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学(12)
第十二章
人格障碍与性心理障碍
第一节 人格障碍
人格(personality)或称个性(character),是一个人固定的行为模式及在日常活动中待人处事的习惯方式,是全部心理特征的综合。人格的形成与先天的生理特征及后天的生活环境均有较密切的关系。童年生活对于人格的形成有重要作用,且人格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重大的生活事件及个人的成长经历仍会使人格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说明人格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可塑性。
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是指明显偏离正常且根深蒂固的行为方式,具有适应不良的性质,其人格在内容上、质上或整个人格方面异常,由于这个原因,病人遭受痛苦和/或使他人遭受痛苦,或给个人或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人格的异常妨碍了他们的情感和意志活动,破坏了其行为的目的性和统一性,给人以与众不同的特异感觉,在待人接物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人格障碍通常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部分人格障碍患者在成年后有所缓和。
人格障碍可能是精神疾病发生的素质因素之一。在临床上可见某种类型的人格障碍与某种精神疾病关系较为密切,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很多在病前就有分裂性人格的表现,偏执性人格容易发展成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也可影响精神疾病对治疗的反应。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不能混为一谈。人格改变是获得性的,是指一个人原本人格正常,而在严重或持久的应激、严重的精神障碍及脑部疾病或损伤之后发生,随着疾病痊愈和境遇改善,有可能恢复或部分恢复。人格障碍没有明确的起病时间,始于童年或青少年且持续终生。人格改变的参照物是病前人格;而人格障碍主要的评判标准来自于社会、心理的一般准则。
一、流行病学
迄今为止,有关人格障碍患病率的资料较少。1982年和1993年我国部分地区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是人格障碍的患病率均为0.1‰。目前国外所作的调查结果,人格障碍的患病率大部分在2%~10%。从得到的有限的资料来看,中国人格障碍的发病率与西方国家相比似乎特别低,这可能是中西方对人格障碍的理解和诊断工具的不一致及文化差异造成的。
二、病因及发病机制
1.生物学因素 人格障碍患者亲属中人格障碍的发生率较高,双亲中脑电图异常率较高。多项研究均得出类似的结论。
有人统计1929~1977年间12篇双生子犯罪问题的研究,在共339例同卵双生子中,共犯罪率为55%;426例双卵双生子共犯罪率为17%。提示生物遗传因素在罪犯(其中一部分系人格障碍患者)违法行为的作用。内倾或外倾性格可能与遗传有关,同卵双生儿的一致率较高。
有关寄养子的研究报道人格障碍患者的子女从小寄养出去,成年后与正常对照组相比,仍有较高的人格障碍发生率,也提示遗传因素的作用。
有人研究发现罪犯中染色体畸形呈XYY核型者的比例超过普通人群,这种染色体畸形与异常攻击行为及反社会性人格可能有某种程度的关系。
脑电图检查发现半数受检者常有慢波出现,与儿童脑电图近似。故有学者认为人格障碍是大脑发育成熟延迟的表现。大脑皮层成熟延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冲动控制和社会意识成熟延迟。感染、中毒、孕期及婴幼儿的营养不良,特别是缺乏充分蛋白质、脂类和维生素的供应,出生时或婴幼儿时的脑损伤和传染病,病毒感染等可能是大脑发育不成熟的原因。人格障碍者到中年以后情况有所改善,可能是大脑皮层成熟程度增加的结果,这与临床观察相一致。
人类行为和情绪的改变与脑内去甲肾上腺素、5-羟色胺、多巴胺等神经递质及其受体的改变有关,但关于人格障碍的生化研究缺乏一致的结论。
2.心理发育影响 童年生活经历对个体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幼儿心理发育过程中重大精神刺激或生活挫折对幼儿人格的发育产生不利影响。如父母离异、父爱或母爱的剥夺,从小没有父亲或缺乏父爱的孩子成年后往往表现出性格上的胆小、畏缩,母爱剥夺可能是反社会性人格的重要成因。有资料表明在孤儿院成长的儿童成年后性格内向者较多。
教养方式不当也是人格发育障碍的重要因素。父母教育态度的不一致,使小孩生活在矛盾的牵制之中,无所适从,或者儿童在父母之间踩翘翘板,形成不诚实的习惯;父母酗酒、吸毒、偷窃、淫乱或本身有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或犯罪记录对儿童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不恰当的学校教育对儿童心理发育有或多或少的不良影响;家庭和教师对儿童提出过高的要求,造成对学习的逆反心理;达不到父母的期望值,儿童始终生活在“失败”的阴影之中;有些学生由于成绩较差,长期受老师压制或排斥,遭到同学们鄙视等,这些因素对人格发育均有不利影响。
3.环境因素 不良的生活环境、结交具有品行障碍的“朋友”及经常混迹于大多数成员具有恶习的社交圈子,对人格障碍的形成往往起到重要作用。受大量淫秽、凶杀等内容的小说及影视文化的影响,青少年往往法律观念淡薄,加之认识批判能力低,行为自制能力差,情绪波动性大,容易通过观察、模仿或受教唆等而习得不良行为,甚至出现越轨行为。此外,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拜金主义等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扭曲的价值观念对人格障碍形成的消极作用不可忽视。
三、常见类型及其临床表现
根据CCMD-3,常见人格障碍的主要临床表现如下:
1.偏执型人格障碍( paranoid personality disorder) 这类人格障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始于成年早期,男性多于女性。表现:①对周围的人或事物敏感、多疑、心胸狭窄,容易害羞,自尊心过强,对他人对自己的“忽视”深感羞辱,满怀怨恨,人际关系往往反应过度,有时产生牵连观念;②经常无端怀疑别人要伤害、欺骗或利用自己,或认为有针对自己的阴谋,对别人善意的举动作歪曲的理解,总认为他人不怀好意,怀疑他人的真诚,警视四周;③遇到挫折或失败时,易于埋怨、怪罪他人,推诿客观。将自己的失败归咎于他人,不从自身寻找主观原因;④容易与他人发生争辩、对抗。尤多意见,常有抗议,单位领导常觉得这类人员难以安排;⑤常有病理性嫉妒观念,怀疑配偶和情侣的忠诚,限制对方和异性的交往或表现出极大的不快;⑥易于记恨,对自认为受到轻视、不公平待遇等耿耿于怀,引起强烈的敌意和报复心;⑦易感委屈;⑧自负、自我评价过高,对他人的过错不能宽容,给人以得理不饶人的感觉,固执地追求不合理的利益或权利;⑨忽视或不相信与其想法不符的客观证据,因而很难改变其想法或观念。
2.分裂样人格障碍(schizoid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观念、行为和外貌装饰的奇特、情感冷漠及人际关系明显缺陷为特点。男性略多于女性。表现为:①性格明显内向(孤独、被动、退缩),回避社交,离群独处,我行我素而自得其乐;②缺乏热情和温柔体贴,缺乏幽默感。对人冷漠,缺乏情感体验,对于批评与表扬及别人对他的看法等漠不关心;③常不修边幅、服饰奇特、行为怪异,其行为不合时宜,不符合当时当地风俗习惯或目的不明确;④言语结构松散、离题、用词不妥、繁简失当,表达意思不清楚,但并非智能障碍或文化程度受限所致;⑤爱幻想或有奇异信念(如相信特异功能、第六感觉等),有时思考一些在旁人看来毫无意义的事情如太阳为什么要从东方升起,人为什么没有尾巴等,有些人在从事抽象思维的领域可有成就;⑥可有牵连、猜疑、偏执观念,或奇异感知体验,如一过性错觉或幻觉等不寻常的知觉体验。
3.反社会性人格障碍(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经常违法乱纪、对人冷酷无情为特点,男性多于女性。这种人无论是在需要、动机、兴趣、理想等个性倾向性以及自我价值观念等方面均与正常人不同,他们往往缺乏正常的人间友爱、骨肉亲情,缺乏焦虑和罪恶感,常有冲动性行为,且不吸取教训,行为放荡,无法无天。本组病人往往在童年或少年期(18岁前)就出现品行问题,如:①经常说谎、逃学、吸烟、酗酒、外宿不归、欺侮弱小;②经常偷窃、斗殴、赌博;故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无视家教、校规、社会道德礼仪,甚至出现性犯罪行为;或曾被学校除名或被公安机关管教等。成年后(指18岁后)习性不改,主要表现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甚至违法乱纪,如经常旷课、旷工;对家庭亲属缺乏爱和责任心,待人冷酷无情;③经常撒谎、欺骗,以此获私利或取乐;④易激惹,冲动,并有攻击行为;⑤缺少道德观念、对善恶是非缺乏正确判断,且不吸取教训;⑥极端自私与自我中心,以恶作剧为乐,故使其家庭、亲友、同事、邻居感到痛苦或憎恨。
反社会性人格和违法犯罪具有较密切的关系。罪行特别严重、作案手段残酷、犯罪情节恶劣的犯人中有相当比例属于反社会性人格障碍。30岁以后常有所缓和,但难以和家庭成员建立持久、尽责、热情的关系。
【典型病例】
