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陈鸽弟兄商榷:为了一个所谓正义目的就可以公然藐视S经?
笔者按:此文是于两个月前写给陈鸽弟兄的“私人对话”,指出他在处理骆案一事上,没有按照真L的原则去行,造成了很多混乱。
清洁教H、阻止涉罪者亵渎SHEN之印记,本是一场属灵争战,但在陈鸽弟兄眼里,却变成了划线站队,“狼和羊骆和鸽”阵营之战。这样的动机注定会远离真L,从世界那里支取方法和手段。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两次实行教HJ律,都不自觉使用世界的方法和手段,带来的是不信不靠,SH-EN的荣耀严重受损。鉴于陈鸽弟兄至今仍然固执己见,本人决定予以公开。
与陈鸽弟兄商榷:为了一个所谓正义目的就可以公然藐视S经?
您好,陈鸽弟兄!今天耽误您点时间,有几件事跟您交通一下:
第一,1月17日,我听闻“武汉南京路教H”的举B人联合三字来处理被控人骆,匆忙来找您核实。过后,在1月18日,您对此一一澄清,此事与您无关,随后向您致歉,因当初口气有些生硬,恐有冒犯,此事不知可否告一段落?
第二,我在这里先声明:我对骆犯罪真相(本人已签字认可),无异议;我对其人当受的责备和惩戒,无异议。
第三,我必须表明,我对您有三样存有异议:
一、首先是对您处理涉罪者没有按公义要求,非常有异议:
1、对待犯罪情节,没有满足多人见证
您在1月4日深夜(北京时间)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论骆C道:教H或淫窝?(陈鸽,2024-1-4)》一文,声称您收到五份针对武汉南京路教H领袖骆某某的呈子(以下简称“呈子”),控告他犯有淫乱和霸权罪。您在文中公布了其中两封信,余下三封由青草姊妹随后也发到了她的平台上。从这五份信的内容来看,分别反映的是“五件不同案情”,并没有满足S经对同一案情须“两三个见证”(申1:16-17,17:2-5和19:15-19;提前5:19)的要求。当然如具备其他物证并不受此限制(详见笔者《实行教HJ律有章可循,不可胡乱来!》的解释),但在文中并未提到。
不仅您收到的五份呈子,后又出现的若干呈子,基本都没有“两三个见证”为据;而且其中有一两篇是二手的“听说的”材料。这与控告呈子的要求不符(太16:15-17;林前15:3-8)。
——您没有按照S经要求,即对待犯罪事实,须有多人见证的要求,就将呈子材料匆忙公之于众。
2、对待指控材料(揭发材料)没有进行调查
我从未怀疑其中部分呈子材料的真实性,有一两份材料情节严密细致,相互关联,无作假可能。但这不代表不需要第三方的调查。因为按照S经要求,必须对呈子材料进行“细细地探听”(申13:14;17:4,19:18),也就是认真彻底详细地调查,以至“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林后13:1),以此来验证“果然是真”(申13:14;17:4,19:18)。也就是,这些事是需要奉主名调查的。
全能的SH-EN尚不根据“举报”定罪,都要亲自察看(创18:20-21 ),何况人呢?在S经的背景里,审判官的首要任务,是要有洞察人心、鉴察事实的智慧(申16:19-29;代下19:6-7;提前5:21),来查明摆在他面前的客观事实。
——这个环节您也越过了;您没有遵守对待犯罪事实要进行详实而客观的调查,就匆忙将呈子材料予以公之于众。
3、没有把呈子材料通知当事人
公布呈子材料前,应当通知被指控者;若没有当事人的回应(拒绝回应,也是“回应”),不可定罪(约7:51;太18:15)。无论存在什么情况,作为审判官都有责任主动去找被告方(太18:15-16),而不是等被告来找审判官。
——SH-EN吩咐的整个环节您也没有遵守,在接到呈子材料后,就匆忙予以公之于众。
4、对待见证人的品行和背景没有考证
关于见证人;我摘自您文章列出的根据:“见证人必须有好名声(徒16:2;提前3:7),而非与耶洗别联手的‘匪徒’(王上21:7-10)”。
对于见证人,您似乎并未基于真L的教导来深入考察,只是让他们手持身份证和呈子材料,拍下自身照来“验明正身”,就得出了“见证人有好名声”这样的结论。这样的鲁莽之举,带来的是两个相反的例子:一是举B人黄某某与妻子于1月份连续两天在公共场合,向不信的人控告教内罪恶;二是举B人郭某某常满嘴污言秽语,近日出手打砸JIAO产(经多方询证,并非挂靠其妻子名下);而且一年前曾联系对教H仇视的不信之人,鼓励他继续举报骆的教H非法聚会(有电话录音为证)。这两位行为的性质暂且不赘评,他们的生命怎可说“有好名声”?
