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皇誥》
说《皇诰》
何 德 章
北魏孝文一朝的改革是北魏历史中最引入注目的问题之一。由于这几乎是一个民族主动地完全放弃自身的文化而选择另一个文明即汉族文明的重大事件,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也具有特别的魅力。尽管史学界已从各个侧面对孝文帝时期的改革进行丫相当深人的研究,仅直接论述孝文帝及其改革的专著便有两部,但关于这一时期的一些重要问题仍未被触及。《魏书》中透露的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一一《皇诰》,就未曾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这本身也影响到我们对这一场改革的进一步探讨。
. 《魏书》卷13《文明皇后冯氏传》称: 、
太后以高祖富于春秋,乃作《劝戒歌》三百余章,又作《皇诰》十八篇,文多不载。
观传文意,似乎长达三百多首的《劝戒歌》及18篇《皇诰》均系冯氏为教育年幼的孝文帝个人而作。唯一一个曾注意到《皇诰》的研究者确实是这样理解的:“冯太后看到孝文帝一天天长大,感到教育更加重要,于是亲自作《劝戒歌》、《皇诰》来培育他。”[刘精诚:《魏孝文帝传》,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但还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当时“临朝听政”的冯氏用《劝戒歌》及《皇诰》、来阐释自己的政治主张,训诫臣下,行使“富于春秋”的孝文帝不能行使(或者说冯氏不允许他行使)的最高统治者的职能。事实正是如此。
《魏书》卷109《乐志》称:“(太和)五年,文明太后、高祖并为歌章,戒劝上下,皆宣之管弦。”冯氏作《劝戒歌》时,年已15岁的孝文帝也承其意而作“歌章”,并用以规诫群臣。同书卷14《元丕传》亦说:“太后亲造《劝戒歌辞》以赐群官,丕上疏赞谢。太后令曰:‘臣哉邻哉,邻哉臣哉。君则亡逸于上,臣则履冰于下。若能如此,太平岂难致乎!’”(劝戒歌)是冯氏用儒家伦理规诫群臣以兴“太平”之治而作,即此可明。《皇诰》亦非仅为孝文帝而作。《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太和九年(485年)正月癸巳条:
大飨群臣于太华殿,班赐《皇诰》。
《皇诰》与《劝戒歌》一样,颁于群臣,由此可见。同上书卷30《吕洛拔传附吕文祖传》又称: .
(文祖)显祖以其勋臣子,补龙牧曹奏事中散,以牧产不滋,坐徙于武川镇。后文祖以旧语译注《皇诰》,辞义通辩,超授阳平太守。
所谓“旧语”,即鲜卑语,以旧语译注《皇诰》系用汉字记录相应的鲜卑语音,并非别有一种鲜卑人使用的文字系统,此点笔者已另文专论[参拙撰《汉文字与拓跋鲜卑汉化》,载《学人》第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87—380页]。吕文祖身为流放北镇的罪犯,竟亦能接触于朝堂隆重赐予群臣的《皇诰》,其用鲜卑语加以译注,自然也是为了适应北镇鲜卑语为主要语言的特殊环境,这又表明《皇诰》不仅赐于朝廷官员,亦习诵于民间,是当时影响朝野的诏令。
《皇诰》虽正式颁布于太和九年,但其制作年代却远早于此。《魏书》卷48《高允传》:
太和二年,又以老乞还乡里,十余章上,卒不听许,遂以疾告归。其年,诏以车徵允,敕州郡发遣。……又扶引就內,改定《皇诰》。
《皇诰》最早文本的草撰,还应早于太和二年。《南齐书》卷57《魏虏传》说:“冯氏有计略。作《皇诰》十八篇,伪左仆射李思冲称史臣注解。”《皇诰》需要注解才能为大众所理解,其文风自与通俗易懂的《劝戒歌》有别,其以“诰”为名,似亦表明其文辞典雅古奥,这应非“粗学书计”的冯氏所能为。我们知道当时号称儒宗元老的高允曾加以修改,李冲(即《魏虏传》之李思冲)亦曾润色其间。《魏书》卷53李冲本传称:“高祖初,以例迁秘书中散,典禁中文事,以修整惠敏,渐见宠待。迁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李冲长期以秘书中散、内秘书令之职“典禁中文事”,应参与了《皇诰》的草定。又同书卷54《高闾传》称其“少好学,博综经史,文才俊伟,下笔成章”。高闾于太武帝太平真君中应召入平城,授中书博士,文成帝时任中书侍郎。“高宗崩,乙浑擅权,内外危惧。文明太后临朝,诛浑,引阊与中书令高允入于禁内,参决大政。……承明初,为中书令,加给事中,委以机密。文明太后甚重闾,诏、令、书、檄、碑、铭、赞、颂,皆其文也。”受冯氏宠任并专掌机密文件、负责朝廷文告撰写的高闾,无疑也是《皇诰》的主要起草人。
