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 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 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 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 款。

这是判决书的原文,说实话,除了被告在派出所笔录的那部分确实存疑之外其余部分大家可以来参考一下到底是不是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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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

「内容不可见」

。。。
。。。(精神病患者)

最后一句太是亲的套路了。康桑欧米达

小p
小p(心静如水)

对彭宇案我的理解和LZ还不太一样,我觉得虽然这个案子和道德木有关系,但是法官在技术层面上还是有瑕疵的。这是我前几天自个写的,如果有兴趣不妨看看https://www.douban.com/note/179181398/

花那
花那(cloud mountain ...)

小悦悦事件整个社会的论调是因为冷漠,可能我们太需要温暖了吧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一只大熊猫:你好认真,我好感动。

对于那份东西,如果真要死抠,肯定不能用,手机拍的,还是老太的儿子拍的,原件都找不到了,怎么能算数?

至于英美侵权法,你谦虚了,你说的几点,虽然宽泛,但的确是基本要点了(当然,还有很多变通和发展)。但是否就上升到了你说的“拿不同法系下的判例来比较中国的判例,完全不能说明中国的法官在按照别的法系下可以进行的推论,在中国便是合理、合法的,不然中国自己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何在”这样的高度?我想不是,可以借鉴,可以比较,而且我的思路也不是你说的这个。我之所以要讲常情不是不能理解的说理方式,是因为我之前看到了好些评论,直接就说:哇,这也可以?法官自己说哦,不法治啊。于是,我的观点仅仅是,诉诸常情是可以的。即使在我国,民法通则也有公序良俗等等的规定,绝不能一杆子打死,说这种思路就是错的。那不过是因为说这话的人自己见识短浅罢了。——他们向往英美法治,但其实连英美法治到底是什么样子,都不知道。那么掀起一角,看看英美法是什么样子的,这才是我的本意。

那句话的关联性在于,我之前没有讲清楚,摩托车的车主说,那辆改道的车是从他的后方超车之后又改道的,所以他要避让。

被告的信口说,只是限于对车速的判断,法官采信的是其他的内容,而不是他胡说的车速。另外,在法官看来,被告勇于承认错误,值得肯定——这是让我惊异的地方,因为完全可以是另外一种解释——你胡说了这个,就有可能胡说那个,于是统统都不采信。

但我不能说法官是傻逼,因为两种说法都是可以存在的,就看你如何选择。我们所见的,只是成为文字的判决书,而在法庭上,双方的表现到底如何,我们不知道。但法官是知道的,那么,当法官诉诸文字时,心里有具象,那构成了他判断的依据。

这是一个小案子:Yeung Oi Hing v. Lee Kwai Yip

多说几句。人活着,有意思是思考,新问题层出不穷,许多都值得分析。有一套理论工具自然不错,但不能太自信,凡事都往理论框架里套,做静态分析,我觉得那样就很没劲了。

你讨论的态度很好,我很欣赏,但像荒谬的逝水年华所写的那一段,我就无法回复。我想说的是,如果法学只是1234这么简单,那就根本不是学问了,随便逮个人,背一背,马上就可以说出来,算什么学问呢?

荒谬的似水年华
荒谬的似水年华(It's destiny)

哦,呵呵,法学的确不是1234那么简单,也不是简单的装进套子成品出来即可,可是有些原则我们是必须尊重和遵守的,更不是背一背:) ,我们讨论事情的时候别太泛化,别给人扣帽子,别虚张声势,就事论事即可,我说的就是彭宇案,不扯其他的,我也只是针对彭宇案而言。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 荒谬的似水年华:你所“尊重”的“原则”,和我所理解和知道的,不一样。我不知道你是从哪里学来的那三点,然后来给那个法官扣帽子的。所以我说,我无法回复。

荒谬的似水年华
荒谬的似水年华(It's destiny)

