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象认知——2024012501
不怕被贼偷就怕被贼惦记。春运大幕还没开启,骗子的“春运诈骗套系”已展开“点测”。机票“退改签”骗局,在订购机票后突然接到航空公司“客服”的电话或信息,以“航班延误”“机票改签”等理由诱导他们进行“理赔”“退费”操作,实际上都是一场骗局。所谓的“春运骗局”也没有什么新鲜味道,不过还是“熟悉的套路”和“熟悉的味道”。“航班延误”“机票改签”只是“春运骗局”的一个缩影。“春运骗局”有着“宽广舞台”,上演着生旦净末丑。诈骗分子除了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包括受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登机时间、航班班次等在内的乘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之外,还有一些属于“撒网摸鱼”的情况,设计下了一个个陷阱,等着消费者落入其中。其借助的就是人们回家团圆的急切期盼。比如,出现了不少山寨购票网站,一些不法分子制作出高仿真的山寨12306网站,以网络钓鱼的方式诈骗;比如,出现了不少虚假抢票软件,抢票软件暗藏木马。不法分子将病毒、木马伪装成抢票软件,一旦中招,恶意软件即可偷偷拦截用户个人信息,进而导致用户经济损失。一票难求之下的“春运骗局”是可恨的。这首先需要我们的市民,在回家团圆的焦渴中,不可有“望梅止渴”失去理智的心理,要多些理智的心态,要多些“走正规渠道”的心态。说到底,需要我们自己不给骗子留下欺骗的机会。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的防骗意识还是不够的,面对“春运骗局”,需要监管部门拆掉“演出舞台”。对于警方而言,需要专门打造“春运诈骗办案专班”,要最大程度畅通案件线索提供渠道,第一时间严厉打击“春运骗子”,说到底就是要“跑赢骗子”;对于市场管理、网信监管部门而言,则需要加大网络空间的清理力度,将那些浑水摸鱼的虚假购票网站、虚假抢票软件一网打尽,没有了虚假购票网站、虚假抢票软件,骗子也就没有了载体。当然,多措并举化解“一票难求”,让“想回家的人”都不再“人在囧途”,也是需要做的事情。——http://views.ce.cn/view/ent/202401/25/t20240125_38879863.shtml
天心区卫健局在查处唐黎明非法行医过程中泄露举报信息,让对方有时间销毁或藏匿关键物证,导致该案未被立案。天心区卫健局称,该局原医政医管科科长王宁违规将检举信转发给被检举单位,泄露相关信息,将其免职,并调离医政医管科。涉事门诊停业整顿了,并向患者退款了,泄露举报材料的公职人员也被免职了,这事看似在解决问题的路上“一步一个脚印”走着,实则“哪哪都不对”,难掩“不痛不痒”的本质。因为伤害至少22名孩子及其家长的无证医生,依然逍遥法外;此案没有立案的事实,也意味着受害学生和家长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坚决维护;涉事科长一句“不慎将举报信转给涉事诊所”的所谓巧合,恐怕解释不了事情背后可能隐藏的猫腻;一个在现实中非法行医两年都平安无恙的无证医生,也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我们难以想象,当家长收到被举报对象发来自己举报信那一刻的心情,可能更多的是五味杂陈,既震惊又心寒更无奈。公职人员都能给“黑诊所”“黑医生”通风报信,举报者给卫健部门的举报信,竟然成了打草惊蛇的“导火索”。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就这么轻而易举被泄露了,规则和制度失守的代价是,举报行为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相关举报难以得到公正的法治回应,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更是大打折扣。不知那位泄露举报材料的公职人员,看到22名被伤害的孩子,会作何感想?如果这里面有他家的孩子,他还会不会向黑诊所通风报信?一名公职人员,泄露举报材料,涉嫌公权私用、滥用,他所伤害的何止是22名被伤害孩子,对于民众和社会而言,都可谓伤害性很大,侮辱性很强。从常理看,无证医生竟然可以在当地非法行医两年之久,还是有点匪夷所思。此事背后的“监管失灵”,会不会还有其他原因,耐人寻味。——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122654
“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固然是个案,有其特殊性,但这并不影响人们从中总结和提取一些有现实针对性、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内容。此案之所以备受业界、学界和网络舆论场的关注,很大程度是因其堪称“能动司法”的典型样本——对于客观存在而法未提及的“隐形加班”现象,审判机关没有回避,也没有采取曲线策略“转换矛盾”,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直指核心、开宗明义,充分体现出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专业担当。该案判决提出以“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其意义在于——其一,在司法视域内,承认了“隐形加班”的存在;其二,在方法论层面,为相对准确、便利、高效地鉴别“隐形加班”提供了参考。