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iheitsschrift SW VII 364 - 65
我们明确地说:恶之可能性;并也尝试首先只把握原则之可拆解性。恶之现实性是一完全不同的研究之对象。那从自然之根基被高举而出的、人由此不同于神的原则就是人中的自主性(Selbstheit),而自主性通过自主性同理念的原则的统一性成为精神(Geist)。自主性如是(als solche)是精神,或者说,人是精神作为一自主的、特殊的(同神不同的)存在物;这一联结同样也组成人格性。但由于自主性是精神,自主性就同时被从造物中提升到超造物里,自主性是意志,在完全的自由中看待自己的意志,不再是在自然中创造着的普一意志(Universalwille)之工具,而是在自然之上与自然之外。精神高于光(das Licht);如同精神在自然中上升(sich erheben)到光与晦暗原则(das dunkles Prinzip)之上。自主性由于是精神而自由于两个原则。那这一自主性或独己意志(Eigenwille)就只是由此而是精神,并依此而自由或高于自然:独己意志现实地转化为原意志(光),以至于它(作为独己意志)虽然仍驻留在根基(Grund)里(因为总是必须有一根基)——一如在透明的物体里上升到同光同一的物质并不因此不再是物质(finsteres Prinzip (黑暗原则))——但是是作为光之更高原则之纯然载具与容器。自主性由于拥有精神(因为精神统治光与黑暗)——因为这精神并不就是永恒的爱之精神——而能够将自身同光分离,或者独己意志就能够力求(streben):力求它唯有在同普一意志的同一性里而是的东西,作为分殊意志(Partikularwille)而去存在;力求就它既在驻留在中心里(一如在自然之静谧根基里安静的意志同样因此也是普一意志,因为它驻留在根基里)也驻留在边缘里而是的东西,作为造物而去存在(因为被造物之意志自由地在根基之外;但那它就是纯然的分殊意志,不是自由的,而是受缚的)。由此就在人之意志里形成已成为精神的自主性(因为精神高踞于光)与光的分离,也就是说,在神中不可拆解的诸原则之拆解。与此相反,如果人之独己意志作为中心意志驻留在根基里,以至于诸原则之神圣关系持立(如同在自然之根基里的意志从不上升到高于光,而是在光之下作为基础而驻留在根基里)、如果不是两面之精神——该精神想要将独己的原则同普一原则分开——而是爱之精神在人中统御,那么意志就在神圣的方式与秩序中。——以下将昭示,恰恰那一独己意志之上升是恶。出离于其超自然性的意志,为了将自身造就为同时是普遍意志与分殊的、被造物的意志而追求倒转(umkehren)诸原则之关系,将根基高置于原因(Ursache)之上,将它仅仅为中心而获得的精神在中心以外、对准被造物而使用,随之而来的就是在其自身中与自身外的瓦解。人之意志被视为诸生命力之纽带;只要纽带自身驻留在同普一意志的统一性中,那些力就在神圣的尺度(Maß)与比重(Gleichgewicht)中持立。可一旦独己意志自身偏离于中心,偏离于其位置,诸力之纽带就也偏离了;纯然的分殊意志取代诸力之纽带而统治,它不再能够如同原初的意志那样将诸力统一在自身之下,并因而必须力求从相互偏离的诸力中,从欲望与欲念之焦躁群落中(其中每一单一的力都同时是一渴求与欲念)形构出或拼凑出一独己的与被区隔的生命,该生命就此而言是可能的:即使在恶中,诸力之第一纽带,自然之根基总还继续持立。
注:为了区分谢林说的Grund der Existenz und das Existierende之区分里的Grund与根据律里的Grund区分,这里将Grund译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