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数据复现+部分代码)
数据来源:
人工整理
时间跨度:
2004-2020
数据范围:
中国沪深 A 股上市公司
数据展示:

注:由于2020年地级市实际利用外资数据缺失,故采用线性插值法补全数据。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张海玲,李漫兮.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3, 33 (03): 23-33.
摘要
【摘要】出口企业立足国内国际市场,紧随全球低碳发展趋势,紧贴国际绿色技术前沿,具备开展绿色创新的内在动力和技术资源,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约束与推动下,可能表现出更为活跃的创新意识与更加积极的创新行为。然而,现有研究大多忽视“出口-非出口”这一异质性视角,导致对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评估缺乏开放性维度。为此,该研究基于2004—2020年沪深两市A股出口上市公司的绿色专利申请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中国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梳理其中的作用机制,并从所有制属性、污染程度、技术水平等多个维度开展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1)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有效地激发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实现了创新数量、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率的同步提升。(2)与非出口企业相比,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更加显著。(3)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非国有出口企业层面,对于国有出口企业的影响并不显著,同时该绿色创新激励效应在重污染出口企业与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层面表现得更加显著。(4)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主要通过研发资金投入增加机制和海外业务拓展机制推动出口企业开展绿色创新。鉴于此,中国政府应继续优化低碳城市政策并“因地制宜”地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要积极探索鼓励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举措,如开展精准补贴,发展绿色贸易,加强国内外环境标准的对接等。
【关键词】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出口企业;绿色创新;激励效应

一、文章贡献
1、以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作为一次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 DID 方法全面考察了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2、以出口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绿色创新效应,期望为中国协同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及“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构建提供新的视角及操作路径。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
1、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出口具有正向的外部性,体现为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及“出口中学”效应。但另一方面,中国出口企业拥有比内销企业更低的加成率和利润率,此外,一些出口企业通过购买减排生产设备应对低碳达标要求,可能进一步挤占企业的绿色创新资金,同时,出口企业嵌入全球价值链是一把“双刃剑”。
假设1: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可能有利于出口企业开展绿色创新,但也可能会产生抑制效应。
2、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推动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
2.1 研发资金投入增加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通过内部激励和外部扶持的方式鼓励出口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有效支撑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
假设2: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通过研发资金投入增加机制促进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
2.2 海外业务拓展
低碳城市试点政策通过打破国外绿色壁垒、加快国内外环境标准对接鼓励出口企业拓展海外业务,而海外业务拓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溢出、市场适应与竞争效应又对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正向激励效应。
假设3: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通过拓展海外业务机制推动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
三、实证结果
1、基准回归结果
表 2报告了基准模型(1)的回归结果,其中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及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并控制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中,核心解释变量 treatc × postct的回归系数均在 1% 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总体而言,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从而验证了理论假设1。出口企业身处国内与国外两大市场,紧随全球绿色低碳发展趋势,具有“出口中学”的机会优势与绿色创新的前瞻意识,试点政策的实施恰好为出口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倒逼环境,也为出口企业绿色创新提供了必需的研发资源。该研究将以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并控制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作为基准回归结果,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如下:ln age和 ln sta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经营时间越久、规模越大的企业,创新要素积累越丰富,绿色创新能力越强;从财务指标看,debt,tq与 cfo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表明这些变量并不是影响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关键要素,而 roa 与 cap 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企业经营净利润越多、总资产越雄厚,用于绿色创新的资金越充分,创新产出就越大;从公司治理结构看,独立董事比例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结果均不显著,表明这些因素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不大;从城市层面看,出口企业所在地区的人均GDP越高,企业开展绿色创新的积极性就越大,但是地区利用外资水平对于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尚未表现出明显的激励效应。
表 2中以出口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treatc × postct的估计系数在 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且大致相等,表明低碳城市试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同步提升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质量及实用水平。此外,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绿色专利申请总量并控制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一致,不再赘述。

2、稳健性检验
2.1 平行趋势检验

2.2 考虑其他环境政策的影响

2.3 安慰剂检验

2.4 以绿色创新效率为被解释变量

2.5 以绿色专利授予为被解释变量

2.6 剔除中美贸易摩擦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3、异质性分析
3.1 企业所有制类型
根据所有权属性将样本划分为国有出口企业与非国有出口企业两类,回归结果见表 4。
3.2 企业污染程度
原环境保护部在前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基础上,于2008年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 14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凡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均被列入核查范围。该研究据此对样本企业进行分类,将被列入核查范围的上市公司认定为重污染型企业,其余为非重污染型企业,实证结果见表 4。
3.3 企业技术水平
根据国泰安数据库中上市公司的资质认定情况将样本企业分为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然后分别进行检验,回归结果见表 4。

4、进一步分析:同时考察非出口企业

5、机制检验

四、总结
基于2004—2020年沪深两市A股出口上市公司的数据样本,采用多期 DID 方法实证检验了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出口企业绿色创新产生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了其中的作用机制和异质性表现,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①低碳城市试点政策显著激发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包括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在内的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结果均支持这一结论;②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非国有出口企业、重污染型出口企业与高技术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更加明显;③进一步考察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对于非出口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要远远小于对于出口企业的影响;④机制检验结果显示,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一方面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研发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拓展了出口企业的海外业务,两种作用机制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出口企业的绿色创新。
【注】获取详情公众号:Paper数据分析

注:仅用于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