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20241001《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I
第一部分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1. 18世纪末19世纪初,作为公共景观的残酷肉刑,从欧洲舞台退出了。各国的旧法律被废弃,现代法典在酝酿。惩罚由此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和肉刑相对,后者彰显刑罚,隐藏调查】,司法不再因与其实践相连的暴力而承担社会责任【司法管司法,行刑管行刑】。
2. 公开处决的消失也标志着对肉体控制的放松。任何死刑都会在一瞬间完成,肉体痛苦不再是刑罚的一个构成因素。惩罚从一种制造无法忍受的感觉的技术转变为一种暂时剥夺权利的经济机制,主要目标是剥夺财富或权利。
3. 最严厉的打击不再施加于肉体,马布利说,是灵魂【无形实体】。它深刻改变了司法判决规则,罪行认定变成了一种司法复合体【精神病和心理学家出场】。福柯就是要论述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的系谱。
4. 刑事程序的演变,并不如涂尔干认为的那样,是一种人道化的宽松。惩罚的个人化方式其实是新的权力策略的一个后果。它是:
a) 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
b) 一种政治策略【不是占有,而是行使:调度、计谋、策略、技术和运作】;
c) 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方式发生改变的一个后果。
5. 福柯关注的是政治肉体(body politic), 把它看作事一组物质因素和技术,它们作为武器、中继器、传达路径和支持手段为权力和知识关系服务,而那种权力和知识关系则通过把人的肉体变成认识对象来干预和征服人的肉体。
6.这里说的灵魂,是施加在罪犯被征服的肉体上的过剩权力【对应到罪犯自己身上,就是权力匮乏】对罪犯肉体的一种复制物【参见坎托洛维茨对国王的肉体的分析】。它体现了某种权力的效应,某种知识的指涉和某种机制。借助这种机制,权力关系造就了一种知识体系,知识则扩大和强化了这种权力的效应。这个灵魂是一种权力解剖学的效应和工具,也是肉体的监狱。
7. 惩罚和监狱属于一种关于肉体的政治技术学,它们本身就是作为权力工具和载体的物质性。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1. 肉刑是一种技术,它必须制造出能够被精确度量的痛苦【痛苦的量化艺术】。极刑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终止之前,制造出最精细剧烈的痛苦。酷刑是惩罚仪式上的一个因素,它标明了受刑者,也给他打上耻辱的烙印。它也是一场凯旋仪式,通过过分的暴力荣耀它。司法酷刑包含着一整套的权力经济学。
2. 司法仪式的第一步是产生并向一切人展示罪行的真相。产生真相的机制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由司法机关秘密进行的调查,另一个是被告的仪式行为。被告的肉体、会说话的和必要时受折磨的肉体将这两种因素联结在一起。
3. 拷问逼供很残忍,但它不野蛮,它是一种受制约的活动,遵循着明确规定的程序。受刑者受到步步升级的考验,但如果他们挺住了,就能避免死刑。这是一场决斗,一方对另一方的胜利将产生符合某种仪式的真理。司法拷问的依据是:产生事实真相的仪式与实施惩罚的仪式同步进行【真相逐步发现,对应逐步的酷刑升级,所以拷问是调查,也是惩罚】。
4.第二步是公开处决和认罪【对应秘密调查】,肉体又一次成为基本因素。它是对犯罪真相直接鲜明地昭示,犯人的哀嚎和痛苦可以成为司法仪式结束的最后证据。
5.公开处决不仅仅是一种司法仪式,也是一种政治仪式,一种展示权力的仪式【重建受到伤害的君权的仪式】。冒犯法律就是对君主人身的冒犯,因为法律的效力体现了君主的力量。因此惩罚权是君主对其敌人宣战权利的一个层面。因此尽管犯罪补偿是平衡的,但惩罚方式却绝对是过分乃至恐怖的,它是用罪犯的肉体来使所有人意识到君主的无限存在。公开处决绝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公开处决还是展现武装的法律的一种仪式,君主显示出自己既是司法领袖又是军事领袖一身二职的形象。
6. 刽子手对受刑者肉体的行动,是处决仪式的戏剧核心。刽子手是国王的斗士,但他也分担了其对手的耻辱。君权授权并通过他杀戮,但君权不体现在他身上【耻辱之剑】。君主在处决时的存在,不仅表现为依法报复的权力,而且表现为能中止法律和报复的权力【即涤罪和赦免的权力,刽子手当恶犬,国王两头占便宜】。
7. 真理-权力关系,权力-残暴机制。大致思路:罪犯犯罪即挑战君权-酷刑施加于肉体-得到犯罪真相-秘密调查结果公示-公开忏悔-罪恶在罪犯身上得到复制-用更残暴的方式消灭罪恶-彰显君权。
8. 残暴惩罚被人道惩罚取代。一个原因是作为重要参与者的民众,有时会对惩罚权力产生拒斥,从而干预甚至破坏处决仪式【民众会有代入感,容易与罪犯共情,成为间接受害者】。另一个原因是国家权力对这些多义性仪式效果的政治担忧【罪犯的演讲和警世手册很容易反把他们塑造成英雄】。因此后来19世纪的惩罚实践,都力图区分应受惩罚的犯罪与公共权力所施加的惩罚,表明二者的异质性。
第二部分 惩罚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1. 启蒙时代,将人与野蛮的公开处决对立起来,并不是实证知识的主题,而是一种法律限制,是惩罚权力的合法性界限。与其说它是对犯人的人性的尊重,不如说是追求更精细的司法、对社会实体做出更周密的刑罚测定的趋势。经过一个周期过程,通向暴力犯罪的起点提高了,对经济犯罪的不宽容增加了,各种控制变得更加彻底更繁复了【和时代变迁有关】。