《魏书》因《皇诰》文字过多而不加引录,所谓“文多不载”,使我们无以了解其具体内容。该书卷19中《任城王元澄传》记元澄于北魏末灵太后胡氏执政时,“表上《皇诰宗制》并训诂各一卷,意欲皇太后览之,思劝诫之益”。《宗制》当是《皇诰》十八篇中的一篇,其“训诂”应即李冲所作之“注解”,该篇从名称上看应是对皇族行为的规诫或指令。上段文字的正确标点似亦应作“表上《皇诰·宗制》并训诂各一卷”。《高闾传》中的一段文字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探求《皇诰》的性质。传称太和十年末,孝文帝集群臣于皇信堂议政说:“百揆多途,万机事猥,未周之阙,卿等宜各有所陈。”高闾答称:
臣伏思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及仰寻圣朝所行,事周于百揆,理兼于庶务。孔子至圣,三年有成;子产治郑,历载乃就。今圣化方宣,风政骤改,行之积久,自然致治,理之必明,不患事阙。又为政之道,始终若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政令既宣,若有不合于民者,因民之心而改之。愿终成其事,使至教必行。……但使今之法度必理、必明、必行,必久,胜残去杀,可不远而致。
太和十年正是俸禄制、均田制、三长制以及地方行政制度等项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的时候,在高闾看来,有关改革的“政令”、“法度”都是在一个被称为“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的文件指导下进行的,或者说它们本就是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与《皇诰》十八篇都被认为是太皇太后冯氏所作,且篇目数相同,无疑是同一个文件。对此,我们需稍加说明。
古时诏令无定名。西魏初,苏绰制定《六条诏书》,为西魏施政大法。《北史·西魏文帝纪》大统七年秋九月记:“诏班政事之法六条。”《通鉴》梁纪大同七年(即西魏大统七年)九月条记:“魏丞相(宇文)泰欲草易时政,为强国富民之法,大行台度支尚书兼司农卿苏绰尽其智能,赞成其事。……为《六条诏书》。九月,始奏行之。”现存史料未再见《六条诏书》颁布的准确时间。周一良先生认为《通鉴》“盖有所本。……当是与是年(《周书))本纪所记十二条制有关”[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六条诏书”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21—422页。]。按“十二条制”据《周书》卷2《文帝纪下》颁布于大统七年十一月而非九月,“十二条”与“六条”数目亦迥异。《通鉴》记《六条诏书》颁布时间所根据的无疑便是上引《北史》“诏班政事之法六条”的年月。
苏绰秉承执政者宇文泰的旨意制定的“政事之法六条”以西魏文帝的名义颁布后,便称为《六条诏书》。同理,高闾、高允、李冲等人秉承“临朝听政”的冯氏之意而制定的改革指导性文件,最初只能称为“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而当太和九年正月以孝文帝的名义班赐群臣后,方被称为《皇诰》。
笔者曾著文认为,冯氏以女主执政,以阉宦、恩幸为政治上的依仗,排挤鲜卑贵族,是孝文朝政治出现重大转折的契机[参拙撰《“阴山却霜”之俗解》.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2期,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这种转折之所以出现,则因为冯氏重用高允、高闾、李冲等汉族士人,倡导儒学,制定出全面改革的指导性文件——《皇诰》。在各项改革全面启动前夕,于太和九年正月于皇宫正殿太华殿赐《皇诰》于群臣,亦说明这一文件对于改革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如果我们说孝文朝改革的发起者及改革纲领的制定者为冯氏,当不为过。
