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之者001:《理想国》中的法律 ——兼论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中的法律
——兼论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
乐之者001
《理想国》是古希腊伟大哲学家柏拉图的伟大作品,至今仍是众多学科的必读书之一,甚至成为判断西方思想掌握程度的标准之一,对其任何赞誉都不为过。
诸多学者已从各学科角度对《理想国》进行过品读,但笔者仍愿尝试从法律角度品读《理想国》,或可管中窥豹。需要说明的是,柏拉图是借其师苏格拉底之口进行交谈的,正如很多学者所言“其中有部分思想是苏格拉底的,需要鉴别”,但笔者认为《理想国》中必然有柏拉图的思想在内,即使是其师苏格拉底的思想,柏拉图如此表述出来,也完全可认为他赞同苏格拉底的这部分思想,愿意将苏格拉底的这部分思想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因而笔者更愿将《理想国》作为柏拉图的思想来分析,尽管事实上可能有部分思想是苏格拉底的。
一柏拉图心中的正义:法律的诞生
对“正义”的苦苦追寻构成了《理想国》的逻辑线索,柏拉图眼中的理想国也是正义之国。为厘清正义所指,柏拉图先后使用“归谬法”驳斥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利”三种正义观。
柏拉图谈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借格劳孔之口认为“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到了以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P46)。在柏拉图心中,因为可能出现不正义,需要法律来规范不正义的行为,使之尽可能不出现,从而保障正义的秩序,由此才需要法律的诞生。在此,柏拉图提出了两个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理念:法律是为克服不正义、保障正义而出现的,从而让法律与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律是大家为保障正义而订立的契约,从而让法律来源的契约属性生根发芽。
在柏拉图的思想中,作为法律诞生的依据应是对正义的保障,“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P169),同样,正义的个人也是使身体的各部分各守本分。因而,作为正义保障的法律应对理想国中那种完美的秩序状态提供保障,使其各守本分,在国家中找准自身的位置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不得越位,用法律来防止其异化,这既是理想国中法律诞生的依据,也是其诞生的必要所在。
同样,谈到个人的内部秩序状态时,柏拉图认为之所以“制定法律作为城邦所有公民的盟友”(P384),其意图就在于“让大家可以在同一指导下成为朋友成为平等者”(P384),以法律形式来保障理想国秩序的维持,各守本分,每个人始终处于自身应处的位置上,个人的各部分始终良好地发挥各自功能,共同追求“善”,使国家与个人都处于正义状态。
柏拉图关于法律诞生的点睛之论,为后世的自然法思想提供了丰富的养分,让正义成为了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让契约精神开始注入法律中,让秩序成为了法律重要的功能之一。
二柏拉图心中的法律影像:法律的内容
基于柏拉图理想国的构建,他认为需要对音乐、体育等进行“布防设哨”(P139),不让它“违犯了固有的秩序”(P139),让理想国中的人都接受经过滤后的健康的音乐与体育教育。特别提到,国家的“孩子必须参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正当游戏”(P140),否则,“他们就不可能成为品行端正的守法公民了”(P140)。一定意义上,柏拉图的论述反映了犯罪预防的朴素思想,从源头上控制国民所受的教育必须是合乎“善”的,保证没有“恶”思想的传入,并在合乎“善”的环境中成长,也就顺理成章地会成为守法公民。
谈到生活中的一些具体秩序也需要大家共同遵守时,他认为“把这些规矩订成法律我认为是愚蠢的”(P140),因为生活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矩过多,并且还会不断生长出新的规矩,一旦试图将这些规矩都加以法律规范,那“他们将永无止境地从事制定这类繁琐的法律,并为使他们达到完善把自己的一生都用来修改这种法律”(P141)。柏拉图认为“真正的立法家不应当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P143)。那法律该规定什么呢?他认为法律要规定的是“祭神的庙宇和仪式,以及对神、半神和英雄崇拜的其他形式,还有对死者的殡葬以及安魂退鬼索必须举行的仪式”(P143)。
因此,在柏拉图的法律影像中,法律不应对生活中的一切规矩都予以规范,最重要的是对一些涉及“神事”的仪式进行规定,并在一定意义上根据良好国家秩序的基本需求,设计出一些合理的法律和宪法。据此,是否在柏拉图的理想国构建中,法律是哲学王理性建构的产物?而非基于生活中的经验产生?甚至作为理性建构而非经验中诞生的法律更为符合柏拉图的“理念”论?因为法律不是或不仅是客观存在的物,而更需要从本质上把握,这是需要人的理性才能到达的。倘果真如此,岂非柏拉图早已开创了法律规范研究的先河?