李某,男,21岁,初中文化,未婚,无业。其父系某大学知名教授,其母系某公司经理,二人忙于事业,从小将其寄养于乡下爷爷奶奶家中并在农村集镇读完小学。爷爷奶奶从小对其管教不严,加之和农村学生相比经济条件优越,患者从小就挥霍无度、脾气暴烈、欺负同学、不听管教。曾在课堂上在女生屁股后面放鞭炮,在女生书包里放蜈蚣惊吓女生。小学四、五年级时和集镇上的小流氓混在一起抽烟喝酒并一起小偷小摸,学习成绩低下,经常和老师顶撞。13岁回省城上初中和父母没有感情,常和父母顶撞,数次和父母争吵后乘车回爷爷奶奶家。初中一年级尚能坚持上课,初二时结交了班上成绩最差的一些同学,并多次到一所小学附近敲诈勒索小学生,被小学生家长举报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初中毕业后到某中专成教班学习,经常旷课,不参加考试,在学生宿舍里经常欺负农村来的同学,曾邀约同伙到学校“教训”不服他管教的两个学生。读中专一年后自动退学。两年前交了一个女朋友,因女方家长反对,女方提出分手,但患者经常守候于女方住房附近纠缠,并打电话威胁其父母。楼上一位教授曾指责他不该深夜唱卡拉OK,他便于次日深夜将干粉灭火剂喷洒于该教授的大门上。其母因子宫肌瘤手术住院,他不曾到医院探视,令母亲极为伤心。最近一年沉溺于网吧,多次赖帐和老板发生冲突打伤老板被刑事拘留。
诊断:反社会性人格障碍
4.冲动性人格障碍(impul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情感爆发,伴明显行为冲动为特征,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常表现:①情绪不稳,易激惹,易与他人发生争执和冲突,冲动后对自己的行为虽懊恼,但不能防止再犯,间歇期正常;②人际关系强烈而时好时坏,要么与人关系极好,要么极坏,几乎没有持久的朋友;③情感爆发时,对他人可有暴力攻击,可有自杀、自伤行为;④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同样表现冲动、缺乏目的性与计划性,做事虎头蛇尾,很难坚持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情。做事往往事先没有计划或不能预见可能发生什么事情。
5.表演性(癔症性)人格障碍(histrionic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过分的感情用事夸张言行吸引他人的注意为特点。这种人人格不成熟,情绪不稳定,暗示性、依赖性强。表现:①情感体验肤浅,情感反应强烈易变,感情用事,喜怒哀乐皆形于色,表情丰富但矫揉造作,爱发脾气;②爱表现自己,行为夸张、做作,渴望别人注意,或在外貌和行为方面表现过分;③过于喜欢表扬,经受不起批评,爱撒娇、任性、心胸狭窄,以情感相要挟,作弄别人如扬言自杀或威胁性自杀,达到目的方才罢休,设法操纵他人为自己服务;④自我中心,强求别人满足其需要或意愿,不如意时则表现强烈不满;⑤暗示性强,容易受他人影响或诱惑;⑥富于幻想,常有自欺欺人之言,凭猜测和预感作出判断,有时用幻想与想象补充事实,言语内容不完全可靠;⑦喜欢寻求刺激而过分地参加各种社交活动,甚至于卖弄风情,喜爱挑逗,给人以轻浮的感觉。
6.强迫型人格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过分的谨小慎微、严格要求与完美主义,及内心的不安全感为特征。男性多于女性2倍,约70%强迫症病人病前有强迫性人格障碍。这种人以十全十美的高标准要求自己,总是对自身的工作和生活难以满意,因而感到紧张、焦虑和苦恼。他们常常过分地自我克制,过分地自我关注和责任感过强,平时拘谨,小心翼翼,唯恐出现差错,思想得不到放松,具体表现为:①对任何事物都要求过高、过严、按部就班、常拘泥细节,犹豫不决,往往避免作出决定,否则感到焦虑不安;②好洁成癖,过分讲究清洁卫生,其家人有时也觉得和患者共同生活深感劳累和疲惫;③常有不安全感,往往穷思竭虑,对实施的计划反复检查、核对,唯恐疏忽或差错;④主观、固执,要求别人也按其方式办事,否则即感不快,对别人做事很不放心,即使担任领导职务,往往事必躬亲,事无巨细;⑥过分节俭,甚至吝啬;⑦过分沉溺于职责义务与道德规范,过分投入工作,业余爱好少,缺少社交往来,工作后缺乏愉快和满足的内心体验,反而常有悔恨和内疚而检查自身存在哪些缺陷,工作什么地方没有完善,缺乏创新和冒险精神。
7.焦虑性人格障碍(anxious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一贯感到紧张、提心吊胆、不安全及自卑为特征,总是需要被人喜欢和接纳,对拒绝和批评过分敏感,因习惯性地夸大日常处境中的潜在危险,而有回避某些活动的倾向。
四、诊断
(一)人格障碍的共同特征
人格障碍的诊断主要依据病史进行诊断,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1.人格障碍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没有明确的起病时间,不具备疾病发生发展的一般过程。
2.可能存在脑功能损害,但一般没有明显的神经系统形态学病理变化。
3.人格显著的、持久的偏离了所在社会文化环境应有的范围,从而形成与众不同的行为模式。个性上有情绪不稳、自制力差、与人合作能力和自我超越能力差等特征。
4.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情感和行为的异常,但其意识状态、智力均无明显缺陷。一般没有幻觉和妄想,可与精神病性障碍相鉴别。
5.人格障碍者对自身人格缺陷常无自知之明,难以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屡犯同样的错误,因而在人际交往、职业和感情生活中常常受挫,以致害人害己。
6.人格障碍者一般能应付日常工作和生活,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社会对其行为的评价,主观上往往感到痛苦。
7.各种治疗手段效果欠佳,医疗措施难以奏效,再教育效果亦有限。
(二)诊断标准
CCMD-3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 个人的内心体验与行为特征(不限于精神障碍发作期)在整体上与其文化所期望的和所接受的范围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广泛、稳定和长期的,起始于儿童期或青少年期,并至少有下列1项:
(1)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行为的方式)的异常偏离。
(2)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
(3)控制冲动及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
2.严重标准 特殊行为模式的异常偏离,使病人感到痛苦或社会适应不良。
3.病程标准 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期,现年18岁以上已持续2年。
4.排除标准 人格特征的异常偏离并非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表现及后果。躯体疾病及精神障碍所致人格特征偏离正常乃原发疾病的症状称为人格改变。
五、治疗和预后
人格障碍的治疗较为困难。但有关的治疗手段对行为的矫正仍可发挥一定的作用。
1.药物治疗 一般而言药物治疗难以改变人格结构,但在出现异常应激和情绪反应时少量用药仍有帮助。如情绪不稳定者少量应用抗精神病药物;具有攻击行为者给予少量碳酸锂,亦可酌情试用其它心境稳定剂;有焦虑表现者给予少量苯二氮(造字001)类药物或其它抗焦虑药物。但一般不主张长期应用和常规使用,因远期效果难以肯定。有研究报道具有潜在抗冲动作用的选择性5-HT回收抑制剂氟西汀对分裂样人格障碍和边缘性人格障碍有效。
2.心理治疗 人格障碍者一般不会主动求医,常常是在和环境及社会发生冲突而感到痛苦或出现情绪睡眠方面的症状时非常“无奈”地到医院就诊。医生与患者通过深入接触,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帮助其认识个性缺陷之所在,鼓励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并对其出现的积极变化予以鼓励和强化。
人格障碍治疗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病人建立良好的行为模式,矫正不良习惯。直接改变患者的行为具有相当困难,但可以让患者尽可能避免暴露在诱发不良行为的处境之中。如攻击性强的人并非在任何场合都出现攻击行为,羞涩忸怩的人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怕羞。找到激发异常行为的场合或因素对于处理和预防有重要意义。如强迫性人格具有“完美主义”倾向,可以让其从事紧张程度不高、责任比较宽松的工作。此外,要避免不成功的暗示,提供更多的发展正常人格的机会。
3.教育和训练 人格障碍特别是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患者往往有一些程度不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收容于工读学校、劳动教养机构对其行为矫正有一定帮助。
正常人格随年龄的增长会有一定的变化,有些人格障碍随年龄的增长也可能逐步缓和。如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在中年以后尽管仍存在人际关系冲突,但攻击行为大大减少,通过积极引导可进一步朝好的方向转化。但总体而言,人格障碍治疗效果有限,预后欠佳,因此在幼年时期培养健全的人格尤为重要。
第二节 性心理障碍
