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 vs. 天涯观光团
最近两位名人结婚,诸多名人捧场,不少P民祝福,但更多P民谩骂,并组成了天涯观光团,集体上门谩骂。天涯人的观点是小三可耻,自己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名人和名人的支持者则认为干涉打扰他人生活者不道德。
有趣的是,今天看The Colbert Report,嘉宾是我很喜欢的Michael Sandel,哈佛那个专门讲公正、伦理、道德的老师,于是难得一见的看了Colbert的采访。里面有一点让我觉得非常有趣,那就是Sandel课程里讲的是否可以吃人的真实故事。这个故事讲的是一艘船在海上迷失,船上众人弹尽粮绝,必须要开始吃人。此时,Sandel的问题是,这人该不该吃?
像这种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总有很多论点,在这里恕不赘述。但从我个人的观点来说,我是支持吃这个人的,因为反正都是死,吃了人反而死的可能性要低一些。但Colbert却说,我不同意吃这个人,因为我不想下一个人被别人吃。
我和Colbert的区别在于,我把自己想象成吃肉的人,而Colbert把自己想象成被吃的人。道德的出现正是为了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
我不是一个信教的人,但我认为像《圣经》一类的作品是有意义的。这不代表我认为可以和另外一对名人夫妇一样借此反对自己不喜欢的事情。从逻辑一贯性的角度而言,既然可以依照《圣经》攻击同性恋,也应该依照《圣经》把离婚者和再婚者都看成犯通奸大罪才对。
在我看来,《圣经》中记载的是利于当时以色列人生存的法则,是有其功利意义的。比如,同性恋不适合一个小团体,因为同性恋的存在虽然有公益性,但其对人口数量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在工业革命前,人口几乎是一个群体实力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提倡搞基的部族早晚要被他人毁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道德强调的是我提倡的效率。
但为了确保族群能够接受这些原则,古犹太人还会创建宗教,以宗教树立道德,因为现代科学都证明,道德的约束力远胜于金钱激励等其他制度。而为了让大家都接受这些规则,宗教和道德还要确保道德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比如,作为动物的人类喜欢自己去搞别人的老婆,但不喜欢别人搞自己的老婆。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有很多可能性,比如人们可以支持一夫多妻、胜者多得,或者随意胡搞、没有婚姻,或者一夫一妻。
按照John Rawls的公平原则,我们大多数人应该选择一夫一妻。随意胡搞太过混乱,不但成本很高而且没有效率,很难得到大多数希望延续自己基因的人的同意。大多数人也不会支持一夫多妻,因为在一个族群里只有强者才可以搞别人老婆,弱者的老婆要被别人搞。鉴于强者数量要比弱者少,大多数人更可能成为弱者,所以更愿意放弃搞别人老婆的机会来换取别人不会搞自己老婆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道德还需要有公平性。
这也就是说,我们不但要像我一样,想象吃人后产生的好结果,还要想Colbert一样,想象被吃的不好结果。我们不但要把自己想象成吃人肉的人,还想把自己想象成被吃的人,才能确保道德的产生。
只有道德是为了促进集体利益时,才能继续延续。法律其实也是如此。法律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评判对错。实际上,我们的法律惩罚的是影响集体利益的行为,而非某个人的动机或某种行为的起因。除了少数反社会者之外,我认为大多数犯罪的人都有一个很让人动情的理由解释自己,很多谋杀等罪都可以用童年不幸、社会压迫等理由来解释。而且,犯罪者最厉害的一个辩解就是,任何人如果和他一样的处境都会做出同样的事来。也许的确是这样。我如果出生在美国Marcy,说不定也去谋杀买毒品了。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每个人都不应该站在道德制高点去批判别人。我们甚至说,惩罚任何一个人都不一定是公平的。
但我们有罪不代表我们不能拿石头打他。在某种情况下,我们也许会杀人,但这种情况并未实现。现在的情况下,罪犯杀人了,因此他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以确保没有更多的人被杀。我们惩罚他是为了杀一儆百,以便自己不成为那个被杀的人。这样的惩罚未必是绝对意义上的公正,但对于整个集体来说确实有效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没有杀人的人是可以站在道德制高点的。
因此,有些人提倡的“我干我事,关你屁事”或者“每人应该自扫门前雪,八卦者无耻”的论调其实本身就是屁话。诚然,现代社会和过去已经有很大不同,这也使得《圣经》这样历史悠久的道德指南有了过时的倾向。但《圣经》过时不代表道德过时,即使在一个极度提倡个人化、并且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个人化的社会,每个人的行为还是有“界外效应”,会对别人产生影响。大家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你做的每一件事都关我的事。
