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行为分归民法调整的行为,和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归民法调整的行为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什么叫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如: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民法不管这个事。民法的产生是为了让人自由,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的,当然权利止于他人的权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没有意欲发生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意欲,事实行为不意欲发生法律效果,其法律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谓法律效果就是民法对行为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允诺等债权行为;抛弃、物权契约等处分物权行为;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授权行为;决议行为等。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债法上的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建造等物权法上的行为;创作、发明行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意欲,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法律是管不着的。如果法律都不谴责,行为人更不该受道德的谴责,因为道德是要求自己的,如果以高于法律的态度要求别人,说明自己道德不够高尚。对别人高要求是为他好?“理未易明,善未易察”,为了他好,你有多大的智慧和勇气放弃了宽容而使用谴责。
股叔
(浙江杭州)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公司治理部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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