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天写作计划Day86:法律即解释——罗纳德·德沃金
牛津通识读本《法哲学》第三章| 内容归纳 + 想法
法哲学的基础在1970年代因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1931——2013)的法律理论而动摇。法律实证主义的统治地位在接下来的三十年里受到了全面冲击,这种理论有高度的影响力,在人们就有争议的道德和政治问题展开辩论时,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总是相当有权威。
我们先来回忆一下,法律实证主义者有一个核心观点:分析和理解法律的最有效方法是暂不进行道德判断。但当法官面对一个棘手的案件时,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如果法官处理时没有任何法条或者先前的判例可适用时,他就只能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根据他认为似乎是正确的答案来裁定案件。
对此,德沃金表示质疑,他认为法律对几乎所有问题都提供了解决方案。他将法律看成是一个解释过程,法官并不是在造法,而是在解释法律文件中已经包含的内容。通过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法官表达了其对法律体系所致力追求的价值的看法,而这不可避免地要依赖道德上的考量。
棘手案件
德沃金认为,法律是“无漏洞的”体系。为理解这一关键命题,可考虑如下两种情形:
- 一个没有耐心的受益人意欲谋杀立遗嘱人。是否应当允许他有继承的权利?
- 一个国际象棋特级大师以频频微笑来分散对手的注意力。对手提出抗议。那么,朝别人微笑是否违反国际象棋的规则?
以上两类情况被称为“棘手案件”,因为没有一种确定的规则来解决的这类案件。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包含的规则是由社会事实决定的,然而在棘手案件中,规则被用尽了,于是只能通过一种主观的从而是潜在武断的判断来解决问题。
然而,德沃金认为,我们可以从法律本身找到答案。诸如此类的棘手案件可以通过参考法律文件来作出裁决,无须超出法律范围而允许主观判断的介入。
关于遗嘱的难题来自纽约州1899年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终,纽约州法庭宣判遗嘱继承规则的适用要受制于“不应当有人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因此杀人犯不能继承受害人的遗产。德沃金认为,这个判决表明除了规则外,法律还包括原则。
在关于国际象棋的棘手案件中,德沃金认为需要裁判员来决定微笑是否违反了国际象棋的规则。规则并不会说话,因此需要裁判员来解释。裁判员必须考虑国际象棋作为一种智力技巧比赛的性质;这种技巧比赛是否包含使用心理威胁?他必须找到一种答案能最佳地“符合”和解释国际象棋的惯例,如同法官在裁决一个棘手的案件的所做的那样。
法律体系经常会面临有争议或者棘手的情况,这时,法官可能就需要考虑是否超越法律是什么的严格字面意义来确定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换言之,超越死板地应用法律条文而去寻找合理的解释以贴近立法的目的。
德沃金认为在解释法律时,道德主张的论证起着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法律不仅包括哈特所主张的规则,而且还包括德沃金所称的非规则标准。当法庭必须裁决一个棘手的案子时,它就要利用这些非规则标准来作出最后的判决,这些非规则标准可能是道德或者政治上的一些原则和政策。如哈特所言的用来区分法律和道德的“承认规则”并不存在。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决定必然要依赖道德(政治)上的考量。
德沃金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解释性的现象。该观点有两个主要的前提:一是,要确定在某个特定的案件中法律的要求,这就包含了一种形式的解释性论证;二是,解释总是伴随着价值评判。这一点与法律实证主义者道德法律相分离命题针锋相对。
因此,法官会利用原则来处理棘手案件,这些原则包括他自己对政治制度体系及其本人所处的社群决议之最佳解释的见解。他必须考虑“我的裁决能否成为证成整个政治法律体系的最佳道德理论的一部分?”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只能有唯一的正确答案。法官有义务去找到这个答案,当他的答案最符合其所处社会的制度和宪政历史时,在这种意义上,这个答案就是“正确”的,就是在道德上能得到证成的。所以法律论证和分析就是“解释性的”,因为法律论证和分析试图给法律实践赋予一种最佳的道德意义。
100天写作计划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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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氤兰 赞了这篇日记 2022-10-14 15:55:53