即使是现代社会,我们依然有道德,因为只有道德能够帮助集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比如通奸一事而言,在现代社会此事很难用法律进行约束,而且似乎也没严重到那个程度,因此道德才会成为管理第三者的办法。
至于通奸是否应该是被限制或不道德的,从绝对意义上来说此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社会的状况不同,应该采取的道德标准也不同,比如对同性恋的接受度来说即可见一斑。但如果大多数人认为通奸不道德,那么通奸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是大家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家去管治某一行为也是无可厚非的。
实际上,这样一个以集体利益为主、个人利益为辅的社会远胜于强调极端个人主义的社会。一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是恐怖的,因为一个人如不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其他人就会有意无意的伤害你的利益,纳粹德国这个极端现象就是我们最喜欢举的例子。纳粹的兴起有其历史背景,很多德国人、乃至西方人其实是支持纳粹主义的(参照Richard Evans)。纳粹即使在最鼎盛时期,也不过得了德国40%的选票,选举作弊也不过得了德国45%左右的选票。这也就是说,德国至少有一半的人是不同意希特勒和他属下恶棍的所作所为的。但是,这没有阻止纳粹犯下滔天罪行。
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和纳粹有效的统治以及人们盲从的心理有关。但更大的因素是,德国平民在周边的犹太人或残障人士受到伤害时,没有和Colbert一样考虑到“下一个可能是我!”。这些德国人坚信,自己可以是独善其身的大多数人,而不会是受害的少数。但事实是,大多数人永远会被少数人欺凌。
因此,当“小三”这样的事件出现后,大家会群起而攻之是有道理的。支持小三的人有两种,一种和尼采的超人一样,坚信自己比一般人强,只可能抢别人不可能被抢,另一种则是没有意识到自己被间接伤害的愚人,这都是把自己当作是吃人的人。相比之下,攻击小三的大多数人想到的不仅仅是“抢个好老公”带来的便利,还是“好老公被抢”带来的伤害,他们则是把自己当作被吃的人。
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每个人也可以有自己的逻辑,并用自己的逻辑去指摘别人。但道德必须是大多数人的标准,因为被千夫所指之人去指责别人不道德可能还是应该多去听听Michael Sandel的课而不是故作悲情。
有趣的是,今天看The Colbert Report,嘉宾是我很喜欢的Michael Sandel,哈佛那个专门讲公正、伦理、道德的老师,于是难得一见的看了Colbert的采访。里面有一点让我觉得非常有趣,那就是Sandel课程里讲的是否可以吃人的真实故事。这个故事讲的是一艘船在海上迷失,船上众人弹尽粮绝,必须要开始吃人。此时,Sandel的问题是,这人该不该吃?
像这种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总有很多论点,在这里恕不赘述。但从我个人的观点来说,我是支持吃这个人的,因为反正都是死,吃了人反而死的可能性要低一些。但Colbert却说,我不同意吃这个人,因为我不想下一个人被别人吃。
我和Colbert的区别在于,我把自己想象成吃肉的人,而Colbert把自己想象成被吃的人。道德的出现正是为了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
我不是一个信教的人,但我认为像《圣经》一类的作品是有意义的。这不代表我认为可以和另外一对名人夫妇一样借此反对自己不喜欢的事情。从逻辑一贯性的角度而言,既然可以依照《圣经》攻击同性恋,也应该依照《圣经》把离婚者和再婚者都看成犯通奸大罪才对。
在我看来,《圣经》中记载的是利于当时以色列人生存的法则,是有其功利意义的。比如,同性恋不适合一个小团体,因为同性恋的存在虽然有公益性,但其对人口数量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在工业革命前,人口几乎是一个群体实力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提倡搞基的部族早晚要被他人毁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道德强调的是我提倡的效率。
但为了确保族群能够接受这些原则,古犹太人还会创建宗教,以宗教树立道德,因为现代科学都证明,道德的约束力远胜于金钱激励等其他制度。而为了让大家都接受这些规则,宗教和道德还要确保道德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比如,作为动物的人类喜欢自己去搞别人的老婆,但不喜欢别人搞自己的老婆。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有很多可能性,比如人们可以支持一夫多妻、胜者多得,或者随意胡搞、没有婚姻,或者一夫一妻。