5、作为审判官缺少一些基本条件
首先,您作为被控者骆的审判官不合适;理由:(1)您身处海外,在网络上遥控整个审判过程,这与审判官应有的担当不符(申17:14;历19:6-7);(2)您与骆有“过节”,还曾专门发文(《陈鸽致骆弟兄:爱心的劝戒》)来说明你们之间的间隙问题。这对您审判的公正性要打折扣。
其次,您选择的助手,同为扮演了审判官角色的青草姊妹则更加不合适;她不仅身处海外,而且至今不把自己的身份曝光于公众,这与有名有姓你们要审判的对象,严重不对等。况且,她与骆同样有“过节”,原因与您一样:不明不白被骆某某拉黑。青草姊妹担任角色,毫无疑问有失公义原则(申1:16;提前5:21)。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 (林前5:1,3 )——我们是有权柄的使徒吗?可以奉主名定罪吗?
6、对待涉罪者动用了WG整人方式
您在您撰写的《教HJ律》一文中说:“当我们执行教HJ律的时候,我们应当以天上的好牧人的心为心,我们的动机不是要报复,不是要整人,不是仇恨,而是出于爱心,我们要挽救那个犯罪的弟兄,我们要找回那只迷失的羊!这是执行教HJ律动机!”
但那几日在青草的两个群里,可以说,发动了一场网上空前的对被指控者的“揭发、控诉、声讨”运动。这绝对不是S经启示的教HJ律;而是国人信手拈来的WG整人运动。这种方法和观念在S经中没有立足之地;这是在教内鼓动暴民暴力的行径,而不是按真L而行。涉罪者固然可恶,但这不是可以“以恶制恶”的理由(罗12:17)。
这里举例几件事来加以说明:
(1)有人在青草的群里公布被控对象骆某某详细居住地址,变相鼓励人去肉体报复;而且被“青草”复制后,再次予以公布。
(2)在青草姊妹的两个群里,作为群主的青草姊妹不惜违背自己“不许污言秽语,不许辱骂毁谤,不许争吵不休”的群规,纵容鼓动一些JDT,尤其是举报者们以污言秽语攻击被控当事人:骆王八、骆畜生、骆杂碎、骆人渣等不绝于耳;墙倒众人推,杀声震天。我有一日曾请另一位群主,让她来劝青草姊妹控制一下这些人的情绪,但这位群主却遭到青草姊妹的一顿训斥。
青草姊妹为了发泄对涉罪者的仇恨,却置JDT的基本伦理于不顾:“污秽的言语,一句不可出口。”(弗4:29 )。
(3)这期间,武汉南京路教H的A姊妹在自己的教H群发一篇文章,痛悔自己犯下的罪,但未经人家允许,“青草”就公布出来,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事后未给人家赔礼道歉不说,青草还极尽攻击数落这位姊妹。而举B人郭某某在群里当众辱骂这位姊妹不知好歹。
(4)对待另一位B姊妹态度更显粗暴。因为他们认定这位姊妹与骆某有淫乱史,没有认罪悔改,所以在青草的群里予以公布其名。世人对待涉罪者尚有恻隐之心,公布犯罪嫌疑人还要隐略其名,以符号“某某”来代替。可是我们的JDT竟然毫无怜悯之心!“对待敌人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残酷无情”的仇恨思想深入很多的JDT的骨髓。
二、其次,对举报者们联合三字问题有异议:
1月6日在武汉基D教界比较有声名的周新贤M师的主持下,在周的中山堂开了一个处理骆的会议。参与者除了几位举B人,还有其他三字的人员参与。有人披露真相后,有举报者不仅不悔改,而且还为周新贤的教H性质继续站台洗白。
同样一件事是:稍早一点有一姊妹指出周新贤有三字背景之嫌疑。在这过程中,青草认为这位姊妹隐瞒了发给我的事实,所以令青草非常恼火,她对这位姊妹威吓道:“如果我们不能私下解决这个问题,那我就可能把你的撒谎公开化,你自己看着办!”青草的怒火并非仅来自“说谎”,更多是来自于那位姊妹所揭露的事实。因为青草姊妹随后起草了一篇文章:《周新贤是否是三自一事背后的听说、谎言和造谣中伤》,作为回应,欲为周辩护。
从这一连串的事情,可以让人非常惊诧地看到,你们似乎是一改自己一贯的立场,不仅可以容忍为三字性质辩护,而且欣然接受三位委身于三字人士(曾经委身骆的南京路教H,被驱逐后,委身三字),和两位不良人士,参与到你们的审判之中;即为了对付一个涉罪者,可以形成一个广泛的“统一战线”?