论孝文朝改革者每称之为孝文帝改革,对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实行的一系列汉化改革措施印象尤深。更有甚者,寻找一些不能成立的证据将孝文帝亲政的时间提前[ 《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太和五年四月己亥条称:“行幸方山,建永固石室于山上,立碑于石室之庭.又铭太皇太后终制于金册。”研究者曾将“终制”解释为太皇太后终止临朝称制,并认为从此孝文帝拥有了绝对权力,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有趣而热烈的讨论,近有论者仍持此说。实际上,上引文字中华本标点有误,“终制”二字应加上书名号,《终制》意为遗嘱,时士大夫遗训诫子每有此作。早在前述对《终制》的误解发生前,周一良先生已在《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珠襦玉匣及其他”条(前引书第6~9页)中已广引史料.详加辨析,并称:“所谓终制,犹后世之遗嘱,多关于殡葬之事。”冯氏《终制》亦为当年在方山预修陵墓所作之遗嘱,在《魏书·礼志三》被反复提及,实不应被误解。又有论者引《高祖纪下》太和十年正月“帝始服衮冕,朝飨万国”一语作为孝文帝于是年亲政的根据,亦属误会,说见本文正文。
孝文帝于太和十四年九月冯太后死前虽亦有参与朝政的记录,但实质上的最高权力仍掌握在冯氏手中.是毫无疑义的。《魏书》卷94《阉官剧鹏传》称:“是时有李丰之徒数人,皆被眷宠,出入禁闱.并致名位,积资巨万,第宅华壮。文明太后崩后,乃渐衰矣。”本书卷93《恩幸王叡传附王翔传):“少以聪敏循良,诏充内侍。自太和初,与李冲等奏决庶事,迄于十六年,赏赐前后累千万。是时政事多决于文明太后,后好细察,而翔恭谨缜密,甚被知任。”冯氏执政依赖的阉官、恩幸两大势力在冯氏去世后方才失势,亦是冯氏去世前一直牢牢地控辖朝政的证据。如冯氏本传所称:“自太后临朝专政,高祖雅性孝谨,不欲参决,事无巨细,一禀于太后。”没有任何材料能说明冯氏在死前曾放弃过这种权力,如第一次“临朝听政”那样,“罢令.不听政事”。],借否定冯氏的功绩来推崇孝文帝。笔者无意否定孝文帝的改革成就与魄力,但还是要指出:孝文帝在太和十四年(490年)九月冯氏去世后亲自主持的各项改革,并没偏离冯氏开启的方向,或者说没有超过《皇诰》十八篇所划定的范围。
由于冯氏执政时期面对的主要是北魏政治重心彻底从阴山南北的草原地区向中原转移后产生的经济问题,因而俸禄制、均田制等项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按汉魏政权的模式确立起北魏政权的经济基础,在整个北方实施有序的统治,使改革的中心与孝文帝亲政时期以文化为核心的改革呈现出相异的特征。但没有前期的改革,后期的改革便失去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如冯氏的谥号“文明”二字所标明的那样,也正是冯氏为后期改革确立了基调。孝文帝本人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他在冯氏死后,坚持要为冯氏服丧三年,称之为使北魏政治由祖宗专事武功转向文治的“圣后”、“圣母”,且称:“圣母匡训以义方,诏诲以政事,经纶内外,忧勤亿兆,使君臣协和,天下缉穆。上代以来,何后之功,得以仰比?”[ 《魏书》卷108《礼志三》,中华书局标点本,第2786页。]阐扬儒教,推行文治,确实也是冯氏执政时期北魏政治发展的一个主线。
冯氏在诛杀乙浑第一次以皇太后身份临朝听政的一年多时间中,最可称道的政绩便是设立郡学。《魏书》卷48《高允传》:“高宗崩,显祖居谅闇,乙浑专擅朝命,谋危社稷。文明太后诛之,引允禁中,参决大政;又诏允日:自顷以来,庠序不建,为日久矣。道肆凌迟,学业遂废,子衿之叹,复见于今。朕既篡统大业,八表晏宁,稽之旧典,欲置学官于郡国。使进修之业,有所津寄。卿儒宗元老,朝望旧德,宜与中、秘二省参议以闻。”据传,高允等议定郡学博士、生员名额上奏,“显祖从之”。同书卷6《显祖纪》系其事于天安元年(466年)九月乙酉,正在冯氏“临朝听政”的时间内,故虽《高允传》称“诏”、称“显祖”,此事实际上出于冯氏之意。北魏此前已于平城置太学、中书学教育贵族子弟,而郡学之置却有不同寻常的象征意义。如《高允传》其记奉诏后上表所称:“自永嘉以来,旧章殄灭,乡闾芜没雅颂之声,京邑杜绝释奠之礼,道业陵夷,百五十载。仰惟先朝每欲宪章昔[原文作“者”,误,今改。]典,经阐素风,方事尚殷,弗遑克复。陛下……申祖宗之遗忘,兴周礼之绝业,爰发德音,惟新文教,搢绅黎献,莫不幸甚。”在高允看来,置郡学从远处着眼,意味着恢复僑教在西晋以后丧失了的独尊地位;从近处着眼,则意味着北魏将由此从崇尚武功转向“惟新文教”。
