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论的不在场与怀疑论的报应
这篇文章本来是迈克尔·欧克肖特的《信念论政治与怀疑论政治》(以下简称《信念论与怀疑论》的书评,但联系到最近铅笔社同仁与薛兆丰之间关于权利的争论,我想这个题目可以写的更有意思一些。
我们所使用的政治词汇有着不可避免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是由(近代)政治实践本质上作为“协调起来的不一致”这一现实所决定的。暂且不论“权利”这个词本身所包含的互相矛盾的意义,单说某项权利是“存在”的,就至少有实证式的和信念式的两种理解。信念式的理解,或者说“自然权利”论,大家都很熟悉,我不再重复。从实证式的角度出发,如果某种特定样式的行为(比如,发表一般性地言论)不被广义上的社会多数(包括政治权力)裁定为正当,并且在事实上不被保护,那么就可以说这一行为不是权利。这意味着在普遍的观念与实践的体系中,“正当”的概念与“维持现状”或者“权宜之计的安排”之类对政治的怀疑论理解有着深刻的勾连,而并不去诉诸永恒不变的法则。用欧克肖特的话来讲:“……‘权利’和‘义务’是得到公认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成就。它们是通过耐心的、司法性的调查研究从人们所习惯的样式中归纳出来的。要把它们变成‘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要否定它们的权宜特征,而这种特征正是怀疑论政治的解释核心。”(《信念论与怀疑论》p.124)
这种对于权利之“存在”的理解就是休谟、霍布斯或者边沁对于权利的理解。也是曼德维尔、亚当斯密等等苏格兰启蒙传统的哲人观察、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休谟的工作一劳永逸的摧毁了自然法的实证基础,以后任何自然法学者,想像胡克那样认为自然法中的“法”(law)与自然法则中的“法则”(law)有同样的意义,是再也不可能的了。这种对于权利的实证式的,或者说,现实主义的理解,是英国辉格党政治的精髓所在,同时也为普通法传统所贯彻。把权利的存在首先看成一个传统、一件现实、一套既定的对于特权(Liberties)的损害与赔偿的法律体系,这与发轫于洛克与霍布斯并且光大于大陆启蒙哲学家(Philosophe)的理念论权利观构成了微妙的对举。我不愿意把这种理解称之为“实证主义”,因为实证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其本身超越了方法论的范畴,鲁莽而徒劳地以取消形而上学的名义把自身变成了一种形而上学。想一想孔德:他对于人类经验之外再无他物的论断本身不能为经验所支持,从而成为了一种蹩脚的哲学理论。我所列举的实证式权利的理解,代表了一种低调的、经验主义式的、克制的、保守的、某种程度上是漫不经心的对政治的理解与处理的风格(style),一种看待人类行动的视角(view)。这种视角本身就与宏大叙事、统一的社会规划以及政治狂热所不相容。
但是,权利的信念式理解,并没有完全被实证式理解所击败。这其中有两个因素,其一来源于实证式理解自身的偶然失误,其二来源于实证式理解本质上的局限性。我下面分条概述。
对权利的实证式理解容易犯的错误就是沦为粗鄙版本的实证主义。这种实证主义认为,权利非自然对应着权利是被“创造”这一事实。而“创造”除了被理解为基于一定目的的有意识行为之外,别无他义。这种极其幼稚的对权利的理解贯彻在哲学激进主义者的乐观主义改革运动中,也体现在霍布斯对利维坦的膜拜之中。实证主义者中的激进派不仅不把权利理解为凝固下来的自生自发的社会实践,还把其理解成主权者——政治权力——威力的体现,是世俗人类力量无穷创造力的体现。至于这种世俗力量是阶级、是人民的意志还是理性的诡计,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这种实证主义将既定的权利变成了有意识的发明物,因而也可以被有意识的改变、毁灭而不造成灾难。
