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女教师黄静之死

与男友同眠一夜后,小学音乐女教师裸死在学校宿舍中,随后历经五次尸检、六次鉴定,竟没能得出统一的结论。她,到底是怎么死的?
死亡
2002年5月,24岁的湖南湘潭国税局干部姜俊武经介绍与21岁的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相识,并于不久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
2003年2月23日,两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两点左右,随后回到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
到宿舍后,姜俊武与黄静进行了亲吻、抚摸等行为,后又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并动手脱黄静的内裤。黄静不同意并将双腿夹紧,表示等结婚时才能做这个,姜俊武于是将双手从外侧插入黄静双下肢炳窝处,用力向外侧扳黄的双腿。但黄静仍不同意发生关系,姜俊武看到黄静坚决反对,便没再坚持,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摘自警方调查报告和法庭判决)
进行完一系列活动后已经很晚,两人随即入睡。熟睡中黄静突发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等不正常症状,姜俊武被惊醒。他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静未作答,姜俊武便又睡下。
第二天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回到临丰学校敲黄静的宿舍门也没有应答,便将情况赶忙向正在主持升旗仪式的校长反映。
2003年2月24日9点30分许,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打开了房门,发现女教师黄静已经死在了床上。
第一个进入房间的校长戴灿荣回忆到:“我看到黄静躺在床上,被子一直盖过了鼻梁,揭开被子发现她的脸苍白、冰凉的,身上没穿衣服”。
随后案发地平政路派出所警察和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医吴建群赶到现场,10时许,法医进行了初步检验,作出“死者身上无致命伤,排除他杀”的结论。
矛盾的尸检
对于法医的结论,黄静母亲黄淑华并不认同,她后来把现场所见写成了文字:黄静全身一丝不挂,两眼圆睁,尸体表面的双臂、手掌、手腕、颈部、背部、臀部、双膝弯等处有多处挫伤、掐伤、压伤、针头扎伤,会阴部也被挫伤,而被子却平整地盖过鼻梁……黄淑华坚持,这些都是女儿遭受性暴力侵害后留下的证据。但黄淑华的这份描述,警方并没有采信。
黄静死后,黄淑华要求警方立案并鉴定女儿死因。警方由于已排除他杀,告知其是民事案件不予立案,如果要做鉴定,所有费用自付。黄淑华表示同意,坚持要做鉴定。
2003年2月25日,黄静死后第二天,由湘潭市公安局提供的《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由于这份鉴定报告认为黄静系因自身原有疾病突发死亡,黄静母亲并不认可,她向警方申请,重新尸检。
2003年3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进行第二次死因鉴定。5月7日,鉴定书交给了黄淑华,鉴定结果是:黄静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
第二次鉴定得出了与第一次不同的结论,但是与第一份相同的是,都认为黄静是“病死的”。
湖南省公安厅同时对在黄静卧室床边地上发现的七团卫生纸进行了检验,在5月14日出具的一份《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认定,在四团卫生纸中检出人的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一致。
由于警方认为该案系民事案件,所以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并未被逮捕,只是接受了几次调查。
该案经过黄静朋友披露和多家媒体报道,舆论迅速发酵,在当时的网络还没有完全普及的情况下,数十万人在网上呼吁调查黄静死因,还有人为她建立了悼念专区。
可能是感受到了网上舆论的压力,5月底,湘潭警方对“黄静案”立案,6月2日,姜俊武被刑拘。 此时距离黄静死亡,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
由于该案引起广泛关注,公安部领导特别批示要求深入调查。2003年6月8日,公安部组织相关专家再次做出鉴定,结论仍为“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第三次鉴定再次做出了与前两次略有不同的结论,虽然仍认为黄静系疾病突发死亡,但认为姜俊武和黄静的性行为与其死亡可能存在间接关联。
2003年7月31日,湘潭警方以涉嫌强奸罪(中止),将此案移送到湘潭市检察院审查。
虽然第三次死亡鉴定已经认为黄静并未完全是自身原因“病死”,但黄淑华仍不认同鉴定结论,于是,她委托了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三份鉴定结论进行医学理论审查。
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湘潭市、湖南省公安厅的三份鉴定书做了书证审查,认为黄静死于心脏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冬季、卧床裸体女尸、上盖棉被呈非自然体态,床边有男朋友的精斑,身上有自己难以形成的损伤,当属非正常死亡……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这份鉴定第一次提出黄静应是非正常死亡,黄静母亲看到尸检结论变化后,再次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尸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接受了对黄静再次尸检的委托,五名专家到湘潭做尸检后,又一次得出与警方截然不同的结论。
这次尸检(第四次)认为,从现有的鉴定材料观察,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黄静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证据。鉴定书还写到,由于尸体已经高度腐败,已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鉴定。
至此,黄静已经先后由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公安部、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先后做过四次尸检、五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
由于得出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结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该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大家想知道,黄静到底是怎么死的,为什么四次尸检结论都不同?有没有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第五次尸检