这样的示范效应是什么,不言自明。
许多曾陷在三字的肢体,是看到或听到您的“金牛犊”讲座悔改归正的。您对三字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和洞察,但对待比肉体淫乱更为恶的与三字联合的罪,您至今并未对此有公开的责备和批评——这与您一贯的“忌邪之心”不符。
箴言(20:10)有说:“两样的法码,两样的升斗,都为祂所憎恶”。
三、最后,对您对待真L态度有异议:
您今天发帖(2月28日),其中有一条说,“应该为义发声时,闭口不言;不该多管闲事时,指手划脚。反了!”如果我没说错的话,应是对我而来;而且下面的跟帖针对性更为明显。
第一,“应该为义发声时,闭口不言”。这说法跟当年持有社会福音观点的王Y口气极为相像。对于JDT来说,何为义要搞清楚。S经启示只有SH-EN才是“义”,人自我定义的“义”都是自以为义;因为人的义无不充满污秽和虚假(赛64:6)。所谓“为义发声”是不是“人人过关,人人表态”声讨万恶不赦的罪犯?否则就不是“为义发声”?这是在搞运动,还是在实行教HJ律?
第二,“不该多管闲事时,指手划脚。反了!”犯罪是不义,是藐视SH-EN的话带来的后果。那么是不是我们为了对付“不义”,就可以同样藐视SH-EN的话来追求义?什么是“闲事”?别人犯罪应受到严肃惩治,而自己犯罪就可以“逍遥法外”?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如果这样的“闲事”没有人“指手画脚”的话,那更加说明我们是一点也不认识何为SH-EN的义。
第三,1月21日,您曾劝告我,“愿你分清主次,不要敌友混淆”(有聊天记录为证)。我这不是翻旧账,因为这话与您今天(2月28日)发帖表达的观念一致。这话意思是不是为了团结一致全力干倒罪恶深渊的骆某,可以不计任何人的恶?当务之急要“分清主次”?我们信的SH-EN是这样如此不公义而偏私的SH-EN?在士师记20-21章,SH-EN没有放过罪恶滔天的基比亚人;照样,也没有放过藐视SH-EN行使所谓义的祂的百姓。
“不要敌友混淆”,罪人是不是我们要争战的“敌人”?您当初批王Y时,就是批评他犯了把地上掌权者当做仇敌的错误。因为“因我们并不是与属血气的争战,乃是与......恶魔争战。”(弗6:12 )当年王Y鼓动人们把精力放到仇恨别人罪恶,而轻忽自己的罪恶上去。您没少批评他。让人想不通的是,您今天也在重复这个错误?
第四,最近,您在微信朋友圈反复多次向人分享“分清狼和羊骆和鸽”的必要。3月19日您在朋友圈说到为什么有些人不识异端?您给出的结论竟然是:“这就是‘羊狼骆鸽’不分的后果”。这样的划分,是不是只要站队,不要圣洁?事实确实如此,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只要立场,不要是非。
从伊甸园开始,SH-EN给我们的吩咐是,被赋予自由意志的人,要在SH-EN和魔鬼之间做出选择,而绝非在人与人之间做出选择。这话意义应该是出自于SH-EN自己才对。
第五,你们现在说骆是“恶魔”,不是弟兄,所以不适合按教HJ律处置。这样的观点可能是成立的。可是既然如此,为什么你们却兴师动众以教HJ律之名,并且亲自操刀来处置他?第一次不行,于是又重复来第二次?
最后总结:
不得不说,这次整个的针对骆某涉罪J律事件,并未按照S经要求对涉罪者予以应有的惩戒;而是依靠世界的方法和手段,对待涉罪者施以惩罚和报复,因此而发生的一些乱象,我认为与您有关;因为有了您脱离S经的因,才有后来的乱象的果。
上述的话如有不周之处,希望您多担待,同样衷心希望您能在此事上有所悔悟;当然在很多事上,我也要悔改。
(注:声明:本文宗旨不是为被控者脱罪;多人指向同一项罪恶,绝非空穴来风,当事人唯有积极对待,认真悔改才是出路。)
崔以撒
2024年2月28日初稿
2024年4月27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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