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丨战争状态
<The State of War> in:
这篇论文非常重要,卢梭在里面将自己(非独白的)主要作品里的若干核心概念串联到了一起,但我搜索了一下,好像还没有中译,那我自己动手,过程中查询了一下法语,但还是以英译本全集第11卷为翻译底本。
两个术语说明:
1、我把civil翻译成“公民(的)”,civil state翻译为“公民状态”,但理解成“文明状态”似乎就可以。
2、卢梭这里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constitution,它同时属于身体、社会、政治体,所以我这里先统一翻译为“构造”,但并不是说这么翻译在一切语境中都是合适的,各位在相应语境中酌情理解为“制度”/“宪制”。
伴读材料:
1、李猛:自然状态为什么是战争状态?——霍布斯的两个证明与对人性的重构
2、段忠桥:关于“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两个问题:与李猛教授商榷
我翻开关于权利与道德的书籍,聆听有识之士与法律专家的讲解,受其巧言令色的影响,我哀叹自然的不幸,赞叹由公民秩序所建立的和平与正义,赞美公共制度的智慧,并因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为自己是人类一员倍感安慰。在充分了解我的义务与幸福后,我合上书本,走出教室,环顾四周;我看到不幸的人民在铁的枷锁下呻吟,人类在一小撮压迫者的压榨下遭受摧残,一群饥肠辘辘的民众在痛苦与饥饿的折磨下挣扎,而富人却安然无恙地享用着他们的血泪,强者用法律的权能武装自己以对弱者施暴。
这一切都在和平中进行,没有任何反抗;这就像是尤利西斯的同伴被困在独眼巨人的洞穴中,等待被吞食的宁静。浑身战栗却保持沉默。让我们为这些恐怖的景象永远蒙上一层面纱。我抬头远望。我看到火与烈焰,荒凉的乡村,被掠夺的城市。残暴的人啊,你们将那些可怜的人拖向何处?我听见可怖的声音;那是何等的喧嚣!何等的哭喊!我走近一看,看到的是屠戮者的剧场,伏尸百万,流血漂橹,垂死者被马蹄践踏,死亡与痛苦的形象遍布四处。这,就是这些和平制度的果实!怜悯与愤慨在我心底升起。啊,残暴的哲学家!来吧,到这战场上宣讲你的书!
面对这些悲惨的景象,什么人的内心不会为之动容?然而,人不再被允许成为人,不再被允许为人性请愿。正义与真理必须屈从于最强者的利益:这就是规则。人民既不提供保金,也不提供就业,更不会提供学院中的教席与职位;那么凭什么去保护他们呢?伟大的君王们,我以有识之士的名义发言;在良心的护卫下压迫人民吧;我们的一切都依赖于你们;人民对我们毫无用处。
如此微弱的声音如何能在众多卖身求荣的喧嚣声中被听见?唉!我必须保持沉默;但我心底的声音难道不能穿透这沉寂的哀伤吗?不能;我不打算进入那些因真实而被视为讥讽的可憎细节,而是将自己,像往常一样,限制在通过其原则来审视人类建制;如果可能的话,是为了去纠正那些自私自利的作家为我们带来的错误观念;至少要做到不让不公与暴力被厚颜无耻地冠以权利与公正之名。
当我考虑人类的处境时,首先注意到的是其构造(constitution)中的显著矛盾,这使得人类总是摇摆不定。在人和人之间,我们生活在公民状态下并受法律约束;而在国与国之间,每个国家都享有自然的自由:这从根子上使我们的处境比这些区分还不为人知时更加糟糕。因为我们同时生活在社会秩序和自然状态中,受两者的不便约束,而未能在任何一种状态中找到安全。社会秩序的完善确实在于力量与法律的合作;但为此,法律必须引导力量;相反,在君主绝对独立的观念中,单凭力量,以法律的名义对公民发号施令,以国家利益(reason of state=raison d'état=Staatsräson,用词虽是Reason,其含义却通常认为是“利益”,译注)的名义对外国人发号施令,这剥夺了后者反抗的能力和前者反抗的意志,使得到处都只有空洞的正义之词充当暴力的保护伞。
