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引发的林地被占之,合法继承人该何去何从?
国家因为发展的需要可能会对一些地方的林地进行征用,当然征用并不是无偿的,也需要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只要事情关系到利益,往往不会容易的解决问题。
靖边县张畔镇新伙场第四村民小组雷金花与贾仲海生前在该小组有67亩林地。因故后,该67亩林地由其外孙安清,石呈富等人继承,且对该林地进行管理,栽种。

本人石呈前
事情是这样的:
我叫石呈前,是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席麻湾大沟村后大沟村民。20世纪初期,我的外祖父贾仲海和他的兄长贾仲彪响应国家号召,在新伙场南部沙丘上开展植树造林活动,两人治理黄沙、植树造林共一百多亩。两人成家后,各自分得一半林地。
合作化时,兄长贾仲彪的家人划入现在的新伙场第五村民小组,他的曾长孙是贾自力,外祖父贾仲海夫妇则划入新伙场第四村民小组。
1956年,外祖父因病去世。之后外婆虽然找过一次老伴,但没过几年也走了。母亲怕外婆一人孤单,自6岁起,就让我和外婆住在一起,直到18岁。因我户口不在这里,不得不回我们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之后外婆之后就一人独居,身体每况愈下,病痛不断,生活困难,而贾家却以我外婆再婚为由,不肯承认她的家族身份,也不肯尽奉养之责。1987年,外婆病情急剧恶化,下肢瘫痪,生活完全无法自理,贾家依然拒绝照顾老人。
与贾家商议后,我将外婆接到我家,由我们兄弟五人和我们两个表兄弟一起照顾老人。然而,外婆的病情持续恶化,眼看撑不了多久了。在弥留之际,老人交代了后事,将住房就给生产队,将67亩林地分给我们兄弟五人及两个表兄弟。
1987年6月,外婆去世。我们找到贾家商量老人的身后事,而贾家和生产队却拒绝负责老人的丧葬费用和相关事宜。由我们兄弟七人承担了老人的全部丧葬费用。此后,林地一直由我们在林地内建房居住,抚育管护林地至2019年。
然而2011年县实施新区开发,外婆的67亩林地被征用,新伙场第五村民小组就和我们小组发生了林地归属权的争议。之后贾自力在未经过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以虚构伪造的证据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之后将林地使用权裁定给了贾自立。
首先,贾自力是没有合法继承权的。外婆生前留下遗嘱,将林地留给了我们。从法律上来说,我们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是合法的继承人。而贾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的丧葬事宜一概不管,属于遗弃行为,他们怎么会是合法的继承人呢?


各种证明
其次,在与第五村小组的争议中,贾自力全然否定外婆拥有林地所有权的事实。还集结了所谓证人,而他们所陈述的却与事实大相径庭。但实际上这么多年来,他们一直参与林地的管理,为我外婆提供生活上的帮助。难道他们不知道林地到底归谁所有吗?是什么原因让他们颠倒黑白,背信弃义?
2012年,我们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土地确权,调查初期,所有的调查证据都有利于我们,而不久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突然无故更换了调查人员。之后的2013年和2017年两次听证会中,调查的主要证据未交由双方质证,只是我们对案件证据无从知晓,无法进行针对性陈述、反驳。最后把林地使用权给了第五小组。
恳求相关部门和媒体能帮助我们,查清真相,拿回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让坏人得到相应的惩罚,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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