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 |看到动物伤害能不能发声?
来自: 守护鹦鹉
写在前面:这篇文章志愿者必读。
合理行使公民监督权,为小动物发声刻不容缓!
近年来,动物经营场所开始从最初的传统动物园、海洋馆等,大量延伸触及到了其他各类场所,如商场、咖啡馆等,但这些新型场所却屡屡被曝出问题:从环境卫生到动物状态......
在社交媒体、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有独立发声的渠道和平台。我们可以选择在网上公开质疑不合理的动物经营行为,一方面借公开平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方面出于社会公义/公益,帮助其他消费者避雷,替动物发声。
维护公民合理行使一切合法权益对于维持一个好的社会生态非常有必要。但是,一些网友也可能会有一些担忧,公开曝光质疑商户的行为,是否涉及名誉侵权?我们如何在不触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正常行使公民监督权,尽力为小动物发声?
🌻一起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解读的🌻:
🌟一、公开发布内容必须是客观陈述事实和转述内容,反映的均为对方切实存在的问题:
所描述内容需为客观事实,如:不合理的促销模式与动物福利不符;客流量大可能会对动物造成伤害;粪便、粉尘、羽屑等造成环境不净,容易发生交叉感染;对动物知识缺乏专业;管理混乱导致动物受伤......
公众如果是客观陈述事实和转述内容,与对方经营者社会评价的变化不存在直接关联,不涉及侵权。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民委员会诉纳税人报社、敦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粤 01 民终 30546 号判例可以参考。
🌟二、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动机,对所观察到的公开经营场所切实存在的问题公开提出客观合理质疑,属于正当合理的公民监督权。
参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条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免责及除外规则。立法通过免责条款给公民舆论监督和批评建议权保留了必要的法律空间,也预留了一定的容错空间,避免造成“寒蝉效应”。
此外,其他法例中也有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三、网络舆论监督需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
公开监督的言辞需采用陈述性的语气,不使用辱骂的言语。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20⽇作出(2020)沪0105⺠初20646号⺠事判决”确立的裁判要旨,实务中通过“区分原则”厘定网络舆论监督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
①区分指向性。名誉侵权需要有明确的指向性,如果仅是针对普遍存在的事实问题本身如动物福利问题和疫病风险提出质疑,不适宜认定侵权。
②区分⼼理。即便针对同⼀⾏为⼈⽽⾔,也应区分其发表⾔论时的⼼理状态,系出于“主动攻击”、亦或“跟风评论”,还是仅仅“充当看客”,由此判断⾏为⼈的主观恶意程度。
③区分语⽓。应着重区分⾏为⼈遣词造句时的语⽓、所采⽤的句式,究竟是提出质疑、表达猜测,亦或进⾏了肯定性的事实陈述。仅仅出于公正⽴场提出合理怀疑、并未作出肯定性陈述的,不宜认定构成侵权。
此外,区别正常的监督行为与借机诽谤、侮辱,还应当考虑社会公众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公众的感受。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是在某一特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应当考量特定范围内人士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
🌟四、发布内容尽量从科学、专业角度出发。
如要对经营场所的动物福利、疫病安全、生态危害等角度提出质疑时,最好能带上相关引用来源,不虚构捏造,正当合理质疑。
🌟五、涉及到非公开人物的信息和肖像未经同意需打码或隐去。
综上所述,在有事实依据、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目的,提出合理的客观质疑,用词采用陈述性语气,依法依规发文,是公民正常行使监督权的表现,不会涉及侵权。
反而是这些动物经营商家更应该反思自己的问题,担当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保护公共利益。
我们呼吁鼓励公众在合理合法前提下,更多自发开展监督行为,行使公众监督权利,为小动物积极发声,以此不断促进社会进步。
感谢本文的两位律师:孙颖律师、黄楠律师
✨✨下一篇预告:一起探讨开展公众监督的基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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