唉,这次我说详细点。之所以说彭宇案的法官缺乏法律素养和理论思维,是因为在此案中没有直接证据,只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法官判定原告受伤是基于外力所致,其实根本原因来自于这份派出所的证据,因为该份证据证实双方存在碰撞。那么派出所的证据,是合法的吗?严格来说是非法的,因为它是电子文档,还是誊写下来的,且没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如何认定真假?!也就是说,法官认可了这份非法证据,继而相信原告受伤是基于外力所致------推导出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推导出被告负举证责任,即要提出与派出所证据相反的证据----此时,天平已经倾斜在原告方------再加上200元垫款及等等所谓的常情推论------最后导出:被告撞伤了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这一证据链条最大的薄弱环节是派出所证据的真假,所以在判决书中我们看到其特意注明文档的制作时间以证明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证据的合法性,法官忘记了!这样通过电子文档誊写形成的文字材料,没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或手印,更苛刻点,连形成的时间都不是当天,如何能够认定其是合法真实证据?!证据的存在,首先要究极其形式的合法真实,然后才能谈及其实质。所以我只能说该法官没有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没有了这一关键证据的支持,法官所谓的常情推论完全失去了基础,在这仅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的支持,如何能够判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更何况,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原告!所以彭宇案,法官就是利用一个非法的证据使得自己的常情推论拥了基础,利用这个非法证据使举证责任倒置,这简直是荒谬可笑的! 好了,我都说这么多了,说的再明白不过了,什么原则之类的,我想也不必再明确说出来了。

荒谬的似水年华
荒谬的似水年华(It's destiny)

正如我回应一个推荐的豆友说的:本案不过是在法官各打五十大板、平息了事的心态支配下做出的判决,从这方面来说,也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虽然现在这种民事解决的方式很多,但这种情况下,大多是走调解途径,真要是对簿公堂,就该一针一眼的来计较。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荒谬的逝水年华:“最后导出:被告撞伤了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说这话,表明你没有仔细看过判决书。(“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

我的兴趣在于法官的推理,大致就是我简化出来的三点:第一,如果是见义勇为,为什么“撞人者”可以在不可能轻易逃逸的情况下消失得无影无踪?第二,即使是见义勇为,既然家人已经到场,还至于送佛送到西么?第三,假如是见义勇为,为什么之前不提现在才提?我认为这推理本身没有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了么?我认为没有。你说了这么多,但我还是开头那句话,你没有仔细看判决。

NoTor
NoTor(On ne sera jama...)

请几位再分析一下去年的郑州”李凯强案”,同样是双方平担责任的判决: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1OTY4OTY4.html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荒谬的逝水年华:我想了想,你的观点或许是,既然那个最初始的、最重要的证据严格来说都应该不采信,门都关了,那后面说什么都是废话。

但我的看法是,严格说来的确可以不采信关上门,但问题是,“彭宇方并没有争锋相对地否认“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这句话,也就是说,不管谁撞谁,结果的确是两人撞到一起去了”,压根就没有提什么见义勇为的事情,那么,这完全可以构成继续分析的理由。一个人如果真的见义勇为,为什么第一时间会说出自己“被徐XX撞到了”这意思呢?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 NoTor:你给的是视频,而且是倾向性非常明显的视频,媒体这种道德制高点的倾向,我这篇里面已经分析过了。关于事实部分,几乎可以说没有,说理也看不到。

我推荐你去看这个页面: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66593897.html

顺带摘几段——

两位证人

为李凯强作证

张先生:那天我从北向南到建设路,经过大转盘时,看见有个老太太坐在地上,她离我有几米远,我看到一个小伙子走到对面去扶她,等我走到他们旁边时,我听到老太太说,你撞着我了。当时我就想,他离你这么远,怎么撞?后来想以后小伙子遇到什么麻烦的话,我想给他做个证,我就主动把联系方式给小伙子了。

窦女士:我家住西郊,那天下午我刚好路过那儿。当时看到老太太已在桥墩下坐着,李凯强还骑着个电动车,还没下车,他离那老太太有两三米远。老太太叫他了,“你过来扶我”,李凯强把车停下过去扶她,她就说李撞她了。后来听网上说李凯强带个女朋友,我确实没看见,当时就是他自己。