至于通常所说的国际法(right of nations=droit de gens=Völkerrecht),可以确定的是,由于缺乏制裁,其法律甚至比自然法更为脆弱。至少后者可以诉诸私人内心,而国际法由于没有其他保障,除了顺从者的利益,其决策只有在自身利益有所保证时才会受到尊重。在我们所处的混合处境中,无论倾向于哪个体系,无论做得太多或太少,最终我们什么也没做成,并陷入了我们可能面临的最糟糕的状态。我认为,这就是公共灾难的真正根源。
暂且让我们用这些想法来对抗霍布斯的可怕体系;我们会发现,完全与他荒谬的学说相反,战争状态对人类而言并非自然,战争诞生于和平,或者至少是人类为自己确保持续性的和平所采取的措施的结果。但在进入这个讨论之前,让我们尝试解释一下什么是……(后文缺失,译注)
(以下“中括号”内的文字,是手稿中以划杠的形式被删去的内容)【谁能在不战栗的情况下想象那种一切人与一切人为敌的自然战争的疯狂体系?这是一种多么奇怪的动物,竟会相信自身的幸福取决于整个种族的毁灭!而且,这种怪物般的种族怎么可能持续超过两代?然而,这正是建立全权治理与被动服从的欲望(或说是狂热)所引导其中一位最伟大的天才所走向的道路。这种残忍的原则与其目标堪称绝配。
尽管社会状态约束了我们所有的自然倾向,但它并未能将它们完全消灭;尽管有偏见,也尽管我们自己——它们依然在我们心底作响——常常将我们带回到我们为了幻觉而曾经抛弃的真理。如果这种相互的破坏性敌意与我们的构造紧密相连,它就始终会现身,并通过所有社会纽带阻碍我们,无论我们愿意与否。而对人类的可怕仇恨会侵蚀人的心灵。他会对自己孩子的出生感到痛苦,对兄弟的死亡感到欣喜;而当他看到有人熟睡时,他的第一个念头便是杀死他。
使我们与同类共享幸福,使我们与遭受痛苦者共情的仁慈与同情,这些感情将不再被知晓,并且将与自然直接对立。一个敏感且易于怜悯的人将被视为一个怪物;而我们将自然地成为在那追赶着我们的堕落中需要花费不少力气才能成为的人。
诡辩者徒劳地说,这种相互敌意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基于每个人对万物的权利的不可避免的竞争。因为这种所谓权利的感觉并不比他引发的战争更为自然。】
我已经说过,也不厌其烦地再重复一遍,霍布斯和[启蒙]哲学家的错误在于,他们将自然人与他们眼前的人类混为一谈,并将本只能在另一种体系中延续下去的存在带入了一个不同的体系。人追求幸福及一切有助于幸福的事物,这是无可争辩的。但自然状态下的这种幸福只限于物质上的必需品;因为当一个人拥有健康的灵魂且身体无痛苦时,还缺少什么才能使他根据他的构造感到幸福呢?一无所有的人,欲求的东西很少;一无所求的人,野心也很小。但过剩的财产唤醒了贪婪;获得的越多,欲求的就越多。拥有很多的人,想要拥有一切;而普天之下的君主梦想从未困扰过除了伟大国王外的任何心灵。瞧呀,这是自然的进程,这是欲望的演变。一位肤浅的哲学家观察了在社会酵母中千锤百炼的灵魂,便以为自己早已看透了人。但要真正了解人,必须懂得如何解开他情感的自然交替,并且不应在大城市的居民中寻找自然留在人心上的最初印记。】
因此,这样的分析方法只会带来深渊与谜团,连最聪明的人也难以理解。如果有人问,为什么道德会随着心灵的启蒙而逐渐腐化;由于无法找到原因,他们竟有胆量否认这一事实。如果有人问,为什么被带到我们中间的野蛮人既不分享我们的激情也不享受我们的乐趣,对我们如此渴望的事物毫不关心,他们将永远无法解释,或只能通过我的原则来解释。他们只了解他们所见之物,但却从未见过自然。他们非常了解伦敦或巴黎的市民是什么样的;但他们永远不会知道人是什么。
但即使这种无上限且不可控的贪婪确实在所有人中发展到诡辩家所假设的程度,它仍然不会产生霍布斯所敢描绘的那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普遍战争状态。这种毫无节制的将一切据为己有的欲望,与摧毁所有同类的欲望是不相容的;而胜利者——杀死所有人后——不幸地独自留在世界上,将不会因为拥有一切而感到享受。财富本身,除了被传递之外,还有什么用呢?如果他是宇宙中唯一的居民,占有整个宇宙对他来说有什么意义?什么?他的胃会吞噬大地上所有的果实吗?谁会为他采集各地的产品?谁会在他永远不会居住的辽阔荒野中见证他的帝国?他将如何处理他的财富,谁会消费他的商品,他会向谁展示他的权能?我懂了。或者说,与其屠杀所有人,他会把所有人都变成奴隶,从而至少拥有一些奴隶。这就完全改变了问题的性质;既然不再是摧毁的问题,战争状态便被取消了。请在此应暂时搁置判断。我随后不会忘记讨论这一点。
