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谁负担?
【导读】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母签过愿意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后,能够反悔?不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应该支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原告谢1、谢2、谢3诉称,被告黄某是谢1的继父,是谢2、谢3的父亲。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同居,生谢2、谢3。后,黄某和张某签订孩子抚养协议,约定:(1)谢1、谢2随原告母亲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每个孩子生活费500-800元;(2)谢3随被告生活。协议订立后,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用。2010年7月底,谢3随其母亲生活。
被告辩称,谢1不是被告亲生子女,不愿意承担原告谢1的抚养费;抚养协议约定谢3由被告抚养,张某抢养谢3产生的抚养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承担原告谢1的抚养费?被告应否承担原告谢2、谢3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
谢1是被告的继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该子女”,被告与张某已解除同居关系,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抚养原告谢1,因此,原告谢1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予支持。
谢3、谢2是张某与被告同居所生的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被告是原告谢3、谢2的生父,原告谢3、谢2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黄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谢3的抚养费500元,至原告谢3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15日付清当月的抚养费;
二、被告黄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谢2的抚养费500元,至原告谢2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15日付清当月的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谢1、谢2、谢3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母抚养该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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