以往,“隐形加班”更多的是一个舆论话题、社会学课题,但是本案的审理、判决和传播,使其距离成为法律概念前进了一大步。诚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这个法律渊源,处理个案时依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这并不妨碍此案成为有深远影响力的案例或者说标志性案例。事实上,最近一段时间,在一些涉及“隐形加班”的民事诉讼、劳动仲裁中,不少职能部门都援引了上述案件中总结的一些认定标准,让劳动者的付出得到了更科学、充分的“计算”,权益得到了更公平的对待,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也进一步由虚向实。——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136401
临近年关,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出租自己”的业务更加火热,称可以提供陪聊、陪玩、扮演角色等服务,并在详情页内列出价格、自身优势等信息。“伴娘出租”“女友出租”“冒充家长父母老师”等服务各式各样。不过,与这些来自网络平台陌生的“亲密人”打交道,也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毕竟,面对这些靠着网络交易临时形成的关系,稍有不慎,就会掉进“坑”里。多位“出租”自己的受访者表示,其经常会收到非出租要求的骚扰信息,甚至还有不少骗局。自然人不能作为出租的标的物。网上所谓的“租人”实际上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但是有别于一般的劳务雇佣,在出租过程中,极有可能打法律的擦边球。同时,“租人”行为很容易将出租者置于一个完全不可控的陌生环境,进而给自己带来一系列无法预料的伤害,应当从细化服务属性、明确服务条款、加强审核监督等方面加以规制。当租赁伴娘要有“眼力劲”,不能让人看出破绽,要能够活跃婚礼气氛,但是不能喧宾夺主;要牢记新娘“编造”的身份,被问起来打好掩护;要看眼色行事,和新娘打好配合;有才艺的话那更是“香饽饽”。除了个人外,在二手交易平台和社交平台上,还有专门业务团队发布的租赁广告。内容大同小异,比如“专业临时生活演员,现场应变能力强,可扮父母、扮男友、扮女友、扮亲戚朋友,代相亲、见家长,帮忙解决生活中的难题,所有细节可以按照要求来”。与卖家私聊,在问及“演员是兼职还是全职”时,对方称“我们影视公司的,都是专业演员”。进一步询问价格,卖家则表示费用需要依照个人计划和角色难度来定,一天1000元至3000元的都有。除了在平台询问“演员”资质和价格外,当涉及更多细节时,大多数卖家都会回复“具体详细流程和价格可以跟业务客服沟通”,并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租伴娘伴郎、男友女友、长辈亲戚等这类租赁服务的出现是因为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实际上是供需双方进行的一场服务交易,可以理解为一种雇佣关系。对于由这种雇佣关系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等进行解决。虽然平台上的各种角色扮演、租赁,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年轻人的生活。但与陌生人亲密接触,就可能有危险存在。对于买家来说,各类平台上的这些租赁服务,稍有不慎,就会赔上一笔钱财。有网友告诉记者,在二手交易平台上租赁了一位伴娘,但是付过定金之后,那位伴娘却立刻消失了。而对于卖家来说,很多时候将自己出租给他人,本质上也是一场风险之旅。安全问题也是租赁服务者最担心的问题。以租伴娘为由实施诈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随着越来越多人开始尝试做租赁伴娘,一些中介打着来活快、单子多的旗号招揽伴娘。但这种中介一般都很不靠谱,甚至有点像传销组织。因为中介不仅会事先让伴娘交押金,还会通过高额抽成获利,只有多拉人进入租赁平台,才可以退部分押金。由于线上交易、线下服务的模式,不少出租者,尤其女性出租者表示,的确更容易给个人安全带来隐患。为个人安全着想,她只接白天的单,并且会尽量选择公共场所。目前扮女友这种服务并不好做,专业一点的话还是要签个协议,尤其是女孩子,一定要保护好自己。而担任出租伴娘的受访者则告诉记者,由于一些地方存在“闹伴娘”的陋习,因此可能引起有关性骚扰的纠纷,还有可能要求伴郎伴娘挡酒等习俗,这些都可能引起身体伤害或者侵权纠纷。由于这类租赁服务很多都不签订书面协议,难以认定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因此当租赁双方发生争议时,需要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才能判断。一方面不能排除一些具有非分之想的雇主,雇员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风险。