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甘本:个体化
阿甘本:《来临中的共通体》V
王立秋 试译
V
个体化(Principium indivuationis)
无论什么是独特性的数元(matheme),没有它,设想存在或独特性的个别化(individuation)都是不可能的。众所周知,经院哲学家是如何提出个体化的问题的。与在物质中寻找个别化之场所/在地的托马斯·阿奎那相反,邓·司各特(Duns Scotus)把个别化设想为一种对自然/天性(nature)或共通形式(比如说,人性)的附加(addition)——这种附加并非另一种自然/本性或本质或属性,而是一种终极的现实(ultima realitas),一种形式本身的“极限性(utmostness)”。独特性并不在共通的形式上添加什么——如果它不是某种“独自的个体性(haecceity)”(就像埃蒂安纳·吉尔松[Etienne Gilson]说的那样:这里我们凭借[in virtue of]形式[而实现]的个别性,而只有形式的[of]个别性)的话。但出于这个原因,根据邓·司各特,共通的形式或自然/本性,必与无论什么的独特性无差别,必在本质上(in itself)既非特别亦非普世,既非单一亦非多样,这样的东西,“不屑被呈现(being posed with)为具有某种无论什么的独特的统一性(的东西)”。
邓·司各特的局限在于,他看起来把共通的自然/本性设想为一种先在的现实(anterior reality),这种先在的现实具有这样的属性——与无论什么的独特性无差别——而对它来说,独特性增加的,不过是独自的个体性(haecceity)而已。相应地,他也就没有想到那与独特性密不可分的无论什么的(quodlibet),而且,在不承认quodlibet的同时,把无差别当作个别化的现实的根源。但“无论什么(quodlibetality)”并不是无差别;它也不是某种表达其对共通自然/天性之依赖的独特性的谓项/属性词。那么,无论什么与无差别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们又要怎样才能理解与单个的(独特的)人相关的,共通人类形式的无差别?构成独特者的存在的,又是何种独自的个体性?
我们知道,尚波的吉约姆(Guillaume de Champeaux),彼得·阿伯拉尔(Peter Abelard,即著名的皮埃尔·阿贝拉尔)的老师,曾断言“在单个的个体中在场的理念non essetialiter, sed infifferenter”。而邓·司各特补充道,在共通的自然/天性与独自的个体性之间,不存在什么本质的差异。这意味着,理念与共通的自然/天性并不构成独特性的本质,独特性,在这个意义上就是绝对地非本质的,结果,其差异的标准,也必须到本质或概念之外去寻找。因此,人们也不能再把共通与独特之间的关系设想为单个个体中某种同一性的本质的持存,因此,个别化的问题也就有显现为伪问题的危险。
在这方面,没有什么比斯宾诺莎设想共通者的方式更有启发意义的了。所有的身体,他说,在表达神的广延属性上都是共通的(《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十三,补则二)。[1]然而,共通之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构成单一实例的本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七)。[2]这里决定性的是非本质的(inessential)共通性的观念,这是一种绝不涉及本质的团结(solidarity)。发-生/占位,诸独特性在广延属性中的交流,并没有在本质上统一它们,而是在存在上使之分散。
无论什么不是为与独特性有关的共通自然/天性之无差别所构成的,相反,构成它的,是共通与专有者的无差别,属类与物种的无差别,本质与偶性的无差别。无论什么是完备其所有属性的事物,然而,这些属性中的任何一种,都不会构成差异。在属性方面的无-差别,正是个别化、撒播独特性,使之可爱(lovable,quodliberable)的那种东西。就像正确的人类言语既不是对共通之物(语言)的占有又不是对专有之物的表达那样,人的脸也既不是属类之诸相(facies)的表达,亦非个别特征/个性(singular trait)的普遍化:它是无论什么的脸,其中,属于共通自然/天性的与专有的是绝对无差别的。
这就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阅读那些中世纪哲学家——这些哲学家坚持,从潜能到行动,从共通形式到独特性的过道,不是只发生一次的事件,而是模式之摆动(model oscillations)的无尽系列——之理论的方法。一个独特的存在的个别化,并不是一个点状的(punctual,精准的,刺点的)事实,而是一条根据成长和缓解(remission),占有和移用(impropriate)的持续渐变,在一切方向上变化的linea generationis substantiae。线的影像是无偿的(gratuitous)。在书写的线上,手的导管(ductus)持续地从字母的共通形式向同一化其独特在场的特别的标记过渡,没有人——甚至在使用严苛的笔迹学(graphology)(方法)的时候——能够描绘/标出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分野。在脸上也一样,人的自然/天性持续地向存在移动,而构成其表达性(expressivity)的,正是这不断的浮现(emergence)。