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收益的合同是否属于股权回购协议?
【导读】
投资人与公司约定,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合同性质是否属于股权回购?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乙以每股3元的股价认购甲公司发行的股票334万股。乙向甲公司足额支付股票认购款1002万元。
2016年6月30日乙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投资人按3元/股的股价购买被投资人的股份,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期限不低于2年,投资生效日以股份登记之日算起”“投资期限届满投资人可要求被投资方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投资人有权选择按照1.股价按4元/股2.参考30个交易日平均股价打7折的任何一种回购方式回购”“本次股权回购行为不受被投资人经营状况的影响”。
2018年7月18日甲公司向乙出具相应的股权回购承诺书上,丙在落款处签名,丙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19日乙向甲公司寄发股权回购函。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丙回购乙持有的被告甲公司130万股股份,并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5200000元(130万股×4元/股),被告甲公司对前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甲公司回购乙持有的被告甲公司204万股股份,并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8160000元(204万股×4元/股);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协议是什么性质。甲公司是否对乙有回购责任。
【法院认为】
明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认购及回购协议中按照固定标准回购与企业本身的盈亏无关等约定,符合明股实债的特征,双方签订的股权认购及回购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丙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回购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丙不应承担款项的返还责任。乙向甲公司支付认购款1002万元,甲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甲公司占用乙该笔款项,应向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酌定利息为乙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乙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款项100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约定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属于明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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