法庭上,宋老太方提交了4份证据,证明了李凯强与宋老太两车发生碰撞的事实。首先是交警部门对李凯强做的询问笔录,李凯强说,感觉有人蹭他一下;其次,现场播放视听资料,河南9套DV拍客问李凯强时,李说“她碰着我了……”第三,央视《大家看法》记者采访当时交警三大队民警腾警官时,谈及交警部门作出的“无法查清”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什么时,腾说,认同两车有接触,不论是你撞我腰了,还是我蹭你了,交通事故是存在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无法查清。第四,是山东电视台的一段视频资料(在法庭上因为接触不良没能播出),李凯强在面对媒体和民警后多次提到曾经发生过碰撞。

宋老太的代理人说,4组证据都证明了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有民警的多次笔录,李凯强也承认了撞的事实。

“蹭和碰撞是两回事。”李凯强的代理人同时也让法庭播放了央视报道中另外一位交警的说法。这位交警说,现场看李凯强的电动车较好,没有碰撞的痕迹,也无损伤,事后再次查看了李凯强的电动车,没有发现新的伤痕。

NoTor
NoTor(On ne sera jama...)

谢谢你转过来的资料。相比“彭宇案”,“李凯强案”能证明相撞事实的证据就充分得多。我依然同意@一只大熊猫 所说的:    综上所述,本案所谓的“两人相撞事实”,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除了您所说的法官的三个问题的“事实”和“推论”,建立在如此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的判决和公平原则的适用,自然更不能令人信服。      这一点,您并没有做出正面回答。同时我认为仅仅用“司法实践”来解释远远不够,所谓“司法实践”,往往有合理的实践运用,也有不合理的。一个负责任的合理的判决要经得起后人的考验和质疑。      希望等@一只大熊猫 找到了正式的案件材料,能告诉我们更多的细节。   

荒谬的似水年华
荒谬的似水年华(It's destiny)

LZ,我觉得你没有仔细看判决,原被告双方相撞的所谓“事实”,是从派出所那份证据推导出来,被告根本没有承认这份证据的合法性,同时被告否认了与原告相撞,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相撞这一情况,是被告在说,是派出所的那份证据在说而已。

荒谬的似水年华
荒谬的似水年华(It's destiny)

还有,LZ你的兴趣点很适合去做侦探或公安,但对于法官而言,唯一能定罪量刑或者判决的,唯有证据,唯有建立在证据之上的有限合理推论。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荒谬的似水年华:你的想法,我大致了解,但我对你的”三唯“持保留意见。那是你的看法,不是我的看法,这并不意味着你对法律的看法比我更正确,所以,做侦探还是公安这种话,你还是留着,我不受用。我持保留意见,不代表我反”证据“。

@notorious :”一个负责任的合理的判决要经得起后人的考验和质疑“,这话上纲上线、而且自我感觉过于良好,我不喜欢。我对那个判决,是从结果出发的。我不喜欢媒体的片面报道,有那么雷人么?我看重法官的分析说理,而且我认为说得通、说得透。当缺乏原件的时候,是不是就一概不采信,然后驳回?我认为不行,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如果通过逻辑分析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这种时候,我想法官应该有些能动性。

碰瓷不是没有,或许还很多,但不见得彭宇等人就是遇到碰瓷了。媒体的报道都太单薄了。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另外,我补充一下,即使缺乏原件,严格就是要原件,那也有个变通。因为他们前一天的确和警察交代过事情的状况。彭宇是不是说了自己被撞没有撞人的话?关于此,警察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的。

NoTor
NoTor(On ne sera jama...)

