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富勒和萨伯倾力于‘法官意见书’的撰写除了希望‘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关注’外,更是向人们昭示了在经验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涵养‘内在性思维’的重要性。这就是说,无论是法哲学的理论探究还是法官的司法实践,都必须明确法律‘存在’的根源和基础就建立在其自身的‘理念’智商,而不是借助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力量以形成其权威力量。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换言之,正义乃是法律的‘理念’,也即法律之为法律的存在根源和基础。法律无疑要从外部为政治、经济、社会力量乃至意识形态服务,但法律不依赖于这些力量而获得自身存在的根据,它从自身的根源和基础上获得力量,其他外部力量得以成立和正当化恰恰需要法律的助推,因为正义的根源性地位决定了法律和司法的至上权威。而法官们基于独立的‘思想的能力’就相同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其所蕴含的哲学意义在于传达了这样的事实,即‘绝对正义’是人生永远不可能直接经验得到的,正义也因而是神圣的,法律和司法于是成为通往‘绝对正义’的航船和舵手。
人们之所以必须守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原因在于人们通过公开性的法律和中立性的司法尽管不可能直接经验到‘绝对正义’,但坚信存在走向‘绝对正义’的可能性,由此也坚信共同体生活的价值和维持共同体秩序的价值,哪怕牺牲自己的利益仍可以获得这种牺牲的意义和尊严,因为人类作为类的生活方式还有继续下去的价值存在。”
所以说,微光吸引微光,微光照亮微光,微光即有意义。
还没人赞这篇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