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之者005: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
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
□乐之者00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第1版。)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内容极其庞杂,仅读一遍,实在难以很好理解,以下我仅仅就我感兴趣的一些问题发表浅见,与大家交流。
一、政体。
“政体”是《政治学》通篇讨论的核心。界定“政体”的概念,应当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基础。兹将亚氏在书中对政体所作的界定引述如下:
“而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p113)
“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城邦不论是那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p132)
“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p181)
“一个政体就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所以,依据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别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有多少种。”(p185)
由上述可知,“政体”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几个核心要素:城邦的目的、城邦最高治权的寄托以及公职的分配等,最高治权分配的问题在其中尤为重要。“政体”的安排与近代的宪法十分相似,但亚氏的“政体”并不涉及公民的人权保障,从这点来看,“政体”的安排类似于近代宪法中有关国家政权归属和国家机构设置的部分。
亚氏将城邦的最高权力归之于“公民”,并将“公民”定义为“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p116)。公民身份的获得,实际依赖于法权(见p119)。
城邦的目的、公民的范围以及政治权利在公民中如何进行分配,就是本书讨论的核心问题。
亚氏根据政权的宗旨及其政权形态的不同将政体分为六种类别:(见卷三章六、章七)
一人之治 少数人之治 多数人之治
正宗政体(为全体公民利益) 君主政体 贵族政体 共和政体
变态政体(为部分人利益) 僭主政体 寡头政体 平民政体
亚氏对于各种政体的评价,我在这里不多作阐述,以下单就亚氏所主张的理想政体发表意见。
二、亚氏理想城邦的目的。
“目的”在亚氏的伦理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亚氏认为“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p7)“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最优良的善德就是幸福,幸福是善德的实现,也是善德的极致。”城邦的幸福和个人的幸福相同,都在追求真正的幸福(快乐),善因包括: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性灵诸善),公民作为城邦的部分(躯体)应当兼修智、勇、节、义四德,但是这四种德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实现的。亚氏由此开始挑选他的“理想国”中的选民,组成公民团体的人必须是可以兼备这四德的人,由此将农民、工匠等排除在公民之外。
从亚氏理想城邦的目的来看,要达到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但从文中的分析来看,这一目的要被限缩于“公民”之上,而不包括工农奴隶等。就为全体公民的利益来讲,亚氏的“理想国”无疑应当属于正宗政体。
三、亚氏理想城邦的社会结构。
在亚氏的理想城邦中,存在着两个基本层次的统治。公民(自由人)之间的统治,公民对非自由人的统治。