性心理障碍(psychosexual disorder)既往称性变态(sexual deviation)泛指以两性性行为的心理和行为明显偏离正常,并以这类性偏离作为性兴奋、性满足的主要或唯一方式为主要特征的一组精神障碍。其正常的异性恋受到全部或者某种程度的破坏、干扰或影响。一般的精神活动并无其它明显异常。性心理障碍临床上包括三种类型:性身份障碍如易性症,性偏好障碍如恋物症、异装症、露阴症、窥阴症、摩擦症、性施虐与性受虐症,性指向障碍如同性恋等。
性心理障碍和人格障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性心理障碍在寻求性对象及满足性欲的方式方法方面与常人不同。性心理障碍患者大多性格内倾,但多数患者对社会生活适应良好,除了性心理障碍所表现的异常性行为之外,并无其它与社会不相适应的行为,更没有反社会行为,有不少患者还是社会知名和成功人士,不具备人格障碍所具有的特征。
性心理障碍患者触犯社会规范,不应一概认为他们道德败坏、流氓成性或性欲亢进。其实,大多数患者性欲低下,甚至不能参加正常的性生活,家庭关系往往不和谐,甚至破裂。他们具备正常人的道德伦理观念,对寻求性欲满足的异常行为方式,自己有充分的辨认能力。事后多有愧疚之心,但往往难以控制自己。各类型性变态患者往往具有下述性格特征:内向、怕羞、安静少动、不喜交往;或孤僻、温和、具有女性气质。另有相当数量的男性患者当自尊心受损时易对妇女产生偏见,从而激起强烈的仇恨和报复心。
性心理障碍不能等同于性犯罪。性犯罪是司法概念,当然其中包含有性心理障碍的违法行为,但它所包含的范围更广,诸如侮辱妇女、强奸、乱伦、卖淫、宿娼等。当然,性行为障碍者如果将其歪曲的冲动予以实施,干扰社会秩序时,应予追究。
一、病因及发病机制
性心理障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关于其形成原因目前并无一致看法。
1.生物学因素 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中确实发现有少数患者内分泌异常或性染色体畸变。有的学者认为人体最初的胚胎发育具有双性的基础。这些原始双性结构的残余及异性性激素的残余可能是同性恋的生物学基础。大多数性心理障碍目前尚未发现其生物学异常变化。
2.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可能在性心理障碍的病因学中占主导地位,弗洛尹德认为性变态与其性心理发展过程中遇到挫折走向歧途有关。此外,父母对子女的性教育失当与社会不良影响也具有重要意义。有些父母出于自身的喜好和期待,有意无意地引导孩子向异性发展,如将男孩打扮成女孩或将女孩打扮成男孩。自幼生长于异性的包围圈中容易导致儿童心理朝异性化方向发展。
3.社会因素 性心理障碍的产生与文化背景有一定的关系。如有的社会认为同性恋伤风败俗,有的社会对同性恋行为相对宽容。我国明清晚期,富豪阶层曾一度出现同性恋流行。同性恋合法化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同性恋不会为主流文化和广大民众所接受。
二、临床表现
(一)性身份障碍
性身份障碍,主要指易性症(transsexualism),患者对自身性别的认定与解剖生理上的性别特征呈持续厌恶的态度,并有改变本身性别的解剖生理特征以达到转换性别的强烈愿望(如使用手术或异性激素),其性爱倾向为纯粹同性恋。
易性症患者少见,估计其发生率为1/10万。其中又以男性多见,男女之比约为3:1。
易性症患者往往为自己的性别而深感痛苦,为自己不是异性感到遗憾。病情严重者渴望自己是异性或坚持自己是异性。女性患者明确表明厌恶女装并坚持穿男装,否定自己的女性解剖结构,有的表示即将长出阴茎,不愿意乳房发育或月经来潮,有的偷偷地甚至公开上男厕所并取站立位排尿。而男性期望自己将长成女人,明确表示阴茎和睾丸令人厌恶或即将消失。男性患者约有1/3结婚,即使结婚,离婚比例亦较高。
(二)性偏好障碍
1.恋物症(fetishism) 在强烈的性欲望和性兴奋的驱使下反复收集异性所使用的物品,所恋物品均为直接与异性身体接触的东西。抚摸嗅闻这类物品伴手淫或在性交时由自己或由性对象手持此物可以获得满足,即所恋物体成为性刺激的重要来源或获得性满足的基本条件。
该症初发于青少年性成熟期,个别起源于儿童期。几乎仅见于男性,有相当部分是单身或孤独的男人。正常人对心上人所用之物偶尔也有闻一闻、看一看、摸一摸等念头和想法,不能视为恋物症;有人所迷恋的物品是作为提高以正常方式获得性兴奋的一种手段,不能视为恋物症;只有当所迷恋的物体成为性刺激的重要来源或达到满意的性反应的必备条件或作为激发性欲的惯用和偏爱的方式,方可诊断为恋物症。
恋物症患者所眷恋的妇女用品常有胸罩、内衣、内裤、手套、手绢、鞋袜、月经带、饰物。恋物症患者接触所偏爱的物体时可导致性兴奋甚至达到性高潮,体验到性的快乐。因此他们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惜冒险偷窃妇女用品并收藏起来,作为性兴奋的激发物。一般说来,他们对未曾使用过的物品兴趣不大,往往喜欢用过的甚至于是很脏的东西,且一般并不试图接近物品的主人,对异性本身并无特殊的兴趣,一般不会出现攻击行为。
有些恋物症患者表现为对女性身体的某一部分如手指、脚趾、头发、指甲迷恋。有的在拥挤的公共场所抚摸女人的头发,甚至将头发剪下收藏作为性刺激物。国内有报道一名患者偷剪20余个女性的头发。
2.异装症(transvestism) 是恋物症的一种特殊形式,表现为对异性衣着特别喜爱,反复出现穿戴异性服饰的强烈欲望并付诸行动由此引起性兴奋。当这种行为受到抑制时,可引起明显的不安情绪。
异装症患者并不要求改变自身性别的解剖生理特征,对自身性别的认同并无障碍。大多数人有正常的异性恋关系,性爱指向是正常的。同性恋患者中有些也喜穿着异性服装,但同性恋患者是为了取悦于性伙伴,增加自身的性吸引力,或者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他们的性取向和他们的内在性格。而异装症患者以异装行为作为性唤起物并取得性满足,其内在动机和出发点不同于同性恋。另一方面,同性恋穿着异性服装是一种一贯倾向,而异装症患者一经性唤起达到性高潮便脱去异性服装。
3.露阴症(exhibitionism) 该症特点是反复多次在陌生异性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暴露自己的生殖器以达到性兴奋的目的,有的继以手淫,但无进一步性侵犯行为施加于对方。该症几乎只见于男性,如在中老年首次出现,应疑及器质性原因。患者个性多内倾,露阴之前有逐渐增强的焦虑紧张体验。时间多在傍晚,并与对方保持安全距离,以便逃脱。当对方感到震惊、恐惧或耻笑辱骂时而感到性的满足。情景越惊险紧张,他们越感到刺激,性的满足也越强烈。露阴行为的受害者一般为16岁以上的妇女。有些年纪大的妇女对露阴者的露阴行为表现出冷淡和无动于衷,反倒令露阴者大为扫兴。
露阴症通常由女性受害者报案而发现。女性害怕露阴行为之后遭强奸,其实强奸并不多见。大部分露阴者性功能低下或缺乏正常性功能,有的明确表示对性交不感兴趣。
【典型病例】
某大学处于城郊结合部,校园至田野有多条林荫小道。学生张某来自于山区农村,性格内向,不善于和女生交往,多次于天黑前或早锻炼时对正在读书或路过的女生露出生殖器,女生受到惊吓而自感快乐。某日10时课间操他一人爬上教学楼见楼顶上仅有一名女生便掏出生殖器,该女生惊呼,张某被校方抓获,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诊断为性心理障碍(露阴症)。
4.窥阴症(voyeurism) 一种反复多次地窥视他人性活动或亲昵行为或异性裸体作为自己性兴奋的偏爱方式,有的在窥视当时手淫,有的事后通过回忆与手淫,达到性的满足,他们对窥视有强烈追求。窥阴症以男性多见,且其异性恋活动并不充分。他们往往非常小心,以防被窥视的女性发现。大部分窥阴症者不是被受害人报告而是被过路人发现。
窥视者通过厕所、浴室、卧室的窗户孔隙进行这些活动。有的长时间潜伏于厕所等肮脏地方,蚊虫叮咬、臭气熏天,但患者控制不住冲动,依然铤而走险。有的借助于反光镜或望远镜等工具偷窥。但他们并不企图与被窥视者性交,除了窥视行为本身之外,一般不会有进一步的攻击和伤害行为。他们并非胆大妄为之徒,多不愿与异性交往,有的甚至害怕异性害怕性交。与性伴侣的活动难以获得成功,有些伴有阳痿。
很多人都有童年偷看异性上厕所的经历,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自然消失。有的由于偶然的机会偷看异性洗澡、上厕所不属于此症。有的爱看色情影片、录像、画册同时伴有性兴奋或作为增强正常性活动的一种手段,也不能诊断为窥阴症。
5.摩擦症(frotteurism) 指男性在拥挤的场合或乘对方不备,伺机以身体的某一部分(常为阴茎)摩擦和触摸女性身体的某一部分以达到性兴奋之目的。
摩擦症患者没有暴露生殖器的愿望,也没有与摩擦对象性交的要求。有的男性青年在公共汽车、电影院或其他人多拥挤的地方,特别在夏天无意中触摸到女性的臀部自发阴茎勃起甚至射精不能诊断摩擦症;有进一步的性侵犯动作甚至于企图强奸对方是流氓行为而不是摩擦症。
6.性施虐症(sadism)与性受虐症(masochism) 国外报道较多。在性生活中,向性对象同时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作为达到性满足的惯用和偏爱方式者为性施虐症;相反,在性生活的同时,要求对方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作为达到性满足的惯用与偏爱方式者为性受虐症。
性施虐症绝大多数见于男性,有鞭打、绳勒、撕割对方躯体,在对方的痛苦之中感受性的快乐,甚至于施虐成为满足性欲所必需的方式。有些人童年曾有虐待动物的历史。成年后在性生活中不断虐待对方甚至造成对方死亡,有的患者因妻子不配合,继而在妓女中寻求满足。
动物行为学家研究发现性行为和攻击行为可有重叠。在正常性活动中可能表现出一些攻击倾向。夫妻之间在性活动中挤压、撕咬或给对方施以一定的痛苦,偶尔为之,大多没有“攻击”本意,主要作为一种调情的方式,不能诊断为性施虐症和性受虐症。
在一对配偶中,很少双方同时出现,往往是应一方要求对方被迫配合。
(三)性指向障碍
性指向障碍有多种表现形式,常见形式为同性恋(homosexuality)。许多动物之间也有同性活动,但以此作为唯一性活动方式仅见于人类。表现程度可有所不同,有些只是纯精神性的,主要是思想和情感上的依恋,并无肉体上的接触。