@鲁闽 你喜不喜欢并不重要。理解法官为什么这么判,这么判有没有问题,这才是我关心的,跟自我感觉良好不良好没关系,也没有必要在这里炖人参公鸡嘛。      为什么我抓着@一只大熊猫 提的证据有效性问题不放?因为这直接涉及到判决的依据。如果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法官的自由心证来说理而非确实有效的证据,那么雷人之处就来了。判决书这么说: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这句算合理地根据常理推理。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这话就是在说,根据法官的意见,“急着管受害者,而没有赶紧抓住侵害人”的行为不能算是见义勇为,因为违背了法官眼中的”情理“。那么媒体受众的自然反应难道不是”就算人不是你撞的,你也不应该只是去扶老太太,而是应该先抓住侵害人,不然搞不好你就成了侵害人”?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官再一次用他理解的“情理”指导社会行为准则:做好事要有限度,做过了就显得你心虚了,你就有可能是侵害人!      这些你认为“说得通,说得透”的常情推理,我看起来作为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实在是太薄弱了。根据这些偏狭的常理而非确凿有效的证据来判决这样一起社会影响广泛的民事案件,媒体能不急着“矫枉过正”?      @一只大熊猫还提出的“询问笔录”第一不算证人证言,第二用作书面证据也不符合高院意见关于民事案件中书面证据的规定,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释?      就算法官根据别的法条确定了“谈话笔录”可以作为该民事案件的证据,缺乏原件是否应该一概不采信驳回?@一只大熊猫说属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复印件”,根据《意见》第六十九条四,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法官是否能根据能动性变更《意见》的规定,这个我就不知道了。但你提出的,让录笔录的警察出庭作证,是显然更为合理的做法。所以我希望能看到更为详细的庭审记录,了解法官决断的过程。搞不好警察确实证明了彭宇在录笔录的时候承认撞人了,那我们再讨论这些也都没神马必要了。      另外,你说的变通,我希望没有理解错误,指的是换另一种可以接受的方式来证明事实。但如果说的是通过情理判断,让不能被采用的证据被采用,虽然我国不搞美国”程序正义“那一套,但这种法庭程序变通的合理性我也是很难以接受的。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notorious:”让录笔录的警察出庭作证,是显然更为合理的做法“,那你看一看判决书中的这一段吧——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我这么理解:下车,看到一个老人被撞倒了,自然要去扶人了,但与此同时,竟然没有喊一嗓子,或者招呼一下周围的人,比如”喂,这人怎么撞倒老人家就走啊?!“,竟然只是默默地扶起来。我认为就是不合常理。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你知道他”做好事“做到了什么程度么?就我了解,他不仅是扶起了老人,家人到了,一起去了派出所做记录,还去医院,等待X光拍照结果……在我看来,法官质疑的,其实就是一个伟光正过了头的形象,一个不合常理的好人形象。至于做这么多么?特别是在家人已经到场的情况下?彭宇至于见义勇为扶起老人后,这么担心老人家的身体么?换做你,你会做到这个程度么?我不会,我想很多人都不会。不是因为我们不够好,而是彭宇如果真的这么好,那就不可思议了。

我认为这两句一点都不薄弱。麻烦你心平静气地想一想是不是这样。

NoTor
NoTor(On ne sera jama...)

首先抱歉没有把判决书完整地读一遍。   看起来或多或少是有派出所人员的证词的,虽然不一定是出庭作证。这就有了一定的说服力。但是根据派出所人员的证词能够印证无法被证明真实性和缺乏证据适格性的【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眷写材料】,就对后者予以采纳,并纳入证据锁链中的一部分。这么做的合理性,我继续提出疑问。我不具备法律相关的专业和知识背景,所以还希望您和其他朋友予以解答。      接着您说彭宇的行为“不可思议”,这算是在为社会善行的程度设定上限么?超过这个上限就可能因为“不可思议”或者“有悖情理”而承担民事侵害责任?   二十年前,年幼的我从一幢建筑工地的二楼跌倒瓦砾堆里,摔得浑身是血。在我家人赶到的情况下,仍然有一位陌生人用很快的速度抱着我跑了1公里路,把我送到医院。这样的事情如果今天发生了,您是否认为是“不可思议”?      再之,扶人救人的时候,“喊一嗓子”,或者招呼周围的人,这或许是常见情况,但不是必须情况。一种常见的情况没有出现,并不意味着这就不是见义勇为行为了。以此作为判据,意味着为向受到侵害的人伸出援手这一自发性的人的社会行为划定准则。如果哪天我精神不太好,反应有些失常,没有及时“喊一嗓子”或者招呼周围的人让他们来看自己和受救助人之间并无关系,即使我没有撞人,是不是我也要因此承担侵害责任?   见义勇为作为一项紧急情况下的应激行为,本来就不受什么常情的约束。社会可以向公民提供紧急救助的知识和培训,但不可能提供见义勇为的知识和培训。但无疑法官的判决依据给社会上了一课。      我认为,恰恰是该法官在运用常理常情作为判断依据时,忽视了其判决可能为本身就很复杂的社会情况设立了过于简单化的标准,从而为行善的程度在司法层面上划定了上限,为整个社会行善成本的提高提供了法律支持。      柴静最近接受采访时说,“当有大事件发生时,当很多人都渴望你替他们表达情绪时,这对记者是一种巨大的诱惑。” 面对这样的判决,我表示可以理解媒体情绪化的报道。虽然我并不表示支持。

鲁闽
鲁闽作者(我知道什么呢?)

