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生意——评某动物园事件
![](https://img9.doubanio.com/view/note/l/public/p97918445.jpg)
下面几段文字与事件无关,不感兴趣可以跳过。
因本公众号有若干名贸易商关注,所以我很少谈动物贸易的事。也几乎不提动物园和贸易商的名字。一条进出口贸易链,从野外、野捕营地、检疫场、繁殖场到动物园,从贩子、中间商、代理、官员到动物园销售,从进出口证、产地证、健康证、检疫证到合同……有太多可能涉及违法的环节,因为涉及了很多钱。
但人们往往割裂地看进口和出口,进口方只看出口方的合法文件,而不关注对方是如何获得合法文件的。管理、科学部门也常不去关注动物的来源、设施和利用问题。这些自然都是有问题的,比如对于CITES附录I的物种,进口方一样要做进口不危害野外种群的非致危性判定NDF,要关注人们对动物的利用是否为商业为主要目的的利用。
比如马戏表演被视为商业性目的为主的活动,即商业性活动。CITES附录I的动物不能进行马戏表演(或以行为展示为名义的表演)。但CITES附录I的圈养繁育动物,即子二代(C码),被视为附录II动物管理,可以进行商业性活动。也就是说C码的亚洲象、黑猩猩等可以去做马戏表演。能约束此类活动的主要是舆论。
因为上述原因,C这个代码就变得值钱了。动物改C有标价,由出口方的官员所定,需要有中间人行贿。我国进口的老挝象基本是C,但那些动物的父本都是野象,甚至母象也可能来自野捕,不是圈养出生的。来源不可能是C。没有CITES认可的繁育机构,C总会是个问题,存在野捕洗白的问题。另一方面,亚洲象工作象和野象处在一个基因池,各国都有野外项目,出口工作象会影响种群遗传多样性,危害当地野象的存续,贸易也通不过NDF。
这些问题在此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及,到此打住。回归正题。
这两天有个动物园相关的新闻,有朋友问了我些问题。 这里简单写一写。
从不想将动物描述为商品,但似乎只有那样人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贸易。因为人们要代入老板和贸易商才能更好地理解——动物是另一种赚钱的商品,人们做动物养殖和贸易是为了赚钱。动物园可以只是一个壳,能装入各种商品的商场,动物都可以租借,展演、投喂、互动等服务外包出去又能怎样。既然是商品,那利用它们抵押贷款也没什么不好理解的了。
该事件其实是个两败俱伤的“公开”。从某老板将租赁合同内容公开来看,他们似乎试图向外求助,觉得自己没有任何办法。但只要看了文章就会发现,他们想的主要是商品价格的问题。
商品无疑是有区别的,商品交易的限制不同,而同一种商品也有血统、年龄、品相、繁殖力等问题。商品的价格自然受价值、供需关系影响。无法繁育的或是近交代数多的动物自然不好卖,但它们也会有人接手。一个是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另一个就是价格低的优势。
该事件涉及的动物有几类,东北虎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洲狮和长颈鹿为CITES附录II的动物,在国内视为国家二级。虎(包括部分狮)为马戏行业遗留问题(也包括部分大象),而狮、长颈鹿为国际贸易问题,涉及更多敏感问题。
中国的马戏行业内不知有多少马戏团和老虎。感兴趣可以去查安徽宿州埇桥区或马戏之乡的文章,说法不太统一,当地有马戏团200或400家,老虎500或上千头,三分之一当地人依赖马戏。但一个数据比较一致,当地具备繁育许可的为34家。文章分两派,保护方面的不提了。马戏从业人员自然要夸大他们的困境,因此相关的报道很多,常见的表述是“养不起、扔不掉、死不起”。注意,这里没有说卖不掉的事。
养虎不仅仅是利用为马戏、展演赚钱,还有虎骨酒、虎制品的事。虽然国内早已明令禁止,明面上很难发现制品的迹象,但只要人们想深挖,现在还是能从各种渠道获得相关的制品,只是需要对其真假有些判断力。二十多年前在其他国家,全套虎制品要20万以上。今年在老挝遇上的二道贩报价虎骨也要20万人民币。虎制品在老挝、越南、缅甸、泰国等国家不难见到,去当地市场问问就知道了。
另外一点是,养虎的卖制品,即便那不是真的虎酒、虎鞭、虎牙等,人们也倾向于相信它们是真的。因此,养虎的起源是赚钱。它在农村成为了一种集体经济行为,急速发展了起来。人们想的是大概是法不责众,总有人会给他们“擦屁股”。