这类人从幼年起即出现一些迹象,如游戏时爱扮异性角色,愿同异性玩耍,愿穿异性服装等。这时他(她)们的同性恋倾向是模糊的。到青春期后性爱倾向明朗化,他(她)们对同性开始感兴趣,有爱慕之心,而对异性则否。
同性恋者对待同性恋伴侣情投意合,甚至欲建立“家庭”。因此,一旦当伴侣离开,他(她)们会引起极大的悲哀和痛苦,有的因此产生抑郁反应,甚至自杀。
有同性性行为的两个人,可能只有一个是真正的同性恋者,另一个为异性恋者。如果双方都是真正的同性恋者,那么在性行为中,会轮流更换主动位置,而在心理上他(她)们都会认定自己处于主动地位。
多数同性恋之间有具体的性行为,在男性中有几种表现形式:(1)口腔-生殖器接触;(2)相互手淫,互相取乐;(3)肛门性交。女性除了口腔生殖器接触相互手淫之外,往往采取拥抱、阴部相互摩擦、使用人工阴茎或类似于阴茎的物体。同性恋者之间的“感情”联系,女性之间比较固定,男性较不稳定。但总体而言,同性恋的关系不如异性恋稳定。
同性恋之间私下交好,若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多数国家不予追究。但若因同性恋活动导致一些刑事、民事纠纷,法律将予以过问。国内已有多起同性恋因“失恋”而导致的伤害案例。另外,同性恋者的行为不符合社会的主流文化,一旦为外界所知,在各个方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以及舆论的排斥,有些人深感痛苦、自责,自杀者亦不少见。特别是在青少年期经常出现性定向的痛苦,必须作出是继续还是压抑同性恋感情的决定,到了中老年同样面临很多社会心理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等差异,对同性恋的评判标准有很大差别,如美国DSM-IV已没有同性恋的诊断分类,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不把它列为病态。
【典型病例】
赵某,男,28岁,未婚,大学文化程度,某职业中专教师并兼该校团委书记。患者从小性格内向,不大与人交往。兄弟三人,排行老三。从小就喜欢和表姐、表妹、堂姊妹一起玩耍,学习成绩优秀。上中学后,隐约感到对男老师及同班个子较高、长相英俊的男同学比较感兴趣。上大学期间,自己意识到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并曾找心理医生咨询过。担任中专学校教师后有很多人给她介绍女朋友,但患者以种种理由推脱。担任团委书记后,业余时间和学生接触较多,先后将3名男生留在宿舍相互玩弄生殖器并吸食精液。最近与一名一年级新生进行肛门性交后,此新生感到恐惧害怕,回家告诉了父母。父母向学校举报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诊断为性心理障碍(同性恋),完全责任能力。
BOX 13-1 对同性恋的认识: 历史与现在
在中国的历史中,从身为九五之尊的皇帝到风流倜傥的才子,从财主商人到市民村夫,其同性性爱的记录遍及四处,举不胜举。唯一可以看到的对同性性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条文只见于1784年的满清律法,但这一条文从没有认真执行过。因而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较为宽松,同性恋没有被列入“淫乱”。把同性恋视为“不正常”是从“五四”开始的,是从信奉基督教的白人文化中“借鉴”过来的。而历史上,西方对同性恋的认识与中国截然不同。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病态,同性恋同时也被当作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
当前某些西方国家对同性恋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在北欧几国,如芬兰,挪威,瑞典等都有了有关同性恋者婚姻或类似婚姻关系的法律条文。另外德国和法国最近也颁布了相关条例。在美国的一些州,也有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条文。一般关于同性恋者的婚姻或类似婚姻的规定,对他们在彼此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身后财产继承,共同领养孩子上都有相关保护。两个运用最广泛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方案,DSM-IV和ICD-10都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包括在精神疾病分类单位中。现在国内社会虽然缺乏对同性恋的广泛认同,但也逐渐将同性恋划在疾病之外。2001年4月20日出版发行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其中一项修订显示: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
三、诊断
关于性心理障碍的确切发病比例难以估计,诊断主要依据详细的病史、生活经历和临床表现。但在诊断某一类型性心理障碍之前排除躯体器质性病变,检查有关性激素及有无染色体畸变是完全必要的。
性心理障碍的共同特征如下:
1.与正常人不同,即性冲动行为表现为性对象选择或性行为方式的明显异常,这种行为较固定和不易纠正;
2.行为的后果对个人及社会可能带来损害,但不能自我控制;
3.患者本人具有对行为的辨认能力,自知行为不符合一般社会规范,迫于法律及舆论的压力,可出现回避行为;
4.具有前述各分类的特点;
5.除了单一的性心理障碍所表现的变态行为外,一般社会适应良好,无突出的人格障碍;
6.无智能障碍。
四、治疗
性心理障碍治疗较为困难,患者自身及其家人往往感到非常痛苦,但对症支持治疗仍有帮助。
正面教育:明确指出某些行为的危害性,有些行为违反现行法律、单位制度,不符合所在文化的风俗习惯,而且就业、升学等各方面面临严重问题,教育患者通过意志克服其性偏离倾向。
心理治疗:使患者回顾自身的心理发展过程,理解在何时、何阶段、由哪些因素导致走向歧途,使患者正确理解和领悟并进行自我心理纠正。心理治疗的疗效取决于患者的治疗愿望是否强烈、患者是否为自己的性心理偏离感到不安或痛苦,以上两点的答案若是肯定的则疗效相对较好。若性心理障碍发生早、持续时间长,患者年龄已超过40岁者则疗效欠佳。专家们还指出,在治疗时若不考虑或处理好异性恋的问题,往往难于取得稳定的疗效。总体而言心理治疗效果有限。
行为矫正:厌恶治疗如给患者看同性的健康图像和同性恋的录相之后随即给予厌恶性刺激。恋物症的患者同样可采取厌恶治疗。
其它:易性症者多要求通过手术改变其性别,但变性手术复杂,难度较大,费用较高,特别是亲友往往坚决反对,有些出现心因性抑郁及自杀。手术效果也不肯定,且手术后激素替代治疗有诸多不良反应。从心理学方面来讲,手术前患者自己不能接受自己,手术后社会又难以接纳他们。有些人手术后不得不隐姓埋名异地生活。因此手术应慎重,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附录: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
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指在过分强烈的欲望驱使下,采取某些不当行为的精神障碍,这些行为系社会规范所不容或给自己造成危害,其行为目的仅仅在于获得自我心理的满足。
1.病理性赌博 病人有难以控制的赌博欲望和浓厚兴趣,并有赌博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赌博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
病理性赌博通常在青春期开始赌博活动,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多见于受教育程度较低者。家庭成员多有强烈的竞争心及追求钱财的欲望,家庭环境具有不稳定性特点。病理性赌博具有成瘾性质,临床上和情感障碍、有害物质依赖有一定联系。病理性赌博可能是应付抑郁焦虑的方法,也可能是情绪障碍的结果。
2.病理性纵火 病人有纵火烧物的强烈欲望和浓厚兴趣,并有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纵火或目击火焰时有强烈的愉快、满足或轻松的体验,经常思考或想象纵火行为及其周围情景。纵火往往缺乏明确动机,并非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报复或政治目的,纵火行为系出于一种不可克制的冲动,男性多于女性,其原因并无一致看法。
3.病理性偷窃 病人有难以控制的偷窃欲望和浓厚兴趣,并有偷窃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偷窃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也不是为了泄愤和报复,偷窃物品并非生活必须品,也不一定具有实用价值、经济价值和收藏价值,有时将偷窃物品送人、丢弃或搁置一边,关键是完成偷窃行为本身并从中获得乐趣。一般无偷窃长远计划也不与他人合作进行,偷窃始于童年或青少年时期,在病程上有慢性化倾向,但较少持续至中年,发病原因不详。
4.拔毛症(病理性拔毛发) 病人有拔除毛发的强烈欲望并付诸行动,并有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虽然企图控制这一行动,但经常失败,结果引起毛发缺失。这种意向并非皮肤疾病或妄想、幻觉等其它精神障碍所致。
冲动控制障碍特别是病理性纵火、病理性偷窃常因违法犯罪而发现,一般都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治疗意义。
人格障碍与性心理障碍
第一节 人格障碍
