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二倍工资”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实务中“二倍工资”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二倍工资”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如下: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工资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范畴,因此属于劳动报酬。
观点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主要理由有:
1.从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二倍工资条款放在法律责任一章,可以看出,其属于责任条款,具有赔偿性与惩罚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是法律的惩罚措施,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2.从二倍工资的来源来看: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而二倍工资差额是法律的惩罚性规定,劳动者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付出劳动,不是劳动者价值的体现,与劳动者的直接劳动付出无对价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报酬。
3.从规定的目的来看: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关系;而劳动报酬的目的则在于保证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取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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