人天性和平且畏惧危险,遇到危险时他的第一个反应是逃跑;他只有在习惯与经验的作用下才会变得坚强。荣誉、利益、偏见、复仇心,以及所有可能让他勇敢面对危险与死亡的激情,在自然状态中离他很远。只有在与某些人结成社会后,他才会决定攻击另一个人;而他只有在成为公民之后才会成为士兵。我们在这里看不到什么与向所有同类开战有关的强烈意图。但在一个如此荒谬且令人反感的体系上花费太多时间是毫无意义的,这个体系已经被反驳过无数次。
因此,根本不存在普遍的人人互相敌对的战争;人类种族并非仅仅为了自我毁灭而形成的。最多只可能去考虑在两个或几个个体之间发生的偶然的和特殊的战争。
如果自然法仅仅书写在人的理性中,它几乎无法指导我们大多数的行为,但它也被铭刻在人类的心中,以不可磨灭的字符形式存在,并在其中比所有哲学家的金科玉律更为有力地发声;它在其中告诉人,除了为了保存自身之外,他不被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并且即使在他认为自己有必要这么做时,也会对无愤怒地杀戮人类感到恐惧。
我能理解,在自然状态下可能发生无仲裁者的争执时,一个愤怒的人有时可能会杀死另一个人,或通过公开的武力,或通过偷袭。但如果这是一个真正的战争问题,想象一下这个人必须处于一种多么奇怪的处境,才能仅通过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如果他们之间存在一种既定的关系,必须有一人死去才能让另一人存活。战争是一种永久状态,它假设了持续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很少发生,在个体之间一切都处于不断的流动之中,不断改变着关系与利益。因此,争端的爆发与结束几乎在同一时刻发生,争执在一天内开始并结束,可能会有战斗与杀戮,但几乎从未或极少有长久的敌对与战争。
在公民状态中,当所有公民的生命都掌握在主权者的权能中,没有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或他人的生命时,战争状态在私人之间不可能发生;至于决斗、挑战、对战书、召集单挑,除了它们是完全军事制度中的非法与野蛮滥用外,并不构成真正的战争状态,而是某个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私人事务,在解决后需要新的召集才能进行第二次战斗。我们必须将“私人战争”当做例外来对待,这些私人战争是通过被称为“上帝和平”的每日停战协定来中止,并由圣·路易斯的制度加以认可的。然而,这一例子在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人们可能还会问,事实上独立于人类权力的国王们是否能够在他们之间发起独立于国家战争的私人战争。这当然是一个空洞的问题,因为众所周知,君主们并不会放过任何人而亲自暴露自己。此外,这个问题取决于另一个我无权决定的问题:即君主本人是否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如果他受约束,他的个人生命与地位与最微不足道的公民一样,属于国家。但如果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他就生活在纯粹的自然状态中,不必向其臣民或任何人解释他的行为。
关于社会状态