人格(personality)或称个性(character),是一个人固定的行为模式及在日常活动中待人处事的习惯方式,是全部心理特征的综合。人格的形成与先天的生理特征及后天的生活环境均有较密切的关系。童年生活对于人格的形成有重要作用,且人格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重大的生活事件及个人的成长经历仍会使人格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说明人格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可塑性。
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是指明显偏离正常且根深蒂固的行为方式,具有适应不良的性质,其人格在内容上、质上或整个人格方面异常,由于这个原因,病人遭受痛苦和/或使他人遭受痛苦,或给个人或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人格的异常妨碍了他们的情感和意志活动,破坏了其行为的目的性和统一性,给人以与众不同的特异感觉,在待人接物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人格障碍通常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部分人格障碍患者在成年后有所缓和。
人格障碍可能是精神疾病发生的素质因素之一。在临床上可见某种类型的人格障碍与某种精神疾病关系较为密切,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很多在病前就有分裂性人格的表现,偏执性人格容易发展成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也可影响精神疾病对治疗的反应。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不能混为一谈。人格改变是获得性的,是指一个人原本人格正常,而在严重或持久的应激、严重的精神障碍及脑部疾病或损伤之后发生,随着疾病痊愈和境遇改善,有可能恢复或部分恢复。人格障碍没有明确的起病时间,始于童年或青少年且持续终生。人格改变的参照物是病前人格;而人格障碍主要的评判标准来自于社会、心理的一般准则。
一、流行病学
迄今为止,有关人格障碍患病率的资料较少。1982年和1993年我国部分地区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是人格障碍的患病率均为0.1‰。目前国外所作的调查结果,人格障碍的患病率大部分在2%~10%。从得到的有限的资料来看,中国人格障碍的发病率与西方国家相比似乎特别低,这可能是中西方对人格障碍的理解和诊断工具的不一致及文化差异造成的。
二、病因及发病机制
1.生物学因素 人格障碍患者亲属中人格障碍的发生率较高,双亲中脑电图异常率较高。多项研究均得出类似的结论。
有人统计1929~1977年间12篇双生子犯罪问题的研究,在共339例同卵双生子中,共犯罪率为55%;426例双卵双生子共犯罪率为17%。提示生物遗传因素在罪犯(其中一部分系人格障碍患者)违法行为的作用。内倾或外倾性格可能与遗传有关,同卵双生儿的一致率较高。
有关寄养子的研究报道人格障碍患者的子女从小寄养出去,成年后与正常对照组相比,仍有较高的人格障碍发生率,也提示遗传因素的作用。
有人研究发现罪犯中染色体畸形呈XYY核型者的比例超过普通人群,这种染色体畸形与异常攻击行为及反社会性人格可能有某种程度的关系。
脑电图检查发现半数受检者常有慢波出现,与儿童脑电图近似。故有学者认为人格障碍是大脑发育成熟延迟的表现。大脑皮层成熟延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冲动控制和社会意识成熟延迟。感染、中毒、孕期及婴幼儿的营养不良,特别是缺乏充分蛋白质、脂类和维生素的供应,出生时或婴幼儿时的脑损伤和传染病,病毒感染等可能是大脑发育不成熟的原因。人格障碍者到中年以后情况有所改善,可能是大脑皮层成熟程度增加的结果,这与临床观察相一致。
人类行为和情绪的改变与脑内去甲肾上腺素、5-羟色胺、多巴胺等神经递质及其受体的改变有关,但关于人格障碍的生化研究缺乏一致的结论。
2.心理发育影响 童年生活经历对个体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幼儿心理发育过程中重大精神刺激或生活挫折对幼儿人格的发育产生不利影响。如父母离异、父爱或母爱的剥夺,从小没有父亲或缺乏父爱的孩子成年后往往表现出性格上的胆小、畏缩,母爱剥夺可能是反社会性人格的重要成因。有资料表明在孤儿院成长的儿童成年后性格内向者较多。
教养方式不当也是人格发育障碍的重要因素。父母教育态度的不一致,使小孩生活在矛盾的牵制之中,无所适从,或者儿童在父母之间踩翘翘板,形成不诚实的习惯;父母酗酒、吸毒、偷窃、淫乱或本身有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或犯罪记录对儿童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不恰当的学校教育对儿童心理发育有或多或少的不良影响;家庭和教师对儿童提出过高的要求,造成对学习的逆反心理;达不到父母的期望值,儿童始终生活在“失败”的阴影之中;有些学生由于成绩较差,长期受老师压制或排斥,遭到同学们鄙视等,这些因素对人格发育均有不利影响。
3.环境因素 不良的生活环境、结交具有品行障碍的“朋友”及经常混迹于大多数成员具有恶习的社交圈子,对人格障碍的形成往往起到重要作用。受大量淫秽、凶杀等内容的小说及影视文化的影响,青少年往往法律观念淡薄,加之认识批判能力低,行为自制能力差,情绪波动性大,容易通过观察、模仿或受教唆等而习得不良行为,甚至出现越轨行为。此外,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拜金主义等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扭曲的价值观念对人格障碍形成的消极作用不可忽视。
三、常见类型及其临床表现
根据CCMD-3,常见人格障碍的主要临床表现如下:
1.偏执型人格障碍( paranoid personality disorder) 这类人格障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始于成年早期,男性多于女性。表现:①对周围的人或事物敏感、多疑、心胸狭窄,容易害羞,自尊心过强,对他人对自己的“忽视”深感羞辱,满怀怨恨,人际关系往往反应过度,有时产生牵连观念;②经常无端怀疑别人要伤害、欺骗或利用自己,或认为有针对自己的阴谋,对别人善意的举动作歪曲的理解,总认为他人不怀好意,怀疑他人的真诚,警视四周;③遇到挫折或失败时,易于埋怨、怪罪他人,推诿客观。将自己的失败归咎于他人,不从自身寻找主观原因;④容易与他人发生争辩、对抗。尤多意见,常有抗议,单位领导常觉得这类人员难以安排;⑤常有病理性嫉妒观念,怀疑配偶和情侣的忠诚,限制对方和异性的交往或表现出极大的不快;⑥易于记恨,对自认为受到轻视、不公平待遇等耿耿于怀,引起强烈的敌意和报复心;⑦易感委屈;⑧自负、自我评价过高,对他人的过错不能宽容,给人以得理不饶人的感觉,固执地追求不合理的利益或权利;⑨忽视或不相信与其想法不符的客观证据,因而很难改变其想法或观念。
2.分裂样人格障碍(schizoid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观念、行为和外貌装饰的奇特、情感冷漠及人际关系明显缺陷为特点。男性略多于女性。表现为:①性格明显内向(孤独、被动、退缩),回避社交,离群独处,我行我素而自得其乐;②缺乏热情和温柔体贴,缺乏幽默感。对人冷漠,缺乏情感体验,对于批评与表扬及别人对他的看法等漠不关心;③常不修边幅、服饰奇特、行为怪异,其行为不合时宜,不符合当时当地风俗习惯或目的不明确;④言语结构松散、离题、用词不妥、繁简失当,表达意思不清楚,但并非智能障碍或文化程度受限所致;⑤爱幻想或有奇异信念(如相信特异功能、第六感觉等),有时思考一些在旁人看来毫无意义的事情如太阳为什么要从东方升起,人为什么没有尾巴等,有些人在从事抽象思维的领域可有成就;⑥可有牵连、猜疑、偏执观念,或奇异感知体验,如一过性错觉或幻觉等不寻常的知觉体验。
3.反社会性人格障碍(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经常违法乱纪、对人冷酷无情为特点,男性多于女性。这种人无论是在需要、动机、兴趣、理想等个性倾向性以及自我价值观念等方面均与正常人不同,他们往往缺乏正常的人间友爱、骨肉亲情,缺乏焦虑和罪恶感,常有冲动性行为,且不吸取教训,行为放荡,无法无天。本组病人往往在童年或少年期(18岁前)就出现品行问题,如:①经常说谎、逃学、吸烟、酗酒、外宿不归、欺侮弱小;②经常偷窃、斗殴、赌博;故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无视家教、校规、社会道德礼仪,甚至出现性犯罪行为;或曾被学校除名或被公安机关管教等。成年后(指18岁后)习性不改,主要表现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甚至违法乱纪,如经常旷课、旷工;对家庭亲属缺乏爱和责任心,待人冷酷无情;③经常撒谎、欺骗,以此获私利或取乐;④易激惹,冲动,并有攻击行为;⑤缺少道德观念、对善恶是非缺乏正确判断,且不吸取教训;⑥极端自私与自我中心,以恶作剧为乐,故使其家庭、亲友、同事、邻居感到痛苦或憎恨。
反社会性人格和违法犯罪具有较密切的关系。罪行特别严重、作案手段残酷、犯罪情节恶劣的犯人中有相当比例属于反社会性人格障碍。30岁以后常有所缓和,但难以和家庭成员建立持久、尽责、热情的关系。
【典型病例】
