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股权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导读】
当事人请求确认股权资格,是否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甲公司有包括乙在内股东4人。2008年9月1日乙、甲公司签订了《股金转让协议》,约定乙若不能如期还款,同意将股金4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后,乙未归还40万元,甲公司将乙股权转让给丙,由丙代乙偿还了40万元。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股金转让协议》无效,乙系甲公司股东,在甲公司占出资比例为6%;2、由甲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甲公司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股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认为】
2008年9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乙在2009年元月15日前不能将借款本息付清,甲公司负责收回股金支付贷款本息,该项约定属于质权流质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甲公司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主要为债权及债权以外财产权之请求权,而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股权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对股权性质的认识最典型的有三种,即物权、债权、社员权。主流观点认为股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综合性权利,包括了物权、债权和人身权等内容,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乙诉请法院确认其享有甲公司的6%股权,并不是请求甲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受到损害而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
故本案不适用债权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甲公司该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一)2008年9月1日乙、任伟峰、甲公司三方签订的股金转让协议无效;(二)乙系甲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甲公司注册资本的6%;
【总结】
股权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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