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土地补偿款买保险,离婚可以不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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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寻保家」第82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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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娜娜接到一个咨询: 夫妻准备离婚,现在太太的户口所在村子征地,有若干土地补偿款,是否可以通过买年金险之类来避免财产分割? 目录
1想用土地补偿款,来买保险?
2土地补偿款,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3法院案例,怎么判?
4土地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1想用土地补偿款,来买保险?
针对上面的咨询,当时我的本能回复是:
1、不能恶意转移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是不能用来恶意转移财产,否则被发现容易少分或不分该资产。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不存在通过保险把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的方法。 否则保险不就助长恶意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了吗?不可能的。但因意外、疾病,或作为身故受益人获得的理赔款属于个人财产。然而要通过理赔而获取保险金,并不符合客户咨询原意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离婚后如何获取保单所有权。 年金险等保险,离婚后的分割,夫妻之间可以协商,通过一方支付另一方保单的一半现金价值而获取保单所有权,未来享受保单权益。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土地补偿款,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当我回答完客户,咨询先生陈律师后,才发现自己犯了一个错误。于是及时跟客户补充更正。
因为我上面回答的前提是,默认这笔土地补偿款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客户也是这样想,才会考虑通过保险来避免这笔钱未来被分割。
但如果客户的土地补偿款,原本就是个人财产,那当下重点就是避免与婚后资产混同,如果未来有保险需求,再行规划。
事实上,夫妻一方的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婚姻共同财产是有争议的。
有法院观点认为:取得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的前提是,当事人取得所在地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因此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夫妻一方的土地补偿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法院案例,怎么判?
公众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7.10曾分享一个案例 原告黄某与被告滕某,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在儿子未满月的时候就带儿子一起回原告父母家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而原、被告结婚后,原告户口并没有从娘家迁出,而在儿子出生后,儿子的户口也是随原告落户到外公家。
今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兴宁法院,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娘家获得了20万元的征地安置费及其与儿子每人分得一套指标房,这些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要求分割上述征地安置费及指标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取得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的前提是:当事人取得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原告虽与被告结婚,但婚后仍继续在原居住地生活,是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有权领取征地安置费和享受安置指标房,而被告并非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无权享受上述待遇。
即太太是有权享有征地安置费和享受安置指标房,先生没有这个权利。
其次,征地安置费和享受安置指标房具有人身专属性。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能取得上述征地补偿安置,原告因具有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是对原告因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即太太的征地安置费和安置指标房,是对个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具有专属人身性质,因此先生无权分割。
故对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在其户籍地领取征地安置费及两套安置指标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判定先生不能分割太太的征地安置费及两套安置指标房。
4土地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具有集体经济组长成员的土地补偿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妇女结婚,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
我最终给客户的建议是,先咨询律师:厘清咱们土地补偿款的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资产。
如果属于一方个人资产,注意单独建银行卡存放,并避免与婚后资产混同,如有保险需求,后续再做合适规划。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婚内保险,尤其涉及巨额保单,还是要夫妻共同协商,避免未来有恶意转移财产可能,得不偿失。
如何避免风险可以参考:
作为您的保险顾问,不是咨询所有问题,都会建议您赶紧买保险,误导客户买保险可以无条件避税、避债、规避婚姻风险、继承风险等。
合格的保险顾问应该保持客观而专业的立场,结合客户处境,给予合适的建议,保险只是其中一个资产配置工具。 ◆◆◆ ◆◆ 如果你好奇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