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权威》第一部分概要
第一篇 合法性权威
悖论
权威必然与理性对立,因为理性要求我们权能所能意识到的各种行为理由,是一阶理由。而权衡属于二阶理由。
(范立波笔记)一阶理由:依赖内容的价值,与竞争理由进行权衡。二阶理由:两种理由的结合体。既包含一阶理由也包含排他性理由。
尽管某些权威存在正当性问题,但是并不是任何权威都是无正当性的。
方法论的困境
困境1:通过详尽说明拥有事实权威的必要或充分条件来阐释权威的本质
无法解释这些条件产生的原因以及拥有权威或处于权威地位意味着什么。
困境2:通过详尽说明拥有合法性权威的必要或充分条件来阐释权威的本质。
我们迄今为止没能成功描述与权威要求相匹配的正当性论述方式。
对权威的分析不仅包括阐明某人拥有合法、有效权威的条件,它还必须说明某人拥有权威的实义,即权威是实施某些行为的能力。
困境3:权威作为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其证明了有效权威与(合法的)权力有关。如果某人具有影响力、能够影响人们的命运及抉择,那么他就拥有了有效权威。合法权威可被界定为正当的有效权威。
并非所有的合法权威都是有效的。但是,合法性政治权威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是有效权威。
某些理论权威不需要承认或践行,那么至少也有某些实践权威不需要承认或厉行,例如股票交易专家、航海转嫁以及转嫁的权威得不到承认和践行,但却真实存在。
困境4:权威必然意味着某种规则体系,规则体系是权威的来源。
权威声明仅当得到某些规则授权时,人们才拥有权威。但是,它没有提供任何确定哪些规则授予权威而哪些不能如此的方法。
紧急状况下的权威很难解释。
存在两种规则体系,如果权威的授予存在冲突,会导致权威定义的相对化,进而切断了权威与实践理性之间的联系。
体系拥有权威的主张并不具有实践意义。规则体系为了使得非相对化的权威陈述总是可能,于是就在“权威来源于某些规则”的概念上设置其他条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权威陈述从相对化到非相对化的“转变”从来不是自发而为,也并非总是可能。
简单解释
如果X说“让Y做∅”成为Y做Y的理由X,那么X拥有对Y的权威。
“理由”是解释所有实践性概念的基本单元,这是我选择“理由论解释”。下文将从“完整理由”(原文没有解释)来分析权威概念。
简单解释的批驳之一
普遍的共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威指令不必遵守。
建议应该使其建议成为接收者相信其言词真实性、正确性或合理性的理由。但是,他没必要使其建议成为行为的理由
要求和命令本身成为事实行为的理由,但是要求可能只是一阶的行动理由,而命令是二阶的行动理由。
简单解释的批驳之二
如果根据特定辞令,权威是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那么权威辞令与其说是绝对的行为理由不如说是首要的行为理由。
(合法性)权戚辞令尽管经常是行为理由,但无需总是如此。基于相反的事例,它可能需要我们诉诸于直觉。
拉兹认为只要主张权威是改变某类理由的能力,这些批驳就可以迎刃而解。
规范性权力
根据某种其他理由而作为的理由称为“肯定的第二顺序理由”。“否定的第二顺序理由”根据某种其他理由而不作为的理由。“否定的第二顺序理由”又可称为“排他性理由”。
“保护性理由”同一事实既是行为理由又是排他性理由(否定反对性理由的理由),外延上包含发布排他性指令、通过权利言辞授权许可实施迄今为止某一排他性指令禁止的行为和授权行为。
规范性权力与权威关系紧密,权威是改变理由的能力,规范性权力是改变保护性理由的能力。
权力与权威
权威可以分为对人的权威和对特定性为的权威,任何权威者都拥有对人的权威。如果某人得到许可实施某一行为或经某位有权人士授权实施某一行为,则此人就拥有了实施某一行力的权威。仅当他人的利益受到行为影响时,我们才说它们被授予权威。
权利分为对己权力和对人权力。对己权力授予自己许可或权力的权力,而从来不是指他承担自愿性义务的权力。
反击批驳
命令的发布具有目的性,即接收者应将其作为保护性理由。命令可能是实施行为的有效的第一顺序理由,即使它不是有效的排他性理由并且它可能兼具两者,即使命令发布者不拥有这样做的权威。但是命令不可以徘除某些特定的相冲突理由,当事实果真如此时,接收者必须在对不可排除的第一顺序理由(包括命令本身,它作为实施命令所要求行为的首要理由)的权衡中决定如何行为。
命令相较于要求的区别并不在于重要性而是运作方式。提出要求的目的是,它可以成为行为理由,如果它在权衡中占优势,就应该作为一种行为理由。发布命令的目的是,即使它在各种理由的权衡之中并不占优势,也要求接收者排除在权衡之中占优势的其他理由而使其成为行为理由。
习惯性遵守表明常常忘记这种好处的最重要部分是,我们应努力放莱自己的判断。
解决悖论
命令是同时作为排他性理由和一阶理由的,如果命令的合法性丧失时,命令不再作为排他性理由,而作为一阶理由进行判断。
第二篇 法律的要求
对合法权威的承认逻辑并不是构成事实权威存在的必要条件。
如果法律是实施某一行为和徘除相冲突因素的理由,那么法律具有权威性。
合法性权威是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确定性是法律的最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