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刑法分则罪名整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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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特殊主体:中国公民 二、分裂国家罪——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必要共同犯罪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一、投敌叛变罪——特殊主体:中国公民 二、叛逃罪※ 身份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or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叛逃罪:是指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一、间谍罪※ 罪状: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不要求敌人为间谍组织) 实施的犯罪活动如果属于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以间谍罪一罪论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选择性罪名)※ 主观:故意,且应是给特定的组织;给不特定主体的则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如果行为人过失泄露了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境外包括港澳台 三、资敌罪——战时供给武器装备物资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的一些犯罪,如放火、爆炸、包含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结果,在与其他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发生法条竞合时,优先适用本章罪名。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对“不特定”的理解:指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特定,而不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特定犯罪对象。对象的不特定性倾向于不特定或者多数。 与故意杀人、故意损坏财物相区别——为了偷鱼而毒鱼、炸鱼的,若危及公共安全,则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人、众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既遂标准——“独立燃烧说”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看有毒食品传播范围是否固定。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g偷下水道盖,瘦肉精,碰瓷行为,破坏矿井通风设施 与交通肇事相区别,主要看是否有故意。 六、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危险犯,存在结果加重犯 与破坏交通设施区分——犯罪人行为指向;关键在于是否危及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进行区分——行为侵犯的客体(偷发动机、轮胎——盗窃,因造成交通工具不能行驶) 如果行为人盗窃的物品数额较大,成立盗窃,同时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不并罚。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不包括用电设施 危险犯,存在结果加重 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对已经通电使用而因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供电的线路,应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线路。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偷油、天然气,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以上各罪都要求对象正在使用中,包括投产的 与盗窃竞合——数额较大的,定本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定盗窃罪 第三节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般主体,必要共同犯罪,属于特殊犯罪集团 客观方面——行为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恐怖犯罪活动而建立的,首要分子、基本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方式:莫测的暴力手段 注意:1、此罪为行为犯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参加组织后实施杀人、爆炸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若参加的是普通犯罪组织,组织只算预备行为 3、区分参加有关破坏活动共犯与自主恐怖组织的界限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存在单位犯 三、劫持航空器罪 行为犯,实际控制即既遂 存在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绝对确定刑,但若具备法定情形可减轻。 都要求为了控制航向航行,不要求暴力破坏航空器(或船只),此罪无火车、电车,若劫持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无论是民用还是军用的航空器,均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国际条约只包括民用航空器。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危险犯,存在结果加重情节,但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航空器坠落的情节。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枪支:军用枪支民用枪支都可 制造枪支行为包括制造不见,而买卖既包括买,又包括卖。 此运输必为制造、买卖相关联;储存必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运输的,否则为持有。 邮寄应为国内,邮寄国外为走私。 “非法储存”——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单位可构成此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单位可构成此罪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特殊主体:纯正单位犯,且有法定制造资格。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不要求对象的正当性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不要求情节严重 “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持有是一开始无资格,私藏是一开始有资格,后没资格也拒不上交。 没法证明制造、买卖等情况下,才定持有,所有其他类型都可以吸收持有型犯罪。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是行为犯;其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是结果犯,要造成严重后果才够罪。 非法质押的,以本罪论,接受质押的,以持有型犯罪论。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使用枪支而出租、出借的,成立相关罪的共犯。 单位可构成此罪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纯正不作为) 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客观方面:丢失不报(包括被盗、被抢的情况)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过失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此行为本身持有需合法,处罚的是违规携带的行为,且要情节严重。 第五节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此为过失类犯罪,一是违背了特定规则,二是要造成重大事故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特殊主体:航空人员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特殊主体:铁路职工 三、交通肇事罪※※ 应为发生在交通运输管理领域内。