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定义
认识了社会的合约本质,在这个基础上社会理论中的一些概念就可以被清晰地表述了。
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人权”。
“人权”这个概念虽然诞生已久,但其具体含义从来都是含糊不清的。它涉及很多基本权力,如人身不受伤害的权力,言论自由的权力,选举与被选举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等等。认识到社会作为合约存在这一事实,可以帮我们给“人权”下一个清晰地定义。
人首先要有生存的权力,而人们生存的需要一般而言是通过付出劳动来满足的——“合约”是人们劳动行为产生的条件——其成立的条件就构成了“人权”的基本含义。所以说,“自由订约的权力”或者说“自由选择劳动或劳动交换方式及对象的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权”的定义。
因为社会是作为“合约”存在的,人们要订约,所以和“人权”有关的其他基本权力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比如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力,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等等。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都是直接订约的权力——自由选择权力的体现,就如我们在讨价还价时要表达意见交流信息一样。
实际上,亚当.斯密在《国富论》(杨敬年译版,641页),早已给出了人权的定义:可是,禁止一个伟大的人民去对他们认为产物的每一部分进行他们所能从事的一切创造,或禁止按他们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使用他们的资本和劳动,这是对最神圣的人权的明显的侵犯。
无疑,在上述这段话里,人权就是指人们拥有可以选择劳动或劳动交换方式的权力。人要生存,劳动和交换是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所有人权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人权”。
“人权”这个概念虽然诞生已久,但其具体含义从来都是含糊不清的。它涉及很多基本权力,如人身不受伤害的权力,言论自由的权力,选举与被选举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等等。认识到社会作为合约存在这一事实,可以帮我们给“人权”下一个清晰地定义。
人首先要有生存的权力,而人们生存的需要一般而言是通过付出劳动来满足的——“合约”是人们劳动行为产生的条件——其成立的条件就构成了“人权”的基本含义。所以说,“自由订约的权力”或者说“自由选择劳动或劳动交换方式及对象的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权”的定义。
因为社会是作为“合约”存在的,人们要订约,所以和“人权”有关的其他基本权力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比如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力,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等等。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都是直接订约的权力——自由选择权力的体现,就如我们在讨价还价时要表达意见交流信息一样。
实际上,亚当.斯密在《国富论》(杨敬年译版,641页),早已给出了人权的定义:可是,禁止一个伟大的人民去对他们认为产物的每一部分进行他们所能从事的一切创造,或禁止按他们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使用他们的资本和劳动,这是对最神圣的人权的明显的侵犯。
无疑,在上述这段话里,人权就是指人们拥有可以选择劳动或劳动交换方式的权力。人要生存,劳动和交换是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所有人权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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