例如,有些服务是要雇员一人独自到陌生的地方,可能还要过夜,显而易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排除发生伤害、威胁、性侵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不法分子以此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有些雇主本身可能就想以此找卖淫服务,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假借租赁服务之名介绍卖淫服务,通过在网络平台拉客掩人耳目,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当前出租伴娘伴郎多为个人或临时工作室,缺乏约束,担任伴娘伴郎的效果如何全靠个人责任感,因此可能会有各种状况发生。一些‘租人’业务,比如新郎新娘聘请他人担任伴娘伴郎,具有提供劳务的性质,符合市场需求,应当允许其存在。“租人”市场混乱主要表现在供需双方无正规渠道平台作为中介,从而形成信息交流混乱、需求方资质模糊等问题。一些二手交易平台、社交平台上发布的“租人”广告,平台对此没有起到规范监督的作用,无法为发布广告的人员和需求方之间提供较为集中的信息渠道,也就是说,供求双方出现信息误差,无法准确获知双方需求。囿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这类服务形式较为随意,无法保证服务提供方的质量。该类交易多为一锤子买卖,服务提供方的性价比很可能较差。另外,互联网随机“拼单”成交的交易模式下,基于信息不对称,服务提供方无法通过互联网完全知晓需求方的身份,为该类交易埋下了安全隐患。对于因市场需求产生的合法服务,应针对服务内容,结合行业惯例,制定相应的示范条款,供公众使用。例如,租赁伴郎伴娘,遇到婚闹挡酒等情况的处理、收到红包的归属、人员受伤的责任承担、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约定等。在双方达成合意后,应约定好服务内容、报酬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收取了他人馈赠的礼物红包的归属等事项,避免事后发生纠纷。网络服务平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网络服务平台应加强对该类服务的监管,审核双方的身份及服务等相关材料,并提醒双方互审,同时保证投诉通道的畅通,对于以此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一律封号,并报公安机关处理。——https://news.youth.cn/sh/202401/t20240124_15040729.htm
面对大数据杀熟,消费者天然处于劣势地位,面临着辨别难、举证不易、维权困难的困境。由于大数据杀熟的即时性、隐蔽性、模糊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建议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平台的数据使用规则进行评估和监测,对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平台严令整改。大数据杀熟是一种严重背信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更违反法律要求。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熟”即“用户黏性”,消费者基于信任使用平台,不再货比三家;平台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熟悉的顾客提供相对较高的价格,甚至歧视性待遇,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行为。8种大数据杀熟形式,分别为:新老用户打折优惠信息不同;广告联盟分享用户数据;针对用户特点提供特定服务;多次浏览后价格自动上涨;浏览过程遭遇“花式”催买;老用户比新用户价格高;默认勾选之前购买过的产品;不消费时送优惠券,消费时却没有。从表面上看,大数据杀熟是电商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或习惯推送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或为了“获客”“拉新”针对新人或特殊群体,推行损害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优惠营销策略。从深层次看,大数据杀熟实际上反映了部分电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在电商交易过程中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平等保障。近年来,不少平台被质疑大数据杀熟,而随着各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相关规定与法律也相继出台。但在现实中,几乎没有一个平台承认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比如有平台称,这并不是大数据杀熟,而是针对不同用户所进行的差异化营销。大数据杀熟常见的套路分为借助大数据进行“用户画像”、通过地理位置信息实现杀熟以及通过用户与移动端应用交互的行为细节实现杀熟等。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与消费习惯实现杀熟,这是最常见的套路。还有一种便是商家通过用户与应用交互的行为细节,如键入信息频率、搜索关键词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一时点用户对于商品或服务需求的迫切程度,一些商家会基于这些信息进行动态浮动加价。”