但相反的说法看起来也是成立的:字母p的共通形式,正是产生于作为我书写p这个字母,发出这个语音之特征的那数百个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cies)。共通与专有,属类与个体不过是从无论什么的分水岭的两面向下延伸的两个斜坡。就像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白痴》中的王子梅什金——他能够模仿任何人的笔迹签署任何签名(“谦卑的帕甫努提乌斯在此签名”)——那里那样,特别的与属类的变得无差别,而这,正是“白痴状态(idiocy)”,换句话说,即无论什么者的特别性。从潜能到行动,从语言到言语,从共通到专有的过道,每一次,都是作为在沿闪烁的交替(alternation)线——在这条线上,共通的自然/天性与独特性,潜能与行动互换角色且互相渗透——的两个方向上的穿梭(shuttling)而出现的。在这条线上产生的存在就是无论什么的存在,而它从共通向专有,以及从专有向共通的过渡之方式,被称作习惯(usage)——或者更确切地说,气质(eth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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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7页。“补则二 一切物体必定有若干方面是彼此相同的。 证明 因为一切物体所以相同(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在于彼此都包含有同一属性的概念。此外,物体间还有一相同之点,即一切物体都能或动或静,并能动得有时慢有时快。”或参见乔纳森·贝内特的英译本,英译文为“引理二:所有的身体在某些事物上是一致的。因为所有的身体在这点上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涉及单一而同一之属性(根据界说一),[即广延];而且,它们都能或快或慢地移动和静止。”(L2: All bodies agree in certain things. For all bodies agree in that they involve the concept of one and the same attribute [by D1], [namely extension]; and in that they can move more or less quickly and can be at rest.)——中译注
[2] 参见《伦理学》中译第76页,“命题三十七 凡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参看补则二),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的,并不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英译本作“37:对一切事物来说共通的(参见引理2),在部分和在全体中同等存在的,并不构成任何一个特别的事物的本质。”(37: What is common to all things[on this see L2], and is equally in the part and in the whole,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essence of any particular thing)。——中译注
王立秋 试译
V
个体化(Principium indivuationis)
无论什么是独特性的数元(matheme),没有它,设想存在或独特性的个别化(individuation)都是不可能的。众所周知,经院哲学家是如何提出个体化的问题的。与在物质中寻找个别化之场所/在地的托马斯·阿奎那相反,邓·司各特(Duns Scotus)把个别化设想为一种对自然/天性(nature)或共通形式(比如说,人性)的附加(addition)——这种附加并非另一种自然/本性或本质或属性,而是一种终极的现实(ultima realitas),一种形式本身的“极限性(utmostness)”。独特性并不在共通的形式上添加什么——如果它不是某种“独自的个体性(haecceity)”(就像埃蒂安纳·吉尔松[Etienne Gilson]说的那样:这里我们凭借[in virtue of]形式[而实现]的个别性,而只有形式的[of]个别性)的话。但出于这个原因,根据邓·司各特,共通的形式或自然/本性,必与无论什么的独特性无差别,必在本质上(in itself)既非特别亦非普世,既非单一亦非多样,这样的东西,“不屑被呈现(being posed with)为具有某种无论什么的独特的统一性(的东西)”。
邓·司各特的局限在于,他看起来把共通的自然/本性设想为一种先在的现实(anterior reality),这种先在的现实具有这样的属性——与无论什么的独特性无差别——而对它来说,独特性增加的,不过是独自的个体性(haecceity)而已。相应地,他也就没有想到那与独特性密不可分的无论什么的(quodlibet),而且,在不承认quodlibet的同时,把无差别当作个别化的现实的根源。但“无论什么(quodlibetality)”并不是无差别;它也不是某种表达其对共通自然/天性之依赖的独特性的谓项/属性词。那么,无论什么与无差别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们又要怎样才能理解与单个的(独特的)人相关的,共通人类形式的无差别?构成独特者的存在的,又是何种独自的个体性?