我们正进入一个事物的新秩序中。我们将看到那些被人为的和谐团结在一起的人们,为了互相残杀而聚集,战争的所有恐怖正是从为避免战争所作的努力中诞生的。但首先,有必要对政治体的本质形成比以往更为精确的概念。读者应当考虑到,这里讨论的与其说是历史和事实,不如说是权利和正义,我是借助事物的自然本性而非我们的偏见来检验事物的。
一旦第一个社会形成,其他社会的形成便必然随之而来。人们要么加入其中,要么联合起来抵抗它。要么效仿它,要么任其吞噬自己。
因此,整个地球的面貌都改变了;自然已在各处消失;人类的技艺取而代之,自然自由与独立性让位于法律与奴役,再也没有任何自由的存在;哲学家寻找人,却再也找不到人了。但人们只是徒然地认为自然被取消了,它在最意想不到的地方重生并显现出来。被剥夺的独立性在社会中找到了庇护,而这些庞大的[社会]体,若任由其冲动行事,随着它们的质量在比例上超过了个人,将带来可怕的冲击。
然而,有人会说,既然这些[社会]体有如此坚固的基础,它们怎么可能彼此碰撞?它们自己的构造难道不应该维持它们之间的永久和平吗?它们是否像人类一样必须向外寻找资源来满足其需要?它们是否不具备自我保存所需的一切?竞争与交换是否是不可避免的冲突之源?而且在世界的各个乡村,在商业兴起之前难道没有存在过定居者吗?这是一个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他们可以在没有商业的情况下继续存在?
对此,我本可以用事实来回答,并且不必担心任何反驳,但我没有忘记,我在这里讨论的是事物的本质,而不是可能有成千上万特殊原因的事件,这些原因与普遍原则无关。但让我们仔细考虑政治体的构造,尽管在紧要关头,每个政治体都能自我保存,我们仍会发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比个人之间的关系要密切得多。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人与同类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他可以在没有他们合作的情况下继续保持所有可能的活力;他不需要人的帮助,而是需要大地的果实;大地所产生的食物远远超过养活所有居住者的需要。再加上,人类的力量和规模由自然设定了界限,无法超越。从任何方面来看,人都发现自己的所有能力都有限。他的生命短暂,他的岁月时日无多。尽管他的财富增加,他的胃也不会随之增大;尽管他的激情增加,他的享乐也有其限度,他的心灵像其他一切一样有限,他的享受能力始终如一。无论他如何在心灵中提升自己,他依然渺小。
相反,国家作为一个人造体,并没有固定的规模,适合它的规模是无限定的,它可以不断扩张,只要有比它更强大的国家存在,它就感到自己的脆弱。它的安全和保存要求它使自己比所有邻国更强大。它可以通过削弱邻国来增加、促进、利用自己的力量;如果不需要从外部寻找生存资源,它也会不断在那里寻找新的成员,以赋予自己更坚固的实体。因为人们之间的不平等被自然之手设定了限度,但社会中的不平等则可以不断增加,直到一个社会吸纳了所有其他社会为止。
因此,既然政治体的规模是纯粹相对的,它就不得不不断与他邦比较以认识自己;它依赖于周围的一切,必须对发生的一切保持兴趣,因为无论它多么想不增不减地保持在自己内部,它都会随着邻国的扩张或收缩、变强或变弱而变小或大、变弱或变强。最终,通过使其关系更加持续,它的稳固性使其所有行动更为有效,并使所有争端更加危险。
似乎有人试图颠覆对事物的所有真实观念。一切都引导自然人趋向安宁;饮食和睡眠是他唯一知道的需求;只有饥饿才会使他摆脱懒惰。他们把他塑造成一个因为他根本不了解的激情而总是急于折磨同类的野蛮人;相反,明明这些激情在社会的怀抱中被一切可以煽动它们的事物所激发,却被看作在那里不存在。一千个作家曾大胆地宣称,政治体是没有激情的,国家利益(reason of state=raison d'état=Staatsräson,用词虽是Reason,其含义却通常认为是“利益”,译注)仅仅是理性本身。仿佛人们看不到,在相反情况下,社会的本质在于其成员的活动,而一个没有行动的国家只是一个死体(和政治体相对,译注)。仿佛世界上的所有历史都没有向我们展示具有最佳构造的社会也是最活跃的,并且它们内部或外部的所有成员的持续作用和反作用证明了整个政治体的活力。