在公民之中,因年龄不同其职司各有不同。青壮年则执盾为武士,护卫城邦;年长则转任议事和审判等公务;至耄耋之年则执掌祭祀。这样一来,公民之中实际上人人皆有机会成为最高治权的执掌者,而仅仅因为年龄不同暂时不得为。执政者皆出于武士,符合于亚氏此前对共和政体的定义。这一共和政体又同时兼具平民和贵族的性质。有涉平民者,在于公民经过执盾阶段后,皆可得为执政者,政治权利分配同等机会地分配给所有公民;有涉贵族者,在于将政权归之于年长者,考虑了年长者在智虑上的优胜,这与贵族政体以才德为凭选择统治者出于一旨。由此,我们可以断言亚氏的理想城邦是兼具平民与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
亚氏将城邦赖以存在的“条件”与所由组成的“部分”区别开来。其中“部分”构成城邦的本体,决定城邦的性质,而“条件”仅仅是达成城邦目的的手段,并不参与城邦的目的(善德)。结合上述理想城邦的目的分析,能够达到城邦善德的人才能作为城邦的“部分”,其他人仅仅能够提供物质条件,而本身无法达到善德的人则仅仅作为“条件”。在城邦的六种业务:农业、工艺、防卫、田产管理、祭祀、议事和审判等政治业务中,农业和工艺仅为“条件”,而后四种则属于城邦的“部分”。
四、亚氏理想城邦的理想公民。
亚氏的选民是能够实现最大的善德,达到幸福者。这样的人需具备三个条件:1、出生所具备的禀赋,2、日后养成的习惯,3、其内在的理性。(见p390)就禀赋而言,希腊各种族天然既富于热忱又富于理智,是最佳人选。而习惯和理性则需要后天通过法律、教育来培养。
能实现善德的公民应当具备健康的身体、足够的财富和人生所需要的其他的物质配备。因而公民应当是有产者,不必为生计所劳碌,而有足够的闲暇。亚氏从而将公民的范围限于有产者之列,并将城邦的土地按照远近搭配的方法分与公民。至于在土地上的劳动者,则定为农奴或奴隶。在作为或可能作为统治者的公民是否应当拥有财产这一点上,亚氏的观点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论断十分不同。亚氏主张城邦的土地部分作为公产,用以供给祭祀和共餐等;另一部分分给公民,由公民私有,但共同使用(在“私有公用”这一点上我很难理解)。理由阐述于卷二,即认为财产私有私人管理可以得到认真经管,而物资互相济用可以培养人们的善心。而公产制度则有多种缺陷,在此不表。
从亚氏对青少年的教育中亦服务于城邦的目的,在教育制度的宗旨上,力求培养公民们具备“任劳和作战的能力,但他们必须更擅长于闲暇与和平的生活”“他们也的确能够完成必需而实用的事业,但他们必须更擅长与完成种种善业。”(p395)教育应顾及全面,而终究要以理性的培养为主。在青少年的教育中,亚氏从婚育方面开始,到儿童出生后的培养,规划得十分全面。在青年训练中,安排了读写、绘画、体操、音乐,由以培养公民的智识、身体、以及接近理性的各方面能力,亚氏尤其注重音乐教育,希望通过音乐带来怡悦、描摹情操(道德性格)、陶冶性情,用音乐培养中庸之道。
五、评价。
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其理想城邦的构建,采取了和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相似的方式。即创造一个理想城邦,而并非在现实中通过政治变革等方式塑造起一个城邦。因为这个原因,他可以完全依从于自己“城邦实现善德”的目的,进行各种理想的安排,而不考虑现实因素。在“公民”的重新界定中,这一特点显得尤其明显。如亚氏在前五卷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一个城邦中,贫富的分化,平民阶层、寡头阶层等各种阶层的分化是客观存在的。而亚氏将公民限定于有产者,并将城邦土地重新分配,将农民替换为农奴和奴隶,将原本多居于贫民地位的农工阶层的政治权利完全剥夺,这样的后果是消除了城邦中公民中的贫富对立,看似解决了存在于寡头和平民政体中的两阶层对立的问题,但这样的解决方法是否有效或可能,恐怕难以断定。
单就政治权利在有产者之间的分配来说,我认为亚氏的分配方式也许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这种分配的局限性在于偏重于考虑法权,而忽略了现实社会经济状况。《政治学》中重视政体中公民各部分力量的平衡,但被排斥于公民之外各种非自由人,他们对与政体的稳定所起到的作用却似乎总是被忽视的。这恐怕也是亚氏在创造起理想城邦时敢于轻易地将工农排除在公民之外的原因。理想的“公民”们无需为劳作所累,而拥有闲暇。城邦存在的“条件”则由工农创造,“公民”实际也就由工农、努力等阶层供养。如此,公民与非公民的人数对比可想而知。
我们在此前已经提到政体的概念时提到政治权利的分配是该概念的核心要素,这一分配的范围是否应当跳出亚氏原有的“公民”逻辑而更扩大地考虑,是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现实政治中若忽略了非公民的力量和政治诉求,恐怕是致乱的根源。□