我们知道,尚波的吉约姆(Guillaume de Champeaux),彼得·阿伯拉尔(Peter Abelard,即著名的皮埃尔·阿贝拉尔)的老师,曾断言“在单个的个体中在场的理念non essetialiter, sed infifferenter”。而邓·司各特补充道,在共通的自然/天性与独自的个体性之间,不存在什么本质的差异。这意味着,理念与共通的自然/天性并不构成独特性的本质,独特性,在这个意义上就是绝对地非本质的,结果,其差异的标准,也必须到本质或概念之外去寻找。因此,人们也不能再把共通与独特之间的关系设想为单个个体中某种同一性的本质的持存,因此,个别化的问题也就有显现为伪问题的危险。
在这方面,没有什么比斯宾诺莎设想共通者的方式更有启发意义的了。所有的身体,他说,在表达神的广延属性上都是共通的(《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十三,补则二)。[1]然而,共通之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构成单一实例的本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七)。[2]这里决定性的是非本质的(inessential)共通性的观念,这是一种绝不涉及本质的团结(solidarity)。发-生/占位,诸独特性在广延属性中的交流,并没有在本质上统一它们,而是在存在上使之分散。
无论什么不是为与独特性有关的共通自然/天性之无差别所构成的,相反,构成它的,是共通与专有者的无差别,属类与物种的无差别,本质与偶性的无差别。无论什么是完备其所有属性的事物,然而,这些属性中的任何一种,都不会构成差异。在属性方面的无-差别,正是个别化、撒播独特性,使之可爱(lovable,quodliberable)的那种东西。就像正确的人类言语既不是对共通之物(语言)的占有又不是对专有之物的表达那样,人的脸也既不是属类之诸相(facies)的表达,亦非个别特征/个性(singular trait)的普遍化:它是无论什么的脸,其中,属于共通自然/天性的与专有的是绝对无差别的。
这就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阅读那些中世纪哲学家——这些哲学家坚持,从潜能到行动,从共通形式到独特性的过道,不是只发生一次的事件,而是模式之摆动(model oscillations)的无尽系列——之理论的方法。一个独特的存在的个别化,并不是一个点状的(punctual,精准的,刺点的)事实,而是一条根据成长和缓解(remission),占有和移用(impropriate)的持续渐变,在一切方向上变化的linea generationis substantiae。线的影像是无偿的(gratuitous)。在书写的线上,手的导管(ductus)持续地从字母的共通形式向同一化其独特在场的特别的标记过渡,没有人——甚至在使用严苛的笔迹学(graphology)(方法)的时候——能够描绘/标出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分野。在脸上也一样,人的自然/天性持续地向存在移动,而构成其表达性(expressivity)的,正是这不断的浮现(emergence)。但相反的说法看起来也是成立的:字母p的共通形式,正是产生于作为我书写p这个字母,发出这个语音之特征的那数百个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cies)。共通与专有,属类与个体不过是从无论什么的分水岭的两面向下延伸的两个斜坡。就像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白痴》中的王子梅什金——他能够模仿任何人的笔迹签署任何签名(“谦卑的帕甫努提乌斯在此签名”)——那里那样,特别的与属类的变得无差别,而这,正是“白痴状态(idiocy)”,换句话说,即无论什么者的特别性。从潜能到行动,从语言到言语,从共通到专有的过道,每一次,都是作为在沿闪烁的交替(alternation)线——在这条线上,共通的自然/天性与独特性,潜能与行动互换角色且互相渗透——的两个方向上的穿梭(shuttling)而出现的。在这条线上产生的存在就是无论什么的存在,而它从共通向专有,以及从专有向共通的过渡之方式,被称作习惯(usage)——或者更确切地说,气质(eth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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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7页。“补则二 一切物体必定有若干方面是彼此相同的。 证明 因为一切物体所以相同(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在于彼此都包含有同一属性的概念。此外,物体间还有一相同之点,即一切物体都能或动或静,并能动得有时慢有时快。”或参见乔纳森·贝内特的英译本,英译文为“引理二:所有的身体在某些事物上是一致的。因为所有的身体在这点上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涉及单一而同一之属性(根据界说一),[即广延];而且,它们都能或快或慢地移动和静止。”(L2: All bodies agree in certain things. For all bodies agree in that they involve the concept of one and the same attribute [by D1], [namely extension]; and in that they can move more or less quickly and can be at rest.)——中译注
[2] 参见《伦理学》中译第76页,“命题三十七 凡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参看补则二),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的,并不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英译本作“37:对一切事物来说共通的(参见引理2),在部分和在全体中同等存在的,并不构成任何一个特别的事物的本质。”(37: What is common to all things[on this see L2], and is equally in the part and in the whole,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essence of any particular thing)。——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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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世默逝 赞了这篇日记 2019-10-11 02: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