李某,男,21岁,初中文化,未婚,无业。其父系某大学知名教授,其母系某公司经理,二人忙于事业,从小将其寄养于乡下爷爷奶奶家中并在农村集镇读完小学。爷爷奶奶从小对其管教不严,加之和农村学生相比经济条件优越,患者从小就挥霍无度、脾气暴烈、欺负同学、不听管教。曾在课堂上在女生屁股后面放鞭炮,在女生书包里放蜈蚣惊吓女生。小学四、五年级时和集镇上的小流氓混在一起抽烟喝酒并一起小偷小摸,学习成绩低下,经常和老师顶撞。13岁回省城上初中和父母没有感情,常和父母顶撞,数次和父母争吵后乘车回爷爷奶奶家。初中一年级尚能坚持上课,初二时结交了班上成绩最差的一些同学,并多次到一所小学附近敲诈勒索小学生,被小学生家长举报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初中毕业后到某中专成教班学习,经常旷课,不参加考试,在学生宿舍里经常欺负农村来的同学,曾邀约同伙到学校“教训”不服他管教的两个学生。读中专一年后自动退学。两年前交了一个女朋友,因女方家长反对,女方提出分手,但患者经常守候于女方住房附近纠缠,并打电话威胁其父母。楼上一位教授曾指责他不该深夜唱卡拉OK,他便于次日深夜将干粉灭火剂喷洒于该教授的大门上。其母因子宫肌瘤手术住院,他不曾到医院探视,令母亲极为伤心。最近一年沉溺于网吧,多次赖帐和老板发生冲突打伤老板被刑事拘留。
诊断:反社会性人格障碍
4.冲动性人格障碍(impul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情感爆发,伴明显行为冲动为特征,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常表现:①情绪不稳,易激惹,易与他人发生争执和冲突,冲动后对自己的行为虽懊恼,但不能防止再犯,间歇期正常;②人际关系强烈而时好时坏,要么与人关系极好,要么极坏,几乎没有持久的朋友;③情感爆发时,对他人可有暴力攻击,可有自杀、自伤行为;④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同样表现冲动、缺乏目的性与计划性,做事虎头蛇尾,很难坚持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情。做事往往事先没有计划或不能预见可能发生什么事情。
5.表演性(癔症性)人格障碍(histrionic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过分的感情用事夸张言行吸引他人的注意为特点。这种人人格不成熟,情绪不稳定,暗示性、依赖性强。表现:①情感体验肤浅,情感反应强烈易变,感情用事,喜怒哀乐皆形于色,表情丰富但矫揉造作,爱发脾气;②爱表现自己,行为夸张、做作,渴望别人注意,或在外貌和行为方面表现过分;③过于喜欢表扬,经受不起批评,爱撒娇、任性、心胸狭窄,以情感相要挟,作弄别人如扬言自杀或威胁性自杀,达到目的方才罢休,设法操纵他人为自己服务;④自我中心,强求别人满足其需要或意愿,不如意时则表现强烈不满;⑤暗示性强,容易受他人影响或诱惑;⑥富于幻想,常有自欺欺人之言,凭猜测和预感作出判断,有时用幻想与想象补充事实,言语内容不完全可靠;⑦喜欢寻求刺激而过分地参加各种社交活动,甚至于卖弄风情,喜爱挑逗,给人以轻浮的感觉。
6.强迫型人格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过分的谨小慎微、严格要求与完美主义,及内心的不安全感为特征。男性多于女性2倍,约70%强迫症病人病前有强迫性人格障碍。这种人以十全十美的高标准要求自己,总是对自身的工作和生活难以满意,因而感到紧张、焦虑和苦恼。他们常常过分地自我克制,过分地自我关注和责任感过强,平时拘谨,小心翼翼,唯恐出现差错,思想得不到放松,具体表现为:①对任何事物都要求过高、过严、按部就班、常拘泥细节,犹豫不决,往往避免作出决定,否则感到焦虑不安;②好洁成癖,过分讲究清洁卫生,其家人有时也觉得和患者共同生活深感劳累和疲惫;③常有不安全感,往往穷思竭虑,对实施的计划反复检查、核对,唯恐疏忽或差错;④主观、固执,要求别人也按其方式办事,否则即感不快,对别人做事很不放心,即使担任领导职务,往往事必躬亲,事无巨细;⑥过分节俭,甚至吝啬;⑦过分沉溺于职责义务与道德规范,过分投入工作,业余爱好少,缺少社交往来,工作后缺乏愉快和满足的内心体验,反而常有悔恨和内疚而检查自身存在哪些缺陷,工作什么地方没有完善,缺乏创新和冒险精神。
7.焦虑性人格障碍(anxious personality disorder) 以一贯感到紧张、提心吊胆、不安全及自卑为特征,总是需要被人喜欢和接纳,对拒绝和批评过分敏感,因习惯性地夸大日常处境中的潜在危险,而有回避某些活动的倾向。
四、诊断
(一)人格障碍的共同特征
人格障碍的诊断主要依据病史进行诊断,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1.人格障碍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乃至终生。没有明确的起病时间,不具备疾病发生发展的一般过程。
2.可能存在脑功能损害,但一般没有明显的神经系统形态学病理变化。
3.人格显著的、持久的偏离了所在社会文化环境应有的范围,从而形成与众不同的行为模式。个性上有情绪不稳、自制力差、与人合作能力和自我超越能力差等特征。
4.人格障碍主要表现为情感和行为的异常,但其意识状态、智力均无明显缺陷。一般没有幻觉和妄想,可与精神病性障碍相鉴别。
5.人格障碍者对自身人格缺陷常无自知之明,难以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屡犯同样的错误,因而在人际交往、职业和感情生活中常常受挫,以致害人害己。
6.人格障碍者一般能应付日常工作和生活,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社会对其行为的评价,主观上往往感到痛苦。
7.各种治疗手段效果欠佳,医疗措施难以奏效,再教育效果亦有限。
(二)诊断标准
CCMD-3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 个人的内心体验与行为特征(不限于精神障碍发作期)在整体上与其文化所期望的和所接受的范围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广泛、稳定和长期的,起始于儿童期或青少年期,并至少有下列1项:
(1)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行为的方式)的异常偏离。
(2)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
(3)控制冲动及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
2.严重标准 特殊行为模式的异常偏离,使病人感到痛苦或社会适应不良。
3.病程标准 开始于童年、青少年期,现年18岁以上已持续2年。
4.排除标准 人格特征的异常偏离并非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表现及后果。躯体疾病及精神障碍所致人格特征偏离正常乃原发疾病的症状称为人格改变。
五、治疗和预后
人格障碍的治疗较为困难。但有关的治疗手段对行为的矫正仍可发挥一定的作用。
1.药物治疗 一般而言药物治疗难以改变人格结构,但在出现异常应激和情绪反应时少量用药仍有帮助。如情绪不稳定者少量应用抗精神病药物;具有攻击行为者给予少量碳酸锂,亦可酌情试用其它心境稳定剂;有焦虑表现者给予少量苯二氮(造字001)类药物或其它抗焦虑药物。但一般不主张长期应用和常规使用,因远期效果难以肯定。有研究报道具有潜在抗冲动作用的选择性5-HT回收抑制剂氟西汀对分裂样人格障碍和边缘性人格障碍有效。
2.心理治疗 人格障碍者一般不会主动求医,常常是在和环境及社会发生冲突而感到痛苦或出现情绪睡眠方面的症状时非常“无奈”地到医院就诊。医生与患者通过深入接触,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帮助其认识个性缺陷之所在,鼓励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并对其出现的积极变化予以鼓励和强化。
人格障碍治疗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病人建立良好的行为模式,矫正不良习惯。直接改变患者的行为具有相当困难,但可以让患者尽可能避免暴露在诱发不良行为的处境之中。如攻击性强的人并非在任何场合都出现攻击行为,羞涩忸怩的人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怕羞。找到激发异常行为的场合或因素对于处理和预防有重要意义。如强迫性人格具有“完美主义”倾向,可以让其从事紧张程度不高、责任比较宽松的工作。此外,要避免不成功的暗示,提供更多的发展正常人格的机会。
3.教育和训练 人格障碍特别是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患者往往有一些程度不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收容于工读学校、劳动教养机构对其行为矫正有一定帮助。
正常人格随年龄的增长会有一定的变化,有些人格障碍随年龄的增长也可能逐步缓和。如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在中年以后尽管仍存在人际关系冲突,但攻击行为大大减少,通过积极引导可进一步朝好的方向转化。但总体而言,人格障碍治疗效果有限,预后欠佳,因此在幼年时期培养健全的人格尤为重要。
第二节 性心理障碍
性心理障碍(psychosexual disorder)既往称性变态(sexual deviation)泛指以两性性行为的心理和行为明显偏离正常,并以这类性偏离作为性兴奋、性满足的主要或唯一方式为主要特征的一组精神障碍。其正常的异性恋受到全部或者某种程度的破坏、干扰或影响。一般的精神活动并无其它明显异常。性心理障碍临床上包括三种类型:性身份障碍如易性症,性偏好障碍如恋物症、异装症、露阴症、窥阴症、摩擦症、性施虐与性受虐症,性指向障碍如同性恋等。