另:在读书会讨论中,对于亚氏所称“农民”概念有较大争议,对作者多有启发,但所发稿件为原稿,未作修正。
□乐之者00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第1版。)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内容极其庞杂,仅读一遍,实在难以很好理解,以下我仅仅就我感兴趣的一些问题发表浅见,与大家交流。
一、政体。
“政体”是《政治学》通篇讨论的核心。界定“政体”的概念,应当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基础。兹将亚氏在书中对政体所作的界定引述如下:
“而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p113)
“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城邦不论是那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p132)
“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p181)
“一个政体就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所以,依据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别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有多少种。”(p185)
由上述可知,“政体”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几个核心要素:城邦的目的、城邦最高治权的寄托以及公职的分配等,最高治权分配的问题在其中尤为重要。“政体”的安排与近代的宪法十分相似,但亚氏的“政体”并不涉及公民的人权保障,从这点来看,“政体”的安排类似于近代宪法中有关国家政权归属和国家机构设置的部分。
亚氏将城邦的最高权力归之于“公民”,并将“公民”定义为“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p116)。公民身份的获得,实际依赖于法权(见p119)。
城邦的目的、公民的范围以及政治权利在公民中如何进行分配,就是本书讨论的核心问题。
亚氏根据政权的宗旨及其政权形态的不同将政体分为六种类别:(见卷三章六、章七)
一人之治 少数人之治 多数人之治
正宗政体(为全体公民利益) 君主政体 贵族政体 共和政体
变态政体(为部分人利益) 僭主政体 寡头政体 平民政体
亚氏对于各种政体的评价,我在这里不多作阐述,以下单就亚氏所主张的理想政体发表意见。
二、亚氏理想城邦的目的。
“目的”在亚氏的伦理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亚氏认为“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p7)“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最优良的善德就是幸福,幸福是善德的实现,也是善德的极致。”城邦的幸福和个人的幸福相同,都在追求真正的幸福(快乐),善因包括: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性灵诸善),公民作为城邦的部分(躯体)应当兼修智、勇、节、义四德,但是这四种德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实现的。亚氏由此开始挑选他的“理想国”中的选民,组成公民团体的人必须是可以兼备这四德的人,由此将农民、工匠等排除在公民之外。
从亚氏理想城邦的目的来看,要达到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但从文中的分析来看,这一目的要被限缩于“公民”之上,而不包括工农奴隶等。就为全体公民的利益来讲,亚氏的“理想国”无疑应当属于正宗政体。
三、亚氏理想城邦的社会结构。
在亚氏的理想城邦中,存在着两个基本层次的统治。公民(自由人)之间的统治,公民对非自由人的统治。
在公民之中,因年龄不同其职司各有不同。青壮年则执盾为武士,护卫城邦;年长则转任议事和审判等公务;至耄耋之年则执掌祭祀。这样一来,公民之中实际上人人皆有机会成为最高治权的执掌者,而仅仅因为年龄不同暂时不得为。执政者皆出于武士,符合于亚氏此前对共和政体的定义。这一共和政体又同时兼具平民和贵族的性质。有涉平民者,在于公民经过执盾阶段后,皆可得为执政者,政治权利分配同等机会地分配给所有公民;有涉贵族者,在于将政权归之于年长者,考虑了年长者在智虑上的优胜,这与贵族政体以才德为凭选择统治者出于一旨。由此,我们可以断言亚氏的理想城邦是兼具平民与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