人类技艺与自然作品之间的差异在其效果中显现出来,尽管公民自称为国家的成员,他们无法像真正的四肢与身体那样与国家紧密结合;不可能使他们中的每一个都不具有个人和独立的存在,并能凭借自己来保存自己;神经较不敏感,肌肉较无力,所有纽带都较为松散,最轻微的事故都可能使一切分崩离析。
考虑到公共力量在政治体的聚合中远逊于私人力量的总和,以及整个机器的运作中存在的摩擦,可以发现——在保留所有比例的情况下——哪怕是最虚弱的人在自我保存方面的力量也要大于最强健的国家。
因此,为了使这个国家继续存在,必须使它的激情的活力弥补其运动的迟缓,并使它的意志在其力量减弱时更加旺盛。这是自然在物种间确立的保存法则,尽管它们不平等,这一法则仍维持了所有物种的存在。顺带一提,这也是为什么小国比大国更有活力的原因,因为公众的感知并不会随着领土的扩张而增加,领土越大,意志越冷淡,运动越虚弱,这个庞大的[政治]体因其自身的重量而不堪重负,最终陷入衰退并灭亡。
在看到地球上遍布着新国家之后,在发现它们之间存在一种趋向于相互毁灭的普遍关系之后,接下来我们要看的是它们的存在、它们的福祉和它们的生命到底在何处,然后才能找到它们通过何种敌对行为可以相互攻击和伤害。
正是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统一性和共同的“我”;它的政府和法律使其构造更强健或更脆弱,它的生命在于其公民的心中,他们的勇气和道德使其更为持久或更加凋敝,唯一可以归因于它的自由行为是由公意所规定的,而正是通过这些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判断产生它们的存在,就其构造了它们的存在而言,是良好还是恶劣的。
因此,只要存在一种遵守社会公约和法律的共同意志(common will),这个公约就继续存在,只要这种意志通过外部行为显示出来,国家就不会被消灭。但在没有被消失的情况下,它可能处于活力或衰退的边缘,从而——无论是虚弱、健康还是病态,并趋向于自我毁灭或自我加强——它的福祉可以在无限多的方式中增长或恶化,这几乎总是取决于它自己。这些广泛的细节不属于我的讨论范围;但以下是与之相关的内容的概述。
国家间战争的一般观念
政治体的生命原则,或者可以这么说,国家的心脏在于社会公约。一旦这一公约受创,它便会瞬间死亡、崩溃并解体。但这公约绝非一份简单的羊皮纸宪章,仅需撕毁即可摧毁。它铭刻在公意之中,因此不易被废除。
因此,在无法立刻分裂整体的情况下,人们首先通过削弱其部分来打击它。如果政治体的心脏是无法被伤害的,那么就伤害其成员以削弱它;若无法剥夺它的存在,至少削弱它的福祉;若无法直接攻击其生命的位置,那么就摧毁维持其存在的要素——政府、法律、道德、商品、所有物及人民。国家在一切保护其存在的要素被消灭时必定会灭亡。
所有这些手段都可以或已被运用于一个权能对抗另一个权能的战争中,且它们往往也是胜者对战败方施加的条件,以继续损害被解除武装的失败者。
在战争中,对敌人造成的所有伤害的目的,都是为了迫使其在和平时忍受更多的伤害。历史为我们提供了各种类型的敌对行为的例子。无需提及货币、商品或农产品的征收,领土的割让,或居民的被迫迁徙。甚至征收年度奴隶贡品也并非罕见之事。即便不追溯到米诺斯与雅典人之间的历史,我们也知道墨西哥的皇帝们攻击邻国只是为了获取祭祀用的俘虏,而在我们这个时代,几内亚的国王之间的战争以及他们与欧洲各国签订的条约,其唯一目标是奴隶的贡品与贸易。战争的目的与效果有时仅仅是破坏敌国的构造,这并不难证明。
