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号指引 减持股份新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新增的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的不可减持情形
破发 破净
增加最近一年亏损情形
2、细化破发 破净标准
2.1破发: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任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2.2破净:
2.3存在亏损:归母净利润为负数
3、一致行动人的参照标准、防范监管套利
3.1决定减持计划时点是否考虑不得减持情形,实施时不计入此类
3.2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情形:集中竞价、大众交易
3.3一致行动人参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标准
关注第十条
回顾:
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之前为6个月)
超出股份总数1%的,需要披露两次计划公告(提前30日披露)
大众交易、协议转让预披露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大股东豁免预披露的情形(股份转让系统期间购入的股份)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大股东减持的股份认定时期的标准
第八条、第九条 未盈利公司、大股东不得坚持的情形
第十一条 董监高不得减持的情形
第十四条 董监高每年可转让25%的股份额度按照上年度末的持股数为基数
募集资金使用注意子公司的使用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注意及时销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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