这一失误并非不可挽救。实证式理解可以通过内部的完善而弥补自己的过失。这其中最杰出的代表当然就是哈耶克对“自发秩序”概念的阐释。他从批判自然/人为的概念图式出发,指出权利作为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超出任何有意识的行动者的目的之外。哈耶克不止在一个地方表明自己不认为存在亘古不变的“权利”的观点,并且明确表示,通过对权利和义务体系的调整,人类社会的境况可以有所改进。由于哈耶克等苏格兰传统的学者的努力,这种上帝视角的幼稚的设计观如今在心智正常的人们中间已经没有任何市场。
虽然如此,实证式理解这次自救仍然作用有限。权利作为事实、作为自发秩序的一项成就,其产生和运作本身就体现了人类有意识行为的无知性。换句话说,对“权利”的证明不可能是完全的,对“权利”的运作规律的认识,即便是从最理想的层次理解,也只有在其已经形成以后才能藉由回溯性的研究予以阐明:我们不是先理解了市场,才“发明”了市场,我们也不是先“理解”了道德,才去信仰道德。我们甚至,不是“理解”了契约的经济含义,才有了从契约出发的一切理论。进步本身是不可组织的,通过回溯过去的进步历程而洞察历史将来的轨迹,是一切历史主义的最大成就,也是其最终的软肋。它从千年致福论、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运动到如今终于披上了“演化论”的外衣。我并无意否认从科学和实证的角度去探讨人类合作与道德起源之努力的意义,但是基于前面所描述的理由,实证式的理解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我们从来无法充分的从权利的必要性推断出权利的应该性,哪怕我们给予了权利一个假言的前提。具体来讲,即便把权利理解为人类利益的需要是合适的,也丝毫无法推断出一个可以和信念式理解比肩的关于权利的“应然性”的理论。因为我们从来不知道到底怎样的“权利”是最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我们所拥有的,仅仅是演化留给我们的权利本身,超过这一权利话语体系,我们的理智能做的很有限。
另一方面,人类的意向性却昭示了信念式理解的不可替代性:即便权利是历史性的、暂时性的权宜之计,也构成不了人本身否弃权利或者改变权利的理由,甚至也否定不了人本身对“不存在”的权利的追求。即使证明道德起源于博弈,没有任何超越性的因素加诸其间(顺带一提,我对此很持有保留态度),也无法取代伦理学、道德哲学对于人之意义:毕竟,我们不仅仅是人类秩序外在的观察者,我们同时也是人类秩序内在的行动者。作为行动者的我们都是怀有某种根植于自身的信念去行动的。我们不得不追问自己行动的意义何在?正当性从何而来?我们的信心到底根植于何处?道德或者权利作为一件事实,确实是在不断变化中,但作为被我们当成信念持有的道德与权利观念,必须被理解为绝对的、不变的,外在于历史的。这保证了权利或者道德有着最基本的形式化特征,具体来讲,这些观念支撑起了对人权、法治(或许还有民主)的信仰。如果权利和道德竟然随着有限理智的不断开疆拓土而可以被随意的型塑,那么法律、规则、秩序还如何得到尊重?对于某些政体、某种治理方式、某种权利体系本质上、必然性的优于其它样式并因此值得追求的观念必须被坚持,至少被严肃的对待,否则这要么意味着这些观念指导下的实践的自我解体,只剩下充斥着世界的玩世不恭、犬儒主义、“随它去”,要么意味着——一个或许更糟糕的结果——人们只能从“实证”理论所洞察的历史轨迹中寻找自己行动的正当性,把自己的命运交付给无常的“历史运动”。后者被欧克肖特视为信念论政治的报应,但,正如我指出的那样,这不仅仅是信念论政治的报应,这同时也是无节制的怀疑论驱赶了健康的信念论的空间,导致秩序解体的报应。怀疑论的政治本身必须成为一种对政治权力之怀疑的强烈信念,否则无异于犬儒主义,而这一信念则通过自然法、通过伦理学、通过种种本质上不同于实证理论的对人类本质的虽然一厢情愿但却无法根除的幻想的而得到加强。