古希腊的共和国互相攻击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剥夺彼此的自由,不如说是为了改变其治理形式,而他们改变被征服者的治理形式只是为了使其更依赖自己。马其顿人及所有斯巴达的征服者总是将废除来库古(Lycurgus)的法律视为一项重要任务,而罗马人则相信,他们给予被征服民族最大的仁慈标志就是允许其保留自己的法律。众所周知,罗马人的政治准则之一就是在敌人中进行煽动、而在自己内部则消除那些使人堕落和柔弱的艺术。当人们请求法比乌斯将塔兰托所装饰的雕像和画作带回罗马时,他愤怒地说:“让塔兰托人保留他们愤怒的神祇吧。”而正是由于马塞卢斯在锡拉库扎未能采取同样的政策,导致了罗马道德的第一次衰落。因此,有时一个聪明的征服者所留下的东西比他所带走的东西更能伤害敌方;相反,一个贪婪的篡夺者常常通过间接的伤害为为自己而非敌人带来了更多的伤害。真正开明的君主们一向重视道德的影响。当利底亚人反叛时,居鲁士对他们施加的唯一惩罚就是让他们过上柔弱、柔软的生活,而暴君阿里斯托德穆斯为保持库迈居民对他的依赖而采取的方式,实在是太有趣,不得不提及。
战争状态是什么
尽管“战争”和“和平”这两个词似乎是完全关联在一起的,然而,后者的含义远为宽广,因为即使在未到达战争的地步时,也有多种方式可以打断或破坏和平。休息、联合、和睦、所有与善意和相互关爱有关的理念似乎都包含在这个美好的词语——和平——之中。它给灵魂带来大量的情感,使我们同时爱自己的存在和他人的存在,它象征着将各个存在结合在普遍体系中的纽带,只有在上帝的心中,这一词语的意义才得以完全展现,因为没有任何存在能伤害上帝,他也希望保护所有他所创造的存在。
宇宙的构造不允许组成它的所有感知存在同时为彼此的幸福而合作,但由于一种生物的福祉往往导致对另一种生物的伤害,根据自然规律,每个生物在为自己谋利或伤害他人时都会优先考虑自己;和平随即在受到伤害者身上被打破。于是,不仅自然而然地要抵抗施加于我们身上的邪恶,当一个智能存在看到这个邪恶来自他人的恶意(ill will)时,他会对其感到愤怒并试图将其驱逐。由此产生了纷争、争吵,有时甚至是战斗,但这也还不是战争。
最终,当事情发展到如此地步:一个被赋予理性的存在确信其自我保存的努力不仅与他人的幸福不相容,甚至与他人的存在本身不相容时,他就会以同样的狂热对他人的生命发起攻击,并寻求摧毁它,这与其努力保存自己的原因相同。当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安全与攻击者的存在不相容时,被攻击者会全力反击,试图毁灭那个对自己的生命图谋不轨者。彼此间这种明确的互相毁灭的意图以及依赖于此的所有行为,就构成了被我们称作战争的关系。
由此可见,战争根本不在于一场或几场无意的战斗,甚至也不在于在愤怒的爆发中实施的杀戮,而在于带着那种持久的、经过深思熟虑的(reflective)、明确的意志去消灭敌人。要判断敌人的存在是否与我们的福祉不相容,冷静和理性是必要的,这些要素会产生一种持久的决心。而要使这种关系成为相互的,敌人也必须意识到对方的图谋,并有意图以牺牲对方的生命为代价来保护自己。所有这些观念都包含在“战争”这个词中。
将这种恶意付诸行动的公共效果被称为“敌对行为”:但无论是否存在敌对行为,一旦战争关系确立,除非通过正式的和平来结束,否则,由于任何一方都没有证据表明对方已停止对自己生命的威胁,他们无法、也不应停止通过伤害对方生命来保卫自己。
这些差异导致了术语上的一些区分。当人们在长时间的持续敌对中互相牵制,这才被称为真正的“宣战”。相反,当两个宣战的敌人保持平静,不对彼此采取任何攻击行为时,他们的关系并没有因此改变,但由于没有任何现实影响,这种关系仅被称为“战争状态”。这种状态通常是由于长期战争引起的疲惫不堪但无法结束的局面。有时,仇恨并没有在无所作为中平息,只是在等待一个有利的时机来突袭敌人,通常,这种导致松懈的战争状态比实际战争本身更危险。
关于停战、休战以及“上帝和平”究竟是战争状态还是和平状态,一直存在争议。从上述概念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切只是“战争状态”的一种变形,在这种状态下,两个敌人捆住各自的双手,却未失去或掩饰对彼此的伤害意图。他们进行战争准备,囤积武器,准备攻城的物资,所有未被明确指出的军事行动仍在继续。这足以证明意图并未改变。当两个敌人在中立地带相遇却未发生攻击时,情况也是如此。