你要注意的是,法官的常情推理是一个链条,你不能只拿其中一环或者拆开来看,而要把整个链条一起看。

同去派出所,但给警方留下的印象是说自己和老太撞了,见义勇为提都没提,甚至是到了第二次庭审的时候才提,不奇怪么?老太没有头破血流,不是什么紧急状况,和你的那个不具有可比性。彭宇那天就那么闲,不仅悠悠地去了派出所,还跟去医院,等到检查结果出来,第二天又去看望?不奇怪么?

彭宇的行为是一连串的,你可以为其中任何一个行为找理由,但你给这一连串行为都找到了各自的理由之后,其实已经表明这是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这么巧?我最早在文章里写“第一,如果是见义勇为,为什么“撞人者”可以在不可能轻易逃逸的情况下消失得无影无踪?第二,即使是见义勇为,既然家人已经到场,还至于送佛送到西么?第三,假如是见义勇为,为什么之前不提现在才提?”不是白写的,你要连起来看。

我不理解媒体的情绪化,因为判决是有个判决书的,不只是有结果,如果说只会盯着一个结果,选择自己想要的大喊大叫,还一叫好几年,那要媒体干嘛?

证据这种东西,说起来很容易,要适格。但问题是,具体案子里,很多时候就是缺乏理想态的证据,主要就是一个公、一个婆自己在那里说,难不成你就都不判了么?一个是派出所的印象,彭宇没有说见义勇为,彭宇说老太撞了他。一个是陈先生的证词,媒体炒作得很,但陈先生说自己看到彭宇把老太扶起来,并明确表示自己没有看到老太如何摔倒。这足以构成法官要接着往下分析的理由,而那一连串的分析,我看不出有什么大问题。

Summer
Summer(听到更多,看到更多,思考到更多)

非法律专业者对LZ提三点质疑: 1、你一直提的“第一,如果是见义勇为,为什么“撞人者”可以在不可能轻易逃逸的情况下消失得无影无踪?”,前提是确实有这样一个撞人者,但凭什么认定徐老太就一定是被撞倒的?前面有人也说过有可能是老太自己或许因为赶车走路没站稳、身子歪到彭宇身上然后倒在地上了。既然连撞人者都不是那么确实的存在,又凭什么质疑彭宇见义勇为的行为。

2、无论LZ如何支持法官以常理推断案情的作法,法官以及LZ的解释都不能让人信服,因为人的道德水平不是用一把尺子可以衡量的。lz或法官可能都没思考过,那些做好事做得过分的人其实是真正存在的,从心理学研究中就有专门针对利他行为的研究。仅仅因为彭宇做好事的程度超出了lz所理解的常理范围就质疑其是否是做好事,那lz是怎么看每年评出的全国道德模范的,你是否认为他们其实都是在做秀?

3、小悦悦的事情发生其实在这个时间点上,一点都不奇怪。前一阵子刚刚铺天盖地地宣传了一阵许云鹤案和江苏老太诬告被摄像头拍到的案件,如果只有一个彭宇,判错判对暂且不论,或许影响没有这么坏,但接二连三的出现类似的案件,对于普通民众的影响一定是很大的,最关键的是,那些诬告他人的老头老太们,即使被查明了是诬告,也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既然做好事的风险大得让人无法承受,而做坏事则不用承担责任,那谁还会去做这个好人呢?从这个时间节点上看,阴谋论者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道德风气败坏到一定程度了,需要矫往过正了。既然道德楷模的榜样作用是那样的微不足道,策划这样一个事件来让社会进行一下集体反思也未尝不可。

鲁闽
鲁闽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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