因此,从对权利的信念论出发驳斥实证的权利理论是荒谬的,而从权利的实证理论出发否认人们对自身的塑造和想象所具有的型塑现实的力量,则同样缺乏智慧。不过,我愿意善意地相信薛兆丰没有这个意思,正如我同样愿意善意地相信铅笔社诸君本来不想用空气砸地板一样。
我们所使用的政治词汇有着不可避免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是由(近代)政治实践本质上作为“协调起来的不一致”这一现实所决定的。暂且不论“权利”这个词本身所包含的互相矛盾的意义,单说某项权利是“存在”的,就至少有实证式的和信念式的两种理解。信念式的理解,或者说“自然权利”论,大家都很熟悉,我不再重复。从实证式的角度出发,如果某种特定样式的行为(比如,发表一般性地言论)不被广义上的社会多数(包括政治权力)裁定为正当,并且在事实上不被保护,那么就可以说这一行为不是权利。这意味着在普遍的观念与实践的体系中,“正当”的概念与“维持现状”或者“权宜之计的安排”之类对政治的怀疑论理解有着深刻的勾连,而并不去诉诸永恒不变的法则。用欧克肖特的话来讲:“……‘权利’和‘义务’是得到公认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成就。它们是通过耐心的、司法性的调查研究从人们所习惯的样式中归纳出来的。要把它们变成‘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要否定它们的权宜特征,而这种特征正是怀疑论政治的解释核心。”(《信念论与怀疑论》p.124)
这种对于权利之“存在”的理解就是休谟、霍布斯或者边沁对于权利的理解。也是曼德维尔、亚当斯密等等苏格兰启蒙传统的哲人观察、分析社会问题的方法。休谟的工作一劳永逸的摧毁了自然法的实证基础,以后任何自然法学者,想像胡克那样认为自然法中的“法”(law)与自然法则中的“法则”(law)有同样的意义,是再也不可能的了。这种对于权利的实证式的,或者说,现实主义的理解,是英国辉格党政治的精髓所在,同时也为普通法传统所贯彻。把权利的存在首先看成一个传统、一件现实、一套既定的对于特权(Liberties)的损害与赔偿的法律体系,这与发轫于洛克与霍布斯并且光大于大陆启蒙哲学家(Philosophe)的理念论权利观构成了微妙的对举。我不愿意把这种理解称之为“实证主义”,因为实证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其本身超越了方法论的范畴,鲁莽而徒劳地以取消形而上学的名义把自身变成了一种形而上学。想一想孔德:他对于人类经验之外再无他物的论断本身不能为经验所支持,从而成为了一种蹩脚的哲学理论。我所列举的实证式权利的理解,代表了一种低调的、经验主义式的、克制的、保守的、某种程度上是漫不经心的对政治的理解与处理的风格(style),一种看待人类行动的视角(view)。这种视角本身就与宏大叙事、统一的社会规划以及政治狂热所不相容。
但是,权利的信念式理解,并没有完全被实证式理解所击败。这其中有两个因素,其一来源于实证式理解自身的偶然失误,其二来源于实证式理解本质上的局限性。我下面分条概述。
对权利的实证式理解容易犯的错误就是沦为粗鄙版本的实证主义。这种实证主义认为,权利非自然对应着权利是被“创造”这一事实。而“创造”除了被理解为基于一定目的的有意识行为之外,别无他义。这种极其幼稚的对权利的理解贯彻在哲学激进主义者的乐观主义改革运动中,也体现在霍布斯对利维坦的膜拜之中。实证主义者中的激进派不仅不把权利理解为凝固下来的自生自发的社会实践,还把其理解成主权者——政治权力——威力的体现,是世俗人类力量无穷创造力的体现。至于这种世俗力量是阶级、是人民的意志还是理性的诡计,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这种实证主义将既定的权利变成了有意识的发明物,因而也可以被有意识的改变、毁灭而不造成灾难。
