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会领读: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2)
5. Priority
这一小节处理道德作为价值的优先性问题,讨论道德和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
价值之间存在两种冲突方式,第一,他们所产生的行动发生冲突,第二,他们所支持的考虑相冲突。作者认为道德和其他价值主要在第二种意义上发生冲突。
作者举了个威廉姆斯关于友谊和道德之间的关系的例子。根据这个例子,作者认为我们可以有两种方式来讨论优先性问题:一,论证道德事实上会给其他价值留出空间;二,当冲突发生时,其他价值可以给道德的要求让位。在这里,作者主要关注第二种方式。
当我们问“为什么要忠诚于我们的朋友”时,我们也面临了Prichard’s dilemma,这个关于动机的二难困境。第一个正确的回答方式是将友谊带来的其他价值和友谊本身的要求,这两个回答结合起来。通过将两难困境的两支结合起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能发现,这个两难根本就不是一个两难。(???)作者认为,友谊的动机既包括它所能带来的其他价值,又能够它本身所提出的要求,我们不能够把二者割裂开来来回答why be loyal。
类比于道德。契约主义的道德概念也是用道德的价值和它本身的要求,来描述我们处于与他人之间的mutual recognition关系的动机。这种关系本身是有吸引力的,具有实质的积极价值。道德同时也具有消极形式,例如责任与义务。但道德的这种消极方面也涉及一个积极的吸引力:the positive value of living with others on terms that they could not reasonably reject。
作者认为道德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约束constraint,并且他以美国越战前后的变化为例,指出这些变化中最为根本的是人们相信他们的生活和制度能够向其他人证明是正当的justifiable可辩护的,并且推动我们改变不正义和不道德的标准的动机是这些不正义和不道德对于我们和他人关系之间的影响,而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sense of justifiability to others。
(总之,作者认为,当我们做一些不道德或不正义的事时,我们会产生一种与他人相疏远的感觉,所以我们践行道德的动机就是和他人在一起in unity with our fellow creatures,而和他人在一起的方式具体来说是通过是否能够把我们的行为向其他人证成,也就是是否justifiable。因此,道德作为消极形式所拥有的积极价值就是the value of justifiability to others。当道德和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要做的是检验这些价值能够向其他人证成,如果该价值不能够被证成,那么就应该被放弃掉,如果能够被证成,那么该价值就能够被保留——优先性问题。)
一个反驳:道德没有给特殊关系(如友谊)留下空间。
作者认为,友谊要求我们把我们的朋友看做是拥有道德地位的人,我们既承认朋友的主张看做是有价值的,也承认陌生人的道德主张。那么,当我们拒绝侵犯陌生人权利来帮助朋友,就不会牺牲友谊。因为,友谊本身就要求这种人际辩护的价值。(我觉得作者在这里没有说清楚,我们给朋友和陌生人的主张赋予的力度是不同的,比如,我的朋友可以跟我说我今天的衣服不好看,应该换一件,但是陌生人不可以跟我说这样的话。我的意思是,人们主张的justifiability的强度是随着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它可能是个层级结构,作者在这里就略过了,我觉得还有很多可讨论的空间。)
关于优先性问题的three-part strategy:
- 有一些事情是人们认为有价值的,这些东西所提供的理由使得人们拒绝一些道德原则是合理的,因此在道德内部要为这些价值提供空间。
- 但是道德的这种让步也是有界限的,确定这个界限的方式可以通过考虑justifiability to others的重要性、道德原则保护的特殊利益。
- 其他价值本身可以根据道德的要求而发生内部改变,这些价值敏感于the requirements of justifiability to others(如友谊、科学研究)。
(第二个方法没太看懂。)
6. Some Objections
Challenge: 对于一些和我们没有接触的人们,为什么the justifiability of our actions to them是重要的,为什么我们不能仅仅说他们有价值?
回应:我们考虑的并不是真实的justification,而是the ideal of acting in a way that is justifiable to them, on grounds they could not reasonably reject.
即使如此,似乎justifiability仍然是次要的,首要的要是the value of people’s lives, or the moral legitimacy of their claims,它们决定某个行为是否是可证成的。前者是后者的迂回表达。
但是,人类的价值就在于能够assess reasons and justifications,所以尊重人类的价值就是respect their valid moral claims。前者才是更为根本的,决定了人类的价值。
反驳:人们的moral claims的validity以及这些主张的reason-giving force是独立于并优先于the ideas of justification and justifiability。
Strong: 道德的内容和道德的reason-giving force都是独立于并优先于the idea of justifiability to others。
Weaker: 承认the idea of justifiability to others是道德动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但是认为正确性的标准优先于justifiability,一个行为是可辩护的仅当它是正确的。
回应:
Strong:本章的内容就是在说明道德的动机以及它的reason-giving force就在于justifiability。
Weaker:下一章会讲,从我们不能做的事的角度来回应。
反驳:过于理想,要求过多。
回应:我们不能够想象所有真实的人的反应,我们应该只考虑设想中的人们所可能提出的否定性意见。
7. Fragmentation of the Moral
有些人会把很多行为称为不道德的。
回应:
1、这些人所使用的道德范围是错误的,契约主义给出了道德的恰当范围。
2、这些例子表明了契约主义的错误。
3、虽然契约主义描述了道德领域的核心部分,它并没有包含道德概念所能应用的所有范围。作者认为这个回应是对的,因为例子中的价值可以成为动机的来源,但却不是狭窄意义上的道德要求的基础——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作者举了很多例子,想表明这些被指控为不道德的人,他们认识到了道德理由,但问题在于他们没认识到另外一些非道德价值,而这些非道德价值也并不是独立于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因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我们会觉得这些人是不道德的。
8. The Scope of Morality
Contractualism as I understand it locates the source of the reason-giving force of judgments of right and wrong in the importance of standing in a certain relation to others.
这节的问题是,如果我们接受契约主义的道德观,那么我们应该确认的人际范围应该是多大?
According to contractualism, the scope of the morality of right and wrong will include those beings to whom we have good reason to want our actions to be justifiable.
By accepting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y should be treated only in ways allowed by principles that they could not reasonably reject, we acknowledge their status as self-governing beings, not just things that can be harmed or benefited.
(trustee是什么?)
9. Conclusion
The main aim of this chapter has been to present the contractualist idea of justifiability to others as an account of the reasons that underlie and shape a central part of our moral 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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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大菠萝蜜 赞了这篇日记 2022-03-16 21: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