《魏书》卷21上《咸阳王禧传》记“文明太后令”说:“自非生知,皆由学诲,皇子皇孙,训教不立,温故求新,盖有阙矣。可于闲静之所,别置学馆,选忠信博闻之士为之师傅,以匠成之。”在这一命令下设置起来的学校即有名的皇宗学,正是这所学校将孝文帝的弟弟元禧、元羽、元干、元详、元雍及宗室诸王元澄等培养成后来孝文帝进行汉化改革的积极支持者,孝文帝本人亦不例外。同书卷19中《元澄传》记其在宣武帝时的表文说:“昔在恒代,亲习皇宗,熟秘□序[待查],庭无映日。臣每于侍坐,先帝未尝不以书典在怀,礼经为事,周旋之则,不辍于时。”孝文帝后事事以儒教古礼为准则,即是皇宗学培养的结果。前引“文明太后令”虽不一定就是“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或者说《皇诰》十八篇的具体条文,但《皇诰》中无疑会有类似的条文。《魏书》卷60《程骏传》记冯氏对群臣说:“言事固当正直而准古典,安可依附暂时旧事乎!”“古典”即周、汉、魏、晋儒家礼制及在儒教精神指导下设立的制度,“暂时旧事”即当时流行的鲜卑族习俗与北魏祖宗旧制。冯氏的这种精神无疑也会贯彻于《皇诰》各篇之中。
社会文化方面禁绝鲜卑旧俗、抛弃北魏先朝旧制、遵从汉制的改革也是冯氏时期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与孝文帝后来的改革一脉相承,这一点却基本上被研究者所忽视。对此我们不得不稍加疏证。
《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记太和七年十二月禁绝鲜卑族人同姓相婚诏:“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原文为“沿”,误,今改 ]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同纪又记太和元年令高闾与中、秘二省群官修改律令,太和五年“经御刊定”而成,太和十一年春又下诏:“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详更改[待查]。”十月又诏下诸州,令于“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儒教原则在这些行动中得到切实推行。
从太和十年开始,朝廷礼仪制度的改革也不断进行。(魏书)卷7下《高祖纪下》记是年四月“始制五等公服”;八月,“给尚书五等品爵以上朱衣、玉珮、大小组绶”;九月,“诏起明堂、辟雍”;十一年正月,“诏定乐章,非雅者除之”;十二年闰九月,“帝观筑圆丘于南郊”;次年正月,“车驾有事于圆丘,于是初备大驾”;五月,“车驾有事于方泽”。圆丘、方泽、明堂、辟雍,均是儒家倡导且为汉魏政权所采用过的礼仪建筑,系统地推行官员命服之制,这在北魏也是第一次。《高祖纪下》又记:太和十年正月,“帝始服衮冕,朝飨万国”;四月,“帝初以法服御辇,祀于西郊”。论者将此作为孝文帝于此年亲政的依据.但实际上这是拓跋君主开始穿上汉魏皇帝所穿用的那种服饰,与北魏上层权力变化并无关系。
定姓族是孝文帝亲政后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在冯氏执政时亦初见端倪。冯氏初次执政设置郡学。所选学生“取郡中清望,人行修谨,堪循名教者,先尽高门,次及中第”[《魏书》卷48《高允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077—1078页。]。郡学的建置应伴随各郡大族门第高低的官方确定。《高祖纪上》记太和元年八月诏:“工商皂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以下准次而授,若阶藉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制[待查]。”次年五月,下诏严禁“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为婚偶[待查]”;六月,令州郡贡士,“皆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过分强调门第,其必然的结果便是士族门阀制度的重建及鲜卑贵族的门阀士族化。
以上我们揭示了孝文朝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一一《皇诰》十八篇,并进而分析了孝文朝改革前后两阶段的连贯性,希望对正确评价冯太后在改革中的地位及从整体上把握孝文朝时期的改革有所裨益。