亚氏将城邦赖以存在的“条件”与所由组成的“部分”区别开来。其中“部分”构成城邦的本体,决定城邦的性质,而“条件”仅仅是达成城邦目的的手段,并不参与城邦的目的(善德)。结合上述理想城邦的目的分析,能够达到城邦善德的人才能作为城邦的“部分”,其他人仅仅能够提供物质条件,而本身无法达到善德的人则仅仅作为“条件”。在城邦的六种业务:农业、工艺、防卫、田产管理、祭祀、议事和审判等政治业务中,农业和工艺仅为“条件”,而后四种则属于城邦的“部分”。
四、亚氏理想城邦的理想公民。
亚氏的选民是能够实现最大的善德,达到幸福者。这样的人需具备三个条件:1、出生所具备的禀赋,2、日后养成的习惯,3、其内在的理性。(见p390)就禀赋而言,希腊各种族天然既富于热忱又富于理智,是最佳人选。而习惯和理性则需要后天通过法律、教育来培养。
能实现善德的公民应当具备健康的身体、足够的财富和人生所需要的其他的物质配备。因而公民应当是有产者,不必为生计所劳碌,而有足够的闲暇。亚氏从而将公民的范围限于有产者之列,并将城邦的土地按照远近搭配的方法分与公民。至于在土地上的劳动者,则定为农奴或奴隶。在作为或可能作为统治者的公民是否应当拥有财产这一点上,亚氏的观点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论断十分不同。亚氏主张城邦的土地部分作为公产,用以供给祭祀和共餐等;另一部分分给公民,由公民私有,但共同使用(在“私有公用”这一点上我很难理解)。理由阐述于卷二,即认为财产私有私人管理可以得到认真经管,而物资互相济用可以培养人们的善心。而公产制度则有多种缺陷,在此不表。
从亚氏对青少年的教育中亦服务于城邦的目的,在教育制度的宗旨上,力求培养公民们具备“任劳和作战的能力,但他们必须更擅长于闲暇与和平的生活”“他们也的确能够完成必需而实用的事业,但他们必须更擅长与完成种种善业。”(p395)教育应顾及全面,而终究要以理性的培养为主。在青少年的教育中,亚氏从婚育方面开始,到儿童出生后的培养,规划得十分全面。在青年训练中,安排了读写、绘画、体操、音乐,由以培养公民的智识、身体、以及接近理性的各方面能力,亚氏尤其注重音乐教育,希望通过音乐带来怡悦、描摹情操(道德性格)、陶冶性情,用音乐培养中庸之道。
五、评价。
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其理想城邦的构建,采取了和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相似的方式。即创造一个理想城邦,而并非在现实中通过政治变革等方式塑造起一个城邦。因为这个原因,他可以完全依从于自己“城邦实现善德”的目的,进行各种理想的安排,而不考虑现实因素。在“公民”的重新界定中,这一特点显得尤其明显。如亚氏在前五卷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一个城邦中,贫富的分化,平民阶层、寡头阶层等各种阶层的分化是客观存在的。而亚氏将公民限定于有产者,并将城邦土地重新分配,将农民替换为农奴和奴隶,将原本多居于贫民地位的农工阶层的政治权利完全剥夺,这样的后果是消除了城邦中公民中的贫富对立,看似解决了存在于寡头和平民政体中的两阶层对立的问题,但这样的解决方法是否有效或可能,恐怕难以断定。
单就政治权利在有产者之间的分配来说,我认为亚氏的分配方式也许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这种分配的局限性在于偏重于考虑法权,而忽略了现实社会经济状况。《政治学》中重视政体中公民各部分力量的平衡,但被排斥于公民之外各种非自由人,他们对与政体的稳定所起到的作用却似乎总是被忽视的。这恐怕也是亚氏在创造起理想城邦时敢于轻易地将工农排除在公民之外的原因。理想的“公民”们无需为劳作所累,而拥有闲暇。城邦存在的“条件”则由工农创造,“公民”实际也就由工农、努力等阶层供养。如此,公民与非公民的人数对比可想而知。
我们在此前已经提到政体的概念时提到政治权利的分配是该概念的核心要素,这一分配的范围是否应当跳出亚氏原有的“公民”逻辑而更扩大地考虑,是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现实政治中若忽略了非公民的力量和政治诉求,恐怕是致乱的根源。□
另:在读书会讨论中,对于亚氏所称“农民”概念有较大争议,对作者多有启发,但所发稿件为原稿,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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