性心理障碍和人格障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性心理障碍在寻求性对象及满足性欲的方式方法方面与常人不同。性心理障碍患者大多性格内倾,但多数患者对社会生活适应良好,除了性心理障碍所表现的异常性行为之外,并无其它与社会不相适应的行为,更没有反社会行为,有不少患者还是社会知名和成功人士,不具备人格障碍所具有的特征。
性心理障碍患者触犯社会规范,不应一概认为他们道德败坏、流氓成性或性欲亢进。其实,大多数患者性欲低下,甚至不能参加正常的性生活,家庭关系往往不和谐,甚至破裂。他们具备正常人的道德伦理观念,对寻求性欲满足的异常行为方式,自己有充分的辨认能力。事后多有愧疚之心,但往往难以控制自己。各类型性变态患者往往具有下述性格特征:内向、怕羞、安静少动、不喜交往;或孤僻、温和、具有女性气质。另有相当数量的男性患者当自尊心受损时易对妇女产生偏见,从而激起强烈的仇恨和报复心。
性心理障碍不能等同于性犯罪。性犯罪是司法概念,当然其中包含有性心理障碍的违法行为,但它所包含的范围更广,诸如侮辱妇女、强奸、乱伦、卖淫、宿娼等。当然,性行为障碍者如果将其歪曲的冲动予以实施,干扰社会秩序时,应予追究。
一、病因及发病机制
性心理障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关于其形成原因目前并无一致看法。
1.生物学因素 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中确实发现有少数患者内分泌异常或性染色体畸变。有的学者认为人体最初的胚胎发育具有双性的基础。这些原始双性结构的残余及异性性激素的残余可能是同性恋的生物学基础。大多数性心理障碍目前尚未发现其生物学异常变化。
2.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可能在性心理障碍的病因学中占主导地位,弗洛尹德认为性变态与其性心理发展过程中遇到挫折走向歧途有关。此外,父母对子女的性教育失当与社会不良影响也具有重要意义。有些父母出于自身的喜好和期待,有意无意地引导孩子向异性发展,如将男孩打扮成女孩或将女孩打扮成男孩。自幼生长于异性的包围圈中容易导致儿童心理朝异性化方向发展。
3.社会因素 性心理障碍的产生与文化背景有一定的关系。如有的社会认为同性恋伤风败俗,有的社会对同性恋行为相对宽容。我国明清晚期,富豪阶层曾一度出现同性恋流行。同性恋合法化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同性恋不会为主流文化和广大民众所接受。
二、临床表现
(一)性身份障碍
性身份障碍,主要指易性症(transsexualism),患者对自身性别的认定与解剖生理上的性别特征呈持续厌恶的态度,并有改变本身性别的解剖生理特征以达到转换性别的强烈愿望(如使用手术或异性激素),其性爱倾向为纯粹同性恋。
易性症患者少见,估计其发生率为1/10万。其中又以男性多见,男女之比约为3:1。
易性症患者往往为自己的性别而深感痛苦,为自己不是异性感到遗憾。病情严重者渴望自己是异性或坚持自己是异性。女性患者明确表明厌恶女装并坚持穿男装,否定自己的女性解剖结构,有的表示即将长出阴茎,不愿意乳房发育或月经来潮,有的偷偷地甚至公开上男厕所并取站立位排尿。而男性期望自己将长成女人,明确表示阴茎和睾丸令人厌恶或即将消失。男性患者约有1/3结婚,即使结婚,离婚比例亦较高。
(二)性偏好障碍
1.恋物症(fetishism) 在强烈的性欲望和性兴奋的驱使下反复收集异性所使用的物品,所恋物品均为直接与异性身体接触的东西。抚摸嗅闻这类物品伴手淫或在性交时由自己或由性对象手持此物可以获得满足,即所恋物体成为性刺激的重要来源或获得性满足的基本条件。
该症初发于青少年性成熟期,个别起源于儿童期。几乎仅见于男性,有相当部分是单身或孤独的男人。正常人对心上人所用之物偶尔也有闻一闻、看一看、摸一摸等念头和想法,不能视为恋物症;有人所迷恋的物品是作为提高以正常方式获得性兴奋的一种手段,不能视为恋物症;只有当所迷恋的物体成为性刺激的重要来源或达到满意的性反应的必备条件或作为激发性欲的惯用和偏爱的方式,方可诊断为恋物症。
恋物症患者所眷恋的妇女用品常有胸罩、内衣、内裤、手套、手绢、鞋袜、月经带、饰物。恋物症患者接触所偏爱的物体时可导致性兴奋甚至达到性高潮,体验到性的快乐。因此他们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惜冒险偷窃妇女用品并收藏起来,作为性兴奋的激发物。一般说来,他们对未曾使用过的物品兴趣不大,往往喜欢用过的甚至于是很脏的东西,且一般并不试图接近物品的主人,对异性本身并无特殊的兴趣,一般不会出现攻击行为。
有些恋物症患者表现为对女性身体的某一部分如手指、脚趾、头发、指甲迷恋。有的在拥挤的公共场所抚摸女人的头发,甚至将头发剪下收藏作为性刺激物。国内有报道一名患者偷剪20余个女性的头发。
2.异装症(transvestism) 是恋物症的一种特殊形式,表现为对异性衣着特别喜爱,反复出现穿戴异性服饰的强烈欲望并付诸行动由此引起性兴奋。当这种行为受到抑制时,可引起明显的不安情绪。
异装症患者并不要求改变自身性别的解剖生理特征,对自身性别的认同并无障碍。大多数人有正常的异性恋关系,性爱指向是正常的。同性恋患者中有些也喜穿着异性服装,但同性恋患者是为了取悦于性伙伴,增加自身的性吸引力,或者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他们的性取向和他们的内在性格。而异装症患者以异装行为作为性唤起物并取得性满足,其内在动机和出发点不同于同性恋。另一方面,同性恋穿着异性服装是一种一贯倾向,而异装症患者一经性唤起达到性高潮便脱去异性服装。
3.露阴症(exhibitionism) 该症特点是反复多次在陌生异性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暴露自己的生殖器以达到性兴奋的目的,有的继以手淫,但无进一步性侵犯行为施加于对方。该症几乎只见于男性,如在中老年首次出现,应疑及器质性原因。患者个性多内倾,露阴之前有逐渐增强的焦虑紧张体验。时间多在傍晚,并与对方保持安全距离,以便逃脱。当对方感到震惊、恐惧或耻笑辱骂时而感到性的满足。情景越惊险紧张,他们越感到刺激,性的满足也越强烈。露阴行为的受害者一般为16岁以上的妇女。有些年纪大的妇女对露阴者的露阴行为表现出冷淡和无动于衷,反倒令露阴者大为扫兴。
露阴症通常由女性受害者报案而发现。女性害怕露阴行为之后遭强奸,其实强奸并不多见。大部分露阴者性功能低下或缺乏正常性功能,有的明确表示对性交不感兴趣。
【典型病例】
某大学处于城郊结合部,校园至田野有多条林荫小道。学生张某来自于山区农村,性格内向,不善于和女生交往,多次于天黑前或早锻炼时对正在读书或路过的女生露出生殖器,女生受到惊吓而自感快乐。某日10时课间操他一人爬上教学楼见楼顶上仅有一名女生便掏出生殖器,该女生惊呼,张某被校方抓获,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诊断为性心理障碍(露阴症)。
4.窥阴症(voyeurism) 一种反复多次地窥视他人性活动或亲昵行为或异性裸体作为自己性兴奋的偏爱方式,有的在窥视当时手淫,有的事后通过回忆与手淫,达到性的满足,他们对窥视有强烈追求。窥阴症以男性多见,且其异性恋活动并不充分。他们往往非常小心,以防被窥视的女性发现。大部分窥阴症者不是被受害人报告而是被过路人发现。
窥视者通过厕所、浴室、卧室的窗户孔隙进行这些活动。有的长时间潜伏于厕所等肮脏地方,蚊虫叮咬、臭气熏天,但患者控制不住冲动,依然铤而走险。有的借助于反光镜或望远镜等工具偷窥。但他们并不企图与被窥视者性交,除了窥视行为本身之外,一般不会有进一步的攻击和伤害行为。他们并非胆大妄为之徒,多不愿与异性交往,有的甚至害怕异性害怕性交。与性伴侣的活动难以获得成功,有些伴有阳痿。
很多人都有童年偷看异性上厕所的经历,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自然消失。有的由于偶然的机会偷看异性洗澡、上厕所不属于此症。有的爱看色情影片、录像、画册同时伴有性兴奋或作为增强正常性活动的一种手段,也不能诊断为窥阴症。
5.摩擦症(frotteurism) 指男性在拥挤的场合或乘对方不备,伺机以身体的某一部分(常为阴茎)摩擦和触摸女性身体的某一部分以达到性兴奋之目的。
摩擦症患者没有暴露生殖器的愿望,也没有与摩擦对象性交的要求。有的男性青年在公共汽车、电影院或其他人多拥挤的地方,特别在夏天无意中触摸到女性的臀部自发阴茎勃起甚至射精不能诊断摩擦症;有进一步的性侵犯动作甚至于企图强奸对方是流氓行为而不是摩擦症。
6.性施虐症(sadism)与性受虐症(masochism) 国外报道较多。在性生活中,向性对象同时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作为达到性满足的惯用和偏爱方式者为性施虐症;相反,在性生活的同时,要求对方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作为达到性满足的惯用与偏爱方式者为性受虐症。
性施虐症绝大多数见于男性,有鞭打、绳勒、撕割对方躯体,在对方的痛苦之中感受性的快乐,甚至于施虐成为满足性欲所必需的方式。有些人童年曾有虐待动物的历史。成年后在性生活中不断虐待对方甚至造成对方死亡,有的患者因妻子不配合,继而在妓女中寻求满足。
动物行为学家研究发现性行为和攻击行为可有重叠。在正常性活动中可能表现出一些攻击倾向。夫妻之间在性活动中挤压、撕咬或给对方施以一定的痛苦,偶尔为之,大多没有“攻击”本意,主要作为一种调情的方式,不能诊断为性施虐症和性受虐症。
在一对配偶中,很少双方同时出现,往往是应一方要求对方被迫配合。
(三)性指向障碍
性指向障碍有多种表现形式,常见形式为同性恋(homosexuality)。许多动物之间也有同性活动,但以此作为唯一性活动方式仅见于人类。表现程度可有所不同,有些只是纯精神性的,主要是思想和情感上的依恋,并无肉体上的接触。
这类人从幼年起即出现一些迹象,如游戏时爱扮异性角色,愿同异性玩耍,愿穿异性服装等。这时他(她)们的同性恋倾向是模糊的。到青春期后性爱倾向明朗化,他(她)们对同性开始感兴趣,有爱慕之心,而对异性则否。
同性恋者对待同性恋伴侣情投意合,甚至欲建立“家庭”。因此,一旦当伴侣离开,他(她)们会引起极大的悲哀和痛苦,有的因此产生抑郁反应,甚至自杀。