按照John Rawls的公平原则,我们大多数人应该选择一夫一妻。随意胡搞太过混乱,不但成本很高而且没有效率,很难得到大多数希望延续自己基因的人的同意。大多数人也不会支持一夫多妻,因为在一个族群里只有强者才可以搞别人老婆,弱者的老婆要被别人搞。鉴于强者数量要比弱者少,大多数人更可能成为弱者,所以更愿意放弃搞别人老婆的机会来换取别人不会搞自己老婆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道德还需要有公平性。
这也就是说,我们不但要像我一样,想象吃人后产生的好结果,还要想Colbert一样,想象被吃的不好结果。我们不但要把自己想象成吃人肉的人,还想把自己想象成被吃的人,才能确保道德的产生。
只有道德是为了促进集体利益时,才能继续延续。法律其实也是如此。法律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评判对错。实际上,我们的法律惩罚的是影响集体利益的行为,而非某个人的动机或某种行为的起因。除了少数反社会者之外,我认为大多数犯罪的人都有一个很让人动情的理由解释自己,很多谋杀等罪都可以用童年不幸、社会压迫等理由来解释。而且,犯罪者最厉害的一个辩解就是,任何人如果和他一样的处境都会做出同样的事来。也许的确是这样。我如果出生在美国Marcy,说不定也去谋杀买毒品了。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每个人都不应该站在道德制高点去批判别人。我们甚至说,惩罚任何一个人都不一定是公平的。
但我们有罪不代表我们不能拿石头打他。在某种情况下,我们也许会杀人,但这种情况并未实现。现在的情况下,罪犯杀人了,因此他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以确保没有更多的人被杀。我们惩罚他是为了杀一儆百,以便自己不成为那个被杀的人。这样的惩罚未必是绝对意义上的公正,但对于整个集体来说确实有效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没有杀人的人是可以站在道德制高点的。
因此,有些人提倡的“我干我事,关你屁事”或者“每人应该自扫门前雪,八卦者无耻”的论调其实本身就是屁话。诚然,现代社会和过去已经有很大不同,这也使得《圣经》这样历史悠久的道德指南有了过时的倾向。但《圣经》过时不代表道德过时,即使在一个极度提倡个人化、并且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个人化的社会,每个人的行为还是有“界外效应”,会对别人产生影响。大家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你做的每一件事都关我的事。
即使是现代社会,我们依然有道德,因为只有道德能够帮助集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比如通奸一事而言,在现代社会此事很难用法律进行约束,而且似乎也没严重到那个程度,因此道德才会成为管理第三者的办法。
至于通奸是否应该是被限制或不道德的,从绝对意义上来说此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社会的状况不同,应该采取的道德标准也不同,比如对同性恋的接受度来说即可见一斑。但如果大多数人认为通奸不道德,那么通奸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是大家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家去管治某一行为也是无可厚非的。
实际上,这样一个以集体利益为主、个人利益为辅的社会远胜于强调极端个人主义的社会。一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是恐怖的,因为一个人如不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其他人就会有意无意的伤害你的利益,纳粹德国这个极端现象就是我们最喜欢举的例子。纳粹的兴起有其历史背景,很多德国人、乃至西方人其实是支持纳粹主义的(参照Richard Evans)。纳粹即使在最鼎盛时期,也不过得了德国40%的选票,选举作弊也不过得了德国45%左右的选票。这也就是说,德国至少有一半的人是不同意希特勒和他属下恶棍的所作所为的。但是,这没有阻止纳粹犯下滔天罪行。
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和纳粹有效的统治以及人们盲从的心理有关。但更大的因素是,德国平民在周边的犹太人或残障人士受到伤害时,没有和Colbert一样考虑到“下一个可能是我!”。这些德国人坚信,自己可以是独善其身的大多数人,而不会是受害的少数。但事实是,大多数人永远会被少数人欺凌。
因此,当“小三”这样的事件出现后,大家会群起而攻之是有道理的。支持小三的人有两种,一种和尼采的超人一样,坚信自己比一般人强,只可能抢别人不可能被抢,另一种则是没有意识到自己被间接伤害的愚人,这都是把自己当作是吃人的人。相比之下,攻击小三的大多数人想到的不仅仅是“抢个好老公”带来的便利,还是“好老公被抢”带来的伤害,他们则是把自己当作被吃的人。
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每个人也可以有自己的逻辑,并用自己的逻辑去指摘别人。但道德必须是大多数人的标准,因为被千夫所指之人去指责别人不道德可能还是应该多去听听Michael Sandel的课而不是故作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