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一)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也包括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人员和指挥人员、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以外,横穿马路的行人、乘客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g司机与乘客扭打致使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司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乘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定交通肇事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照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要求一、行为首先必须够罪;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送医、自首、被打跑不算。 “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理解: 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交通肇事;行为人逃跑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上述均构成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此处只看客观结果。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指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过失成立共犯的情况 4、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地点并隐藏,造成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5、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不包含乘客 (三)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分——若是放任的心态,以危险方法罪论 与过失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界分——发生地点 四、危险驾驶罪 此罪关注行为本身的危险性。 特殊主体: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其他人可成立共犯。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or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程勇,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转向作业的轮式车辆。 客体: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公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 罪状: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主观为过失,指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特殊主体: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危险物品肇事罪 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特殊主体:只能由单位实施,行为主体只限于直接负责人 十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负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员才能构成。 Eg校车案——司机成立交通肇事罪,校长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十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纯正不作为犯)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结果犯、普通条款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犯罪数额问题 1、要以数额为要素;2、未达到一定数额则不成立犯罪 5万元包括所得和应得。 销售行为包括制造、加工、代工等。 累计金额不要求次次达到数额要求,且强调此数额应是没有经过行政处罚的数额。 (二)既遂未遂问题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3倍以上,即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 (三)共同犯罪的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罪数问题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g没有售烟许可,擅自买卖又明知是假冒的,以销售伪劣产品定罪。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捕,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并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有情节加重犯(致人死亡)——因为此行为危害性高,但犯罪对象并不包括农药,兽药,包括计生用品。 医药上流的原材料不算药品,此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假药”——药品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未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变质的;被污染的。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此为结果犯,需产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 “劣药”——成分含量不符的;超过有效期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危险犯 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包括加工行为。 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此罪为生产经营活动,主观目的不同。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危险犯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销售包括代用、使用行为,医生的转移使用行为也算。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结果犯 行为对象:电器;压力容器(锅炉、煤气罐、压力锅);易燃易爆产品;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结果犯——必须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结果犯 第二节 走私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对象:允许进出口的物品(逃税漏税)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一、走私罪概述 走私犯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破坏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对象:允许进出口的物品逃税漏税的,以及法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构成走私罪的表现形式: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此为间接走私,不成立共犯;不知其走私而买卖禁止流通的货物的是非法经营)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受蒙蔽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Eg以为是电脑结果是枪,以走私枪支论,从轻处罚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牵连犯一般处罚的例外) ※既走私假币,又走私枪支,普通货物等,实务中数罪并罚。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三、走私核材料罪 四、走私假币罪 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金融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货币”——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又贩运的,定走私假币罪 五、走私文物罪 只处罚出口,进口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六、走私贵重金属罪 七、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八、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九、走私淫秽物品罪 主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十、走私废物罪 经过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可作为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纳税款额较大,以本罪论处; 如果未经许可进口废物又偷逃了应缴纳款额数额较大的,同时构成走私罪与走私废物罪,应择一重罪处断。 