何 德 章
北魏孝文一朝的改革是北魏历史中最引入注目的问题之一。由于这几乎是一个民族主动地完全放弃自身的文化而选择另一个文明即汉族文明的重大事件,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也具有特别的魅力。尽管史学界已从各个侧面对孝文帝时期的改革进行丫相当深人的研究,仅直接论述孝文帝及其改革的专著便有两部,但关于这一时期的一些重要问题仍未被触及。《魏书》中透露的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一一《皇诰》,就未曾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这本身也影响到我们对这一场改革的进一步探讨。
. 《魏书》卷13《文明皇后冯氏传》称: 、
太后以高祖富于春秋,乃作《劝戒歌》三百余章,又作《皇诰》十八篇,文多不载。
观传文意,似乎长达三百多首的《劝戒歌》及18篇《皇诰》均系冯氏为教育年幼的孝文帝个人而作。唯一一个曾注意到《皇诰》的研究者确实是这样理解的:“冯太后看到孝文帝一天天长大,感到教育更加重要,于是亲自作《劝戒歌》、《皇诰》来培育他。”[刘精诚:《魏孝文帝传》,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但还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当时“临朝听政”的冯氏用《劝戒歌》及《皇诰》、来阐释自己的政治主张,训诫臣下,行使“富于春秋”的孝文帝不能行使(或者说冯氏不允许他行使)的最高统治者的职能。事实正是如此。
《魏书》卷109《乐志》称:“(太和)五年,文明太后、高祖并为歌章,戒劝上下,皆宣之管弦。”冯氏作《劝戒歌》时,年已15岁的孝文帝也承其意而作“歌章”,并用以规诫群臣。同书卷14《元丕传》亦说:“太后亲造《劝戒歌辞》以赐群官,丕上疏赞谢。太后令曰:‘臣哉邻哉,邻哉臣哉。君则亡逸于上,臣则履冰于下。若能如此,太平岂难致乎!’”(劝戒歌)是冯氏用儒家伦理规诫群臣以兴“太平”之治而作,即此可明。《皇诰》亦非仅为孝文帝而作。《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太和九年(485年)正月癸巳条:
大飨群臣于太华殿,班赐《皇诰》。
《皇诰》与《劝戒歌》一样,颁于群臣,由此可见。同上书卷30《吕洛拔传附吕文祖传》又称: .
(文祖)显祖以其勋臣子,补龙牧曹奏事中散,以牧产不滋,坐徙于武川镇。后文祖以旧语译注《皇诰》,辞义通辩,超授阳平太守。
所谓“旧语”,即鲜卑语,以旧语译注《皇诰》系用汉字记录相应的鲜卑语音,并非别有一种鲜卑人使用的文字系统,此点笔者已另文专论[参拙撰《汉文字与拓跋鲜卑汉化》,载《学人》第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87—380页]。吕文祖身为流放北镇的罪犯,竟亦能接触于朝堂隆重赐予群臣的《皇诰》,其用鲜卑语加以译注,自然也是为了适应北镇鲜卑语为主要语言的特殊环境,这又表明《皇诰》不仅赐于朝廷官员,亦习诵于民间,是当时影响朝野的诏令。
《皇诰》虽正式颁布于太和九年,但其制作年代却远早于此。《魏书》卷48《高允传》:
太和二年,又以老乞还乡里,十余章上,卒不听许,遂以疾告归。其年,诏以车徵允,敕州郡发遣。……又扶引就內,改定《皇诰》。
《皇诰》最早文本的草撰,还应早于太和二年。《南齐书》卷57《魏虏传》说:“冯氏有计略。作《皇诰》十八篇,伪左仆射李思冲称史臣注解。”《皇诰》需要注解才能为大众所理解,其文风自与通俗易懂的《劝戒歌》有别,其以“诰”为名,似亦表明其文辞典雅古奥,这应非“粗学书计”的冯氏所能为。我们知道当时号称儒宗元老的高允曾加以修改,李冲(即《魏虏传》之李思冲)亦曾润色其间。《魏书》卷53李冲本传称:“高祖初,以例迁秘书中散,典禁中文事,以修整惠敏,渐见宠待。迁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李冲长期以秘书中散、内秘书令之职“典禁中文事”,应参与了《皇诰》的草定。又同书卷54《高闾传》称其“少好学,博综经史,文才俊伟,下笔成章”。高闾于太武帝太平真君中应召入平城,授中书博士,文成帝时任中书侍郎。“高宗崩,乙浑擅权,内外危惧。文明太后临朝,诛浑,引阊与中书令高允入于禁内,参决大政。……承明初,为中书令,加给事中,委以机密。文明太后甚重闾,诏、令、书、檄、碑、铭、赞、颂,皆其文也。”受冯氏宠任并专掌机密文件、负责朝廷文告撰写的高闾,无疑也是《皇诰》的主要起草人。