同一个案件,出现两种不同的死因鉴定,令检察机关也有些不知所措。
“最终只会采信一种鉴定结论。”湘潭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从法律程序上,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采信中山大学和南京医科大学的鉴定结论,那么黄静就是自然死亡;另一种可能是采信这两份鉴定,那么就要重新确定黄静的死因。”
由于检察机关无法完全采信某一种鉴定结论,于是将该案件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多次提请审查起诉。
2003年底,退回补侦次数用尽的检察院最终采信了湖南省公安厅第三次的尸检结论,并向法院以强奸罪(中止)提起了公诉。
2004年12月,湘潭雨湖区法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了此案。此前,2004年3月5日,被羁押大半年的姜俊武已被取保候审。
图片
庭审中,公诉人、黄静家属代理人与被告辩护人提出三种不同意见,检察院以强奸罪(中止)对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提起公诉;黄静父母的代理人认为姜俊武行为符合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提出214.7万元民事赔偿要求;姜俊武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民事赔偿要求不予答辩。
由于多份死亡鉴定分歧很大,法院也不敢轻易做出判决,于是就此案上报。
200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赴湘潭,就黄静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再次进行医学鉴定(第五次尸检)。2004年7月2日,他们作出了“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
男友无罪
2006年7月10日,在案发41个月后,黄静案终于在湘潭雨湖区法院宣判,法院根据最高法的死亡鉴定,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被告赔付原告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姜俊武与黄静是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留宿于黄的宿舍并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强奸罪(中止),法院的判决书还批评了检察院: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月国)窝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
针对社会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的死亡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
理由是“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姜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
对于其他四份鉴定书,法院认定,湘潭市公安局鉴定认为黄静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没有事实基础;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认为肺梗死导致死亡证据不足,两份被黄静母亲质疑的鉴定都不被采信。南京医科大学书证审查意见和中山大学鉴定虽然排除了上述两份鉴定的结论,但没有作出肯定性结论,而且这两份鉴定没有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也一同没被法庭采信。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于是分别提出了上诉、抗诉请求。
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爱与恨
一审判决作出后,姜俊武接受过一次简短的采访。
记者:对于黄静的死,你觉得你在法律上、道德上,都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姜俊武:对,这个可以肯定。有些事情如果她父母或者她早跟我说,让我有个心理准备,也许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
记者:如果你当时不抛下黄静离开,而是帮她多做一些事情,或者送她去医院,也许她都不会死。
姜俊武:(沉默)有时候我不愿去想这些。因为去想这些已经不能改变的事情,会让我非常痛苦。我当时只是幼稚,考虑事情不够周全。不愿再提起那个晚上
记者:你告诉我,你还爱她吗?即使她的死给你带来了这些?
姜俊武:我对她肯定是有感情,是爱。时间会改变,爱是不会改变的,尤其对一个逝去了的人。但是我对她的家人,一个没有的事情,可以说成有,有的事情可以说成无……
记者:你恨她的父母?
姜俊武:恨。
记者:真的有那么仇恨吗?
姜俊武:真的恨。
(摘自某媒体采访,原文较长)
意义
黄静之死,直接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黄静案前后矛盾的鉴定结论反映了当时司法鉴定的混乱局面,即司法鉴定存在的多头鉴定,鉴出多门,乃至背后相关的部门利益。由此带来相关司法部门既是侦查者、起诉者、审判者,同时也是鉴定者,身兼多重身份难免使人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在黄静案的影响下,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订),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旨在对当时司法鉴定当中相对混乱的局面加以规范。
其中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后记
本文系《你必须知道的案子20: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该案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案,从2003年到2006年,该案从调查到最后的审判过程,无数的网友、知名学者在网上参与,并出谋划策,最终对案件的调查、立案、多次尸检等产生影响,堪称一次“网络公审”。
熟悉我的读者应该知道,我不喜欢选一些死亡案件,但是黄静案由于重要的法治意义最终还是入选。本系列的目的是以案释法,通过解读我国具有法治意义的案件,和大家一起学习法律、普及法律。如果你喜欢此类内容,请关注我,绝不会失望。
注:本案材料来源于公开媒体报道,如果不实,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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