十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才构成犯罪。 (走私贵重金属、走私文物进口的,以本罪论)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五、妨害清算罪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七、虚假破产罪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业务便利) 2、索贿(主动)or受贿(被动) 3、并为他人谋利(正当or不正当) 4、数额较大 公司、企业或则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罪规定处罚。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跟自首发生法条竞合,排除总则自首的适用。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行为结果,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 1、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2、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 3、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4、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5、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过失犯——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为前提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表现——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2、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3、国家利益损失重大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犯罪主体:自然人 犯罪客体:1、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2、货币的真实信用 所谓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若是使用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为诈骗。 伪造货币,运输并出售的,按本罪处罚 行为人制造货币的样板,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本罪论处,此刻行为人行为为实行行为,非预备行为。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主体:自然人 客观方面:总面额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认定: 1、伪造货币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境内贩运该宗走私的伪造的货币,定走私假币罪。 3、行为人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收买伪造的货币的,以走私假币罪论处。 购买假币并使用的,以购买假币论; 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适用的,数罪并罚,以出售运输假币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为表现:可以合法使用,也可以非法使用,只要使之进入流通领域都够罪 Eg假币存入ATM机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必须数额较大 五、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变造货币是“以少变多”,又有变造又有伪造行为的,以伪造论。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高利转贷罪※ 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求一开始就有转贷目的,一开始有真实项目后因市场变动而转贷的,不算高利转贷罪。 刑法中,单独发放高利贷不为罪,放贷规模很大的,例如地下钱庄,可以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此罪主观方面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若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贷款诈骗罪; 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合同诈骗罪;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有还款能力,如果拿资金从事高风险活动也算诈骗。 以定向养殖为表,定期返利性的活动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客观方面: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行为; 3、伪造、变造信用证; 4、伪造信用卡。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此罪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犯罪对象——国库券、政府债券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基金的,定非法经营罪。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特殊主体——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二十八、逃汇罪 违规放款到境外 主体——只能公司、企业or其他单位 二十九、洗钱罪 主体——自然人or单位,主体必须不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且与上游犯罪无通谋 七种上游犯罪: 1、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以及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领导参加以及组织所实施的各种 4、走私罪——第三者第二节所有 5、贪污贿赂罪——第八章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第四节 7、金融诈骗犯罪——第三章第五节 如何理解上游犯罪:只看事实不看罪名,可以确证犯罪事实但没有追究的,例如犯罪人已死,也算成立洗钱罪。 行为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罪存在法条竞合 三十、骗购外汇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同——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占有;营利 2、行为方式与对象不同 3、犯罪客体不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二、贷款诈骗罪 ※特殊主体——无单位犯,以单位实施的,不能定罪,只有单位使用合同诈骗罪 主观方面——非法占有为目的。 几种具体方式: 1、变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行为;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三、票据诈骗罪 目的犯 具体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障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与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手段目的的关系,两者应从一重罪处断。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为盗窃罪,犯罪数额以实际使用的为准。 主体——自然人 具体表现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包括捡到、骗取、盗取、收买他人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使用 4、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或透额,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或经催告3个月仍不归还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达5000元以上,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 Eg妻子偷,告诉丈夫是捡的,则妻子构成盗窃,丈夫为信用卡诈骗。 对于ATM机:冒用他人信用卡、捡到他人信用卡,不论是对人还是对ATM机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取得方式 使用方式 定罪 抢劫、抢夺、盗窃 不具可罚性 以取得方式定罪 诈骗 与信用卡诈骗法条竞合 信用卡诈骗罪 捡到 …… 信用卡诈骗罪 以骗领的方式取得并使用,为信用卡诈骗,以目的行为定罪 受委托保管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为信用卡诈骗罪,非侵占罪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八、保险诈骗罪 主体: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单位。