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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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福顺
目前不少申请人想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而在实践中却屡屡遭遇驳回。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包含企业名称,而该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通常,申请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原标题:企业名称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差异的常见情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福顺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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