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实现正义》阅读笔记

1. 孟德斯鸠:“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
2. 法律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是神的意志。
4.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5. 法律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6. 法律是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7.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
8. 法律是对法官将要作出什么判决的预测。
9. 法律不是正义本身,法律只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机制。
10. 我们要有立法者的思维。立法就是要化冲突为秩序,因此不免有各种折中和妥协。
11. 知道法官在裁判时怎么想的,非常重要。也就是说,我们要有裁判者的思维。
12. 认识法律的第一步就是破除对法律的神化和丑化。
13. 秩序是第一需求。
14. 遵纪守法是做人的底线而已,不是你的优点。
15. 法律是对人外部行为的强制性要求。
16. 罗伯特大法官说:我们不是因为正确才是最终的。是因为我们是最终的,才是正确的。
17. 为什么选择程序正义,这不是最好的选择,而是最差的选择。两害相权选取其轻。
18. 《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期是三年。
19.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0. 为什么要有诉讼时效的说法,因为当对正义的追求已经影响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时,追求正义要让位于追求效率。
21. 辩诉交易。正义的是有代价的,但这种代价是必须的,否则被牺牲的正义会更大。(我国强调的是认罪认罚制度)
22.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制度重要意义就在于,不给人徇私枉法的机会,也不给人犯错的机会。)
23. 法律不相信人性,任何人都是会犯错误的,因此,与其给予人过高的道德期许,不如不给人犯错的机会,这就是程序的意义。
24. 难道不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实现正义吗?法律系统做不到,立法者也不这么想。
25. 不考虑成本的正义不是正义
26. 什么是追诉时效:自犯罪之日起,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被控告或立案侦查,那么经过了一定时间,这个犯罪行为就不再被追诉了,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再承担刑事责任了。
27.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要考虑成本,我们对任何美好事物的追求都要考虑成本,眼下的苟且,就是诗和远方的成本。
28. 优秀的立法者必须是一个平衡高手。思想家可以极端,但立法者必须中庸。
29. 成年人间的通奸,出轨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属于私人之间不道德行为,因为其中没有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所以刑法不惩罚通奸行为。但如果通奸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或“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因为上述行为里有刑法要特殊保护的法益,那就是幼女或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所以刑法就处罚这种行为。再比如通奸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且长期同居,就涉嫌构成破坏军婚罪,同样是因为这类行为里有需要刑法特殊保护的法益。
30.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31. 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最具有利于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3. 中国传统司法智慧讲“天理、国法、人情”法官做自由裁量时,不仅要考虑国法,还要考虑天理和人情。普通法系中也有一个概念,叫做“衡平”,就是说法官要凭良心判案,也是同样的道理。
34. 法律源于经验而非逻辑。
35. 法官要遵循先前的判决。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36. 遵循先例对他们来说是处理案件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犯错误最少的方式,
37. 没有证据就是没有法律事实
38. 法律上的事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证据要能够证明事实,还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达到高度盖然性,在刑事诉讼中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39. 实现正义是有条件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证据。没有证据就没有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就没有法律上的正义。
40. 证据或许是个人实现个体正义的绊脚石,但却是法律实现法律正义的垫脚石。
41. 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法律责任。
42. 因果关系,法律特别强调直接关联性和可归责性。
43. 离婚要素: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三有黄赌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44. 法律不追求真理,只管合法非法。
45. 法律系统的功能就是提供行为指引,创造秩序,因此就需要将那些纠缠不清,难以确定的东西,转换成清晰明确可执行的东西。
46. 法律不是追求完美的。
47. 法律必然涉及是非、对错、真假问题,但法律会尽量将这些问题转换成合法非法问题,因为这样做,法律系统才能避免陷入无穷无尽的争论之中,从而能够有效运转,成为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
48. 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为我们每一个可能被冤枉为“坏人”的普通人辩护。更是为司法公正辩护。
49. 为什么要坏人辩护呢?
答:首先,每一个人在经过审判并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该假定是无罪的,因此,我们并不确定律师为之辩护的人是否是真的“坏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得到律师的辩护;
其次,由于我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我们所说的“坏人”,所谓律师替坏人辩护,实际上就是替我们每一个人辩护;
最后,律师替“坏人”辩护,将促使检察官、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律师替“坏人”辩护,就成了为司法公正生产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司法公证辩护。
50. 如何实现个人正义?要么你自己劳心劳力地走完整个诉讼过程,要么你花钱雇佣律师帮你走完整个诉讼过程,击鼓鸣冤后坐等正义实现是完全不可能的的。
51. 一个社会正义秩序的实现,只能建立在所有人都有可能是“坏人”这个假设之上。法律
系统是建立在对人性恶的预设和人性善的预期之上的,这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文明中血泪教训之后的不得不然。
52. 对普通人来说,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需要具备三种法律思维:1、裁判者思维,我们需要把自己当成法官一样思考;2、立法者思维,我们需要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制定者一样思考;3、大立法者思维,我们需要把自己当作整个法律系统的创造者来思考。
53. 证据思维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意识地保留证据材料,因为很多证据一旦毁灭了就再也找不到了,而没有证据就没有法律认可的事实。
54. 裁判者思维:1、权威思维;2、规则思维;3、证据思维;4、程序思维;
55. 在一个大洗牌时代,旧的秩序捉襟见肘,新的秩序尚未生成,此时最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具有大立法者思维,需要我们能够突破常规,创造新秩序。
56. 打破常规的人不算立法者,打破常规后能够建立新常规的人,才算大立法者。
57. 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
58. 为什么我们学了那么多知识,懂了那么多道理,仍然心绪烦乱、精神困苦、浑浑噩噩、不知所措呢?那是因为灵魂没有建立起和平的秩序。
傲慢的奴役者的最新日记 · · · · · · ( 全部 )
- 消耗
- 在婚恋中如何避免喜提三年 (1人喜欢)
- 我不能
- 什么要不惜一切代价倾家荡产去结婚?
- 不要嘲讽他们愚昧
热门话题 · · · · · · ( 去话题广场 )
-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