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诈骗行为具体表现: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5为典型牵连犯,数罪并罚) 此罪从提出索赔要求为着手,以获得赔偿为既遂。 L183 保险公司虚假理赔的,为职务侵占或贪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根据身份定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行为人的身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照经营者也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夏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抗税罪 主体:单位不能构成 “以暴力、威胁方法”:此处应致人轻伤,若致人重伤的则成立过失(故意)致人重伤罪,从一重罪处罚。 “暴力”: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的暴力。 若是没有纳税义务人,则构成妨碍公务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果纳税人纳税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逃税罪论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行为人为了逃税or骗取出口退税款而虚开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上诉涉案发票可称为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对象。 六、虚开发票罪 包括为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不要求具有逃税骗税目的。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单纯购买行为较轻微,可以被他罪吸收。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与民法相区分:1、刑法只保护注册商标;2、只保护同一种、相同相似的商品,要达到足以诱导消费者的程度。 “相同商标”——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该种商品又属于伪劣商品的,可能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制作又销售的,以前罪论,若是两宗不同的商品则数罪并罚。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假冒专利罪 不等于冒充专利 五、侵犯著作权罪 目的犯 主体——单位和个人 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书名的美术作品的 制作与出售均为侵犯著作权罪,伪造古代字画为诈骗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主观:以营利为目的 自己侵权又卖于他人的,数罪并罚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当知道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捡到商业秘密后传播的,不构成此罪 盗窃商业秘密并使用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非盗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虚假广告罪 三、串通投标罪 四、合同诈骗罪※ 主体:单位&个人 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要求合同行为必须真实,若诈骗行为不是以合同完成,则不是本罪,本罪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主要有以下五种具体行为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罪原属于非法经营 六、非法经营罪(新口袋罪) 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 4、其他,包括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意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 (2)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 (3)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4)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 (5)倒卖彩票、非法从事彩票交易的; (6)信用卡套现的行为; (7)在突发传染病时期哄抬物价的行为; (8)生产、销售瘦肉精以及添加瘦肉精饲料,或销售明知添加瘦肉精的饲料的; (9)倒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废弃物的。 七、强迫交易罪 主体:单位&个人 此罪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易本身,让对方不敢或不能反抗的是抢劫。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九、倒卖车票、船票罪 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公司人员或者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仅仅知道此为假即可) 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十三、逃避商检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包括通过诱导、欺骗手段杀人。 1、行为对象为行为人以外的他人的生命 出生——独立呼吸说——致人流产只能以对孕妇的伤害行为评价。 死亡——心肺死亡综合说 杀人后为隐藏罪证而破坏尸体的,不属于侮辱尸体罪,只是其加重情节,有侮辱尸体的意图的,才构成并罚。 2、自杀 (1)教唆、帮助、胁迫自杀 直接实施致人死亡的帮助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提供凶器的帮助行为不处罚(共犯案主犯的罪名定罪,主犯自杀无罪,共犯也无罪),但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定故意杀人罪。 教唆自杀一般不定罪,但排除幼儿、精神病人、邪教组织成员。 (2)相约自杀 双方互相实施自杀行为的,自杀未遂或中止的一方,相当于受嘱托杀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抢劫罪中,把杀人当做手段,为排除反抗而杀人的为抢劫,行凶后为灭口而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但绑架罪中,无论是为了绑架而杀人还是为灭口而杀人都定绑架罪一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观:过失 客观方面:必造成死亡结果 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可以适用本罪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 主观方面——概括的故意,内容包括轻伤和重伤,不包括死亡的故意 犯罪客体——他人健康权:此伤害仅指身体系统上的伤害,不包括思想上的伤害。 行为人对自己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处罚,但军人在战时自伤的除外。 伤害的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三种。 重伤——1、使人肢体残废or毁容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or其他器官机能 3、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 实践中故意伤害无未遂,法理中也不承认,但学理上承认重伤的未遂。 对本罪未遂的认定: 1、行为人意图造成他人轻伤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不成立犯罪 2、行为人意图造成他人重伤,虽已着手伤害行为,但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以本罪未遂论 3、行为人意图造成他人重伤,但造成轻伤结果的,成立本罪既遂 ※同时伤害无法确定谁的行为导致伤害结果的,二人的行为都构成伤害,但都是故意未遂。 四、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只处罚组织行为,不处罚买卖行为,只考虑脏器买卖。且此罪必须满足: 1、被害人年满18岁;2、当事人自知。 未经本人统一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特殊主体——男性;此为身份犯,实质是违背了妇女意志,违背了性上的自由选择权。 既遂标准:幼女“接触说”,妇女“插入说”。 1、犯罪对象——妇女、少女、幼女 奸淫幼女行为,要求主观上明知是不满14周岁。 EX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奸男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把自己老婆当做其他妇女——对象不能犯 2、罪数问题 拐卖并强奸的,强迫卖淫并强奸的,强奸属于加重情节; 收买拐卖妇女的,组织偷越边境的,强奸要数罪并罚。 