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求婚的“妓女”爆料》是谣言?作者:你们诽谤!
新闻媒体中伤自媒体是无能的结果。
首先声明,《北大学霸弑母求婚的“妓女”爆料》的二百多位“喜欢作者”张民弢的读者的2497元赞赏款已由腾讯公司原路返还,没收到退款的请向我张民弢投诉,感恩读者的欣赏和善心;
本文原设标题是《新闻媒体中伤自媒体是无能的表现和证明》,改成现在的标题是因为没有新闻自由的社会中新闻媒体会一直无能下去,而且仍旧会继续中伤自媒体。
有新闻采访权的媒体是新闻媒体,它们大部分是由以前的纸质新闻报刊衍生转制到数字媒体的,因而大部分是用纳税人的钱养活的,但是为了调动赚钱积极性,给编辑、记者、作者的奖金是按点击量算的。
自媒体是没新闻采访权的,他们靠思想、知识、故事让读者受益,靠打赏、广告费生存。没有收入就是做公益。
所以按新闻的标准要求自媒体是耍流氓。自媒体与生俱来就有虚构故事的权力;稍有逻辑的人都知道,要看新闻应该到有新闻采访权的新闻媒体看。
新闻媒体因为“假大空”又善于舔菊越来越不受读者待见,不仅纸质没销路,网上的点击量也逐年滑坡;相反那些有思想、有知识含量、敢为民请命或善于虚构真实的故事给读者带来娱乐的自媒体点击量却大增。在这种官民争夺话语权的背景下,终于迎来权利的粗暴:2018年年底,超过9800个账号被封,2019年以来,数百头部账号也相继阵亡。中国特有的“公知”从网民眼中被扫地出门;敢思想的公号主都诉苦:每一次创作都如履薄冰,不知道封号和流量哪个先来。
例如这次事件的告密者就是新闻媒体《海峡都市报》,而且告密后马上像狗一样邀功请赏,洋洋自得:
紧接着就是发表求证文章的红星新闻,该媒体善于打擦边球更换语义色彩:把我主动声明“本文是虚构悲剧文学”描述成“(被迫)承认新闻造假”;该媒体三年前采访我的经历时,就把我的话“由于政治原因,目前对媒体还不能全部公布我的真实履历”,改成“张民弢承认学历造假”;两年前我十岁女儿考上大学,他们又来采访,把我说的“我要一直引导女儿”改成“他要一直控制女儿”,好像我是变态控制狂!
澎湃新闻也发表了:《弑母案爆料:“新咪蒙们”还在做嗜血生意》,它说我嗜血,但实际上是他们是砧板,我是鱼肉呀!
三人成虎,到了《蓝鲸财经》那里,我的虚构故事由新闻造假又升格成了违法犯罪的“造谣”了(《这篇“悲剧文学创作”告诉我,造谣是自媒体涨粉的最快方式》);
这还不够,倒了《今日头条》那里,我又多了一项“碰瓷”的罪名;哪里是我碰瓷,分明是你看到这件事火了,为了蹭流量,来碰我的瓷;
紧接着,《成都商报》发了更吓人的标题《张民弢,谁给你那么大的胆子?》,说我犯了对吴谢宇的“诽谤罪”,天啊,认识汉字吗?我可是计划用打赏钱为吴做法律援助的呀,甚至还准备倒贴八万元聘律师!
《钱江晚报》接着又发出呼吁《自媒体公众号伦理的反思:带血的流量得用法律严惩》,这场争吃袁崇焕的人血馒头的大宴个个都是吃相难看,但效果还是有的,由于我的文章被全网封禁,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的正义感被煽动起来,纷纷跟帖要求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腾讯迫于舆论压力,也把我的公号封禁三天改为封禁一个月!
《北大学霸弑母求婚的“妓女”爆料》发出两天,读者近五万,他们不告密不批判,只有等我主动发布这是虚构悲剧文学声明以后,他们才说我造谣,尽放些马后炮,哪有造谣者说自己“纯属虚构”的?即便你们炫耀战绩,但是敌人主动投降后杀战俘,在战争中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呀!
如果说造谣,你们是鼻祖呀;你们把谣造得读者都懒得看了,不正是你们流量日降的原因吗?要求说真话,我们敢说真话吗?“圣童自学”公号正因为说真话太多了才被封的吧!
我那篇故事两天内只有十几家自媒体转播,读者只有十几万;封禁后却有几十家新闻媒体批判我,读者几百万,可怜的是这几百万根本没读过那篇故事的读者却跟帖骂我,可见无良媒体对读者的“教愚”作用多么惊人呀!当然仍要感谢上述连电话采访我都懒得做的媒体对我的宣传:据某舆情统计网站调查,每多七万骂我的,就多一万赞我的,同时多两万观察研究我的。据说在上述媒体多年的努力下,海内外骂我的已经超过七千万!
批斗张民弢的滑稽剧热闹两天后,那篇故事又从海外出口转内销,又被十几家自媒体转载。我自己的文章我不能发,被人骂还要判我刑,别人却拿着赚广告费,这是什么世道呀!
值得表扬的是《潇湘晨报》、《中国青年网》、《北京青年》保持了客观公正的报道,真实的发出了张民弢的声音;《人民日报》也发了文章,但是不知道是赞我的还是骂我的,反正只看到标题,内容已被删除。
“造谣”一定是有目的的,那就是“诽谤”或“中伤”,给别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害,才构成违法。我这篇文章诽谤或中伤谁了呢?那就是文中所说的“靠劳动吃饭,干净胜于父母官;预防性犯罪,能干超过公检法!”“贫富悬殊的社会和畸形的教育制度才是真正的杀人犯”,这就是一些人想封之而后快的原因。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补充规定(六)》将该款的罪名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可见我这篇“虚假”文学并不符合“编造虚假信息罪”的范畴;这些媒体和他们采访的律师把非“四情”之外的“虚假信息”都当做违法,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三年前《环球时报》称我为“骗子”被我起诉,报社用纳税人的钱请了律师,带着作者“耿直哥”来商丘以“调查”我的劣迹为名游玩了几天,照样拿着出差补助。后来败诉赔了我起诉费,但仍不履行判决撤掉侵权文章,是因为想第二次被我起诉来商丘再来免费旅游一次!由此我知道了无良新闻媒体的记者和编辑这么大胆的对我“造谣”的原因了:是想学习环球时报来免费参观李香君侯方域故居,反正即便被告官司打输也是全国纳税人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