《魏书》因《皇诰》文字过多而不加引录,所谓“文多不载”,使我们无以了解其具体内容。该书卷19中《任城王元澄传》记元澄于北魏末灵太后胡氏执政时,“表上《皇诰宗制》并训诂各一卷,意欲皇太后览之,思劝诫之益”。《宗制》当是《皇诰》十八篇中的一篇,其“训诂”应即李冲所作之“注解”,该篇从名称上看应是对皇族行为的规诫或指令。上段文字的正确标点似亦应作“表上《皇诰·宗制》并训诂各一卷”。《高闾传》中的一段文字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探求《皇诰》的性质。传称太和十年末,孝文帝集群臣于皇信堂议政说:“百揆多途,万机事猥,未周之阙,卿等宜各有所陈。”高闾答称:
臣伏思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及仰寻圣朝所行,事周于百揆,理兼于庶务。孔子至圣,三年有成;子产治郑,历载乃就。今圣化方宣,风政骤改,行之积久,自然致治,理之必明,不患事阙。又为政之道,始终若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政令既宣,若有不合于民者,因民之心而改之。愿终成其事,使至教必行。……但使今之法度必理、必明、必行,必久,胜残去杀,可不远而致。
太和十年正是俸禄制、均田制、三长制以及地方行政制度等项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的时候,在高闾看来,有关改革的“政令”、“法度”都是在一个被称为“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的文件指导下进行的,或者说它们本就是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与《皇诰》十八篇都被认为是太皇太后冯氏所作,且篇目数相同,无疑是同一个文件。对此,我们需稍加说明。
古时诏令无定名。西魏初,苏绰制定《六条诏书》,为西魏施政大法。《北史·西魏文帝纪》大统七年秋九月记:“诏班政事之法六条。”《通鉴》梁纪大同七年(即西魏大统七年)九月条记:“魏丞相(宇文)泰欲草易时政,为强国富民之法,大行台度支尚书兼司农卿苏绰尽其智能,赞成其事。……为《六条诏书》。九月,始奏行之。”现存史料未再见《六条诏书》颁布的准确时间。周一良先生认为《通鉴》“盖有所本。……当是与是年(《周书))本纪所记十二条制有关”[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六条诏书”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21—422页。]。按“十二条制”据《周书》卷2《文帝纪下》颁布于大统七年十一月而非九月,“十二条”与“六条”数目亦迥异。《通鉴》记《六条诏书》颁布时间所根据的无疑便是上引《北史》“诏班政事之法六条”的年月。
苏绰秉承执政者宇文泰的旨意制定的“政事之法六条”以西魏文帝的名义颁布后,便称为《六条诏书》。同理,高闾、高允、李冲等人秉承“临朝听政”的冯氏之意而制定的改革指导性文件,最初只能称为“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而当太和九年正月以孝文帝的名义班赐群臣后,方被称为《皇诰》。
笔者曾著文认为,冯氏以女主执政,以阉宦、恩幸为政治上的依仗,排挤鲜卑贵族,是孝文朝政治出现重大转折的契机[参拙撰《“阴山却霜”之俗解》.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2期,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这种转折之所以出现,则因为冯氏重用高允、高闾、李冲等汉族士人,倡导儒学,制定出全面改革的指导性文件——《皇诰》。在各项改革全面启动前夕,于太和九年正月于皇宫正殿太华殿赐《皇诰》于群臣,亦说明这一文件对于改革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如果我们说孝文朝改革的发起者及改革纲领的制定者为冯氏,当不为过。
