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类强制退市介绍
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触及下列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之一,交易所终止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
情况1: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停牌 2 个月内仍未披露—退市风险警示(*ST)—被实施*ST之日后 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终止上市。
情况2: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停牌 2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退市风险警示(*ST)—被实施*ST 之日后2 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保证—终止上市。
情况3: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且在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停牌 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退市风险警示(*ST)—被实施*ST 之日后2 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终止上市。
情况4:
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停牌 2 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退市风险警示(*ST)—被实施*ST 之日后2 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终止上市。
情况5:
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停牌 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退市风险警示(*ST)—被实施*ST 之日后2 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情况6: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退市风险警示(*ST)—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情况7:
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N 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沪深上市公司:N 为 20;北交所上市公司:N为60—退市风险警示(*ST)—被实施*ST 之日后6个月内,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情况8/9:
8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9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满足,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终止上市。
情况10:
虽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终止上市。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