这一失误并非不可挽救。实证式理解可以通过内部的完善而弥补自己的过失。这其中最杰出的代表当然就是哈耶克对“自发秩序”概念的阐释。他从批判自然/人为的概念图式出发,指出权利作为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超出任何有意识的行动者的目的之外。哈耶克不止在一个地方表明自己不认为存在亘古不变的“权利”的观点,并且明确表示,通过对权利和义务体系的调整,人类社会的境况可以有所改进。由于哈耶克等苏格兰传统的学者的努力,这种上帝视角的幼稚的设计观如今在心智正常的人们中间已经没有任何市场。
虽然如此,实证式理解这次自救仍然作用有限。权利作为事实、作为自发秩序的一项成就,其产生和运作本身就体现了人类有意识行为的无知性。换句话说,对“权利”的证明不可能是完全的,对“权利”的运作规律的认识,即便是从最理想的层次理解,也只有在其已经形成以后才能藉由回溯性的研究予以阐明:我们不是先理解了市场,才“发明”了市场,我们也不是先“理解”了道德,才去信仰道德。我们甚至,不是“理解”了契约的经济含义,才有了从契约出发的一切理论。进步本身是不可组织的,通过回溯过去的进步历程而洞察历史将来的轨迹,是一切历史主义的最大成就,也是其最终的软肋。它从千年致福论、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运动到如今终于披上了“演化论”的外衣。我并无意否认从科学和实证的角度去探讨人类合作与道德起源之努力的意义,但是基于前面所描述的理由,实证式的理解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我们从来无法充分的从权利的必要性推断出权利的应该性,哪怕我们给予了权利一个假言的前提。具体来讲,即便把权利理解为人类利益的需要是合适的,也丝毫无法推断出一个可以和信念式理解比肩的关于权利的“应然性”的理论。因为我们从来不知道到底怎样的“权利”是最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我们所拥有的,仅仅是演化留给我们的权利本身,超过这一权利话语体系,我们的理智能做的很有限。
另一方面,人类的意向性却昭示了信念式理解的不可替代性:即便权利是历史性的、暂时性的权宜之计,也构成不了人本身否弃权利或者改变权利的理由,甚至也否定不了人本身对“不存在”的权利的追求。即使证明道德起源于博弈,没有任何超越性的因素加诸其间(顺带一提,我对此很持有保留态度),也无法取代伦理学、道德哲学对于人之意义:毕竟,我们不仅仅是人类秩序外在的观察者,我们同时也是人类秩序内在的行动者。作为行动者的我们都是怀有某种根植于自身的信念去行动的。我们不得不追问自己行动的意义何在?正当性从何而来?我们的信心到底根植于何处?道德或者权利作为一件事实,确实是在不断变化中,但作为被我们当成信念持有的道德与权利观念,必须被理解为绝对的、不变的,外在于历史的。这保证了权利或者道德有着最基本的形式化特征,具体来讲,这些观念支撑起了对人权、法治(或许还有民主)的信仰。如果权利和道德竟然随着有限理智的不断开疆拓土而可以被随意的型塑,那么法律、规则、秩序还如何得到尊重?对于某些政体、某种治理方式、某种权利体系本质上、必然性的优于其它样式并因此值得追求的观念必须被坚持,至少被严肃的对待,否则这要么意味着这些观念指导下的实践的自我解体,只剩下充斥着世界的玩世不恭、犬儒主义、“随它去”,要么意味着——一个或许更糟糕的结果——人们只能从“实证”理论所洞察的历史轨迹中寻找自己行动的正当性,把自己的命运交付给无常的“历史运动”。后者被欧克肖特视为信念论政治的报应,但,正如我指出的那样,这不仅仅是信念论政治的报应,这同时也是无节制的怀疑论驱赶了健康的信念论的空间,导致秩序解体的报应。怀疑论的政治本身必须成为一种对政治权力之怀疑的强烈信念,否则无异于犬儒主义,而这一信念则通过自然法、通过伦理学、通过种种本质上不同于实证理论的对人类本质的虽然一厢情愿但却无法根除的幻想的而得到加强。
因此,从对权利的信念论出发驳斥实证的权利理论是荒谬的,而从权利的实证理论出发否认人们对自身的塑造和想象所具有的型塑现实的力量,则同样缺乏智慧。不过,我愿意善意地相信薛兆丰没有这个意思,正如我同样愿意善意地相信铅笔社诸君本来不想用空气砸地板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