论孝文朝改革者每称之为孝文帝改革,对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实行的一系列汉化改革措施印象尤深。更有甚者,寻找一些不能成立的证据将孝文帝亲政的时间提前[ 《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太和五年四月己亥条称:“行幸方山,建永固石室于山上,立碑于石室之庭.又铭太皇太后终制于金册。”研究者曾将“终制”解释为太皇太后终止临朝称制,并认为从此孝文帝拥有了绝对权力,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有趣而热烈的讨论,近有论者仍持此说。实际上,上引文字中华本标点有误,“终制”二字应加上书名号,《终制》意为遗嘱,时士大夫遗训诫子每有此作。早在前述对《终制》的误解发生前,周一良先生已在《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珠襦玉匣及其他”条(前引书第6~9页)中已广引史料.详加辨析,并称:“所谓终制,犹后世之遗嘱,多关于殡葬之事。”冯氏《终制》亦为当年在方山预修陵墓所作之遗嘱,在《魏书·礼志三》被反复提及,实不应被误解。又有论者引《高祖纪下》太和十年正月“帝始服衮冕,朝飨万国”一语作为孝文帝于是年亲政的根据,亦属误会,说见本文正文。
孝文帝于太和十四年九月冯太后死前虽亦有参与朝政的记录,但实质上的最高权力仍掌握在冯氏手中.是毫无疑义的。《魏书》卷94《阉官剧鹏传》称:“是时有李丰之徒数人,皆被眷宠,出入禁闱.并致名位,积资巨万,第宅华壮。文明太后崩后,乃渐衰矣。”本书卷93《恩幸王叡传附王翔传):“少以聪敏循良,诏充内侍。自太和初,与李冲等奏决庶事,迄于十六年,赏赐前后累千万。是时政事多决于文明太后,后好细察,而翔恭谨缜密,甚被知任。”冯氏执政依赖的阉官、恩幸两大势力在冯氏去世后方才失势,亦是冯氏去世前一直牢牢地控辖朝政的证据。如冯氏本传所称:“自太后临朝专政,高祖雅性孝谨,不欲参决,事无巨细,一禀于太后。”没有任何材料能说明冯氏在死前曾放弃过这种权力,如第一次“临朝听政”那样,“罢令.不听政事”。],借否定冯氏的功绩来推崇孝文帝。笔者无意否定孝文帝的改革成就与魄力,但还是要指出:孝文帝在太和十四年(490年)九月冯氏去世后亲自主持的各项改革,并没偏离冯氏开启的方向,或者说没有超过《皇诰》十八篇所划定的范围。
由于冯氏执政时期面对的主要是北魏政治重心彻底从阴山南北的草原地区向中原转移后产生的经济问题,因而俸禄制、均田制等项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按汉魏政权的模式确立起北魏政权的经济基础,在整个北方实施有序的统治,使改革的中心与孝文帝亲政时期以文化为核心的改革呈现出相异的特征。但没有前期的改革,后期的改革便失去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如冯氏的谥号“文明”二字所标明的那样,也正是冯氏为后期改革确立了基调。孝文帝本人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他在冯氏死后,坚持要为冯氏服丧三年,称之为使北魏政治由祖宗专事武功转向文治的“圣后”、“圣母”,且称:“圣母匡训以义方,诏诲以政事,经纶内外,忧勤亿兆,使君臣协和,天下缉穆。上代以来,何后之功,得以仰比?”[ 《魏书》卷108《礼志三》,中华书局标点本,第2786页。]阐扬儒教,推行文治,确实也是冯氏执政时期北魏政治发展的一个主线。
冯氏在诛杀乙浑第一次以皇太后身份临朝听政的一年多时间中,最可称道的政绩便是设立郡学。《魏书》卷48《高允传》:“高宗崩,显祖居谅闇,乙浑专擅朝命,谋危社稷。文明太后诛之,引允禁中,参决大政;又诏允日:自顷以来,庠序不建,为日久矣。道肆凌迟,学业遂废,子衿之叹,复见于今。朕既篡统大业,八表晏宁,稽之旧典,欲置学官于郡国。使进修之业,有所津寄。卿儒宗元老,朝望旧德,宜与中、秘二省参议以闻。”据传,高允等议定郡学博士、生员名额上奏,“显祖从之”。同书卷6《显祖纪》系其事于天安元年(466年)九月乙酉,正在冯氏“临朝听政”的时间内,故虽《高允传》称“诏”、称“显祖”,此事实际上出于冯氏之意。北魏此前已于平城置太学、中书学教育贵族子弟,而郡学之置却有不同寻常的象征意义。如《高允传》其记奉诏后上表所称:“自永嘉以来,旧章殄灭,乡闾芜没雅颂之声,京邑杜绝释奠之礼,道业陵夷,百五十载。仰惟先朝每欲宪章昔[原文作“者”,误,今改。]典,经阐素风,方事尚殷,弗遑克复。陛下……申祖宗之遗忘,兴周礼之绝业,爰发德音,惟新文教,搢绅黎献,莫不幸甚。”在高允看来,置郡学从远处着眼,意味着恢复僑教在西晋以后丧失了的独尊地位;从近处着眼,则意味着北魏将由此从崇尚武功转向“惟新文教”。