2. 改革者们的批评,与其说是针对当权者的缺点或残忍,不如说是针对一种糟糕的权力体制【国王、司法和监察机构的权力都过大】。改革的真正目标,与其说是确立一种以更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的新惩罚权利,不如说是建立一种新的惩罚权力结构,使权力分布得更加合理。刑罚的改革应该被解读为一种重新安排惩罚权力的策略【而不是情感】,一种新的政治经济学【让公共权力连贯、均匀、有效作用于社会体的最小粒子】。
3. 与抨击君主特权伴生的,是抨击非法活动。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独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动,当底层的非法活动从争取权利变为攫取财物时,新兴的资产阶级便无法忍受,于是财产的非法占有与权利非法行使必须相互分离。刑罚制度应被视为有区别地管理非法活动的机制,而不是旨在消灭非法活动的机制。
4. 如果破坏国家法律,就是向国家挑战,罪犯就应当被作为公敌被摧毁,那这又是向君主的“superpower”回归了。因此惩罚权力必须确立一个适度原则,即要在将罪犯驱逐出社会的契约原则和令人恶心的怪物形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而这条界限只能在制定法律和不会犯罪的有理性的人的情感之中。它包含了一种计算原则,要计算刑罚和规定适当的方法,把惩罚减到最低程度,这既是人道的命令【外衣】,也是策略的考虑【实质】。
5. 惩罚的有效性,必须以罪行的后果为其对象,即刑罚与犯罪性质的对应程度是由破坏契约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影响决定的。惩戒必须归因于犯罪,但却是用最谨慎的方式和最大的节制方式来表示权力的干预。改革者通过这种惩罚符号的技术而赋予惩罚权力一种经济而有效的手段,这种手段可以适用于整个社会,把一切行为编成符码,从而控制整个弥散的非法活动领域。六原则:
a) 最少原则:惩罚伤害大于犯罪好处即可;
b) 充分想象原则: 尽量扩展惩罚的表像(representation),而不是体罚的现实;
c) 侧面效果原则:最经济的理想惩罚是对没有犯罪的人造成最强烈的惩罚表像效果;
d) 绝对确定原则:犯罪的好处与惩罚的伤害观念应联系在一起。规定罪行和刑罚的法律应绝对明确,法律程序应公之于众;
e) 共同真理原则:犯罪事实只有得到完全证明才能被接受;
f) 详尽规定原则:所有犯罪都必须明确界定,分门别类【另要考虑个案化】。
在刑罚人道化的背后,所隐含的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这些原则引起了权力作用点的变化:不再是通过公开处决中制造痛苦和公开羞辱的仪式运用于肉体,而是运用于精神,运用于在一切人脑中谨慎地但也是必然地和明显地传播着的表象和符号的游戏【运用于灵魂】。
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1. 要让前章所述的建立在表像技术学上的惩罚艺术成功,需要确立对立价值的表象,确立对立力量间的数量差异,确立一套能够使这些力量的运动服从权力关系的障碍-符号体系。要让这套障碍-符号组成的刑罚武库正常运作,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a) 不带任意性:刑罚与犯罪性质一致【刑罚出自事物的本性,理所当然体现犯罪的内容,权力应该隐藏】;
b) 干预暴力机制:关于刑罚及伤害的表现要比犯罪及兴趣的表象更活跃【阻断恶趣味,激发正能量】;
c) 使用时间调节法:惩罚烈度变化配合有限时间期限;
d) 刑罚是一种关于符号、利益和时间的机制:罪犯提供双重意义-劳动【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符号;
e) 产生一种宣传经济学:惩罚成为一个学校和打开的书籍,而不是节日和仪式;
f) 扭转关于犯罪的传统话语:用数以百计的小型惩罚剧场,用针对不同罪行的不同律法,让每一个罪犯受到相应的惩罚【针对罪犯容易成为英雄的问题】。
2. 监狱涵盖介于死刑和轻微处罚之间的整个惩罚领域,这种观念在19世纪初,其实是违背当时形象化惩罚原则的。然而在20年间,18世纪所梦寐以求的、能够对公众心灵产生重大影响的惩罚剧场,就被庞大统一的监狱机器所取代。其原因为应会在后几章中阐述。
3. 监狱范例:
a) 阿姆斯特丹教养院原则:刑期根据表现决定、强制劳动和严格作息;
b) 英国监狱功能:令人畏惧的儆戒,改造思想的手段和学艺的条件;
c) 费城范例:在前二者的基础上,给予犯人报酬。这种报酬是使他们在道德上和在物质上重新进入严格的经济世界的手段。它对刑罚不予张扬,并通过惩罚与教养,对罪犯进行全面的肉体、精神和意志改造。它不仅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是一个思想改造机器,也是一个识别罪犯日常行为危险性的认识机构。
共同点:
a) 是一种面相未来的机制,宗旨不在于抹去罪行,而在于防止重演;
b) 实施惩罚,是为了改造罪犯,又伴有教养;
c) 惩罚根据犯人特点及其危害性加以调节。
4. 监狱的出现标志着惩罚权力的制度化。它有一种深思熟虑的对犯人肉体和时间的责任观念,一种借助权威和知识系统对犯人活动和行为的管理,有一种齐心协力逐个改造犯人的矫正学,有一种脱离社会共同体,也脱离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的刑罚权力。
三种惩罚机制的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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