三柏拉图心中的法律实践:法律的功能
柏拉图谈到对理想国的人进行合理教育时,要控制“恶”的传入,他认为“一旦放纵与疾病在城邦内泛滥横溢,岂不要法庭药铺到处皆是,讼师医生趾高气扬,虽多数自由人也将不得不对他们鞠躬敬礼了”(P113),“奇货可居的医生、法官,不仅为一般老百姓和手艺人所需要,也为受过自由人类型教育的人们所需要。你们能看到还有什么更足以证明一个城邦教育又丑又恶的呢?”他还认为在法庭上打官司是对时间的浪费,大家“不知道抛开那些漫不经心的陪审员安排自己的生活要美好高尚得多”(P113)。实际上,柏拉图是不愿让法律介入理想国生活的,他对诉讼毫无好感,只是不得已时,才要运用法律来保障理想国的理想秩序。从“法庭药铺”、“讼师”、“漫不经心的陪审员”等描绘中,似乎也蕴含了无讼、厌讼等思想,因为一个完全健康的国家是不需要诉讼的。
构建了理想国的基本秩序后,柏拉图认为“彼此涉讼彼此互控的事情,在他们那里不就不会发生了吗?因为他们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别无长物,这使他们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因为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儿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P201)。虽然柏拉图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归纳有失偏颇,但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正因为私有,才会有人关心怎么让自身私有的地盘变大,也就更可能产生纠纷。同时,公有也可能产生纠纷,因为公有也涉及到分配的问题。这也更加反映出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是排斥法律的,因为他的理想国是没有“恶”介入的,因为他的理想国人人向善、人人正义,从根本上是不需要法律的。
柏拉图在选择理想国的统治者时,对于是选择哲学家还是非哲学家来当统治者,他的判断标准是“谁看来最能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就确定让谁做城邦的护卫者”(P228)。当然,柏拉图认为最能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的是哲学王,这其中可能也有“屁股决定脑袋”的成分,因为柏拉图出身于贵族,自己也是哲学家。但这哲学王该如何产生?柏拉图没有给出解释,而这却恰恰是现代宪政建设需解决的核心议题之一。
“一切有产生的事物必有灭亡”(P315),当贵族政体异化为寡头政体时,寡头政体中“恶的火焰已经燃烧起来时,他们还不想去扑灭它,或用一项禁止财产自由处置的法令,或用一项其它的适当法令”(P330),人民将更加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如果有一项法令规定自愿订立的契约,由订约人自负损失,则一国之内惟利是图的无耻风气可以稍减,我们刚才讲的那些恶事,也可以少些了”(P330)。柏拉图在他理想的贵族政体变质时,还是想到运用法律来予以遏制,可能一定意义上源于他生存的雅典政治实践,但也说明法律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还是有位置的,也能为理想国作出贡献,甚至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作为理想国的守护神。
有学者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虽然宣扬哲学王的统治,但也没有完全排斥法律,因为法律的保驾护航仍是必要的,一定意义上也为《法律篇》的出场预留了位置。当然,如果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来考察,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完全有法律存在的必要,因为理想国中有阶级划分(统治者、护卫者、劳动者),故而法律尚不可消亡,仍需发挥一定的作用。
事实上,《理想国》或可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在完全理想的政体中,法律是没有存在必要的;但为防范理想政体的变质,法律的存在又显得有必要了。除正义与秩序的追求外,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民主、自由、平等”在理想国中并没有相应的位置,似乎也不应有相应的位置。也许是我们离理想国太遥远,才需要这些基本价值来保证我们的基本权利、维护基本秩序、追求基本利益。
——兼论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
乐之者001
《理想国》是古希腊伟大哲学家柏拉图的伟大作品,至今仍是众多学科的必读书之一,甚至成为判断西方思想掌握程度的标准之一,对其任何赞誉都不为过。