这些例子足以说明削弱一个国家的各种手段,以及那些似乎被战争所授权用以伤害敌人的手段;至于这些手段所带来的条约,这些所谓的“和平”根本上不过是以更为残酷的方式延续战争,因为战败者再也没有权利进行自卫。这一问题我将在别处讨论。
所有表明伤害意图的明显证据,比如拒绝给予某个权能应得的头衔,拒绝承认其权利,拒绝其请求,剥夺其臣民的贸易自由,挑拨其敌人,简言之,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下,违反其国家权利的行为,都是各种对一个政治体的冒犯方式。
然而,这些方式并非都同样可行,也并非对使用者都同样有利,那些既能为我们带来利益又能对敌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自然更受青睐。因此,土地、金钱、人以及所有能够被占有的战利品便成为相互敌对的原则性目标。随着这种卑劣的贪婪逐渐改变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战争最终堕落为掠夺,敌人与战士渐渐变成暴君与盗贼。
为了避免在不加思考的情况下无意中采纳这些观念的变化,我们首先通过一个定义来明确我们的立场,并力求使其简单明了,以免被滥用。
因此,我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为一种相互的、持久的、明确的消灭敌国,或至少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削弱敌国的意图。将这一意图付诸行动就是战争;而只要这一意图尚未产生效果,那它只是一种战争状态。
我预见到一个反对意见:既然在我看来,战争状态在各国之间是自然的,为什么这种状态的意图还需要被明确表现出来呢?对此,我回答说,我在前文讨论的是自然状态,而在这里,我讨论的是合法状态,我将在后文展示,为使其合法,战争需要一个宣告。
根本区别
我恳请读者不要忘记,我并非在寻找使战争对交战方有利的原因,而是在寻找使其合法的原因。正义几乎总是代价高昂的。因为这一点,我们是否可以免于追求正义呢?
如果从未有也从不会有真正的私人之间的战争,那么战争究竟发生在何者之间,谁才是真正的敌人呢?我回答说,他们是公共人物。而什么是公共人物呢?我回答说,它是一种被称为主权的道德存在,由社会公约赋予其存在,其所有的意志都拥有法律之名。让我们在此应用之前的区分;在战争的效果中,可以说是主权者造成了损害,而国家则承受了损害。
如果战争仅发生在道德存在之间,那么它根本不会针对人类,战争可以在不剥夺任何人生命的情况下进行。但这需要解释。
仅从社会公约的严格角度来看,领土、金钱、人以及一切包含在国家界限内的东西都属于国家而无保留。但由于社会的权利建立在自然的权利之上,而无法消灭后者,所有上述对象都应当被看作具有双重关系:即领土既是公共领土又是私人的继承物;商品既属于主权者又属于其所有者;居民既是公民又是人。基本上,由于政治体仅仅是一个道德存在,它只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一旦取消了公共契约,即使其构成丝毫没有变动,国家也将立即被摧毁;而所有人类的契约都永远无法改变事物在自然的(physical)方面。那么,对一个主权者来说,什么是宣战呢?它是对公共风俗及其一切产物的攻击;因为国家的本质仅在于此。如果社会公约被一击毙命,那么战争将立即停止;仅凭这一击,国家便会在没有一个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消灭。亚里士多德说,为了为黑劳士在斯巴达遭受的残酷待遇授权,五督政官一上任就会郑重地对黑劳士宣战。这种宣告既多余又野蛮。由于一方是主人,另一方是奴隶,战争状态在双方之间必然持续存在。毫无疑问的是,既然拉栖代蒙人杀害黑劳士,那么黑劳士也有权杀害拉栖代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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