人们完全可以卖掉那些动物,但他们为什么不卖还叫苦不迭呢?大概原因是,人们还是有赚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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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该事件。老板A名下有几家公司,涉及该事件的是两家,一家是能驯养繁育的马戏团,或视作能展演的养殖场,一家是邻省的旅游投资公司。养殖场的公司名为驯化展演公司,大体就是上文提到的获得了驯养繁殖许可的前马戏团,从事出租动物、人员和技术服务等赚钱。该马戏团驯养繁育的物种范围应该只限于表演动物,不能增加物种,这里说的是后文会提到的长颈鹿。国内应该也没有能容纳12头长颈鹿的养殖场。
养殖场是为繁育、买卖动物而存在的,是贩卖动物的法人,具商业、业务专一性的。它们能繁育、饲养的物种需要审批。养殖场并非是不对外的动物园。有些人私下搞活动,收入到个人口袋,都是有问题的。
老板A自然人独资的旅游投资公司控了动物园运营公司45%的股份,将动物业务外包给了自己的公司。2018年,动物园产业仍在上升期,A的行为在商业上没有任何问题。但行业内的人也十分清楚,动物园实现盈利要几年的时间。这里要注意的是,A最初的计划是出售动物,同时承包其展演服务,并非是出租动物。
老板B的公司占动物园运营公司55%,他将动物相关部分外包给了老板A,还包括进口动物等工作。动物园公司可以进口动物,而A的公司不具备进口动物的资质。
因A的养殖场无法接收长颈鹿,文中的一些事就好理解了,比如A放弃股权后不交易或拉走长颈鹿。若A有许可,而B因资金问题无法进口长颈鹿,A本可以利用动物园的进出口资质将长颈鹿进口到自己的养殖场,然后再租给动物园。
有一个比较奇怪的问题是,根据事件公开的文件,动物园没有获得繁育老虎的许可。动物园2021年开园,18年还未建设,它怎么可能获得驯繁许可。但那许可并不难获得,现在是否已获得了?这里提及动物园产业另一个大问题,就是很多动物是在设施建设完成前被迁入了动物园。对于CITES附录I的动物,进、出口许可的获得均需管理、科学机构对设施进行审核,有时是一些权威学者的实地考察。设施未完成是不能通过审批的。这很好理解,不真实看到设施,出国口、进过口的相关部门如何评估动物的福利能否得到满足。但很多许可就随便得出了,动物到了设施都没建好。
关于A和B的关系,以不太恰当的方式打比方,老板A负责动产,老板B负责不动产。理想的状况是,A和B一直合作,各取所需。可是一旦因钱或股权问题导致合作破裂,他们在动物所有权和使用权上的矛盾就出来了。这里有关于疫情和贸易禁令的因素,会在后面谈到。
狮虎熊等表演动物的问题上文提到了,遗留问题能找到出路不容易。A老板自然想要卖出动物,或是一直出租动物和服务。多年前广州动物园也是类似的事件,马戏合作合同到期后,马戏团公司不拉走动物、不撤走饲养员(动物和饲养员均属马戏团)。具体可以去找新闻来看。
从A老板角度看,他自然要找到价格合适的下家才愿意离开。他不撤动物,动物园也没办法。运输也需要手续。而B似乎也无所谓,2022年后他似乎就没再投入。
长颈鹿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老板A似乎想或是应该和B做类似金融租赁的交易。A因没有驯繁、进口资质他提供资金购买长颈鹿并租给B。当租金支付完成后,长颈鹿自然属于B。但长颈鹿不存在遗留问题,不是“流浪”的表演虎,它们和动物园公司、场馆等是一体的。A从未拥有长颈鹿的所有权,他也拉不走。他和B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没有意义。所以B不给A任何钱,让A拉动物,A也没办法。
关于长颈鹿相关的问题,我在另一篇文字中有过介绍。2018年该动物园从南非进口了12头长颈鹿,单价在25万左右。当时他们的场馆还没建好,长颈鹿如何安置的?由于2019年11月左右国内停止了野生动物进口(除实验猴外,至今未重启),后加上疫情的问题,国内很多动物的价格翻了倍。其中长颈鹿的单价涨到了100万以上,有些甚至超过200万。价格上涨也与长颈鹿贸易等级升到附录II有关。
18年总价为300万,疫情后涨到1000多万,那B应该还给A多少钱?关于该动物园动物死亡的情况,相比其他动物园,长颈鹿死三头算不错的了,几年内养死一半以上长颈鹿的动物园有好几家。18年那批进口了66头长颈鹿,在福建平潭检疫期间死了很多。更多内容见长颈鹿之殇。 至于近交严重的老虎种群,自身可能存在问题,后代存活率低,这也可能是A和B以及其他动物园不想要它们的原因。
国内进口的停止,与其他国家出口的关闭没有太多不同,都是文章一开始提到的非法活动所造成的。纸面上可能都合法,但本质上都有大问题。很多漏洞,洗白、贿赂,很多动物死了......