陈凯说,一些商家还会通过移动端应用后台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并进行实时分析,若用户所处的位置附近潜在的竞争对手较少,则进行一定幅度的加价。此外,用户的住址、办公地点、常去消费的场所等地理位置信息也可以用于判断用户的收入水平及消费能力,使得“用户画像”更为精准。判断是否构成大数据杀熟,需要认定平台是否对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上进行差别对待,以及认定交易相对人是否“条件相同”。但实际情况是,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技术条件,难以辨别商家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而当前大数据杀熟的很多案例,大部分是处于质疑阶段,即便是诉讼也很难有结果。造成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关于大数据杀熟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其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主观性。例如,企业认为是为了精准推送更适合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是以新人红包、新人专享或新人优惠等“获客”营销。而消费者认为,同时在同一平台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时,实际成交价不同就是不公平,就是大数据杀熟。目前可以从两方面判定企业是否构成大数据杀熟。第一是差别化推送,即企业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手段,根据用户特征形成精准的“用户画像”,只推送给用户符合其特征的信息或产品;第二是明显的价格歧视,但需要看它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依据,并非成交价不一样就是大数据杀熟,这其中还包含是否存在企业正常营销规制等各种复杂因素的衡量。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杀熟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是算法的隐蔽性和其技术的相对领先,消费者很难察觉;二是头部平台通过“烧钱”获取市场优势之后,需要通过“收割”来尽快实现其资本收益。针对治理大数据杀熟现象,应该双管齐下,从企业和监管部门两方面细化责任与约束手段。企业应当合理使用大数据技术,不能通过大数据技术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具体来说,首先企业要依法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次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同时要有不完全针对其特征的选项供消费者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拉新”“获客”等营销规则,但这些规则要兼顾公平合理性,而且要做到公开透明。在交易规则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则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数据杀熟一事牵涉面较广,头绪也较多,一方面要明确“归谁管”,可考虑由国家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主体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商务、工信、网信、文旅等有关部委一道,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另一方面要明确“怎么管”,引入外在的制裁与约束机制,严惩失信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同时,应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杀熟行为进行自动侦测和预警,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由于大数据杀熟具有即时性、隐蔽性、模糊性和复杂性,消费者很难发现也很难举证维权,监管部门也很难查证和处罚。陈音江从消费者的角度建议:“消费者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如果发现它明显存在差异化推送、明显的价格歧视、过度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等情况,那么消费者应当依法依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新用户和流失的老用户,大部分平台会有针对性地拉拢和召回策略。针对一些平台,可以先卸载一段时间,再重新安装。平台对于价格敏感人群,也会有一些优惠措施。如果用户在平台上频频领取优惠券,很可能会被大数据判定为“价格敏感者”,平台也会向其发放更多优惠。总之,大数据杀熟是一种基于‘用户画像’、地理位置信息、消费频率、购买历史等因素的价格策略。作为消费者,要保持警惕和理性,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商家的义务。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https://news.youth.cn/sh/202401/t20240125_15043005.htm
