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子女创业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贷?
【导读】
在子女经济状况不佳时,很多父母会在工作或者生活上对子女进行资助,那么,这些资助的款项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呢?
【案情简介】
甲收养了女儿乙,一直抚养乙成人。2011年9月2日,甲向乙转账72万元;2011年9月29日,甲向乙转账20万元。甲称上述款项均为其个人出借给乙的借款,用于乙去西藏发展。
2017年9月13日,甲起诉要求判令解除二人之间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甲乙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
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乙返还借款本金92万元;2.判令乙承担本案诉讼费。
乙辩称,1.案涉款项系赠与。甲支付了赠与款项,乙也接受了赠与款项,该赠与法律关系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甲无权要求乙返还。2.即使法庭认为案涉92万元系借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案涉92万元款项,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原告已经提交相应的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而乙并未就己方的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甲与乙曾系父女关系,其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亦曾在继承案件中主张案涉债权。综上,本院认定就案涉款项,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甲已实际出借款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乙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借款。乙主张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甲要求乙返还借款92万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借款本金92万元。
【总结】
在子女无证据证明款项系赠与的情况下,父母给子女的款项应被认定为借贷,子女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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