《魏书》卷21上《咸阳王禧传》记“文明太后令”说:“自非生知,皆由学诲,皇子皇孙,训教不立,温故求新,盖有阙矣。可于闲静之所,别置学馆,选忠信博闻之士为之师傅,以匠成之。”在这一命令下设置起来的学校即有名的皇宗学,正是这所学校将孝文帝的弟弟元禧、元羽、元干、元详、元雍及宗室诸王元澄等培养成后来孝文帝进行汉化改革的积极支持者,孝文帝本人亦不例外。同书卷19中《元澄传》记其在宣武帝时的表文说:“昔在恒代,亲习皇宗,熟秘□序[待查],庭无映日。臣每于侍坐,先帝未尝不以书典在怀,礼经为事,周旋之则,不辍于时。”孝文帝后事事以儒教古礼为准则,即是皇宗学培养的结果。前引“文明太后令”虽不一定就是“太皇太后十八条之令”或者说《皇诰》十八篇的具体条文,但《皇诰》中无疑会有类似的条文。《魏书》卷60《程骏传》记冯氏对群臣说:“言事固当正直而准古典,安可依附暂时旧事乎!”“古典”即周、汉、魏、晋儒家礼制及在儒教精神指导下设立的制度,“暂时旧事”即当时流行的鲜卑族习俗与北魏祖宗旧制。冯氏的这种精神无疑也会贯彻于《皇诰》各篇之中。
社会文化方面禁绝鲜卑旧俗、抛弃北魏先朝旧制、遵从汉制的改革也是冯氏时期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与孝文帝后来的改革一脉相承,这一点却基本上被研究者所忽视。对此我们不得不稍加疏证。
《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记太和七年十二月禁绝鲜卑族人同姓相婚诏:“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原文为“沿”,误,今改 ]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同纪又记太和元年令高闾与中、秘二省群官修改律令,太和五年“经御刊定”而成,太和十一年春又下诏:“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详更改[待查]。”十月又诏下诸州,令于“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儒教原则在这些行动中得到切实推行。
从太和十年开始,朝廷礼仪制度的改革也不断进行。(魏书)卷7下《高祖纪下》记是年四月“始制五等公服”;八月,“给尚书五等品爵以上朱衣、玉珮、大小组绶”;九月,“诏起明堂、辟雍”;十一年正月,“诏定乐章,非雅者除之”;十二年闰九月,“帝观筑圆丘于南郊”;次年正月,“车驾有事于圆丘,于是初备大驾”;五月,“车驾有事于方泽”。圆丘、方泽、明堂、辟雍,均是儒家倡导且为汉魏政权所采用过的礼仪建筑,系统地推行官员命服之制,这在北魏也是第一次。《高祖纪下》又记:太和十年正月,“帝始服衮冕,朝飨万国”;四月,“帝初以法服御辇,祀于西郊”。论者将此作为孝文帝于此年亲政的依据.但实际上这是拓跋君主开始穿上汉魏皇帝所穿用的那种服饰,与北魏上层权力变化并无关系。
定姓族是孝文帝亲政后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在冯氏执政时亦初见端倪。冯氏初次执政设置郡学。所选学生“取郡中清望,人行修谨,堪循名教者,先尽高门,次及中第”[《魏书》卷48《高允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077—1078页。]。郡学的建置应伴随各郡大族门第高低的官方确定。《高祖纪上》记太和元年八月诏:“工商皂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以下准次而授,若阶藉元勋、以劳定国者,不从此制[待查]。”次年五月,下诏严禁“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为婚偶[待查]”;六月,令州郡贡士,“皆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过分强调门第,其必然的结果便是士族门阀制度的重建及鲜卑贵族的门阀士族化。
以上我们揭示了孝文朝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一一《皇诰》十八篇,并进而分析了孝文朝改革前后两阶段的连贯性,希望对正确评价冯太后在改革中的地位及从整体上把握孝文朝时期的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