有同性性行为的两个人,可能只有一个是真正的同性恋者,另一个为异性恋者。如果双方都是真正的同性恋者,那么在性行为中,会轮流更换主动位置,而在心理上他(她)们都会认定自己处于主动地位。
多数同性恋之间有具体的性行为,在男性中有几种表现形式:(1)口腔-生殖器接触;(2)相互手淫,互相取乐;(3)肛门性交。女性除了口腔生殖器接触相互手淫之外,往往采取拥抱、阴部相互摩擦、使用人工阴茎或类似于阴茎的物体。同性恋者之间的“感情”联系,女性之间比较固定,男性较不稳定。但总体而言,同性恋的关系不如异性恋稳定。
同性恋之间私下交好,若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多数国家不予追究。但若因同性恋活动导致一些刑事、民事纠纷,法律将予以过问。国内已有多起同性恋因“失恋”而导致的伤害案例。另外,同性恋者的行为不符合社会的主流文化,一旦为外界所知,在各个方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以及舆论的排斥,有些人深感痛苦、自责,自杀者亦不少见。特别是在青少年期经常出现性定向的痛苦,必须作出是继续还是压抑同性恋感情的决定,到了中老年同样面临很多社会心理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等差异,对同性恋的评判标准有很大差别,如美国DSM-IV已没有同性恋的诊断分类,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不把它列为病态。
【典型病例】
赵某,男,28岁,未婚,大学文化程度,某职业中专教师并兼该校团委书记。患者从小性格内向,不大与人交往。兄弟三人,排行老三。从小就喜欢和表姐、表妹、堂姊妹一起玩耍,学习成绩优秀。上中学后,隐约感到对男老师及同班个子较高、长相英俊的男同学比较感兴趣。上大学期间,自己意识到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并曾找心理医生咨询过。担任中专学校教师后有很多人给她介绍女朋友,但患者以种种理由推脱。担任团委书记后,业余时间和学生接触较多,先后将3名男生留在宿舍相互玩弄生殖器并吸食精液。最近与一名一年级新生进行肛门性交后,此新生感到恐惧害怕,回家告诉了父母。父母向学校举报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诊断为性心理障碍(同性恋),完全责任能力。
BOX 13-1 对同性恋的认识: 历史与现在
在中国的历史中,从身为九五之尊的皇帝到风流倜傥的才子,从财主商人到市民村夫,其同性性爱的记录遍及四处,举不胜举。唯一可以看到的对同性性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条文只见于1784年的满清律法,但这一条文从没有认真执行过。因而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较为宽松,同性恋没有被列入“淫乱”。把同性恋视为“不正常”是从“五四”开始的,是从信奉基督教的白人文化中“借鉴”过来的。而历史上,西方对同性恋的认识与中国截然不同。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病态,同性恋同时也被当作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
当前某些西方国家对同性恋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在北欧几国,如芬兰,挪威,瑞典等都有了有关同性恋者婚姻或类似婚姻关系的法律条文。另外德国和法国最近也颁布了相关条例。在美国的一些州,也有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条文。一般关于同性恋者的婚姻或类似婚姻的规定,对他们在彼此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身后财产继承,共同领养孩子上都有相关保护。两个运用最广泛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方案,DSM-IV和ICD-10都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包括在精神疾病分类单位中。现在国内社会虽然缺乏对同性恋的广泛认同,但也逐渐将同性恋划在疾病之外。2001年4月20日出版发行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其中一项修订显示: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
三、诊断
关于性心理障碍的确切发病比例难以估计,诊断主要依据详细的病史、生活经历和临床表现。但在诊断某一类型性心理障碍之前排除躯体器质性病变,检查有关性激素及有无染色体畸变是完全必要的。
性心理障碍的共同特征如下:
1.与正常人不同,即性冲动行为表现为性对象选择或性行为方式的明显异常,这种行为较固定和不易纠正;
2.行为的后果对个人及社会可能带来损害,但不能自我控制;
3.患者本人具有对行为的辨认能力,自知行为不符合一般社会规范,迫于法律及舆论的压力,可出现回避行为;
4.具有前述各分类的特点;
5.除了单一的性心理障碍所表现的变态行为外,一般社会适应良好,无突出的人格障碍;
6.无智能障碍。
四、治疗
性心理障碍治疗较为困难,患者自身及其家人往往感到非常痛苦,但对症支持治疗仍有帮助。
正面教育:明确指出某些行为的危害性,有些行为违反现行法律、单位制度,不符合所在文化的风俗习惯,而且就业、升学等各方面面临严重问题,教育患者通过意志克服其性偏离倾向。
心理治疗:使患者回顾自身的心理发展过程,理解在何时、何阶段、由哪些因素导致走向歧途,使患者正确理解和领悟并进行自我心理纠正。心理治疗的疗效取决于患者的治疗愿望是否强烈、患者是否为自己的性心理偏离感到不安或痛苦,以上两点的答案若是肯定的则疗效相对较好。若性心理障碍发生早、持续时间长,患者年龄已超过40岁者则疗效欠佳。专家们还指出,在治疗时若不考虑或处理好异性恋的问题,往往难于取得稳定的疗效。总体而言心理治疗效果有限。
行为矫正:厌恶治疗如给患者看同性的健康图像和同性恋的录相之后随即给予厌恶性刺激。恋物症的患者同样可采取厌恶治疗。
其它:易性症者多要求通过手术改变其性别,但变性手术复杂,难度较大,费用较高,特别是亲友往往坚决反对,有些出现心因性抑郁及自杀。手术效果也不肯定,且手术后激素替代治疗有诸多不良反应。从心理学方面来讲,手术前患者自己不能接受自己,手术后社会又难以接纳他们。有些人手术后不得不隐姓埋名异地生活。因此手术应慎重,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附录: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
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指在过分强烈的欲望驱使下,采取某些不当行为的精神障碍,这些行为系社会规范所不容或给自己造成危害,其行为目的仅仅在于获得自我心理的满足。
1.病理性赌博 病人有难以控制的赌博欲望和浓厚兴趣,并有赌博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赌博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
病理性赌博通常在青春期开始赌博活动,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多见于受教育程度较低者。家庭成员多有强烈的竞争心及追求钱财的欲望,家庭环境具有不稳定性特点。病理性赌博具有成瘾性质,临床上和情感障碍、有害物质依赖有一定联系。病理性赌博可能是应付抑郁焦虑的方法,也可能是情绪障碍的结果。
2.病理性纵火 病人有纵火烧物的强烈欲望和浓厚兴趣,并有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纵火或目击火焰时有强烈的愉快、满足或轻松的体验,经常思考或想象纵火行为及其周围情景。纵火往往缺乏明确动机,并非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报复或政治目的,纵火行为系出于一种不可克制的冲动,男性多于女性,其原因并无一致看法。
3.病理性偷窃 病人有难以控制的偷窃欲望和浓厚兴趣,并有偷窃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偷窃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也不是为了泄愤和报复,偷窃物品并非生活必须品,也不一定具有实用价值、经济价值和收藏价值,有时将偷窃物品送人、丢弃或搁置一边,关键是完成偷窃行为本身并从中获得乐趣。一般无偷窃长远计划也不与他人合作进行,偷窃始于童年或青少年时期,在病程上有慢性化倾向,但较少持续至中年,发病原因不详。
4.拔毛症(病理性拔毛发) 病人有拔除毛发的强烈欲望并付诸行动,并有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虽然企图控制这一行动,但经常失败,结果引起毛发缺失。这种意向并非皮肤疾病或妄想、幻觉等其它精神障碍所致。
冲动控制障碍特别是病理性纵火、病理性偷窃常因违法犯罪而发现,一般都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制裁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治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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보라 赞了这篇日记 2021-07-08 2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