“旅游支教”因此进入公众视野。去年以来,以“支教”为名的旅游团十分火爆。在某社交平台,近三个月的相关贴文就有一万多条,各类组织发布的招募广告层出不穷。这些“支教”行程大多为一周左右,报名费千元至万元不等,地点主要是国内落后山区,大多以公益助学志愿服务展开。一些针对贫困地区的“支教”项目,规划好每天活动的时间地点,一般是游玩体验长于教学时间,密集的行程单和旅行社出团通知格式如出一辙;组织方名为“义工组织”,本质是商业化公司;宣称能够为参与者申请国内外名牌高校“提升背景”,“含金量”却模糊不清。大学生和中学生是参与此类项目的主要群体,通常出于两个原因:对“功利”或“体验”的需求。“支教”是一项支援落后地区乡镇中小学校教育和教学管理的工作,也称扶贫“支教”,旨在改善我国贫困教育现状。“支教”途径有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官方途径主要由共青团中央等组织实施,以招聘大学生为主,有长期、接力、假期支教三种,时长有1个月至6个月甚至1年以上。非官方支教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社会人士均可参与,时长大多7至15天。多年来,官方组织的“支教”活动,有周密计划以及严格的选拔、培训、管理、评估机制,成效明显,获广泛好评。而非官方“支教”活动,由于组织机构参差不齐、动机多元、时间较短,效果差强人意,还有逐渐异化、变味的趋势,演变为一门不折不扣的生意。上述博主发视频质疑“旅游支教”,即为典型案例。这种所谓“支教”,头顶公益帽子,实际功利性明显。商家以“高大上”噱头揽客,参加者以“镀金”“体验”居多;一些落后地区为拉动旅游、发展经济,也乐于支持配合。而“支教”人员与小学生接触相处一般只有两三天,除了见面、带玩、游戏、讲故事,其实做不了什么。问题是,这类“支教”人员像走马灯似的,走了一批又来一批,刚与同学们打个照面就离开,作为活动主体的小学生能收获什么?这与其说“支教”,不如说是某些人一场特别的形式主义“公益秀”,蹭“支教”热度而已,不仅消弭活动严肃性、科学性,有违“支教”初衷,还浪费孩子们的宝贵时间和纯真感情,打乱正常学习秩序,无异于误人子弟。对此,有关部门不得不察,务必高度重视。——http://views.ce.cn/view/ent/202401/25/t20240125_38879871.shtml
三天两夜最低只要100多元”“免费养生游”……看起来令人心动的低价旅游,背后可能暗藏着消费陷阱。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先用低价、免费的噱头专门吸引老年人参团,之后又在行程中额外收取食宿、景点参观等费用,甚至配合“一唱一和”的话术,向老年人兜售保健品、珠宝首饰、房产、养老项目等金额较大的产品,使不少老年人陷入骗局。低价游本身没有问题,让消费者少花钱也能玩得好,还能促进旅游市场的竞争。但当低价游和虚假宣传、捆绑销售、隐形消费等手段结合,就会变得不合理,甚至催生出一条连接上游组团社、下游地接社、导游和购物店的灰色利益链,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影响旅游消费信心,有损旅游目的地形象。中老年消费者是不合理低价游的重要目标群体。中老年旅游者已经成为旅游市场的重要消费群体,特别是退休人群,拥有相对充裕的休闲时间,出游意愿强烈,需求旺盛。不过,相当大一部分老年人群体的旅行经验还不够丰富,对旅行社、导游的依赖性更强。不少老年人是通过微信群、公众号、视频号等线上平台报名参团,由于“触网”年龄不久、缺乏鉴别经验,也就更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也在定期部署各地严查不合理低价游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些中老年游客也开始有所警惕,但不合理低价游依然把手伸向老年人的钱包,诱骗他们二次消费,以此覆盖低价游的实际成本。避免老年旅游低价骗局,除了文旅、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扎牢监管防护网、加大对旅游行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之外,更要从根本上扭转不合理低价游存在的市场基础,明确规范旅游成本。要以合同作为保障,让低价骗局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老年人自己也要提高辨别能力,不被“赠送”“低价”等宣传迷惑,了解金融常识和诈骗手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长期来看,老龄化是我国未来较长时期的基本国情。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为老年人撑起关爱“保护伞”,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让老年人舒心旅游的消费诉求能够在安全范围内得到最大满足。——http://views.ce.cn/view/ent/202401/25/t20240125_388798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