3、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额; (2)强奸妇女、奸淫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怀孕等后果。 4、情节加重犯 拐卖并强奸——加重 强奸并强迫卖淫——加重(强迫卖淫) 收买并强奸——并罚 组织偷渡并强奸——并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犯罪主体——女性、丈夫均可构成 犯罪对象——不包括幼女、男性。 此罪目的是打击妇女羞耻心, 三、猥亵儿童罪 不要求强制手段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可能出法条分析) 继续犯 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客观方面——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作出,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超期羁押),但要求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受到了强迫。 此罪没有目的上的限制,但不能有其他罪的故意,否则成立其他罪名。 情节加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绑架罪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他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既遂标准——控制他人自由则既遂。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绑架罪。 控制被绑架人人身,是指被绑架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际控制的状态,不要求被害人离开生活场所。 与抢劫的区别: 1抢劫是当场性,(1、暴力的当场性(2、取财的当场性; 2抢劫利用被害者的恐惧心理,而绑架罪是利用第三者的恐惧心理。 Eg绑架儿子跟母亲要钱,儿子谎称自己出车祸的是抢劫 Eg先杀人再打电话要钱的,是故意杀人与敲诈勒索数罪并罚 Eg带他人去看电影,称绑架的,是敲诈勒索 绑架并伤害的,为数罪并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观方面:以出卖为目的 客观方面: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处妇女包括外籍妇女,基于出卖的目的,即使有被害人承诺也无效,因为人身自由不可让渡不可买卖。 送养行为给适当的感谢费,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若造成儿童严重身心侵害的,可成立遗弃罪。 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自杀、精神出问题)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教唆他人实施——共犯 传授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方法罪 明知是拐卖在其实施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窝藏、包庇罪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主观方面——必是不以出卖为目的 如果收买后又卖出,只评价卖的行为,直接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强奸,又卖出的,只定拐卖妇女一罪。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儿童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强奸后登记结婚的,仍属于强奸。 收买、强奸后又卖出的,只定拐卖一罪 亲卖亲:以牟利为目的的为拐卖,不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为遗弃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主体——只限于首要分子 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六、诬告陷害罪 行为犯 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搞法,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的是国家机关的权力,且要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 诬告对象要特定,至少要能确定。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的名誉;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或人格的事实并散布,但不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 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1、检举不实,但缺乏犯罪故意; 2、主观故意,但正巧属实 七、强迫他人劳动罪 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九、非法搜查罪 十、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一、刑讯逼供罪 行为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有侦查、监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排除保安、领导。 因刑讯逼供而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十二、暴力取证罪 犯罪对象是证人。 因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对象包括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依法被拘押的人。 第四节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要求情节严重,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除外) 一、侮辱罪 此罪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成立: 1、必须使用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互联网侮辱等方式; 2、必须是公然侮辱,但不要求被害人在场。 3、侮辱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本罪。不要求被害人名誉实际受损。 二、诽谤罪 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独捏造不构成,单独散布也不构成,但可能是侮辱罪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般主体——但不包括邮政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特殊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利用邮政工作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犯本罪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牵连犯) 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七、报复陷害罪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九、破坏选举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客观方面——暴力方法 客体——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本罪告诉才处理,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 二、重婚罪 前婚必须是法定婚,后婚可以是法定婚,也可以是事实婚。 三、破坏军婚罪 主观方面——明知 客观方面——结婚或同居,通奸行为不构成 四、虐待罪 情节犯 主体——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的有亲属关系的成员 告诉才处理,但如果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此处包括被害人自杀、包括某次虐待致被害人死亡。 与遗弃罪做对比。 特征: 1、长期行为 2、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间 3、不要求被虐待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 虐待过程中,虐待行为超过虐待的限度,明显具有伤害、杀人的故意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五、遗弃罪 情节犯 典型不作为犯。 特征: 1、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要求有亲缘关系 2、要求被遗弃者没有独立生存能力 六、拐骗儿童罪 七、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主体——被组织的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以外的人 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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