这几年听多位贸易商说后悔没囤长颈鹿。若是该动物园动物的所有权清晰,且确实存在财务问题,他们无疑可以转让长颈鹿来暂时解决问题。毕竟长颈鹿是非常难饲养的动物,对饲养员技术要求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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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下事件的时间线。
18年2月,两家公司合伙投资动物园公司,5月进行施工招标。18年4月,老板A签署合同,将33头东北虎等动物转让给动物园公司,价格是254万。文章指出,该合同最初是转让,不是租赁合同
2019年4月,老板A将25只东北虎运到动物园。老板B(动物园方)表示A擅自将动物运入尚未验收合格的笼舍中驯养,并多次要求B将动物迁出。此时动物园的设施未完成,18年不可能获得繁育许可。
如果按照18年的转让合同,19年时动物园本该已经获得繁育许可,而双方的转让手续也要通过审批,即动物的所有权发生转让。由于动物园未获得资质,后续应按违约处理,赔偿违约金。A直接将动物运到动物园的行为无疑更有问题。这里B的想法不得而知,他可能不想再与A合作,因此导致A的“霸占”。
2019年12月,A老板在得知动物园因土地问题而停建后,其投资公司放弃股东身份。之后动物园由B公司独资控股。A为什么要放弃股权?此时中国已禁止野生动物进口。
动物园要求A在2020年3月底前将11头长颈鹿以及1具尸体运走。但A没有迁走动物。土地问题解决后,A又想要回股权,但未成功。此时动物园是否获得了繁育虎的资质,或是已经获得但不想要那些动物了?
2020年8月,动物园公司与A展演公司签订租赁合同,A提供价值约360万元的野生动物,每年租金160万元,合作期限为3年。这是B所说的A的“霸占”,A不迁出动物的行为获得了回报。B也需要动物,只能妥协。双方签了租赁合同,从2019年4月开始算3年,租期到2022年结束。这里要说的是,一年160万租用33或25只东北虎等动物并不算多。感兴趣的人可以根据老虎每天的进食量去计算开销,疫情期间的人工成本非常低。
2021年5月,动物园试营业。动物园的收入严重依赖五一、十一假期,很好理解。A以不展出动物要挟涨租金,涨为一年300万元。此时算一下帐,老板A最初出售动物的价格是254万左右,之后通过出租获得了620万(如果没有理解错,19-21年是每年160万,21-22年是300万)。这里要考虑的是,租金包含人员等费用,而出售仅仅是动物,展演服务是另算的。
文章指出,A、B合同在2022年到期后至今,A仍未迁出动物。A不迁出动物的原因可能是希望继续出租,在找下家,养殖场没空间……或是参考我前文说的,人们对这些动物头疼,想处理掉它们。此外还有长颈鹿的问题,B不付给A长颈鹿的钱,A也没资格带走或交易长颈鹿。
但为什么他们不一起卖几头长颈鹿,然后将纠纷了结呢?B说,凭什么?!
为什么A不将表演动物拉走?如果没有接手的人,那些动物拉回养殖场要占场地,同时开销也不会少。至于动物园为A的动物提供了多少“无偿”支持,不得而知。
就是因为人们将动物看为了商品、生意,很多问题才无法解决。因为他们不在乎动物的生命。遗憾的是,我对商业上的事了解太少。明眼人对于公司财务,公帐、私帐的问题,可能一下就明白了。
这篇文字大概能让读者了解,很多动物贸易只是另一种钱的游戏。如果租更赚钱,人们就不会卖。动物园也买不到。只不过,当国家开放进口后,很多动物的价格就会回落。
相比买卖,租看起来是更商业的行为。市场价变动频繁,哪儿给钱多去哪里。而承租动物园变为了商场。
如果像欧美国家,拥有影响力强大的动物园协会,强大到能让试图进行商业活动、福利低下的动物园失去游客,可能国内的动物园就没几家能开下去了。
动物园存在的本质是科普教育和保护,是人们爱心、天性的暂栖所,不是娱乐和商业之地。动物脑袋上不该有个价签。但大环境是,即便某个动物园出了丑闻,人们该去还是会去。因为小孩子想去,而人们会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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