诸多学者已从各学科角度对《理想国》进行过品读,但笔者仍愿尝试从法律角度品读《理想国》,或可管中窥豹。需要说明的是,柏拉图是借其师苏格拉底之口进行交谈的,正如很多学者所言“其中有部分思想是苏格拉底的,需要鉴别”,但笔者认为《理想国》中必然有柏拉图的思想在内,即使是其师苏格拉底的思想,柏拉图如此表述出来,也完全可认为他赞同苏格拉底的这部分思想,愿意将苏格拉底的这部分思想作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因而笔者更愿将《理想国》作为柏拉图的思想来分析,尽管事实上可能有部分思想是苏格拉底的。
一柏拉图心中的正义:法律的诞生
对“正义”的苦苦追寻构成了《理想国》的逻辑线索,柏拉图眼中的理想国也是正义之国。为厘清正义所指,柏拉图先后使用“归谬法”驳斥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利”三种正义观。
柏拉图谈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借格劳孔之口认为“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到了以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P46)。在柏拉图心中,因为可能出现不正义,需要法律来规范不正义的行为,使之尽可能不出现,从而保障正义的秩序,由此才需要法律的诞生。在此,柏拉图提出了两个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理念:法律是为克服不正义、保障正义而出现的,从而让法律与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律是大家为保障正义而订立的契约,从而让法律来源的契约属性生根发芽。
在柏拉图的思想中,作为法律诞生的依据应是对正义的保障,“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P169),同样,正义的个人也是使身体的各部分各守本分。因而,作为正义保障的法律应对理想国中那种完美的秩序状态提供保障,使其各守本分,在国家中找准自身的位置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不得越位,用法律来防止其异化,这既是理想国中法律诞生的依据,也是其诞生的必要所在。
同样,谈到个人的内部秩序状态时,柏拉图认为之所以“制定法律作为城邦所有公民的盟友”(P384),其意图就在于“让大家可以在同一指导下成为朋友成为平等者”(P384),以法律形式来保障理想国秩序的维持,各守本分,每个人始终处于自身应处的位置上,个人的各部分始终良好地发挥各自功能,共同追求“善”,使国家与个人都处于正义状态。
柏拉图关于法律诞生的点睛之论,为后世的自然法思想提供了丰富的养分,让正义成为了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让契约精神开始注入法律中,让秩序成为了法律重要的功能之一。
二柏拉图心中的法律影像:法律的内容
基于柏拉图理想国的构建,他认为需要对音乐、体育等进行“布防设哨”(P139),不让它“违犯了固有的秩序”(P139),让理想国中的人都接受经过滤后的健康的音乐与体育教育。特别提到,国家的“孩子必须参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正当游戏”(P140),否则,“他们就不可能成为品行端正的守法公民了”(P140)。一定意义上,柏拉图的论述反映了犯罪预防的朴素思想,从源头上控制国民所受的教育必须是合乎“善”的,保证没有“恶”思想的传入,并在合乎“善”的环境中成长,也就顺理成章地会成为守法公民。
谈到生活中的一些具体秩序也需要大家共同遵守时,他认为“把这些规矩订成法律我认为是愚蠢的”(P140),因为生活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矩过多,并且还会不断生长出新的规矩,一旦试图将这些规矩都加以法律规范,那“他们将永无止境地从事制定这类繁琐的法律,并为使他们达到完善把自己的一生都用来修改这种法律”(P141)。柏拉图认为“真正的立法家不应当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P143)。那法律该规定什么呢?他认为法律要规定的是“祭神的庙宇和仪式,以及对神、半神和英雄崇拜的其他形式,还有对死者的殡葬以及安魂退鬼索必须举行的仪式”(P143)。
因此,在柏拉图的法律影像中,法律不应对生活中的一切规矩都予以规范,最重要的是对一些涉及“神事”的仪式进行规定,并在一定意义上根据良好国家秩序的基本需求,设计出一些合理的法律和宪法。据此,是否在柏拉图的理想国构建中,法律是哲学王理性建构的产物?而非基于生活中的经验产生?甚至作为理性建构而非经验中诞生的法律更为符合柏拉图的“理念”论?因为法律不是或不仅是客观存在的物,而更需要从本质上把握,这是需要人的理性才能到达的。倘果真如此,岂非柏拉图早已开创了法律规范研究的先河?
