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谱与分子式:“内在关系”与指称理论的疑难
维特根斯坦,很明显,用命题和变量作为模型来思考。在另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说明,他在《逻辑哲学论》时期所做的努力一定程度上就是区分真正的对象和由于把对象代入命题系统而产生的东西,也就是说区分标尺所量的东西和标尺本身及其测量结果。而图像论实际上并不符合这个要求,因为图像所表示的东西已经分布在逻辑空间上,也就是说在自身已经被刻度标记好了。因此在标尺与所量的东西之间的接触线应该是把对象代入变量中的操作,即指称操作。
现在我们要讨论维特根斯坦提出的一个完全新的概念(这个概念之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维特的思考方式),即“内在关系”,或内在特征。它本身并不困难,命题4.122说得很好:在《论》的第二章,维特根斯坦基于变更的方法来定义对象和命题的形式或者结构,也就是说当对象在其所有可能命题中出现时或命题在其所有变体中言说所有可能对象时不变的东西。接着,“在同样的意义上,也可以谈论形式关系和诸结构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说,诸结构在其诸多可能性中保持不变的关系。其余的东西则是外部的,这样就区别了内在和外在的属性或关系。接下来,在命题4.1252,维特根斯坦给出了“按照内在关系排序的序列”的例子:数列是按照其中的对象的内在关系排序的;还有一个关于后继关系的形式序列,它是由具有内在关系的诸命题构成的。
我不想说对象所固有的内在关系对《论》来说是无法解决的困难,尽管它的确会让我们质疑维特根斯坦关于原子事实(以及对可能命题进行计数的行动)的乐观看法:难道基本事态真是可能确定的吗?例如,当数字2在其当前含义下被给定,数字1当然不可能不存在。那么,这里的基本事态是不是“数”这个“形式概念”?但是这就恰恰触犯了维特根斯坦通过结构的内在关系和结构本身的区分所要说的东西,即“是否存在着形式概念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但是作为理论,这里并没有真正的矛盾,而只是关于结构的理论和基于基本事态的理论不再适配了。此外,这和我们在文章开头说的《论》的基本计划,即将属于命题的东西和属于对象的东西区分开来,也并不真正冲突,因为在《论》中真正来说属于命题的东西是逻辑的,这一点在题目中就说明了。维特并没有承诺对象的内在关系也只在命题中存在。例如,命题4.12721的措辞就很谨慎,他说形式概念总会与初始概念一同被“引入”或者“给出”,尽管是被引入命题,但却不是属于逻辑系统的。总之,《论》可能会分裂成两部分,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后期作品中,不正是基本事态的理论和逻辑系统的优先性这两点被放弃了吗?
然而,内在关系的问题可能会对克里普克造成困扰。命题4.123说,“这种蓝色和那种蓝色当然处于一种较明亮和较暗淡的内在关系中。不可设想这两个对象不处于这样的关系中”。尽管这个例子明显具有物理基础,但是对维特根斯坦而言重要的仅仅是内在关系本身,在后来的《论颜色》中他明确表达了这一点。但是,正是这种内在联系的物理基础使它可能是摹状词: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这种内在联系使得一种颜色或者一种分子可以被定位为一个坐标,当然在此不是逻辑坐标了,而是在取色盘中的坐标。当我们用波长和强度等等属性来标识出这个坐标时,得到的不是一个严格指示词吗?然而其名称的摹状性质的确规定了其意义,而非仅仅在命名时促成了指称的固定。
在《命名与必然性》中,克里普克用“水是H2O”和“原子序数为79的元素是金”来证明他的一个观点,即严格指示词根据其对象的同一性而必然是等价的。但是,在“水是H2O”这个例子里,在已经知道了H2O的命名所必须的那些化学理论的情况下,从这个严格指示词中可以分析地得出很多结论。因此这个例子挑战了克里普克的两个观点,即1.类名更类似于专名,摹状词不是它的意义;2.与休谟说的相反,类名作为“普通名称”一般是没有意义的,这表现为从中看似分析地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要解决这一疑难,看起来要么得认为一些严格指示词不是名称,要么承认有些名称是摹状词。无论哪种解决方案都没有削弱克里普克对“名称是摹状词”的理论的反对效力,只不过疑云的确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