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韦伯与涂尔干在社会因果性上的思想分歧
涂尔干是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在本体论上持自然主义,认为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差异,社会现象背后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规律。韦伯则持人文主义观点,认为人类社会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与自然现象有着本质区别,社会现象的本质存在于那些内在的、不可直接观察到的、难以加以精确度量的“意义”世界当中。
那么,是否可以得出论断:相较于涂尔干,韦伯的主要质疑之一在于理论的解释范围上,即认为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对同一个体行为的解释也是不同的,因而不存在唯一而应是随社会环境所变化的多元的原因?“相同情景下某现象有一个或多个原因”与“不同社会情景下相同现象的原因也不同”,这是两个问题。而前一种观点得到了韦伯本人与学者的明确认可:“韦伯主张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并难以寻求到严格的、单一的因果关系,一个社会现象需要从多种原因上加以说明,至于这些不同原因应赋予何种地位,则全由研究者本人的历史兴趣亦即个人的价值取向而定。”[1]韦伯反对涂尔干那种“一种同样的结果总是相应于一种同样的原因”的线性因果论。也就是说,韦伯认为,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才导致了某一社会现象,并且不存在主要因素。而至于第二种观点,韦伯没有明确指出,但在今天已经被人文主义范式所广泛接受。
除此之外,两人对因果互动关系的看法也不相同。“涂尔干与韦伯……前者认为因果作用是一种机械的力的相互关系,独立于行动者的主观意识;后者则强调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个行动者的意义理解的过程。”[1]“在韦伯看来,因果关系只是局部的概率性说明……在因果关系上作透彻而无遗漏的回溯,不仅实际上办不到,而且此一企图根本就没有意义。”[2]
另外,由于对研究对象的界定不同,韦伯对因果律进行了细化。韦伯受到了哲学家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的影响,他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历史个体’它具有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性,因此不属于规律问题而是具体因果关系问题。 他把这种具体因果关系称为‘客观可能性’,而把规律称为必然性。”[2]这是对涂尔干决定论思想的重要补充。实际上,韦伯不仅是社会学家,他是一个多面手,在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也有重要贡献;韦伯在此提到的社会科学,并不局限于社会学,因此,将研究重心放在历史上并有着不同的因果观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韦伯提出了“理想型”。他认为“社会学对历史现象的认识就是考察这一现象与一个或多个社会学概念之间的近似程度。”“社会学乃是建立类型概念并追求经验事实的普遍规律的一门学科。”[2]而理想型正是进行这种考察的概念工具。同时,“社会学的因果推论只有在理念型的基础上才能成立。”[2]也就是说,将理想型应用于社会学,纯粹的因果关系(也即涂尔干的因果论)才得以成立。
[1] 孙龙 社会学方法论上的两种因果解释范式——涂尔干与韦伯思想的比较及其启示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01)64-69
[2] 马雪峰 涂尔干与韦伯: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