三柏拉图心中的法律实践:法律的功能
柏拉图谈到对理想国的人进行合理教育时,要控制“恶”的传入,他认为“一旦放纵与疾病在城邦内泛滥横溢,岂不要法庭药铺到处皆是,讼师医生趾高气扬,虽多数自由人也将不得不对他们鞠躬敬礼了”(P113),“奇货可居的医生、法官,不仅为一般老百姓和手艺人所需要,也为受过自由人类型教育的人们所需要。你们能看到还有什么更足以证明一个城邦教育又丑又恶的呢?”他还认为在法庭上打官司是对时间的浪费,大家“不知道抛开那些漫不经心的陪审员安排自己的生活要美好高尚得多”(P113)。实际上,柏拉图是不愿让法律介入理想国生活的,他对诉讼毫无好感,只是不得已时,才要运用法律来保障理想国的理想秩序。从“法庭药铺”、“讼师”、“漫不经心的陪审员”等描绘中,似乎也蕴含了无讼、厌讼等思想,因为一个完全健康的国家是不需要诉讼的。
构建了理想国的基本秩序后,柏拉图认为“彼此涉讼彼此互控的事情,在他们那里不就不会发生了吗?因为他们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别无长物,这使他们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因为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儿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P201)。虽然柏拉图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归纳有失偏颇,但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正因为私有,才会有人关心怎么让自身私有的地盘变大,也就更可能产生纠纷。同时,公有也可能产生纠纷,因为公有也涉及到分配的问题。这也更加反映出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是排斥法律的,因为他的理想国是没有“恶”介入的,因为他的理想国人人向善、人人正义,从根本上是不需要法律的。
柏拉图在选择理想国的统治者时,对于是选择哲学家还是非哲学家来当统治者,他的判断标准是“谁看来最能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就确定让谁做城邦的护卫者”(P228)。当然,柏拉图认为最能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的是哲学王,这其中可能也有“屁股决定脑袋”的成分,因为柏拉图出身于贵族,自己也是哲学家。但这哲学王该如何产生?柏拉图没有给出解释,而这却恰恰是现代宪政建设需解决的核心议题之一。
“一切有产生的事物必有灭亡”(P315),当贵族政体异化为寡头政体时,寡头政体中“恶的火焰已经燃烧起来时,他们还不想去扑灭它,或用一项禁止财产自由处置的法令,或用一项其它的适当法令”(P330),人民将更加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如果有一项法令规定自愿订立的契约,由订约人自负损失,则一国之内惟利是图的无耻风气可以稍减,我们刚才讲的那些恶事,也可以少些了”(P330)。柏拉图在他理想的贵族政体变质时,还是想到运用法律来予以遏制,可能一定意义上源于他生存的雅典政治实践,但也说明法律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还是有位置的,也能为理想国作出贡献,甚至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作为理想国的守护神。
有学者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虽然宣扬哲学王的统治,但也没有完全排斥法律,因为法律的保驾护航仍是必要的,一定意义上也为《法律篇》的出场预留了位置。当然,如果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来考察,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完全有法律存在的必要,因为理想国中有阶级划分(统治者、护卫者、劳动者),故而法律尚不可消亡,仍需发挥一定的作用。
事实上,《理想国》或可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在完全理想的政体中,法律是没有存在必要的;但为防范理想政体的变质,法律的存在又显得有必要了。除正义与秩序的追求外,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民主、自由、平等”在理想国中并没有相应的位置,似乎也不应有相应的位置。也许是我们离理想国太遥远,才需要这些基本价值来保证我们的基本权利、维护基本秩序、追求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